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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实施方案

年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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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2014年统筹补偿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

、《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等《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4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盟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内卫发〔2010〕74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2]113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医改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3]2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保监局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3]1046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13〕72号)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辽市新农合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字[2011]352号)、通辽市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通卫字[2013]250号)和2013年全区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通辽市2014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以大病住院治疗补偿为主,实行门诊统筹,兼顾受益面,兼顾特殊/重大疾病救助,努力提高受益水平。

2、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实行市级统筹,新农合市级统筹实行“六统一”,即:

统一筹资标准、统一组织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补偿政策、统一服务监管、统一信息管理。

3、引入竞争机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参与通辽市新农合经办服务,严格规范新农合商业保险工作,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满足参合农牧民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根据通辽市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通卫字[2013]250号)及通辽市卫生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签订的《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规定,现行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延至2014年2月28日;2014年3月1日后,根据测算、考核和总结,通辽市卫生局将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签订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按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承担保险责任。

4、贯彻落实《通辽市新农合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新农合基金规范管理,全市统筹管理新农合基金,建立新农合市级统筹基金专户(储存户和支出户),实行新农合基金专户储存、封闭运行、管用分开。

5、做好新农合基金预决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要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预留当年新农合基金的10%作为风险基金,新农合基金年度结余不应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累计结余不应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

各旗县市区新农合基金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本辖区新农合基金筹资总额的90%。

要在保证参合农牧民合理补偿支出的基础上,建立基金运行状况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既要防止基金超支,又要避免过度沉淀,造成资金闲置,影响参和农牧民受益水平。

6、继续开展支付方式改革。

以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总额控制)等支付方式继续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以支付方式改革做为加强费用控制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突破口,在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中既要发挥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又要维护好参合农牧民的健康权益,要强化管理措施,防止定点医疗机构有意减少诊疗服务和项目,降低服务(医疗)标准和质量,防止定点医疗机构推诿病情复杂病人或放宽诊断、住院标准等行为,要跟踪按支付方式改革方案核销医药费的患者群体,进行满意度调查,保护好参合农牧民的利益。

二、加强宣传,提高参合率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重视并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宣传,尤其要注重筹资期间对农牧民的动员和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农合市级统筹、新农合商业保险、补偿政策、出院即时结报、特殊/重大疾病管理、大病救助、门诊统筹、《关于通辽市新农合核销、结算工作流程的规定》、《药品目录》、《诊疗目录》、补偿比例、支付方式改革、转院转诊规定等新农合政策,还要注意宣传农牧民参合待遇期限。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设立版面展示新农合补偿政策和报销流程。

按规定在村委会、定点医疗机构、县乡级合管办设立公示栏,及时对新农合核销情况进行公示,便于参合人参与新农合监督管理。

(二)提高参合率

各旗县市区政府负责农牧民参合缴费的组织发动工作,各旗县市区合管办负责指导苏木乡镇合管办完成本区域内参合农牧民基本信息的核对和录入,并及时报市合管办备案。

按实际农牧业人口数统计,各旗县市区要确保参合率达到97%以上,并逐步提高。

本年度参合缴费后,参合人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享受本年度新农合保障待遇。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农牧民,在本市内非户籍地旗县市区居住1年以上,可允许其在居住地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居住地新农合政策。

三、筹集新农合基金

按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

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13〕72号)要求,2014年,人均筹资总额共390元,其中参合农牧民个人缴费70元,各级财政补助320元(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220元,自治区级财政补助50元,市级财政补助25元,县级财政补助25元)。

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在个人缴费不增加的前提下多筹资。

市级财政和各旗县市区根据当年实际参合人数和补助标准计算各自应分担的补助资金,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缴入新农合基金专户。

按照新农合市级统筹方案要求,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及按政策筹集的各项新农合基金均统一归集到市级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二月底之前,各旗县市区要将本旗县市区新农合基金收入连同财政专户利息一次性缴入市级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四、补偿模式

实行住院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特殊/重大疾病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偿模式。

(一)门诊医药费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均60元列入(含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限于参合农牧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补偿比例为70%,家庭成员内可调剂使用。

按自治区要求,门诊统筹要实行总额预付制,各旗县市区要加强协调和管理,妥善实行总额预付制。

特殊情况,暂时尚不能实行总额预付制的地区,可实行以苏木乡镇为单位按人头付费的基金总额控制制度;结合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建立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基金风险共担机制,即:

旗县市区合管办对苏木乡镇门诊补偿基金按参合人数进行门诊补偿基金总量控制;苏木乡镇合管办根据业务量测算结果,在年初作出乡村两级门诊医疗补偿金预算方案,按方案规定支付门诊统筹基金;在旗县市区级合管办指导下,由乡镇卫生院按政策控制门诊医疗费用支出额度,若出现超支,由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承担。

门诊统筹基金出现沉淀,则转入当地(乡镇)下一年度门诊统筹基金。

(二)住院医药费统筹补偿

科学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新农合补偿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为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新农合补偿支付比例越高;制定特殊/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政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住院医药费补偿统筹基金按人均330元列入(包括商业保险费),各旗县市区筹资标准高于人均390元的部分,纳入住院医药费补偿统筹基金,用于当地参合农牧民的住院和部分特殊/重大疾病、慢性疾病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对于其他政策规定给予补偿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如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应先行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合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住院发生的实际医药费用。

