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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订立集体合同

劳动法订立集体合同

  篇一:

劳动合同法解读51: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一: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解读】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和集体合同的订立方面的规定。

  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首次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规定了这一制度。

这一制度实施十二年来,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和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吸收了工会、学者和各界群众的意见,保留劳动法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并将实践中发展的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成熟经验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形成了该章专节的特别规定。

  一、集体合同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即集体协商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之所以要作为专节的特别规定,是因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存在着明显不同,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

(1)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团体协约或团体合同。

(2)目的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4)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在有个国家为要式合同,在有的国家则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并存;集体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5)效力不同。

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和工会所代表

  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

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此外,它们在签订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集体合同盛行于现代各国,是因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

一方面,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

(1)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劳动者利益的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按此标准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最低水平上,但想要通过劳动立法的方式规定更高的标准又恐怕难以施行。

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能够实际高于法定最低标准。

(2)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的规定可能比较原则,相对于复杂丰富的劳动关系而言难免有所疏漏。

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这些共性问题作出约定,从而更具体地规范劳动关系,对劳动立法不完备起到补充作用。

另一方面,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不足以与用人单位抗衡,难免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

而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

(2)劳动者之间因各自实力不同,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实际地位有差别,仅以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就难免使有的劳动者遭受歧视,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通过集体合同可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平等。

(3)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工时、定额、工资、保险、福利、安全卫生等多个方面,若都由劳动合同具体规定,每个劳动合同的篇幅必将冗长,这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鉴证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负担,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及时确立;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后,劳动合同只需要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约定即可。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因此,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中的一项或者数项订立集体合同。

以上事项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理解基本相同,例如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主要是指劳动者周休假、年休假、病事假、女职工生理病假和产假、婚丧假、探亲假、职工带薪休假、奖励假期等各类假日的期限、休假办法、休假待遇等项内容的约定,其中还应包括关于如何实施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

再如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主要

  包括有关企业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护用品、职工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以及企业应当采取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等项内容的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内容比相关法律规定更具体更专业,但是比单个劳动合同更原则更具有一般性。

单个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参照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来约定更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例如集体合同关于保险福利的规定,主要包括有关职工养老、待业、工伤、医疗、死亡的待遇和职工住房、生活供应、保健、文化、教育、娱乐设施等项内容的约定。

由于劳动法实施后,我国的劳动保险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因此,集体合同对于劳动保险的约定,主要在于说明除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外,企业将为职工建立哪些补充保险和举办哪些职工福利。

  另外,除了本条点明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以外,具体还有哪些事项呢?

依据由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

  关于集体合同的订立,本条只做了几项原则性规定:

第一,规定了平等协商原则。

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之间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双方都可以平等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本着合作的态度讨论和解决问题,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压制或者威胁对方。

第二,规定了民主参与原则,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中的规定。

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作用,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推进企业和职工双方积极履行集体合同。

第三,规定了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

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以至于格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在主体方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另一方当事人必须

  是用人单位的行政方面。

本法还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也就是说,职工代表的推举需要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不能随便某一群体的劳动者就推举出几个职工代表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代表的普遍性和权威性。

  除本条规定的三个方面以外,订立集体合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例如怎样推举或指定协商代表,怎样依次经过协商、审议通过、签字、报送审查、公布等程序,可以参照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合同规定》。

  篇二: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

  内容提要: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有共同之处,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

从两者的比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处(如都有关于雇员和雇主的权利义务规定),又各具特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关键词: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目的主体内容法律效力责任

  一﹑正确认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概念

  《劳动法》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即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因而,除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就主体而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意构成。

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即劳动力的使用者;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即劳动力的所有者。

因此可成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有提供劳动力的能力;而且用人单位必须要有使用劳动力的能力,即是具有特定资格的法人或者其它依法成立的组织、团体。

  

(2)因劳动合同而确立的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

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协商而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然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劳动者纳入用人单位生产体系从事劳动,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因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3)就内容而言,劳动合同是以确立劳动关系为目的,以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4)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基于经济上的力量,较之劳动者具有优势地位。

因此,为维护弱者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往往大量介入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有别于一般私法上合同的社会性。

国家法律大量介入劳动合同的结果,造成国家以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与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使劳动合同内容受到国家法律的极大影响。

  根据《劳动法》第33条和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第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职工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另一方是全体职工,全体职工一方由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其代表。

  

(2)具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而非民事、经济协议。

集体合同所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而且集体合同文本必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分析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之间的联系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其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劳动合同在劳动法范畴内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劳动合同尽管也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也体现为一种“合意”,但与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区别。

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了很强的干预,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说,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很多的限制,劳动合同已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自由原则。

概括起来,这种限制主要来源于两方面:

一是受国家法律的限制。

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具体的条款,劳动法都作了许多强制性规定。

如在订立劳动合同上,法律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必须照顾残疾劳动者就业;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则更多体现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法定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提供社会保险等。

