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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公交成本规制补贴实施方案

三亚市公交成本规制补贴实施方案

一、公交收入、成本规制用途与范围

本操作方案所称公交收入、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正常经营性收入、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和规制收入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

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财政补贴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补贴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公交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按以下八大类进行归集并制定统一标准:

1.人工费用(分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等四项经费);

2.燃料费;

3.修理费;

4.固定资产折旧;

5.轮胎消耗费;

6.其他直接运营费用(分场站租赁费、通行费、保险费、事故处理补偿费、员工补偿金、其他运营费等六项费用);

7.管理费用;

8.财务费用等与公交运营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

企业发生的非正常经营性支出不纳入成本规制范围。

非正常经营性支出是指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突发性、非经常性支出,此项支出不计入规制成本范围,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单列项目归集。

对外承包路线不实施成本规制。

二、公交成本规制流程

(一)以公交成本规制年前一年的相关成本数据为基础,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相关指标,结合我市实际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并向公交专营企业公布。

公交行业稳定发展后,公交企业成本项目标准值可间隔一定周期后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二)第二年年初,市财政局按规定选定中介监审机构对公交公司上年实际经营成本和标准值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进行监审,核定规制成本。

届时市交通运输局提供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及挂钩补贴建议。

(三)按照已确定的规制年度成本项目标准值,规制当年公交专营企业成本,确定财政补贴基数。

同时结合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确定公交专营企业当年规制利润。

三、公交八大类成本具体内容及规制成本标准的确定

(一)人工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等四项经费)

1.人员工资

(1)相关定义内容及分类

人员工资定义:

人员工资指实际发生的、计入人员工资表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等。

人员范围:

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行业的基层工作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人员分类:

公交企业从业人员分为司乘人员、一线辅助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三大类。

其中:

司乘人员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司机与随车售票员;一线辅助人员指公交企业内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的除司乘人员以外及为正常管理提供辅助、支持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修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收银点钞员、客服人员、食堂管理人员、保安员、稽查人员和油料供应人员等;管理人员是指其他参与或从事公交运营与管理相关的人员,包括分摊公交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自身的管理人员(只包括公交公司管理班子成员,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党支部、工会、安全生产和营运等相关业务部门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以上三类人员的工资费用根据所从事的公交相关业务分别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2)人员工资标准值

人员工资标准值按总额计算,等于人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

职工人数是通过不同类别人员与公交车辆的人车比来确定,具体是:

一票制无人售票司乘人员人车比为2,分段收费有人售票司乘人员人车比为3.85;一线辅助人员的人车比为1;管理人员的人车比为0.08。

人均工资标准值采用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工资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工资水平两个数值的平均值,工资总额可控制在以标准人员配比乘以上述平均值的总额内。

人员类别

无人售票司机

分段收费司乘人员

其他一线人员

管理人员

人车比

2

3.85

1

0.08

各类人员实际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计算职工人数。

经确认推广公交IC卡设备可以取消售票员配置的要相应核减有人售票车辆数量。

(3)人员工资规制值的确定

当人员工资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当监审数在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2.社会保障费等四项经费

(1)相关定义内容

四项经费包括:

实际发生支付或应缴纳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福利费是指除列入工资表中的货币性薪酬、应上缴的社会保障费外,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福利支付的相关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的支出,包括误餐费、降温费、其他节日费等支出(与相应的工资计入相同会计科目)。

企业年金不列入补贴基数。

(2)四项经费标准值

四项经费计提以人员工资规制值为基数,标准值按国家社保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等单位条例规定执行,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四项经费支出标准在人员工资规制值的42%内进行总额控制。

(3)四项经费规制值的确定

四项经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数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二)燃料消耗费

1.相关定义范围

燃料消耗费指用于公交运营的燃料消耗费,等于车辆行驶里程(千公里)×千公里燃料消耗量×年平均燃料单价(市场平均单价与账面平均单价取低者)。

不包括其他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货运燃料消耗费。

2.燃料消耗费标准值的确定

燃料消耗费标准按千公里柴油消耗量计算规制值,燃料消耗量标准值根据市属国有公交企业前两年度平均值确定,允许实际发生值在标准值的95%(下限)与105%(上限)幅度内浮动。

指标

燃料(大巴)

燃料(中巴)

燃料消耗费标准

0号柴油

(升)

LNG

(千克)

0号柴油

(升)

LNG

(千克)

317

269

164

200

行驶里程是指公交运营车辆实际行驶的距离,等于营运里程和空驶里程之和。

正常情况下,车辆运营里程(含运营及空驶里程)应以市智能公共交通信息中心GPS统计数据为准,如市智能公共交通信息中心GPS系统尚未完善或系统出现异常(如:

系统因风雨天气等恶劣气候因素影响导致定位偏移、数据偏差;系统损坏、检修等因素导致无GPS数据或数据偏差等),则以公交企业统计的日常数据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千公里燃料消费量和行驶里程应统一统计口径,并将根据公交线网优化进度逐步调整。

