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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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优质客户的营销力度,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增加业务品种,提高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以供应商与购货商签订的正常商务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与供应商(即融资申请人)签署协议,将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事实通知购货商(即应收账款付款人),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为供应商提供融资,并进行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如约定的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信用社有权对购货商行使付款请求权,同时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承担应收账款到期回购的责任,并对购货商到期付款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供应商根据交易合同应向购货商收取的款项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本办法所称佣金是指供应商支付给购货商代理买卖的服务酬金。

本办法所称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供应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到期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信息和相关资料,协助供应商进行销售账户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信用社按应收账款的到期日,采取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购货商支付货款,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催收情况通知供应商的行为。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国内保理业务范围限于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人企业之间采用赊销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与购货商的基本条件

(一)供应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供应商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3、供应商应为优质企业,在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欺诈等记录;

4、现金净流量为正值,应收账款周转率在同行业中处于较高的水平;

5、供应商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很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6、供应商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7、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账龄合理,坏账比例适度,坏账风险能有效预测和得到控制;

8、供应商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9、符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政策;

10、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购货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购货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购货商符合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标准,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欺诈等记录;

3、购货商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4、购货商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支付货款能力;

5、购货商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6、符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政策;

7、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背景;

(二)供应商、购货商有一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关系,无拖欠货款现象,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对应的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明;

(三)应收账款权属、对象和性质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因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代位求偿权等影响应收账款权力归属的因素;

(四)应收账款账龄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五)交易合同中不存在(或不隐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六)交易合同中存在应收账款到期日规定的条款;

(七)应收账款对应的债权凭证完整有效,能够提供如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预付款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八)交易合同中应收账款金额应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如交易合同涉及外币汇率风险的,农村信用社不承担汇率风险;

(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下列应收账款不予办理保理业务

(一)关联企业之间因商品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供应商与购货商之间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四)已经逾期或有争议的应收账款;

(五)农村信用社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十条供应商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年审合格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

(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

(三)《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一);

(四)年审合格后的贷款卡;

(五)近期财务报表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身份证;

(七)预留印鉴;(附件二十三)

(八)提供企业近期全部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明细表》(附件六);

(九)拟申请保理业务对应的债权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与购货商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表明销售确已发生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加盖购销双方公章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的复印件;

2、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

3、供应商与购货商发生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交加盖购货商公章且注明“此发票原件已收到”字样的复印件;

4、预付款证明、定金证明、质检证明、提货单或仓单;

(十)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购货商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经年审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二)近期财务报表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身份证;

(四)预留印鉴。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保理融资额度和期限

第十二条保理额度的确定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额度确定为不超过农村信用社准备购买的应收账款总金额的50%。

保理融资额度的确定除考虑应收账款的质量外,同时要考虑供货商和购货商的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供应商的保理融资额度应纳入其综合授信额度内,但不得与其他授信品种额度串用。

第十三条保理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理融资到期日为该保理业务所对应交易合同的付款日。

第十四条购货商在交易合同付款日前提出修改付款日的,需先取得供应商的同意,并在交易合同付款日30日之前向农村信用社提交修改付款日的《应收账款延期付款申请书》(附件十三)和供应商同意延期付款的证明。

农村信用社按照贷款展期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咨询,如同意购货方延期付款,农村信用社应将付款日延期情况以《应收账款延期付款确认书》(附件十四)方式分别通知供应商、购货商,并要求双方在收到该《应收账款延期付款确认书》后两日内返还农村信用社一份。

如原保理融资期限为一年,则不允许延期。

第四章利率与费率

第十五条保理业务融资利率分为“交易合同付款日内保理业务融资利率”和“逾期期间保理业务融资利率”。

“交易合同付款日内保理业务融资利率”、“保理业务逾期期间融资利率”应在保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利率执行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并根据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融资利息计收方式按保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可在融资发放时一次性收取,也可按月收取。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在发放保理资金时,可视供应商信用等级及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向供应商收取一定比例的保理业务手续费,供应商应一次性向信用社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费率为应收账款金额0.1%-2%。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保理业务的供应商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用于结算并作为保理融资的划款账户。

第十八条保理业务经有权机构审批或咨询同意后,供应商向农村信用社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确认书》(附件八)办理债权转让手续,农村信用社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保理特户。

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之事和农村信用社(新收款人)的户名、账号通知购货商,并向购货商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附件九)。

如有必要同时要与购货商签订《约定管辖法院协议书》(附件二十)。

保理特户只能用于保理业务中农村信用社接收购货商支付的应收账款及应退回供应商的多余款项。

保理特户内的资金,客户不得支取,不得用来抵偿客户的其他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信用社建立保理特户后,购货商对供应商已转让的债权付款时,必须直接划入保理特户。

第二十条农村信用社在发放保理融资时,应按保理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对保证金账户单独管理。

交存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理融资金额的10%。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保理特户的管理,凡保理特户收到购货商划入资金时,农村信用社应和供应商、购货商进行账务核对;另外,每月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农村信用社应就保理特户的余额与供应商、购货商进行账务核对。

第六章保理融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签定保理协议后,信用社按照保理协议规定的期限、方式、金额,向供应商发放保理融资。

