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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综合授信总合同

附件3

 

ⅩⅩ银行

个人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第二条综合授信额度的构成和期限

第三条综合授信额度的支用

第四条受信人提款及提款条件

第五条贷款的归还

第六条质押物、抵押物的变更

第七条授信人承诺

第八条受信人承诺

第九条授信额度的调整和变更

第十条担保

第十一条费用

第十二条违约事件

第十三条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合同整体性

第十六条附则

授信人:

ⅩⅩ银行南京分行支行

地址:

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受信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编号: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鉴于受信人向授信人申请个人综合授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遵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除非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综合授信:

指授信人以提供授信额度的方式向拟以授信方式申请资金融通的受信人提供资金融通的操作方式。

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

指根据授信人核定的,受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可向授信人申请支用的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的总体或部分。

各类贷款额度:

指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的总体或之一,其中:

质押贷款额度是指授信人根据受信人提交的质押物,按照授信人规定的授信条件授予受信人一定期限内的可周转使用的各类个人贷款的最高额度;

抵押贷款额度是指授信人根据受信人提交的抵押物,按照授信人规定的授信条件授予受信人一定期限内的可周转使用的各类个人贷款的最高额度;

保证贷款额度是指授信人根据受信人、保证人的情况,按照授信人规定的授信条件授予受信人一定期限内的可周转使用的各类个人贷款的最高额度;

信用贷款额度是指授信人根据受信人提交的有关个人信用资料,按照授信人规定的条件授予受信人一定期限内的可周转使用的各类个人贷款的最高额度。

支用:

指受信人在授信总额度项下申请、使用贷款的行为。

支用应当采用支用协议的形式,当根据支用协议,发生具体贷款业务时,支用协议应理解为该笔贷款行为双方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重新设定日:

受信人初始获得或重新设定综合授信总额度之日起一年为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

通知:

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以快件形式发出,在邮件加盖邮递或承运章后三日,即视为已送达。

第二条综合授信额度的构成和期限

2.1总额度的金额、构成、期限情况如下:

本合同签定时受信人获得的综合授信总额度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质押贷款额度元,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抵押贷款额度元,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保证贷款额度元,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信用贷款额度元,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若出现本合同第九条所列额度变更的情况,综合授信总额度及各具体额度以变更后的额度为准。

2.2综合授信有效期间内未使用的各类贷款额度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取消。

2.3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有权向受信人收取额度管理费,按综合授信总额度的%计收,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综合授信额度的支用

3.1综合授信的总额度在其有效期间可以循环支用,受信人可以支用总额度申请贷款。

3.2综合授信额度支用的起点金额为元。

3.3受信人在有效期内获得的全部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有效期内综合授信总额度金额。

3.4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每笔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1年,并且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总额度有效期到期日,贷款的发放日为贷款的起息日。

3.5授信期内的每笔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在单笔贷款期限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定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不分段计息。

3.6受信人可一次或分次向授信人书面申请支用综合授信额度。

该书面申请应载明支用的金额、支用用途、支用期限、利率及浮动幅度等要素,并向授信人提供发票、合同等相关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书面申请应当采取综合授信额度支用协议的形式。

授信人对受信人的支用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贷款的有关规定、授信人处相关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办理。

第四条受信人提款及提款条件

4.1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担保方式,已与授信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办妥与本贷款有关的授权、财产共有人许可、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综合授信采用抵押方式担保且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已办妥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及所有权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授信人保管。

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授信人保管。

受信人已向授信人提出支用综合授信额度的书面申请,并已获得授信人的批准。

4.2受信人在此授权授信人在本合同上述所列提款条件完全具备以后,由受信人授权授信人将贷款资金划入         的存款帐户,帐号为           ,开户银行为        。

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

授信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受信人的提款。

第五条贷款的归还

5.1除非受信人与授信人另有约定,贷款的归还采用到期一次性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5.2受信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当期还本付息款足额存入其开立在授信人处的存款帐户中。

受信人在此授权授信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5.3受信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受信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授信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5.4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付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授信人有权对受信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5受信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授信人的事先同意。

未取得授信人同意的,受信人应当依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5.6受信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中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受信人在提前还款时应指明拟归还贷款的编号,如受信人不能提供的,授信人有权按先借先还的方式办理贷款还款手续。

5.7受信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单笔贷款全部结欠本金的,授信人将收取当期应收本息。

5.8受信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起点金额为元。

第六条质押物、抵押物的变更

6.1在下一重新设定日之前,综合授信总额度不得增加。

如受信人提出书面申请减少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并相应降低抵押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及总额度的,经授信人书面同意,可以办理额度变更手续。

