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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

1.汇付(remittance)

2.托收(collection)

3.信用证(letterofcredit)

4.保函(letterofguarantee)

5.备用信用证(standbyletterofcredit)

一、汇付

汇付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途径主动将款额汇交给收款人。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由买方按约定时间和条件通过银行将约定的款项汇交给卖方。

1.1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通常有如下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方。

(2)收款人(payeeorbeneficiary),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方。

(3)汇出行(remittingbank),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银行。

通常是进口方当地的银行。

(4)汇入行(payingbank),指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解付行。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方当地的银行。

1.2汇付的种类

汇付的方式包括信汇(mailtransfer,M/T)、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和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raft,D/D)。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的形式,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上述三种方式,付款速度和收费标准各不相同。

就付款速度,电汇最快,信汇次之,票汇最慢。

故电汇最受卖方欢迎,成为汇付的主要方式。

就收费而言,信汇、票汇较低,电汇费用较高。

1.3汇付的业务程序

信汇、电汇业务程序示意图

 

信汇、电汇业务程序示意图

信汇与电汇的业务程序相同,只是传递委托书与支付通知书的方式不同,信汇是以邮政航空信件方式,电汇是电讯传递方式。

票汇业务程序示意图

 

采用票汇时,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者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银行取款。

二、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

基本做法是:

由出口商根据金额开出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者往来行(代理行)代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资信的好处,故托收性质为商业信用。

2.1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商。

(2)托收银行(Remitting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Bank),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

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或受票人(Drawee),根据托收指示做出指示的人,通常为进口商。

(5)提示行(PresentingBank),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2.2托收的种类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两种。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卖方开具托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主要指货物装运单据)一起委托给托收行。

国际货款通过银行托收,一般都采用跟单托收。

根据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

付款交单指出口商的交单是以出口商的付款为条件。

按支付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atSight,D/Pat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afterSight,D/Paftersight)。

即期付款交单是银行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进口商见票时就应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是银行提示远期汇票,进口商在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在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取得货运单据。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出口商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出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2.3托收的业务流程

即期付款交单业务流程图

 

(1)出口商按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寄托收申请书,开立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或不开汇票,仅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2)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或没有汇票)、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

(3)代收行按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汇票与单据(或仅提示单据)。

(4)进口商审单无误后付款。

(5)代收行交付单据。

(6)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7)托收行向出口商交款。

远期付款交单业务流程图

 

(1)出口商按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寄托收申请书,开立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2)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

(3)代收行按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汇票与单据,进口商经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与单据。

(4)进口商到期付款。

(5)代收行交付单据。

(6)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7)托收行向出口商交款。

承兑交单业务流程图

 

(1)出口商按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寄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2)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

(3)代收行按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汇票与单据,进口商经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并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4)进口商到期付款。

(5)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6)托收行向出口商交款。

三、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一定金额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它是一种银行信用。

3.1信用证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开证行(issuingbank,openingbank),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4)通知行(advisingbank),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5)议付行(negotiatingbank),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一般情况下,议付行由通知行兼任,或是由受益人在当地的往来银行充当议付行。

(6)保兑行(confirmingbank),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它一般为出口地信誉良好的银行,通常就是通知行。

(7)偿付行(reimbursementbank),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8)受让人(transferee),受让人是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的实际供应商)。

3.2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credit):

是开证行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credit):

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而无需附带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它主要用于贸易总公司与各地分公司间的货款清偿和贸易从属费用与非贸易费用的结算。

(3)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credit):

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4)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credit):

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5)即期信用证(sightpaymentcredit):

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6)远期信用证(usanceletterofcredit):

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7)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credit):

是指由某一指定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当受益人向指定的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的银行即予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8)保兑信用证(confirmedletterofcredit):

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经另一定银行加以保兑,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9)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letterofcredit):

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10)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credit)是指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1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credit):

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

(12)循环信用证(revolvingcredit):

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13)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credit):

是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前先凭光票向议付银行预支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14)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credit):

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

(15)对立信用证(reciprocalcredit):

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3.3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CIF合同常见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图

 

信用证结算货款各环节的运作内容

1.订立合同

交易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在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其中一般规定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金额、开证行、开证日期、信用证送达卖方的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等内容。

2.申请开证

买方应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其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买方申请开证时,开证行一般都向开证申请人提供其设计印就的、内容完整、措词严密简明的开证申请书格式供申请人填写。

买方申请开证时,一般需要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率的保证金,习称押金,押金多少,视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而定。

3.寄证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后,即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出口地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信开本通过邮寄手段转知受益人,电开本则通过电报、电传或SWIFT等电讯手段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请其转知收益人。

4.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对开证行的签字与密押经核对无误后,除留存其副本或复印件备查外,应尽快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

5.开提单、收运

运输公司在收取了承运人运费后,开出提单

6.审单、交单与议付

受益人收到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后,经审核其中所列条款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即发运货物,然后缮制信用证要求的全部单据,并开立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内,递交有权议付的银行办理议付。

议付指议付行在收到复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对受益人垫付货款。

7.索赔

索赔是指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按信用证的规定,凭单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请求赔偿。

8.付款赎单

当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即向开证申请人(买方)提示单据,如单据经核验无误,即办理付款赎单手续。

9.偿付

偿付是信用证的开证行及其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

3.4信用证的作用

对出口商的作用

1.为出口商收回货款提供了安全保障

2.使出口商获得了外汇保障

3.增加了出口贸易的稳定性

4.便于出口商融资

对进口商的作用

1.有利于进口商按时收到合同项下的货物

2.为进口商提供一定的交易保障

3.为进口商融资提供一定的便利

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银行只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它提供的是银行信用,而不是资金,而且开证银行还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担保、交纳押金,以分散风险。

开证银行通过参与信用证业务,扩大了其业务量,并在无需承担多大风险的情况下,增加了其经济上的收益。

四、保函

保函(LetterofGuarantee,L/G),又称保证书,是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其它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

4.1保函的类别

按索偿条件,保函通常分为两种:

1.有条件的保函(conditionalL/G)

有条件的保函是指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在基础交易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担保人也随之解除了对收益人的偿付责任。

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附属的付款责任。

2.见索即付保函(DemandGuarantee)

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替债务人(申请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开出的凭规定单据索赔的承诺书。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担保人负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banker’sletterguarantee)是有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

银行保函的有关当事人:

(1)申请人(Applicant),指保函中注明的所担保的基础关系的债务人。

(2)指示人(instructingparty),指除了反担保人以外的指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的人,指示人负责偿付担保人或反担保人。

(3)担保人(guarantor),指开立保函之人,其中包括为自身开立保函之人。

(4)反担保人(counter-guarantor),指开立以一担保人或另一反担保人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之人,其中包括为自身开立反担保函之人。

(5)通知人(advisingparty),指应担保人的要求通知保函之人。

(6)受益人(beneficiary),指享受保函利益之人,通常为基础交易的债权人。

五、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letterofcredit),简称SBLC,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2.开证人(issuer)。

3.受益人(beneficiary)。

4.保兑人(confirmer)。

5.转开行(thereissuingbank)

6.通知人(advisingparty)

备用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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