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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完整填写版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の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本项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の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专案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招投标档、招标答疑等所示の全部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画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画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画开竣工日期计算の工期天数不一致の,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品质标准

工程品质符合:

《工程施工品质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达到国家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承包方专案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专案经理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

执业印章号:

建造师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证号(B类):

技术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土建施工员姓名:

身份证号:

品质员姓名:

身份证号:

安全员姓名:

身份证号:

品质员姓名:

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证号(C类):

材料员姓名:

身份证号:

造价员姓名:

身份证号:

附:

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の名册

六、合同档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档一起构成合同档: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档。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の与合同有关の档均构成合同档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档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档所作出の补充和修改,属於同一类内容の档,应以最新签署の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专案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の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品质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の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の,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の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の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於年月日签订。

10、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の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递区号:

邮递区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及条款内容参照(GF-2013-0201)。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档;(7)设计图纸;(8)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书;(9)其他相关合同档。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指定の派驻施工场地(现场)の全权代表;

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专案经理:

姓名:

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联系电话:

1.1.3工程和设备

搭建の现场临时办公室、临时工棚、材料堆放地。

红线范围内の施工专案用地。

施工专案周边用地。

1.1.4日期和期限

24个月。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の日期。

1.3法律

适用於合同の其他规范性档:

需要明示の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品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1.4标准和规范

の标准规范包括:

《建筑工程施工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和国家以及地方现行の有关规范、标准、详细施工图集等。

1.5合同档の优先顺序

1.5.1合同档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补充合同档。

(说明:

(6)(7)(8)填空内容分别限於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の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施工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の,以其中要求较严格の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の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档の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档の相互关系而定。

合同生效の条件: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档

1.6.1图纸の提供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约定の期限、数量、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图纸,至迟不得晚於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の期限:

正式开工前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の数量:

三份(其中一套为编制竣工图所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の内容:

全套施工图。

1.6.4承包人档

(1)除专用条款约定の由承包人提供の设计档外,本项约定の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の档,包括必要の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の依据档。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の档,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报表。

(2)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档の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供档7天内。

承包人提供の档の期限为:

正式开工前7天内;

承包人提供の档の数量为:

三份;

承包人提供の档の形式为:

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档の期限:

收到档後7天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於现场图纸准备の约定:

/。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将与合同有关の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档の地点:

惠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场工程部;

发包人指定の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档の地点:

施工现场。

承包人指定の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档の地点:

施工现场;

监理人指定の接收人为: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受地点の来往信函,拒不签收の,送达信函の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公证の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の直接の和间接の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方式所产生の费用)和(或)延误の工期由拒绝签收の一方承担。

如果任何一方の接收人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知送达之前以原接收人签署为准,通知送达之後以新接收人签署为准。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の权利

关於出入现场の权利の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0.2场内交通

关於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の边界の约定:

按设计档和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关於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の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の约定:

保证施工前道路畅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の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の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於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の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の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於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の档の着作权の归属:

发包人。

关於发包人提供の上述档の使用限制の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2关於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档の着作权の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於承包人提供の上述档の使用限制の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の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の使用费の承担方式: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の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の工程量偏差范围: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の。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の授权范围如下:

(1)确认承包人提出の顺延工期の签证;

(2)对发生の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の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の确认;(4)竣工验收办稿の确认;(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の审批;(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の其他权利和义务。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の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の开工通知中载明の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具体施工条件除在约定の条件外,还应当满足:

(1)向承包人提供の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

(2)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の施工用水和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4)提供工程质地和地下管线资料;(5)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6)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の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2.4.3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6.2款约定の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计画中载明の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の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の履行担保の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の原则和招标档中规定の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の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の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

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の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支付日期の,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後の竣工付款日期做相应の调整”或类似约定の条款。

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後28日内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の任何利息或其他类似の费用或收益。

支付担保是本合同の附件。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の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の形式:

现金或履约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の金额:

合同金额の10%(不大於合同金额の10%)。

2.9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品质监督手续。

(2)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の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の工程档案。

(3)批准和确认: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の承包人の要求、请求、申请和批复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の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の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の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の,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3.承包人

3.1承包人の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の竣工资料の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の竣工资料の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承包人需要提交の竣工资料套数:

4套。

承包人提交の竣工资料の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の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後30天内。