第二十三条保理融资的发放、收回,信用社均应在《保理业务台账》(附件二十一)上登记。

第二十四条保理融资发放后,信用社应于每季初的8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省联社报送《保理融资明细表》(附件二十二)。

第二十五条保理融资发放后,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应按照贷后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对以下三项进行重点分析,以确保资金安全。

(一)购货商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情况是否正常,应付账款是否能够及时支付;

(二)供应商的回购能力是否发生变化;

(三)供应商的借款以及为他人担保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第七章融资回收

第二十六条保理融资到期日前,如供应商提前回购应收账款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供应商偿还保理融资本息后,将保理特户资金在两个工作日内划入供应商结算账户。

同时向供应商出具《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让确认书》(附件十),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债权凭证转让给供应商;并向购货商发送《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让通知书》(附件十一),通知债权转移事项。

如融资利息为发放时一次性收取的,多余利息不再退回。

第二十七条保理融资到期后,保理特户内资金足以偿还到期保理融资本息的,农村信用社自保理特户划转到期保理融资本息,多余资金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划入供应商结算账户。

第二十八条保理融资到期后,购货商未能如期付款或保理特户资金不足以偿还到期保理融资本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在融资到期日的次日直接从供应商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保理业务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并向购货商行使付款请求权,同时要求供应商回购应收账款,并按照购货商提供的担保进行追索。

第八章应收账款到期处理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不得要求以农村信用社向购货商提出偿付要求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为回购的前提条件。

第三十条保理融资到期后,保理特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到期保理融资本息的,农村信用社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对供应商办理保理业务;

(二)对已购买的应收账款要求供应商立即回购。

第三十一条保理融资到期后,农村信用社对仍未收回的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及《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附件三)的规定计收罚息,并作为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管理,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第九章操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业务操作流程

(一)供应商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二)供应商向农村信用社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应收账款明细表》;并提供购销双方企业的资料;

(三)农村信用社根据规定程序调查供应商和购货商,以及应收账款的质量、真实性和流动性等,信贷调查人员认真撰写调查报告和填写《应收账款调查表》(附件七),县级联社按照《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及《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进行,并填写《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申请审批书》上签署意见。

(四)经审批同意后,县级联社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保理特户;

(五)供应商向农村信用社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确认书》以及申请保理应收账款的债权凭证;农村信用社确认后向供应商返还一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确认书》;

(六)农村信用社和供应商办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手续,签署《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七)供应商应在签署《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购货商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如有必要农村信用社同时向购货商发送《约定管辖法院协议书》;

(八)购货商应在收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确认,并向农村信用社、供应商各返还一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购货商在收到《约定管辖法院协议书》并签字盖章后,返还农村信用社一份;

(九)供应商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书》(附件四);

(十)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比例收取供应商的保理业务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实行单户单笔管理,不得混用;

(十一)农村信用社向供应商收取保理业务手续费;

(十二)农村信用社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

农村信用社根据保理业务的多少,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批准后,登陆人民银行网站进行保理业务的登记。

(十三)农村信用社填制《借款凭证》,向供应商发放保理融资;如《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利息的,农村信用社向供应商收取保理融资利息;

(十四)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内勤人员登记《保理业务台账》;

(十五)农村信用社保理特户收到购货商划入资金的,信贷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和购货商核对,并发送《对账单》[附件十二

(1)

(2)],要求供应商和购货商在收到《对账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将一份返还农村信用社;

(十六)保理融资到期前,购货商提出修改付款日的,需事先取得供应商的同意,并在交易合同付款日30日之前向农村信用社提交《应收账款延期付款申请书》和供应商同意付款延期的书面证明。

农村信用社经审批同意付款日延期后,即向供应商、购货商发送《应收账款延期付款确认书》,并要求双方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返还农村信用社一份。

(十七)保理融资到期十日之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向购货商寄发《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附件十五);购货商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将一份返还农村信用社;

(十八)保理融资到期日前,如供应商提前回购应收账款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供应商偿还保理融资本息后,填写《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让确认书》报有权签字人审批后,向供应商出具该表,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债权凭证转回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将一份《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让确认书》返还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填写《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让通知书》报县级联社主任签字审批后,向购货商、供应商发送该通知,通知债权转移事项,并要求购货商、供应商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将一份《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让通知书》返还信用社;信用社在收到《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让通知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保理特户上已经收到的资金划入供应商结算账户;

如融资利息为发放时一次性收取的,多余利息不再退回。

(十九)保理融资到期后,农村信用社自保理特户划转款项,以偿还到期的保理融资本息,多余资金在两个工作日内划入供应商结算账户;

(二十)保理融资到期后,保理特户资金不足以偿还保理融资本息的,农村信用社填制《保理业务扣款通知书》(附件十七),从供应商在农村信用社的保理业务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中扣划资金,清偿尚未支付的融资本息。

如扣划的供应商资金偿还了全部保理融资本息,农村信用社填写《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让确认书》报有权签字人审批后,向供应商出具该表,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债权凭证转让回应商,并要求供应商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将一份《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让确认书》返还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填写《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让通知书》报有权签字人审批后,向购货商、供应商发送该通知,通知债权转移事项,并要求购货商、供应商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将一份《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让通知书》返还农村信用社;