1、住院起付线

(1)苏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

(2)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

(3)市级一、二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

(4)市级三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

(5)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为3000元。

参合人年度内在同级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多次住院治疗的,新农合补偿起付线降低50%;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儿童住院治疗的,新农合补偿起付线降低50%;参合患者在市内蒙医、中医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补偿起付线降低50%;参合患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降低起付线的优惠政策。

2、住院治疗补偿封顶线

住院治疗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3、住院治疗补偿比例

(1)苏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补偿比例为80%,不分段计算。

各旗县市区可在卫生院试行“年度总额预算下的定额付费”的总额控制政策,实行总额预付制;要与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按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考虑平均住院费用、住院天数、床位使用率和周转率等要素设定补偿比例和新农合补偿总额。

形成实施方案后,报市合管办批准。

(2)旗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补偿比例为60-80%,分5段计算。

其中:

400元至20000元,补偿比例为60%;20000元至40000元,补偿比例为65%;40000元至60000元,补偿比例为70%;60000元至100000元,补偿比例为75%;10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80%;年度累计合规医药费用达到6万元以上的部分,新农合补偿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2014年3月1日后,商业保险机构按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承担保险责任)。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补偿比例为50--70%,分5段计算。

其中:

800元(三级医院为1500元)至20000元,补偿比例为50%;20000元至40000元,补偿比例为55%;40000元至60000元补偿比例为60%;60000元至100000元,补偿比例为65%;10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70%;年度累计合规医药费用达到6万元以上的部分,新农合补偿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2014年3月1日后,商业保险机构按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承担保险责任)。

(4)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补偿比例为40-60%,分5段计算。

其中:

3000元至20000元,补偿比例为40%;20000元至40000元,补偿比例为45%;40000元至60000元,补偿比例为50%;60000元至100000元,补偿比例为55%;10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60%;年度累计合规医药费用达到6万元以上的部分,新农合补偿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2014年3月1日后,商业保险机构按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承担保险责任)。

(5)在保险年度内,参合农牧民一次或多次住院,新农合补偿累计达到10万元,扣除补偿10万元所涉及的合规费用后,其余合规费用按90%比例进行新农合补偿,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2014年3月1日后,商业保险机构按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承担保险责任),计算公式:

A=医药费用总额B=合规医药费总额

C=报销10万元涉及的合规医药费

D=B-C

E=商业医疗保险金=D×90%

(6)参合患者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补偿;列为重大疾病管理的病种按照住院治疗总费用的50%—70%给予住院治疗保底补偿;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按最惠顾参合患者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7)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合规费用的40%比例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为8万元。

意外伤害累计合规费用和累计补偿金额不参与变动补偿比例。

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0%给予保底补偿,新农合补偿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2014年3月1日后,商业保险机构按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承担保险责任)。

4、相关问题

(1)跨年度住院的参合患者,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患者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2)住院时间未达到24小时出院的(在住院期间死亡的除外),不按住院补偿。

(三)特殊/重大疾病管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2]113号)要求,继续在科尔沁区开展试点工作,科尔沁区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救助方案,探索出与相关保障制度衔接并符合当地实际的特殊/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致力于减轻特殊/重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为提高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范围,落实特殊/重大疾病补偿制度,在强化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补偿政策,适当扩大特殊/重大疾病病种范围,着重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看不起病问题。

继续开展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意外伤害、高额医药费、特殊/重大疾病保险工作,新农合商业医疗保险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按共同负担、合力保障、定点救治、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我市一些较多发、危害大、费用高、治疗效果好的病种纳入特殊/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

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民政医疗救助基金、商业保险金和患者个人合理分担。

特殊/重大疾病补偿仅限在旗县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结合我市实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继续在通辽市传染病医院(通辽市肝病专科医院)开展新农合肝病定点救治医院试点工作。

继续与通辽市残疾人联合会合作,利用善款和新农合基金在通辽眼病医院开展青光眼,白内障复明项目,按(通合发[2012]39号)实施。

特殊/重大疾病补偿不按累计合规费用和累计补偿金额变动补偿比例。

特殊/重大疾病救治申请、资金结算、补偿审批,要严格按照“特殊/重大疾病”管理规定办理,实行治疗前审批报告制。

(详见附件1、2、3、4、5)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自律,要严防“搭车开药”等浪费新农合基金行为。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按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内卫发〔2010〕50号)列入特殊/重大疾病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吉林心脏病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乌兰察布市医院、赤峰学院附属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为项目定点医院,由自治区卫生厅与定点医院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2)、医药费用及补偿标准

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包

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乌兰察布市医院、赤峰学院附属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及补偿标准为:

①先天性室间膈缺损(VSD)、房间隔缺损(ASD):

体重<10公斤,22000元;体重10-15公斤:

20000元;体重>15公斤:

18000元。

②动脉导管未闭(PDA):

10000元。

③肺动脉瓣狭窄:

