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必须包含的14项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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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必须包含的14项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必须包含的14项内容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十四项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申请机构是否依法成立的主体

1.应核查的材料

1.1申请机构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1.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3申请机构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

2.核查要点

2.1经营期限。

对于已超出经营期限及即将到期的,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

2.2登记状态。

对于非显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的,包括注销、吊销等,均应出否认意见。

2.3是否属于境内机构。

对于境外机构应出否认意见。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二、关于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

1.应核查的材料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核查要点

2.1登记的经营范围。

应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

不含的应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2.2登记的其他业务。

登记的其他业务是否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

比如:

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

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三、关于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1.应核查材料

1.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2.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3.公司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

2.核查要点

2.1主营收入。

对于主营收入非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应特别提示。

2.2兼营收入。

兼营业务是否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是否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是否其他非金融业务。

比如:

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核查手段

3.1申请人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律师进行书面核查。

3.2对于财务数据有异议的,与审计机构当面核对,与财务人员面谈,并制作面谈记录。

四、关于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

1.应核查材料

1.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

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1.2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1.3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1.4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或未婚证明(说明),调查表(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1.5公司中有境外投资股东的,应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商务部门批准证书等。

1.6公司出具的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

对于存在前述情形的,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2.核查要点

2.1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如有境外股东应特别提示。

2.2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

对于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49%的,应特别提示。

2.3对于设立在自贸区的,应以自贸区相应负面清单进行核查。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调取境内法人股东的登记资料。

3.2律师通过公安部门的身份证系统核查身份证的真实有效性。

3.3律师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书面审查经公证的材料,以及相关批准、批复文件。

五、关于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1.应核查的材料

1.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

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1.2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1.3公司各股东应就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

如存在的,应核查相关协议、资料。

1.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

1.5公司自然人股东的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

1.6公司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

1.7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的征信报告。

2.核查要点

2.1申请机构是否有实际控制人。

2.2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2.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流程

3.核查手段

3.1律师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身份资料等进行核查分析。

3.2对于因协议协议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对协议各方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

3.3应付申请机构经营现场,与其工作人员面谈。

六、关于申请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1.应核查的材料

1.1申请机构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

1.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

1.3申请机构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表。

1.4申请机构出具的是否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承诺书。

1.5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是否控制其他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承诺书。

2.核查要点

2.1申请机构的财务报表是否有股权投资的记载。

2.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是否有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记载。

2.3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表是否有股权投资的记载。

2.4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是否有股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的记载。

2.5申请机构的持股子公司情况,特别要关注,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2.6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情况,特别要关注,是否存在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关联方。

2.7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如已登记的,应审查登记资料。

3.核查手段

3.1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和财务资料,进行书面核查。

3.2根据子公司、关联方的基本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倒查”股东情况。

3.3依据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关联方的名称,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是否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关于申请机构的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1.核查材料

1.1公司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部门、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证件类型及号码、工资、入职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签订其他用工协议情况(协议名称、起止年月)、缴纳五险一金情况(缴纳险种、未缴纳险种及情况说明)。

1.2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

1.3从业人员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证明材料。

1.4公司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名单,以及调查表。

高管人员调查表,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工作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

1.5公司高管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任职证明等。

1.6高管人员出具的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1.7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核查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核查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1.8申请机构缴纳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材料。

2.核查要点

2.1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2.2是否有相应的营业场所。

2.3是否有相应的资本金。

3.核查手段

3.1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和从业人员会谈、核对身份的真实性。

3.3和高管一对一访谈,核查相关基本信息。

3.4到申请机构实地查看经营场所,以核实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一致。

3.5到基金业协会核实从业人员、高管所持从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是否经过年检。

3.6赴基金业协会官网基金从业人员查询栏查询。

八、关于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的说明。

1.2申请机构的相关制度: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1.3申请机构的基本制度:

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2.核查要点

是否建立相应制度。

3.核查手段

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九、关于申请机构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情况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出具的关于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的承诺书。

1.2对于已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核查基金外包服务协议,以及外包机构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申请机构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2.核查要点

2.1是否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2.2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