3.燃料消耗费规制值的确定

燃料消耗量监审数高于标准值上限,规制值取标准值上限;监审数在标准值上下限范围的,规制值取监审数;监审数低于标准值下限的,规制值取监审数。

混合动力公交车将所耗用的电力折算成燃油耗用量,综合参考柴油标准进行规制;天然气原则上按实际加气量计算。

当年新增线路千公里燃料消耗量上限直接取标准值,不上浮;同一公司当年千公里燃料消耗量虽然在上限之内,但比上一年千公里燃料消耗量增加,以上一年的千公里燃料消耗量为标准。

(三)运营车辆修理费

1.相关定义范围

车辆修理费是指为公交行业运营车辆发生保养维修等费用支出,不包括其他与公交无关车辆的保养修理费。

车辆修理费主要包括车辆零配件费和润滑费,不包括维修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2.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的确定

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参照市属国有公交企业前两年平均数值,按标准千公里计算,车辆修理费等于标准值乘于车辆运营总里程。

运营车辆修理费允许在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的95%(下限)与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的105%(上限)之间浮动。

新增线路的千公里车辆修理费上限直接取标准值,不上浮。

指标

修理费用

大巴

中巴

修理费用标准值

400元/千公里

200元/千公里

3.运营车辆修理费规制值的确定

运营车辆修理费监审数高于标准值上限,规制值取标准值上限;监审数在标准值上下限范围内,规制值取监审数;监审数低于标准值下限,规制值取监审数。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

1.相关定义范围

车辆购置标准按市交通运输局规定的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的标准进行采购。

车辆采购的总规模应经市主管部门核定,单车采购价格超过公交企业三年平均车辆成本30%的,应事先经市财政局核定。

车辆(不含纯电动车)购置标准为:

大巴(8.5米及以上)55万元,中巴(6.9米-8.5米)30万元,微型(6.9米以下)25万元,纯电动车根据实际招标采购价格计算。

未经市交通运输局核定自行购置的车辆,不纳入规制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其使用用途分别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公交企业车辆折旧的计提要预留5%的残值。

车辆处置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因运营车辆已达到使用年限或超过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监审成本的其他直接运营费中,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不计入监审成本中,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

其他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执行。

2.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的确定

城市公交车辆和区域公交车均按6年计算折旧。

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最低年限计算。

政府出资(不含政府出资的注册资本)或补贴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补贴基数,不提折旧,已提折旧的应当扣除。

原来通过政府出资注册资本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的以前年度折旧费用已扣除的不再转回。

因此,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等于在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购置标准和上述规定的折旧政策所计算的折旧费,减去固定资产购置类补贴计入当期损益的递延收益。

3.固定资产折旧费规制值的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小于标准值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五)轮胎消耗费

1.相关定义范围

轮胎消耗费是指为公交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货运轮胎消耗费不计入监审成本。

2.轮胎消耗费标准值的确定

轮胎消耗费标准值参照市属国有公交企业近三年平均数确定。

轮胎消耗费用等于标准千公里轮胎消耗值乘以车辆运营总里程。

指标

轮胎损耗费

大巴

中巴

轮胎损耗费标准值

101元/千公里

50元/千公里

3.轮胎消耗费规制值的确定

轮胎消耗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小于标准数,规制值取监审数。

(六)其它直接运营费

1.相关定义范围

其它直接运营费包括场站租赁费、保险费、员工加班周转房租金、工作服、事故处理补偿费、员工补偿金、因处置车辆可计入规制成本损益等公交运营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

不包括由政府部门或者其它机构为公交服务负担的费用支出。

保险费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购买的保险支出(如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有具体规定的应按具体规定执行,其中第三责任险保额最低为50万元)。

场站租赁费指公交车辆停放确需收费的场地所发生的租赁费。

工作服是公交企业从业人员统一配置的运营、修理工作服装。

事故处理补偿费是在公交运营过程中,公交企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企业发生的交通事故率应低于市交通运输局公交服务质量考核规定的上限,超过上限的,相应扣减进入规制成本的事故处理补偿费。

员工补偿金包括依劳动法的规定给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公交企业职工工伤鉴定达到5-10级伤残时离职的,企业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在我市公交体制改革过程中实施企业并购所发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安置经济补偿金。

其他直接运营费各项明细项目要单独列明。

2.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标准值确定

其他直接运营费用=事故处理补偿费+员工补偿金+场站租赁费+车辆保险费+其他运营费用(包括服装费、员工加班周转房租金、工作服、拖车、GPS、场地开发、物料消耗费、因处置车辆可计入规制成本损益等公交运营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检测牌证等费用)。

其中:

(1)事故处理补偿费,按运营收入的5‰比例确定标准值;

