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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违约赔偿.docx

航空运输合同违约赔偿

航空运输合同违约赔偿

篇一:

航空运输合同违约赔偿

篇一:

航空货物的运输赔偿规定

海龙国际行李托运航空货物的运输赔偿规定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

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海龙国际专业为留学生移民人士的行李托运服务篇二: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

?

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

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

关键是可得利益如何确定?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①未来性。

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②期待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③一定的现实性。

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

,但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4)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

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

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

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①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

这是前提条件。

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②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

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5)责任相抵原则。

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

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

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

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②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20XX]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

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

常见的有:

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

②消费者受到损害。

篇三:

一方合同违约的如何赔偿损失

一方合同违约的如何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构成

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

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

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

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

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

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

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

例如,

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

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

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

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例如,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

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3.赔偿损失的方式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

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

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

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

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4.赔偿损失的计算

金钱赔偿、折抵赔偿都涉及损失赔偿额的算定。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涉及标的物种类和计算的时间及地点。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市场价格和特别价格。

一般标的物按市场价格确定其价格。

特别标的物按特别价格确定。

确定特别价格往往考虑精神因素,带有感情色彩。

例如,著名医学教授、原南京军区总医院普外科中心副主任邹忠寿于1996年病逝。

其妻将十张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的底片,如邹忠寿获国家特别津贴后的全家照,送交南京某冲印社放大,冲印社将底片全部遗失。

冲印社虽承认过错,却坚持按每张底片2元进行赔偿。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

认为:

被告系摄影冲印单位,理应妥善保管好顾客交付的底片,由于被告管理不善,遗失原告十张无法再现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底片,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理应赔偿。

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计算标的物的价格,还要确定计算的时间及地点。

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价格往往不同。

通常以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时间,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则按该方法算定损失赔偿额。

例如,海商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可按此理赔。

5.过错相抵

过错相抵,英美法称共同过失,日本称过失相杀,其在违约责任中,指对违约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人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对过错相抵有所规定。

例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过程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倘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即构成过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按照过错相抵,免除违约人对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篇二:

全国首例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宣判范本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因运输合同纠纷而状告航空公司的官司,昨天作出一审判决。

沈阳市东陵区法院以飞机延误责任不是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主观过错造成的为由,驳回了沈阳乘客沈长征的诉讼请求。

对此,沈长征表示要上诉,要为自己和在本次延误事件中受到侵害的其他消费者讨回公道。

飞机延迟弄糟国庆游

20XX年9月27日12时50分,沈长征一家在沈阳登上了东航云南公司的mU4682次航班,飞赴昆明,开始了国庆旅游。

当天下午2时30分,当飞机在郑州机场中转时,全体乘客却被告知由于空中管制,需要再次下机等候,结果一等就是7个多小时。

当他们到达昆明时,已经是第二天的凌晨,事先安排好的行程全部被打乱。

一趟国庆游,全家没有享受到旅游的快乐,得到的只是疲惫和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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