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苏交公[2003]10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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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苏交公[2003]104号).doc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苏交公[2003]10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计委、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二○○三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通知

抄送:

各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交通厅办公室2003年9月9日印发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加快建设步伐,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交通部联合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涉及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是指符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

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分级、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按照里程、等级、桥梁长度和投资等工程规模可分为以下三类:

1.里程在5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桥梁总长度超过100米的独立大桥或投资超过1000万元;

2.里程在20-50公里的四级公路、里程在10-20公里的三级公路、里程在5-10公里的二级公路、桥梁总长度30-100米的中桥或投资500-1000万元;

3.里程在20公里以下的四级公路、里程在10公里以下的三级公路、里程在5公里以下的二级公路、桥梁总长度30米以下的桥梁或投资500万元以下;

第1、2类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第3类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关管理部门、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均要执行本细则,并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建立和健全省、市、县(市)、乡(镇)四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政府成立了农村公路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交通厅、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林厅、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工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市要设立相应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和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市交通局和市计委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方案、预算的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以及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的管理。

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责任主体,也要设立相应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落实配套资金,并负责做好用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工作。

项目业主的职责划分与认定办法,由各市制定。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原则:

1.坚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3.坚持与区域干线公路网相衔接的原则。

第八条各县(市)交通局负责编制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报市交通局初审;各市交通局负责编制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各市交通局会市计委应及时将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上报省交通厅和省计委。

省交通厅会同省计委根据各市上报的建设规划,审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列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立项。

第九条第1类项目中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新建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其余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参照公路养护改善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2类项目的前期工作一般应编制简化方案设计(含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第3类项目的前期工作可编制简化方案设计(含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简易施工图设计。

简易施工图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断面图、路基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工程数量表以及工程预算等。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由各县(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1类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第2类项目的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简化方案设计和简易施工图设计由县(市)交通局组织编制。

每年9月底前,各县(市)交通局会同县(市)计委必须将下年度计划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的简化方案设计报市交通局。

每年10月底前,市交通局会同市计委对各县(市)所报项目的简化方案设计逐个进行实地考察和方案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简化方案设计汇总上报省交通厅和省计委。

对于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简化方案设计,由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按市进行一揽子审批。

对于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新建项目应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简化方案设计是在对拟建项目的老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测量,对改建的必要性、技术指标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实施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确定各项目的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

1.说明建设路段所处的位置,起讫点和重要控制点坐标(BJ54),长度,通往乡镇名称,沿线受益行政村名称和群众数。

2.老路的现状,包括老路路线,路基、路面宽度,路面结构及破损情况,桥涵状况等。

3.建设方案,包括路线、路基、路面、桥涵等内容。

4.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5.实施方案,包括施工方案、工期和计划安排。

简化方案设计文本格式采用统一格式。

具体内容和文件格式按照“附件一”执行。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各市上报省的年度建设资金申请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纳入省2003-2007年建设计划的项目。

2.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3.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含申请国债资金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市交通局根据省批复的一揽子方案设计,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每年11月底前报省交通厅。

2.省交通厅会同省计委审核下达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省计委会同省交通厅编制全省2003至2005年三年农村公路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报国家计委和交通部。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符合农村公路网近远期规划以及建设规划的原则。

2.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以市为主、以奖代补”的原则。

3.坚持总量控制、先急后缓、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4.坚持与我省加快发展苏北战略和扶贫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立项批复的原则(无立项批复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6.坚持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包括计划编制说明和计划表。

计划编制说明主要阐明计划的编制思路、建设规模和标准、资金筹措、实施对策和措施、问题和建议等。

计划表包括:

项目名称、建设路段、建设里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方案批准文号等内容。

具体内容和文件格式按照“附件二”执行。

第十七条各市交通局会同市计委应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以保证年度计划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一般应当在原有道路基础上进行建设,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车能力。

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农村公路建设应优先考虑危桥、险涵的改造。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根据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采用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三个等级。

县城通达乡(镇)公路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路。

连接乡(镇)与乡(镇)的公路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

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

第二十条路面宽度一般规定如下表:

公路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车道数

2

2

1或2

路面宽度(m)

9

7

3.5-6.0

四级公路采用单车道路基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小于20m。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肩应予加固处理。

路肩宽度一般规定如下表:

公路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路肩宽度(m)

1.5

0.75

1.0

第二十二条路面工程

二级公路采用沥青砼路面,厚度不小于5cm;三级公路采用沥青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5cm。

应根据道路交通量的大小等因素采用合理的沥青砼厚度。

采用水泥砼路面时,二、三级公路板厚不小于20cm。

四级公路路面宽度为3.5m时,板厚不小于15cm;路面宽度大于3.5m时,板厚不小于18cm。

四级公路采用水泥砼路面。

新建、改建(路面)的农村公路,路面基层应采用二灰碎石、水泥稳定碎石等半刚性类型,厚度不小于16cm。

新建的农村公路路面底基层可采用水泥稳定粒料(土)、石灰稳定粒料(土)、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石灰工业废渣、填隙碎石等或其它适宜的当地材料铺筑。

各市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依据交通量发展前景以及路面使用年限,制定具体的路面结构方案。

第二十三条桥涵工程

二、三级公路桥涵荷载标准采用汽车-20级、挂车-100;四级公路桥涵荷载标准可采用汽车-10级、履带-50,当路面宽度为6.0m时,应采用汽车-20级、挂车-100。

桥涵与路基同宽。

桥涵跨径应尽量采用标准跨径。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做好公路绿化美化和沿线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

县至乡以及乡际公路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少于5米,乡至行政村公路每侧绿化宽度不少于3米,城镇出入口路段应适当加宽绿化带,每侧宽度不少于8米。

每侧应栽植2行以上乔木,要选用大苗、壮苗。

绿化树种的选择应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绿化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要同时做好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做到沿线环境与公路建设相协调配套。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注意不破坏当地的农田灌溉水系,设置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其它标准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工程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征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以及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施工、养护施工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单位资质由市交通局确定。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在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严禁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

各市交通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结合项目实际,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构筑综合监督网络,保证工程质量。

  1.通乡(镇)公路的农村公路项目,由县(市)交通局和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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