6.2授信人同意变更质押物、抵押物的,受信人、授信人双方需签定综合授信合同的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并签定新的最高额质押、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6.3受信人在额度变更前已支用未还的贷款应自动纳入新核定的综合授信总额度的计算,受信人只能在变更后的综合授信总额度限额内办理综合授信额度新的支用。

第七条授信人承诺

7.1授信人对受信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2受信人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授信人及时批准申请并及时履行。

7.3授信人将妥善保管受信人交付的保险单正本、有关抵(质)押物权及抵押权利凭证或证明等有关重要凭证或证明,并在授信合同终止且授信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得到清偿之后,将收存的凭证或证明退还受信人。

第八条受信人承诺

8.1受信人保证按照授信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8.2受信人同意办理由授信人指定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以授信人为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并愿将保险单正本、授信人要求持有的有关抵(质)押物权及抵押权利凭证或证明存放于授信人处。

8.3受信人对于授信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并自愿接受授信人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8.4受信人按时偿还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贷款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

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信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任何担保,应提前书面通知授信人,并征得授信人同意。

8.6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前,受信人个人及家庭涉及婚姻、就业及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受信人应在10日内通知授信人。

8.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信人已经卷入或者可能卷入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自知道、应当知道或者发生之日起15天内通知授信人。

8.8受信人在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授信人。

第九条授信额度的调整和变更

9.1受信人初始获得或重新设定总额度之日起一年为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重新设定日之前授信人完成对有效期内抵押贷款额度和质押贷款额度的审定。

受信人可向授信人提出申请:

增加或减少抵押物和质押物以相应增加或减少抵押贷款额度和质押贷款额度。

授信人根据受信人资信状况及抵、质押物情况综合确定抵押贷款额度和质押贷款额度。

如有必要,重新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质押合同。

9.2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如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利率及汇率变动情况),授信人有权调整质押比例,对质押额度进行重新设定。

9.3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如抵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授信人有权调整抵押比例,对抵押额度进行重新设定。

9.4如受信人申请保证贷款额度、信用贷款额度,重新设定日前,受信人必须按照授信人的要求重新申请评定保证贷款额度、信用贷款额度。

9.5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授信人有权根据以下情形调整、变更或取消授信额度:

1、国家的金融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2、授信人的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3、受信人所在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4、受信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5、受信人所在行业或所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6、受信人还款信用下降,融资风险增加;

7、受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违反合同,经授信人指出仍未改正;

8、受信人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履行承诺;

9、出现第十二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的;

10、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十条担保

10.1本合同项下受信人获得贷款形成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受信人向授信人提供担保。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与授信人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额抵押合同》;

质押人与授信人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额质押合同》;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与授信人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额保证合同》。

10.2质押物、抵押物、保证人在对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最高额度内对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实际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费用

11.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证、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受信人承担。

11.2受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授信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概由受信人承担。

第十二条违约事件

12.1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受信人的违约:

1、受信人未按本合同及支用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2、受信人未按时偿还任意一期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

3、受信人向授信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4、受信人拒绝或阻碍授信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5、未经授信人同意,受信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6、受信人提供的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综合授信所需的相应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授信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7、受信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自然人签定有损授信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8、受信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涉及或即将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9、受信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10、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前,受信人个人及家庭婚姻、就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在10日内通知授信人的;

11、受信人转移个人资产,逃避债务以及出现其他损害授信人权益的行为的;

12、受信人未履行其对ⅩⅩ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13、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14、授信人认为足以影响受信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违约处理

13.1当本合同第八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授信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相应调整各具体授信贷款额度金额及有效期;

3、相应调整总授信额度金额及有效期;

4、取消或冻结各具体授信额度;

5、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6、要求受信人另行提供经授信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7、宣布综合授信合同提前到期;

8、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受信人立即归还有关贷款本息、费用;

9、受信人在此事先授权授信人:

主动从受信人开立在ⅩⅩ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扣,偿还有关借款本息、费用;

10、通过各种形式向受信人追索;

11、按担保合同约定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12、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受信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授信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其他补充条款

14.1双方约定的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合同整体性

15.1授信人与受信人依据本合同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综合授信申请表》、《综合授信额度变更申请表》、综合授信额度支用协议、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合同、贷款凭证、还款凭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授信人与受信人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附则

1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授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6.2本合同自受信人签字及授信人加盖公章且授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有效期满且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自行终止。

16.3本合同一式份,受信人执份,授信人执份,副本数份备查。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受信人(签字)授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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