(2)员工补偿金、收购线路经营权补偿按当年实际发生或分摊数额列支;

(3)其他运营费用不包括含事故处理补偿费、员工补偿金、场站租赁费及车辆保险费;

指标

其他运营费用

大巴

中巴

其他运营费用标准值

200元/千公里

170元/千公里

(4)场站租赁费。

场站租赁费标准按市级租赁费用据实。

若使用政府产权场站(如政府投资的公交场站、市国资管理部门场站),场站租赁费标准相应下调;

(5)车辆保险费。

按相关规定执行。

3.其它直接运营费用规制值的确定

其他直接运营费监审数超过各自标准值(场站租赁费、保险费、其他运营费、事故处理补偿费、员工补偿金等下同),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小于标准值,规制值取监审数。

(七)管理费用

1.相关定义范围

管理费用指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折旧费、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修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摊公司管理费及其它国家规定的必须支出,但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

差旅费包括为公交事务所必须的车船票、住宿费及出差补贴等,与公交事务无关的差旅费不得并入监审成本。

办公费包括为发展公交管理事务所必需的相关支出,如水电费、卫生费、邮电通讯费、公务车费用、印刷费、研究开发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法律诉讼费、咨询及顾问费、警卫消防费等。

分摊公司管理费是指公交公司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分摊到各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

2.管理费用标准值确定

管理费用标准值等于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乘以管理费率。

管理费率是指剔除职工薪酬后的管理费用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的比例。

管理费率标准值为3%。

管理费率允许在管理费率标准值的95%(下限)与管理费率标准值的105%(上限)之间浮动。

3.管理费用规制值的确定

管理费用监审数高于标准值上限,规制值取标准值上限;监审数额在标准值上下限范围内,规制值取监审数;监审数低于标准值下限,规制值取监审数。

(八)财务费用

1.相关定义范围

财务费用原则上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日常运营车辆购置及更新资金和必要的办公场所购置资金而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费用,包括利息收支和金融机构手续费。

公交企业应当投入足够的自有资金保证公交运营的需求。

2.财务费用标准值的确定

贷款规模(政府指令性贷款不列入贷款规模)按固定资产增量需求的一定比例核定,且不超过企业在接受成本规制监审中被认定的固定资产净值的30%。

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标准值以核定贷款规模乘以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确定。

财务费用标准值为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标准值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监审数之和。

3.财务费用规制值的确定

财务费用监审数高于标准值,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值,规制值取监审数。

四、不需要进行规制直接按实际支出额计入的成本项目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属于不需进行规制直接按实际支出额计入的成本项目,是公交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按照国家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缴交的费用,主要是运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据实列支。

五、不计入规制成本范围的支出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公交服务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注:

处置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而形成的损失,经审核后可计入补贴基数中);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经营者超过核定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虽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其他不合理支出。

六、公交收入规制

公交规制收入包括:

公交运营收入,以及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如公交场站租赁净收益、公交广告净收益、公交候车亭广告净收益、公交相关的劳务净收益、计入公交运营成本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其他净收益。

上述内容据实核定公交收入。

七、公交补贴的计算

规制成本=人员工资+四项经费+固定资产折旧+燃料费+轮胎消耗费+修理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已发放的成本费用类单项补贴(例如石油价格财政补贴,2015年以前年度补贴除外)。

政府给予公交运营企业投资回报补贴主要遵循合理和微利原则,成本利润率按5%比例执行。

(一)当公交企业规制亏损时

财政补贴=投资回报调节-服务质量调节(考核应扣补贴)

投资回报调节=规制补亏+规制利润

规制补亏=规制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规制收入-已经发放的除成本费用类及固定资产购置类以外的单项补贴(如票价财政补贴、冷线补贴,除2015年以前年度补贴外)

规制利润=规制成本×5%

(二)当公交企业规制盈利且规制成本利润率<5%时

财政补贴=投资回报调节-服务质量调节(考核应扣补贴)

投资回报调节=规制补贴

规制补贴=规制成本×(5%-规制成本利润率)

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利润/规制成本

(三)当公交企业规制盈利且规制成本利润率>5%时,超额利润部分的50%留给企业发展,50%进入投资回报专项资金,将来以丰补歉,专项用于公交成本利润率水平保障补贴。

规制补贴为负,财政补贴总额减少。

八、其他

(一)凡不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规范经营的,不纳入成本规制管理。

(二)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项成本规制补贴。

九、票款收入管理

由公交企业将每天刷卡消费和现金消费收入统计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市交通运输局采取抽查客流量方式核实票款收入。

十、公共交通规制财政补贴核拔

市财政局当年根据上年度的监审规制值于每月中上旬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益性交通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直接均衡拨付。

当年监审规制值明确后对已均衡拨付款项按多还少补原则进行结算处理。

十一、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三亚市公交成本规制补贴试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6〕47号)同时废止,2018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期间的公交成本与收入规制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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