(二十一)如扣划供应商资金后未能清偿完毕融资本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保理融资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购货商发送《应收账款催收通知书》(附件十六),向供应商发送《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附件十八)(通知书中回购划款期限,应不晚于融资到期后10日),并要求各方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将一份返还信用社。

第十章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供应商已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交易发生争议时,供应商应于发生争议的当日通知农村信用社,向农村信用社发送《应收账款商业纠纷通知书》(附件十九),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农村信用社说明争议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案。

争议解决方案不为信用社所接受的,供应商应立即回购应收账款。

第三十四条农村信用社与供应商发生争议的,应按《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保理业务申请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因本公司经营需要,现向贵社申请应收账款保理融资。

保理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融资期限为[]。

如获贵社核准,我公司将在核准金额内向贵社转让与购货商发生的下述应收账款:

序号

交易

合同号

交易

合同

签约日

交易

合同

到期日

发票号

发票

金额

应收账款转让金额

合计

本公司承诺:

1、提交贵社所要求的业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按贵社要求使用经核准的保理资金。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保理业务审批表

附件二:

融资人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购货商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融资金额

大写:

小写:

期限

交易合同号

发票号

保证金比例

收取手续费比例

融资原因及用途:

 

营业执照号码

经营范围

贷款卡号码

资产总计

流动资产

应收账款

负债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未分配利润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银行借款

信用社借款

未到期保理余额

信用社未到期保理余额

信用等级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销售利润率

现金净流量

上报联社:

(公章)年月日单位:

万元

 

购货商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

经营范围

贷款卡号码

资产总计

流动资产

应收账款

负债总计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银行借款

保理业务应付款

信用等级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销售利润率

现金净流量

调查人意见:

客户经理(签字):

客户经理部经理(签字):

年月日

客户经理调查意见:

客户经理签字:

客户经理部经理签字:

县联社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意见:

主任委员签字:

 

附件三:

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合同编号:

联社年保理字第号

应收账款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应收账款受让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意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并按下列规定执行有关事宜:

(一)、交易合同:

指甲方于年月日与购货商签订的编号为

的商业交易合同。

(二)、购货商:

指与甲方签有交易合同并负有付款义务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三)应收账款:

指甲方依交易合同有权向购货商收取的扣除甲方已收取的预付款(或定金)、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等后的应收而未收的款项净额。

即:

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金额-现金折扣-佣金-预付款-已付款。

(四)有追索权保理:

即有追索权保付代理,指甲方申请由乙方购买其与购货商因交易合同产生的应向购货商收取的应收账款,甲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对购货商到期付款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或抵押,或质押),在乙方的要求下,甲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

(五)回购:

指购货商未履行到期付款义务,甲方应无条件购回乙方提供的保理额度减去购货商已支付的应收账款,回购应收账款的价款金额为购货商应付而未付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罚息、其他应付款项等)。

(六)保理融资款: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购买应收账款所支付的款项。

(七)交易合同付款日:

指交易合同规定的购货商应偿付应收账款的日期,交易合同规定有付款宽限期的,宽限期的最后一日视为交易合同付款日。

(八)实际付款日:

指乙方实际收到购货商偿付应收账款的日期。

(九)农村信用社工作日:

是指乙方对外受理一般银行业务的任何一天,国家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天除外。

(十)结算账户:

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乙方向甲方划转保理融资款的账户。

(十一)保理特户:

指乙方以自身名义开立的,用于保理业务中接收购货商支付的应收账款及应退回甲方多余款项的专用账户。

第二条保理融资款: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币种、金额大写)有追索权保理融资款,用于购买甲方与购货商发生的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第三条保理融资期间:

本合同融资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甲方的承诺: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一)甲方与购货方签订了真实、合法、完整的交易合同。

(二)甲方已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提供相应证明)。

(三)在申请使用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时甲方与购货商之间不存在尚未解决的和可预见将要发生的贸易纠纷。

(四)未将应收账款设定为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应收账款无权利瑕疵。

并且甲、乙双方确认:

就购货商在应收账款项下向甲方提供的担保,甲方将其在该担保项下的担保权利随同应收账款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交易合同及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所有相关文件、凭证、资料、说明和陈述都是真实的、合法有效的和完整的。

(六)其余须甲方承诺的内容:

第五条保理账户的开立

(一)结算账户

本合同项下乙方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划入甲方指定的下述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保理特户

1、本合同项下保理特户为:

户名: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

2、对乙方同意购买的应收账款,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通知购货商付款至保理特户。

3、无论何种原因,购货商将应收账款款项付至甲方的任何账户时,甲方应当在收到该款项之日立即通知乙方,并将该款项划至保理特户。

(三)凡保理特户收到购货商划入资金时,乙方应与甲方进行账户核对。

同时乙方应于每月月初对有余额的保理特户与甲方和购货商进行账户核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对账单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对,有异议时应向乙方送达书面异议,核实无误时应在对账单上签章确认并送达乙方。

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乙方的,即视为甲方放弃了对对账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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