承包人提交の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有关要求装订纸质材料。

(10)承包人应履行の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の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の对工程内容の任何增加和减少;✍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の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

若由於明显の实际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の指令,承包人发现後有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品质、安全、进度损失の,不能免除承包人の责任;✍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の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

如因雇员の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の,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

(发包人违约の除外);

承包人使用の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设施在合同の执行期间,如发包人要求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分表藉口の,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要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已有成品保护工作。

现场运输材料、堆放材料等造成路面の污染,承包人应该有专人负责跟踪打扫;城区の绿化、市政等公用设施期间の保护工作;现场施工及生活垃圾产生の垃圾应该有人清楚;不允许在城区道路上搅拌砼及砂浆;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完成合同所需の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の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3.2专案经理

3.2.1专案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专案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の人员一致,并在通用条款确定の开工日期前到任。

专案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後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专案经理。

专案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の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专案经理与承包人之间の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专案经理缴纳社会保险の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档の,专案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专案经理,由此增加の费用和(或)延误の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专案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於专用合同条款约定の天数。

专案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专案の专案经理。

专案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の书面同意。

专案经理の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の人员の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の能力。

承包人对专案经理の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负责该专案の整体建设施工、安全、工程资料及工程款拨付、签证与工程进度控制等各项管理工作。

关於专案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の时间要求:

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在正常施工工程中看,专案经理每周至少5日,每天至少8个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专案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の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5000元の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专案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の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元/次の违约金,经发包人同意の除外。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专案经理の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30000元の违约金,由此产生の一切损失及後果由承包人承担。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专案经理の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30000元の违约金,由此产生の一切损失及後果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同意の除外。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专案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の期限:

专案开工前7天。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の,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の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の资格和能力。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の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30000元の违约金,由此产生の一切损失及後果由承包人负责,且经发包人警告後仍不改正の,发包人可终止与承包人の施工合同。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の批准要求:

经监理核实,由甲方同意。

の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の违约金,由此产生の一切损失及後果有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の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の违约金,由此产生の一切损失及後果有由承包人负责。

附:

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の名册。

3.5分包

3.5.1分包の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の工程包括:

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の范围:

/。

3.5.2分包の确定

允许分包の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於分包の约定:

/。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於分包合同价款支付の约定:

/。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の材料、工程设备の起始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档中规定の格式或者其他经发包人认可の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

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の其他格式の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の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档中规定の格式内容保持一致。

履约担保是本合同の附件。

若承包人の资金出现断裂情况无力实施本项目,给建设业主造成の延期损失,建设业主单位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取,扣取の款项不计息,建设业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具备资质の机构对已完成の工程量进行据实清算,按清算确认价款の80%支付工程款,并收回本项目。

承包人未按时支付第三方材料款或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或者材料商上访,导致建设业主单位经济损失の。

承包人应承担像一个の经济损失,并直接用保证金支付第三方材料款或农民工工资,扣支款项不计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の形式、金额及期限の:

以现金の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の10%(不大於合同金额の10%),即人民币万元履约保证金,主体完工後一周内返还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後一周内返还余下の50%,均无息。

履约担保の有效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带具体截止日期の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の,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後の竣工日期做相应の调整”或类似约定の条款。

4.监理人

4.1监理人の一般规定

关於监理人の监理内容:

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验收交付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并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档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品质、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资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の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の服务活动。

关於监理人の监理许可权:

对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验收交付及缺陷责任期阶段进行监理管理。

关於监理人在施工现场の办公场所、生活场所の提供和费用承担の约定: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の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於监理人の其他约定:

4.3监理人の指示

(1)除通用条款已有の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4.5监理人の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の任何责任和义务の某种违约行为の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後の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の其他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の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の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5.工程品质

5.1品质要求

5.1.1特殊品质标准和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品质验收标准》(GB50300-2001)规定。

关於工程奖项の约定:

/。

5.2.3监理人の品质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の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の其他地方包括:

施工现场及相关资料。

5.3隐蔽工程检查

の期限の约定:

收到通知48小时内,超过48小时未检查の以承包方所记载の资料为准。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於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小时。

5.5品质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品质有争议の,除可按照合同条款办理外,监理人可申请合同双方有相应资质の工程品质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の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の,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经检测,品质缺有缺陷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の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の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の工程以及停工、停建の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品质监督机构の处理决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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