25000元。

费用由新农合按标准承担80%的费用,其余20%的费用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使用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不设起付线。

超出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在吉林心脏病医院治疗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由新农合按标准承担30%的费用,其余70%的费用由吉林心脏病医院承担,患者不承担医药费用,详见《关于选择吉林心脏病医院为通辽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通合发[2013]4号)。

2、儿童白血病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农字[2011]224号)精神,列入特殊/重大疾病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通辽市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

(2)、医药费用及补偿标准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7万元(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1万元),中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2万元(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2万元)。

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7万元(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1万元)。

由新农合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0%,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30%,不设起付线。

参合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

超出定额标准或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3、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

按照通辽市卫生局、民政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提高农村牧区重性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卫字[2011]470号)精神,列入特殊/重大疾病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市内具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条件和技术能力的二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院为终末期肾病透析定点治疗医院,并签订救治协议,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2)、医药费用及补偿标准

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列入门诊治疗范围,使用大病统筹基金,给予门诊治疗报销。

每月报销封顶线为5000元,新农合基金承担4000元,其余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基金承担(属于民政救助对象)或个人承担。

当月透析治疗费用未达到4000元的,新农合给予实报实销。

不设起付线。

超出定额标准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4、精神疾病

按照通辽市卫生局、民政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提高农村牧区重性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卫字[2011]470号)精神,实施特殊/重大疾病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为重性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需长期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定点救治医院,并签订救治协议,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2)、医药费用及补偿标准

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采取按床日限额付费的方式予以补偿,不设起付线,患者每日自付10元。

住院45天以内,住院费用标准为190元/日(不含自付部分);46天至90天,住院费用标准为170元/日(不含自付部分);91天至出院,住院费用标准为110元/日(不含自付部分)。

超出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其它精神疾病患者在本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为80%。

5、耐多药结核病及其他活动性结核病

按照通辽市卫生局、民政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提高农村牧区重性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卫字[2011]470号)和《关于印发《通辽市新农合

落实结核病患者免费治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合发[2013]29号)精神,实施特殊/重大疾病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通辽市结核病防治所(承担门诊救治任务)和通辽市传染病医院(承担住院救治任务)为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并签订救治协议,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2)、医药费用及补偿标准

活动性结核病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按《关于印发<通辽市新农合落实结核病患者免费治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合发[2013]29号)进行管理和补偿。

耐药肺结核在免费治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按临床路径规

范治疗,住院时间不超过2个月,出院以后转为门诊治疗;耐药肺结核门诊治疗(使用大病统筹基金,给予门诊治疗报销)医药费用最高限价为每人每月1500元,不设起付线,新农合承担80%,其余20%由民政部门承担或由个人负担;当月治疗费用未达到1200元的,新农合给予实报实销。

门诊治疗与住院治疗不可同时进行。

6、布氏杆菌病

按照《关于在农村牧区布病和肺结核病防治中实行“四补两免两调整”的指导意见》(内卫发〔2013〕94号)精神,将急性期布氏杆菌病列入特殊/重大疾病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通辽市地方病防治站、通辽市传染病医院、患者当地的旗县市区疾控中心为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由旗县级以上合管办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建议,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全程治疗。

(2)、医药费用及补偿标准

急性期布病治疗按单病种限额付费方式给予新农合补偿。

确诊为急性期布病的患者在确诊前发生的检查、诊断与鉴别诊断费用由新农合资金按现行病种给予核销;未确诊为急性期布病的,发生的检查、诊断与鉴别诊断费用,新农合不予核销

急性期布病门诊治疗实行“医院即时结报”。

补偿比例为90%,不设起付线;补偿封顶线为第1个月1000元,第二个月为600元/月,第三个月为400元/月;补偿封顶线为2000元/年,由新农合基金承担,超额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急性期布病住院治疗实行“出院即时结报”,住院治疗补偿比例为100%,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2300元/年,住院疗程为10天,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承担,超额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门诊治疗与住院治疗不可同时进行。

7、乙肝母婴传播阻断项目

按《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和《通辽市乙肝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为最大程度地减少因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显著降低我市居民乙型肝炎感染率,逐步实现控制乙型肝炎的目标,将乙肝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列入特殊/重大疾病管理范围。

(1)、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通辽市传染病医院为项目实施定点医疗机构。

(2)、医药费用及补偿标准:

项目费用定价4500.00元/例,不设起付线,由新农合承担补助。

每例实施“通辽市乙肝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的孕产妇及其婴儿,不承担该项目的医药费用。

超出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8、艾滋病住院治疗

按照自治区要求和我市防治艾滋病任务,列入特殊/重大疾病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通辽市传染病医院为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2)、医药费用及补偿标准

实际补偿比例为90%,不设起付线,补偿范围不受新农合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限制。

9、其它住院治疗的特殊/重大疾病

(1)、国家及自治区明确规定的12种重大疾病

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梗死(不包括脑梗死后遗症)、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感染等,在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定点治疗(由市合管办和保险公司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旗县级合管办可申报),按医药费总额的70%比例给予新农合补偿(艾滋病机会感染按医药费总额的90%比例补偿),新农合补偿由商业保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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