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事故汇总优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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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事故汇总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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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事故案例
一、交通事故
1、事故单位:
运输二队
事故时间:
1996年元月23日
事故地点:
采油三厂路口30米处
事故经过:
运输二队驾驶员张茂闯驾驶新J-05516号北京213型小车,在采油三厂自由市场路口驾车起步时,没有注意后方车,在起步五、六米左右时,与采油三厂一辆客货车相挂肇事。
事故原因:
未注意后面来车
责任划分:
经白碱滩交警队认定运输二队张茂闯负同等责任。
经济损失:
995元,根据新油安[95]35号文件规定,张茂闯按损失的25%赔偿,即赔款246元。
2、事故单位:
宏兴公司
事故时间:
1996年3月14日
事故地点:
阿独路油建车站处
事故结过:
宏兴公司驾驶员栾增亚,3月14日驾驶新J-05587号长春客货车前往克市拉电器材料,当返回试油处途中,行驶上述路段,方向盘突然失控,车辆向右转180度后,下路基翻车。
事故原因:
因该车身后右侧差速器内半轴齿轮卡死,导致后右侧车轮制动。
责任:
经宏兴公司机动办签定属于机械事故
损失:
1850元,由宏兴公司处理
3、事故单位:
运输三队
事故时间:
1996年3月14日
事故地点:
呼克线1ll公里+920米
事故经过:
运输三队驾驶员韩福全,3月14日驾驶新J-05186号五十玲水罐车,从东疆返回试油处途中,当行驶至上述路段,因下雨路滑,对方车违章,造成撞车事故。
事故原因:
韩福全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款的规定
责任:
经下野地交警队责任认定,运输三队韩福全负次要责任
经济损失:
8034.48元,根据新油安[1995]35号文件规定,韩福全赔偿损失的10%,即赔款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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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故单位:
工艺研究所工艺队
事故时间:
1996年5月8日
事故地点:
试油处农场
事故经过:
5月8日,工艺队职工王祖应经工艺队副队长裴向阳的同意,将本队三轮摩托车开往农场,在返回途中,因摩托车化油器处回火,引起火苗将油管塑料管线烧坏,燃起火来,造成摩托车部分配件烧坏的事故。
事故原因:
化油器回火,工艺队隐瞒事故不上报。
责任划分:
王祖应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
2000元,损失由王祖应自理,根据新油试发[96]lO号文件规定,朱殿才罚款300元,裴向阳罚款200元,王祖应罚款100元。
5、事故单位:
作业三队
事故时间:
1996年5月16日
事故地点:
试油处修理部院内
事故经过:
作业三队驾驶员吐达洪,驾驶新J-05532号五十玲客货车,前去修理部办事,当行驶院内时与对面驶来的生活公司刘仓富驾驶的新J一05546号车相挂肇事。
事故原因:
作业三队吐达洪思想不集中
责任:
吐达洪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
损失轻微,由作业三队处理
6、事故单位:
运输一队
事故时间:
1996年6月3日
事故地点:
克炼油厂厂区内
事故经过:
运输一队驾驶员阿里木江,于6月3日驾驶新J-05137号东风卡车前往克炼厂,行驶途中将车交本队修理工无照人员艾力驾驶,在克炼厂厂区禁行路线行驶时,被克炼厂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无照驾车。
事故原因:
属于交无照人驾车
经济损失:
根据据新油安[95]35号文件规定,克炼厂已对阿里木罚款2000元,试油处不再重复罚款。
对艾力罚款2000元,同时吊扣阿里木上岗证3个月。
7、事故单位:
宏兴公司
事故时间:
96年6月5日
事故地点:
试油处农场垃圾点路段
事故经过:
宏兴公司外雇驾驶员李世林驾驶新J-0511号东风翻斗车,行驶至上述路段时,被采油三厂新J-05282号车倒车时撞右叶子板肇事。
事故原因:
开车麻痹大意
责任划分:
宏兴公司外雇驾驶员李世林负次要责任
经济损失:
右叶子板、右车门和引擎盖变形,水箱漏。
由宏兴公司处理.
8、事故单位:
供应站
事故时间:
1996年6月6日
事故地点:
克市准噶尔商场门前
事故经过:
供应站驾驶员吐尔逊,驾驶新J-06536号五十玲客货车,在准噶尔商场停车场起步时,挂一辆停放的捷达小车肇事。
事故原因:
车起步时观察不细
责任划分:
吐尔逊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
100元由吐尔逊自负
9、事故单位:
运输一队
事故时间:
96年7月22日
事故地点:
克炼厂路口
事故经过:
运输一队驾驶员阿吉,驾驶新J-05122号东风卡车,从乌苏拉菜返回试油处途中,行至克炼厂与阿独公路交叉路口处,克炼厂私人新J一07050车,突然从克炼厂上阿独公路与试油处车相撞肇事。
事故原因:
阿吉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一项之规定,进入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要减速慢行。
责任划分:
试油处阿吉负次要责任
经济损失:
7017元,根据新油安(95)35号文件规定,阿吉赔偿损失10%,即赔款702元。
lO、事故单位:
生活公司
事故时间:
96年7月25日
事故地点:
呼克公路154公里处
事故经过:
生活公司驾驶员阿合买提,驾驶新J-05054五十玲小卡车,前往玛纳斯拉鸡蛋,当行至上述路段T字型路时,前面同方向一辆桑塔纳小客车刹车,阿舍买提因车速快,下雨路面滑,撞在前面同方向一辆桑塔纳小车尾部肇事。
事故原因:
跟车距离太近,下雨路面超速行驶.
