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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律意识的普及》

《浅谈中国法律意识的普及》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规范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器物。

从中国古代管子所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

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到如今法治社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要求,法律的一路发展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似乎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谁也不能否认在过去的多少年里,法律的逐步完善和进步,而这些几乎算得上是硕果累累,但在这法律似乎繁华的背景之后,却又有些东西值得我们思考,为什么在法律不断完善的今天,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却滞后难前。

卢梭说。

“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法律信仰是人类走向法治和秩序的必由之路。

可见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建立法治国家是非常重要的。

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不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做根基,那所谓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便成为了一句空洞的口号,真正法治社会的建设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是无法成为现实的,至多成为梦中的桃花源和乌托邦。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社会中开展的广泛的普法活动,这些活动纷纷取得了成功,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它使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

但是这对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又似乎是杯水车薪。

这种不能满足需要使得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阶段缺乏的原因。

(一)封建历史意识的遗留

法律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的法律也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拥有长达千年的封建文化,长期的封建君主专制在中国人心中刻了相对难以磨灭的臣民意识的痕迹。

而在中国探索之路上,几次思想启蒙运动因为种种原因,也只是昙花一现,太匆匆。

新中国成立后,思想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但众多政治运动阻碍其深入的发展,特别是在思想文化方面,许多关于人权、自由和平等的东西被认作资本主义而被压制和抛弃。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思想得到进一步解放,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许多历史上如臣民意识等都得到了保留,甚至在边远地区部分人群中达到了根深蒂固的地步。

而这些残留的封建意识制约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损害了其成长。

(二)权利意识的淡薄

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权利意识本身尤为重要。

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作为基础长期存在发展的,而长时间的自然经济统治下,商品经济举步维艰。

因此,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平等等意识长期得不到发展和提倡,这为后来中国公民形成权利意识增加的相对较大的困难。

而中国文化历史悠久,儒家文化更是长期占据了其中主导地位,但是在这种倡导舍利取义的价值导向下,中国人大多羞于谈利,进而不愿意为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去争取,当利益受到损害时,也大都愿意选择通过别的途径解决问题。

老百姓“屈死不告状”的行为和在争取自身合法权利时纷纷选择成为君子的取向,是公民权利意识缺乏的佐证。

(三)教育的滞后

思想的改变和解放离不开教育体统的完善和相关知识的普及。

我国的教育系统长期维持在应试教育的情况下,对法律及其相关知识普及并不重视,而更加偏重于政治思想的引导和其他实用学科的教育。

所谓拥有高学历的部分人尚且公民意识不强,基础法律知识储备不足,这从时不时出现的大学生犯罪等可见一斑,而遑论并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多数。

可见如今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仍然和现实脱节,而我国现行的教育体系不能满足完全转变的需要,这需要长期的调整和改善。

(四)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是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时期。

在这种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存在着种种过渡,因此制度无法避免的存在缝隙,但这些缝隙被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做出侵犯其他公民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但又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惩治,从而使公民的利益得不到对应的保障。

制度的不完善还表现在规范的滞后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行为逐步出现,而相应的规则和制度并没有随之更新,还有很多法律上的空白并没有得到填补。

而现行制定的规则中有些规则有急于求成或者形式主义的嫌疑,并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并表现出制度的效率不高或者无效。

随之而来的是国家运行的不流畅和部分不正常的运转,而国家的不能正常运转严重的抑制了公民意识的形成。

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一)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从xx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和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中可以得知,法治社会的建设,首先需要一个共同的思想基础,即公民的法律意识。

只有将法律的概念深入人心,成为一种自身的意识时,公民才能在遇事时首先选择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才能将社会规范的实施落到实处。

而这里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是要在全民的基础上的,只有这样,

才能作为一个社会的思想昂基础,才能将社会对于人们思想的导向固定,使法律和规则得到广泛的遵从和认可。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条件

法治的本质是崇尚法律的权威,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本来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中间环节和落脚点。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政策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促进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技术进步、文化教育发展。

比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把道德义务转化为公民的法律义务,从而增加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这无疑有助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和改善。

又如,我国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把严重破坏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并对违反者施以不同程度的制裁和处罚,直接保证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

