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最终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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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最终版1

各专业隐患排查表

1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

频次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

1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2条

1次/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

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4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3条

3

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

(8)

4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

(8)

1次/

5

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事故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

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管总局令第41号)第14条

1次/

半年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1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

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7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第8条

1次/

2

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

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4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4条

1次/

半年

2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2条

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二章

4

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分厂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三章

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

6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23条、第24条

7

分厂、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分厂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

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次/

四、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1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

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次/

2

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次/季度或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

3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

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

或停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次/

季度

五、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

1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44条

1次/

半年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9条

1次/

半年

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73条

4

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2008)

5

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

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

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

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

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次/季度或根据情况随时检查

6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应满足:

1.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次/

季度

六、作业管理

1

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39

1次/

天或

根据

现场

作业

2

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16条、第19条

情况

随时

检查

3

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

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

规范(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用规范(AQ3013–200(8)

4

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

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6

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7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七、应急管理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

援人员。

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2008)

1次/

半年

2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3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是否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应急预案经评审后,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号)

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2008)

1次/

5

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企业是否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号)

1次/

半年

6

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号)

1次/年或根据情况随时检查

2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一、区域位置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以及公路、铁路交通干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10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号)第12条

 

1次/

2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3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02

第4.1.1条

4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5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GB50160-2008

第4.1.7条

1次/

半年

6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下列自然灾害因素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抗震、抗洪、抗地质灾害等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1.破坏性地震;

2.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

3.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海冰等);

4.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

二、总图布置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50160-2008

第4.2.2条

1次/

半年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控制室;

2.变配电室;

3.点火源(包括火炬);

4.办公楼;

5.厂房;

6.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7.空分空压站;

8.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

9.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如受条件限制或者工艺要求,可燃液体原料储罐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时是否采取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GB50160-2008

第4.2.3条

4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50160-2008

第4.2.5条

1次/

半年

5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GB50160-2008

第3.2.7条

6

下列设施应满足: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

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GB50160-2008

第4.1.6条第4.1.8条第4.2.9条

7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GBZ1-2002

第4.2.1.6条

8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内;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之间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道路、建构筑物

1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GB50160-2008

GB50016-2006

1次/

半年

2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GB50160-2008

GB50016-2006

3

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2处;其他厂区面积大于5万m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他货流混行或平交。

4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2小于2000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GB50160-2008

第5.2.11条

5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GB50160-2008

第4.3.2条

6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安全通道;2.安全出口;3.耐火等级。

GB50016-2006

7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是否满足GB50223.GB50011.GB50453

等规范要求

8

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9

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设施是否满足规定

GB50016-2006

1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34条

1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

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内容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GB50016-2006

第3.3.7条

3.3.15条

1次/

半年

四、安全警示标志

1

应按照GB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第5.2.1条

1次/

季度

2

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AQ3013-2008

第5.2.2条

3

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AQ3013-2008

第5.2.3条

4

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

AQ3013-2008

根据

3工艺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一、工艺的安全管理

1

应进行工艺安全信息管理,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应纳入单位文件控制系统予以管理,保持最新版本。

工艺安全信息包括:

1.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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