重点关注:

外包机构是否在基金行协会备案,是否是基金行协会会员,外包前申请机构是否开展尽职调查,外包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建立的相关制度,外包机构的业务人员情况等。

2.3基金外包服务协议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3.核查手段

3.1根据申请机构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到外包机构实地查看,与相关人员面谈,以确认外包协议的真实、合法性。

3.3通过基金业协会核查外包机构是否具有外包资格。

十、关于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和高管岗位的设置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图,以及任命文件。

1.2公司高管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任职证明等。

2.核查要点

2.1申请机构设置的岗位是否包括: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2.2申请机构高管是否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

3.核查手段

3.1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通过基金业协会基金从业人员年检信息公示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信息公示中查询,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一、关于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所受各种各类处罚和信用记录情况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出具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承诺函。

1.2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出具的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的承诺函。

1.3受到各类各种处罚的,应提交相关刑事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罚款缴纳凭证等。

1.4申请机构出具的关于是否被审计、税务、金融、工商、海关、行业和其它监管机构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的承诺书。

被询问的,提交相关材料或说明。

2.核查要点

2.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2.2申请机构是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3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2.4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2.5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6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2.7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核查手段

3.1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询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3.2通过证监会网站行政处罚决定栏目、市场禁入决定栏目查询受申请机构是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3通过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3.4通过中国证券会网站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3.5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6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3.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8赴申请机构,与其法务、合规人员访谈,了解其高管受处罚的情况。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关于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的承诺。

1.2对于存在诉讼及仲裁等案件的,应核查资料包括: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双方证据、代理意见、答辩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款项支付凭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的简要介绍、对诉讼或诉求结果的预计(包括预期所需的时间等)、索赔金额、采取措施的详细说明。

2.核查要点

2.1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基本情况。

2.2涉及诉讼或仲裁对申请机构申请登记以及基金备案的实质性影响。

3.核查手段

3.1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栏目查询申请机构的涉诉和仲裁情况。

3.3通过全国法院被行人信息查询网查询申请机构的涉诉和仲裁情况。

3.4对公司合规人员及法律服务机构当面进行访谈,以了解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十三、关于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的报送材料清单,包括:

申请机构基本资料;会员代表信息;相关外包业务机构信息表;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表;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股东基本信息表;合伙人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基本信息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正在运作的基金基本信息;正在运作的基金基金信息表。

1.2申请机构出具的对其所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函。

2.核查要点

2.1所报材料在形式上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所需的材料清单。

2.2材料所填写内容,是否与尽调内容相一致,是否真实、准确。

3.核查手段

根据已核查的内容,以及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比对,进行书面核查。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主要针对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请基金业协会关注或注意的问题。

但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出具否认意见,不属于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服务

 

相关服务咨询:

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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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88号智慧广场9楼907室 

乘车:

地铁13号线到武宁路站2号口出来即到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四种情形: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1)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所有服务。

(2)协助解决登记过程中的相关难题。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注释与说明

·本清单列载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初步法律尽职调查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请就本清单所列事项提供所有有关文件。

为便于对照,所有文件的提供和问题答复均请参用问题的标号。

·如有关请求不适用,请在“不适用”栏目里注明,并在“注释”栏目里(或另附纸)说明理由。

·对所附问题之答复可填于本清单“注释/状况”一栏,亦可另附纸。

如另附纸答复,请于每份所提供文件右上角注明相关问题参考编号,以便本所参照。

·本文件清单所要求的信息和文件并非详尽无遗。

对基于或起因于本文件清单的要求而提供的信息或文件,可能会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详情和其他资料。

·为便于归档和审阅,请公司将文件资料统一用A4纸复印,复印件请务必保证字迹清晰。

·如果在按清单的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或答复了相关问题后,在本项目进行期间出现任何新的合同、材料或文件,且该等新情况或文件对先前作出的任何答复起到说明、补充、修改、肯定或否定作用的,也请务必及时完整地以书面形式将该材料或文件及解释补充提供给我们。

“子公司”系指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分支机构”系指公司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办事处、营业部、分公司、中心等。

“其他关联方”系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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