而依法治国的要求之一就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人民自觉遵守和维律的基础上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的根本问题是提高人的法制观念。

正如xx强调的:

"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律。

"只有在广泛而被认可的法律意识形成时,才能是人民自觉的维律的尊严,从而迈进法治社会。

(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左传·襄》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

”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在追求政治和谐、社会和谐。

而“和谐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

中国有句话,叫做“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园”。

社会的规矩是社会行为的准则。

人生在世,无不需要制衡。

“有条”则“不紊”。

有轨才会减少越轨。

磁悬浮也不是悬在天上的,那里有能够让列车浮起来的轨道。

天上的飞机,海里的船,都有航道。

有了交通规则,故意闯红灯的人便会大幅度减少。

大家都按规矩办事,社会就会井然有序。

在当今社会,道德的最低要求即是对法律的遵守,而在其过程中,需要人们广泛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才能有效的减少社会的动荡,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从而走向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保证

市场经济是一个众多人广泛参与的过程,这就必然要求对人们的种种行为作出规范,使其成为一个规范化的过程。

而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就要求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广泛的提高,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和市场交易的规范性。

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需要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操纵才能保证其秩序化和良性的循环及竞争;消费者群体的法律意识的

提高才能更好保证其权益,优化市场秩序;而国家只有在法制的轨道上,才能合理加强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更好保证市场的运行。

(五)道德的奠基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个惩恶扬善的过程,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不但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也帮助人们形成法律意识,从而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

法律作为国家评价的标准,是一种导向性的,对于提倡什么和反对什么有这统一的标准,而这些标准,往往和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是一致的。

所以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道德提高的基础。

道德对人们又不同层次的要求,而法律本身就包含了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意识的提高无疑会将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固定,在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中不断形成新的道德起点,从而将人们的道德水平不断推向新的高度。

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优化我国法治环境

由于法律是民主的基础上产生,因此从政治上要加强民主,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不断完善民主政治体制。

而法律意识是民主意识上产生的,在文化方面要大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因为法律意识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范畴中的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依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背景。

并且国家要帮助创造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帮助保障法律意识形成的順承性。

又由于法律意识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因此从经济上,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化。

(二)坚持和加强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实践决定认识,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依法治国的要求概括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正如伯尔曼所说的,“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

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

”当国家和社会以一个守法尊法的形象出现时,法律的权威便凸显无疑,进而是法律得到大家的遵守,在反复如此的实践后,法律意识也就逐步形成。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媒体运用

以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为基准,公民广泛掌握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拥有正确的法律观点是需要依靠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来完成的。

要坚定的实施普法活动,不断将法律意识灌输给人民群众,将最新,最基本,最平易近人的法律常识带给人民群众。

不断改善法制宣传的方式和内容,用亲和力抹除法律的过分威严和疏离感,让人民深

刻感受,法律就在生活之中,法律无处不在,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在耳濡目染中逐渐成形。

在现代社会中,舆论和媒体是一种大众化而具有相当广泛性的宣传方式,我们要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对媒体的运用。

无论是纸质媒体或者电视媒体,都能对人们产生迅速而广泛的影响,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涵盖不同文化和经济层次,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人参与到法律生活中,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和判断,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和运用法律,形成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四)重视基础阶段的法学教育

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基础阶段加强法学教育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日后长时间法治社会建设的延续性和有效性。

而在人们某种意识的形成过程中,从其萌芽状态给予其引导,更能保证其方向的正确性。

在我国,中小学生的法律观念相对薄弱,与其他国家水平相较存在明显的差距,这无疑更需要我们加强基础阶段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我们必须教导其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将维权意识固定下来。

同时也能监督和指导青少年犯罪问题,帮助形成正确的世界观。

(五)开展法律研究,培养法律人才

法律研究是培养健全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在当今社会中,还有很多领域没有完善的法律去监督,法律本身也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法律也应该随之进步,而法律进步的一大推动就是法律的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

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不断有新的问题被提出,也不断有新的经验,新思想需要被总结和推广,而不论是对新问题的解答和新经验新思想的总结,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对其研究和探讨。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

正如经济上有让一部分人先富,然后先富带动后富,在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中,我们同样可以采用此种方法。

