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慈善基金会新版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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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慈善基金会新版章程
非公募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是“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起源于 提议人香江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七号贡院西街九号建国国际公寓506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一)为下列需要帮助人士提供救助:
1、主动扶助需要资助农村、城镇老弱病残和弱势群体,参与扶贫工作,支持社会公益设施建设。
2、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为尤其优异青少年人才给奖励,为需要资助学龄儿童、青少年提供支持。
3、主动帮助维护社会稳定,发生地震、洪水、暴风雪等自然灾难和社会突发事件和灾难时,为处于困境人民群众提供救助
4、支持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科学研究、国防、医疗卫生、防病治病、体育、文化交流等活动,向符合基金会宗旨项目提供必需资助。
5、关注对社会作出杰出贡献各界人士,在其个人生活发生困难时进行必需资助。
6、激励大家在社会经济发展建设中,主动探索,不懈追求,对在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中结果杰出人士进行奖励和资助。
(二)帮助政府发展公益事业;
(三)经过多种路径联络热心公益事业中国外包含港澳台地域团体和个人,发动、组织、举行多种形式公益活动,争取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共同探索发展民间公益事业路径和方法;
(四)主动开展中国外包含港澳台地域公益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责任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8-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九条 理事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产生和免职: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关键捐赠人、提议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关键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免职、增补理事应该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选举和免职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立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出理事总人数1/3。
第十一条 理事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主动参与基金会组织多种公益活动;
(三)依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需义务服务;
(四)主动为基金会募款;
(五)以基金会理事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各项社会活动;
(六)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资助对象;
(七)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时可取得奖励。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决议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免职理事长、实施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含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基金会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最少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需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经过方为有效。
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一)理事会换届;
(二)选举或免职理事长、实施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修改;
(四)基金会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变更;
(五)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基金会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包含金额超出原始基金10%以上投资项目;
(八)包含金额超出原始基金2%以上接收捐赠项目;
(九)包含金额超出原始基金10%以上捐赠项目;
(十)成立包含金额超出原始基金10%人民币以上专题基金;
(十一)其它理事会确定重大事项。
本章程要求关键事项以外通常决议事项由秘书长负责提交实施理事长审批处理。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
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署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理事应负担责任。
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理事可免去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5名。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能够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产生和免职:
(一)监事由关键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变更依据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据章程要求程序检验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遵法律和章程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提议,并应该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税务、会议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监事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推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酬劳理事不得超出理事总人数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员作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酬劳。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和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决议;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和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实施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实施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实施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实施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实施完成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实施期间或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实施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出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该由中中国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行为,法定代表人应该负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渎职,造成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法定代表人应该负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关键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提议聘用或解聘秘书长和财务责任人,报理事会同意;
(六)提议聘用或解聘各机构关键责任人,报理事会同意;
(七)章程和理事会给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实施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给予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收入起源于:
(一)提议人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收捐赠,应该遵遵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要求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依据章程要求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法捐赠,依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收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时,基金会能够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标。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关键用于:
(一)举行公益活动;
(二)资助符合本章程第七条人士;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所涉金额超出原始基金10%以上捐赠;
(二)所涉金额超出原始基金10%以上投资;
(三)在全国范围内含有重大影响投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正当、安全、有效标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十二个月用于从事章程要求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十二个月基金余额8%。
本基金会工作人职员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出当年总支出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该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和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对于捐赠人查询,基金会应该立即如实回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能够和受助人签署协议,约定资助方法、资助数额和资金用途和使用方法。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该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十二个月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十二个月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汇报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和清算,应该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经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验后,将年度工作汇报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媒体上公布,接收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下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该终止:
(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
(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剩下财产,应该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捐赠给全部以“志强”、“美卿”命名图书馆、艺术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组织、机构;
无法根据上述方法处理,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和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07月23日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