二是受集体合同的限制。

集体合同是工会与企业签订的、以企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为内容的协议。

一般国家立法都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有优先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法国《集体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可以像法律一样直接生效并对劳动合同有约束力。

我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此,凡有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其相抵触,或者是,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劳动合同的这些特点,使劳动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劳动法的范畴。

而由于劳动法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社会法,因此劳动法也具有了社会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须体现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劳动合同看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私的合同”,它相当多的内容已经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畴。

因此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应定位为劳动法范畴,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

随着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劳动关系矛盾重重,劳动关系状况令

  人堪忧,而这些矛盾的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仅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急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即宏观、中观和微观机制予以规范和协调。

其中宏观机制即法律制度,中观机制即集体合同制度,微观机制即劳动合同制度。

而在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过一百年实践得出的人类宝贵经验和财富。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有共同之处﹐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

  三﹑深刻认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以规范劳动力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从两者的比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处(如都有关于雇员和雇主的权利义务规定),又各具特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1〃实行目的不同。

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

  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

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归纳为12项三个方面: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涉及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以及职工培训(六)劳动纪律(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八)集体合同的期限(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争议的处理(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集体合同是通知集体协商订立的﹐根据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7条的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17条规定:

“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

主要包括协商、订立的程序合法和协商内容、订立合同的条款合法两个方面。

这里的合法主要指《劳动法》和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及其它法律、法规与规定。

二是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参与协商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因此互相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权势,通过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不平等合同。

不平等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是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虽然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护的权利不是没有义务的权利,而是和义务相结合的权利。

劳动者必须履行了劳动的义务,才享有劳动的权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劳动的权利。

所以,在集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四是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兼顾各

  篇三:

工资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XX有限公司

  工资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建立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工会于XX年3月15日向企业行政发出了就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书。

  工会征求了职工的意见,与企业管理层进行了多次必要的沟通,企业有关部门作了相关的调查和分析。

工会收集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薪酬资料,结合政府颁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物价指数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的薪酬现状进行了分析,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好了充分准备。

XX年4月15日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公司会议室进行了集体协商。

双方一致认为:

在确保企业发展的情况下逐年提高工人工资及福利待遇

  最终,对工资集体合同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形成了文本草案。

XX年4月15日,企业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与会代表认真讨论并审议通过了《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作出了决议。

XX年4月15日,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对工资集体合同确认无异议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篇四:

电大劳动法多选答案(整理版本)

  二、多项选择题

  1.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指()。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C.国际劳工公约D.国际劳工建议书

  2.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主要是()。

B.国际劳工大会C.理事会D.国际劳工局

  3.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因此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代表有()。

  A.政府B.财团C.雇主D.劳工

  4.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区别是()。

A.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即需负履行义务C.建议书不需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D.建议书需批准,并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5.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

C.劳动关系D.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6.劳动关系从职业分类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

A.企业的劳动关系B.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C.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7.劳动关系从集体谈判制度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

A.个别劳动关系C.集体劳动关系

  8.下列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ABCD)。

  9.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客体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10.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合法行为有(ABCD)。

  11.下列哪些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A.文艺B.体育D.特种工艺

  第二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和基本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劳动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

A.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B.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C.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2.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在()。

A.调整对象不同B.主体不同C.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3.下列关于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中,正确的是()。

B.劳动法律关系与民法的主体不相同

  D.劳动法与民法的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4.根据法律性质,劳动法体系可以分为()。

A.劳动实体法B.劳动程序法

  5.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关系协调法包括()。

C.劳动合同法D.集体合同法

  6.下列表现形式中,属于劳动法的渊源的有(ABCD)。

  7.下列关于我国劳动法渊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级别的渊源D.《反对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是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8.下列各项中属于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的是()。

A.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B.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C.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9.下列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表述中,正确的有()。

A.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B.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D.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第三章劳动就业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就业特征的有(ABCD)。

  2.下列对劳动法上劳动就业的理解,正确的有()。

A.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C.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3.下列属于政府保障劳动就业应履行的职责的是()。

A.保障男女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

  B.保障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利

  4.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就业的方针是()。

A.劳动者自主择业B.市场调节就业C.政府促进就业

  5.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就业援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ABCD)。

  6.与《劳动法》相比,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我国《就业促进法》新增的就业歧视类型的是(CD)。

  C.健康歧视D.户籍歧视

  7.下列关于就业歧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用人单位录用女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工结婚、生育的内容C.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能从事特定工作D.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8.关于职业中介机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C.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D.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9.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BCD)。

  10.公共就业服务包括(ABCD)。

  11.下列有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BCD)。

  12.通过与普通教育的比较,可以看出职业教育的特征有()。

A.针对性C.专业性D.实践性

  13.我国目前职业培训的种类主要有(ABCD)。

  14.根据法律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有(ABCD)。

  15.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的职业资格评价方式有(ABCD)。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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