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培养法律人才,由他们逐级下推,逐渐完成法律的宣传和法律意识的普及。

因此,培养法律人才是我国正在进行也需要一直坚持下去的工作。

无论是司法制度的改革,还是对法律职业人的高要求,都是基于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渴望,虽然有急功近利之嫌,但其初衷是值得坚持的。

(六)加强法律援助

在人们法律观点初步形成的今天,人们已经初步学会运用法律的观点看待问题,也明白法律途径的可行和有效性,但是由于诉讼观念的错误,使人们还是愿意选择避开法律的途径。

如何将人们把诉讼和受罚联系在一起的观念转变,逐渐消除人们对于诉讼的偏见,寻求法律

的保护,是我们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而可以帮助其境况改变而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法律援助的加强,通过法律援助,使老百姓得到实惠,使其更愿意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纠纷时争端,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秩序,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又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证,从此形成良性循环,帮助法制化,秩序化,从而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

结语

人民的意识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变产生不断的变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变化和各种意识思想制约和影响着人们法律意识。

虽然在长期的历史生活中我们遇见了种种困难,部分障碍的影响更是需要长期的调整才能消除。

而在我国现阶段,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法律意识便显得复杂许多,但这就更需要我们从实践出发,不断探索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普及之路,深入到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种群体之中,倾听他们的声音,收集各方意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再通过事后的分析,总结,归纳和概括,去粗取精,辨僞伪真,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将其中有用的主张看法收纳推广,运用多种手段,用更加具有亲和力的方式,到群众中去,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而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指日可待。

第二篇:

法律援助普及法律援助知识大全

法律援助知识大全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一、申请条件

二、意义问题和解决

三、采取措施,深入推广

四、申请注意事项

五、主要形式

六、申请

七、法律援助范围

八、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条件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意义问题和解决

概述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

法律援助宣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开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

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

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重要战略意义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其战略意义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关心群众生活、代表群众利益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上,特别是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他们解决好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

开展法律援助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排忧解难,合乎民意,顺乎民心。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的认可和宪法的确认。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

这是xx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党的合法执政地位才能得以确认,依法执政才能得以实行。

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对党和政府的行为举措进行监督,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法律援助宣传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这是对我党执政规律的本质认识。

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

我们党是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

党离不开人民,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

只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弱势群体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而且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

主要是由孤、寡、残疾、下岗、失业、农村失地、失保等人员构成。

他们在维权、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共同特点就是贫困。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关注弱势群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保证有牢固的执政地位就必须从执政的角度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

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

它是使党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呼声、保持上下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

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不公平感、利益丧失感等心理反应,所以应该本着缓解社会心理冲突、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整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广开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对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利益分配等事项的建议、要求、批评等,能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和沟通,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使他们的声音能够出现在政策制定者的耳畔,从而在政策制定上能够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利益要求。

通过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把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调控在适当的水平,逐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不安全心理,使弱势群体的困难和压力得到缓解和疏导,促进社会发展和公众心态不断成熟,社会稳定系数得到有效提高。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决定》明确提出:

“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从全体人民利益一致,转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

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

工作存在的问题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问题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

第一,经费严重短缺。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据统计,xx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仅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不过一角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例如,福建省至今仍有20个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未收到过一分钱的专项资金。

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因经费紧缺,只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法律援助。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连必要的交通、住宿补贴也给不了,还要支付各类调查费用,直接加重了律师办案的负担,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有些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辞职去了律师事务所,更别说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第二,人员远远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律师人数远远不够。

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2万多人,而美国加州的执业律师就有13万多人,且美国律师职业人数的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

加上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

例如,浙江省丽水市共有113名律师,即使全部履职,按最高规定每人每年办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计算,全市一年也只能办理339件,但该市通过对残疾人、低保户等最需要援助的人数进行估算,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达1万多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案件得不到援助。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

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

《条例》对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事项只规定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另外,《条例》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困难标准。

也就是说,各省级地方执行的法律援助范围不得小于《条例》规定的范围,一些经济条件好,援助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公民成为法律援助对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

但目前,这种标准仍然较高,令诸多公民难以获得“通行证”。

第四,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忧。

现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还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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