责任划分:
阿舍买提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
3060.60元,根据新油安[1995]35号文件规定,阿舍买提赔偿损失的50%,即赔款1530元。
11、事故单位:
运输一队
事故时间:
1996年9月10日
事故地点:
试油处居民区一区
事故经过:
运输一队驾驶员周建国驾驶新J一05136号东风卡车,前往风南2井送班后返回试油处,当行驶至一区到自己家送菜,在一区驾车调头时,将一根8米水泥电杆撞断肇事.
事故原因:
驾驶不慎.
责任划分:
周建国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
周建国全部赔偿,更换一根电杆共计900元。
12、事故单位:
作业二队
事故时间:
96年11月6日
事故地点:
312国道4240公里处
事故经过:
作业二队驾驶员沈世康,驾驶新J-05060号铁马修井车由东疆返回试油处途中,当行驶至上述路段,在超越一辆27—2262号军用车时,修井车尾部右侧小滚筒挂军车大箱左前角,造成军车翻下公路,造成对方两人受伤的事故。
事故原因:
沈世康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责任划分:
沈世康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
3978.08元,根据新油安[95]35号文件规定,沈世康赔偿损失的50%赔款1989元,吊扣驾驶证、上岗证三个月。
13、事故单位:
运输三队
事故时间:
96年11月8日
事故地点:
新农湖与党校交叉路口处。
事故经过:
运输三队驾驶员李明江,驾驶新J-05015号815油罐车,由处前往小拐油田送压裂液,当行驶至上述路段,对面一辆采油三厂新J-05449号车因占道行驶,李明江避让向左侧打方向时,与对面来车相撞肇事。
事故原因:
对方占道行驶,李明江会车来减速靠右通行。
责任划分:
李明江负次要责任。
经济损失:
不够事故标准,由队上处理。
14、事故单位:
运输二队
事故时间:
1996年12月10日
事故地点:
312国道424公里+300米
事故经过:
运输二队驾驶员郭建平,驾驶新J-06869号丰田越野车,从乌市接人返回试油处途中,当行驶至上述路段,因跟车距离太近,在前方车制动停车的状况下,采取措施不及,撞在前车尾部发生追尾事故。
事故原因:
郭建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责任划分:
郭建平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
1553l元,根据新油安[95]35号文件规定,郭建平赔偿5830元。
15、事故单位:
运输三队
事故时间:
96年12月14日
事故地点:
试油处一区楼房
事故经过:
运输三队驾驶员加都拉提,驾驶新J-05183号五十玲翻斗车,给试油处一区楼房的花园倒土后在行驶过程中未放下翻斗,将通讯公司电话电缆线挂断。
事故原因:
工作完后未将翻斗放下,违章行驶。
责任划分:
加都拉提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由加都拉提全部自理,吊扣执照、上岗证三个月,罚款200元。
16、事故单位:
测井队
事故时间:
96年12月17日
事故地点:
玛湖至油田公路转弯处。
事故经过:
测井队驾驶员郑晓东,驾驶新J-05167号测井车,从玛湖工作完返回试油处途中,当行驶至上述路段,因左后转向灯不亮,被后面车撞其车尾部肇事。
事故原因:
尾部被车撞,未达成协议放走对方车辆
责任划分:
郑晓东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
不足100元,由队上处理
17、事故单位:
运输一队
事故时间:
96年12月19日。
事故地点:
大沙河油田公路13公里处。
事故经过:
运输一队驾驶员乌斯曼,驾驶新J-05143号东风翻斗车,从272煤矿拉煤返回试油处途中,行驶至大沙河油田公路十三公里处,因路面有原油,操作不当造成翻车事故。
事故原因:
路面有原油,操作不当。
责任划分:
乌斯曼负主要责任。
经济损失:
905.5元,根据新油安[95]35号文件规定,乌斯曼赔偿经济损失的35%,即赔款316.7元。
18、事故单位:
运输三队
事故时间:
96年12月19日18时
事故地点:
大沙河油田公路24公里处
事故经过:
运输三队驾驶员刘汉朝,驾驶新J-05014号T815油罐车与拉油工刘红香到百58井拉油,装油后拉油工刘红香未将油罐车放油闸门关紧,当行驶至上述路段时,油罐车的闸门开始漏油,车行至5.8公里时驾驶员刘汉朝发现后将车停下关紧闸门。
漏油事件发生后二人返回试油处未向队领导和处有关部门汇报。
造成当日19:
15分局地质录井公司驾驶员孙长伟,驾驶新J-04343号车行驶至漏油路面上翻车,致使驾驶员死亡,车上三人受伤,造成经济120435.8元。
事故原因分析:
拉油工刘红香工作责任心不强,驾驶员刘汉朝监督检查不严。
责任划分:
经裁决,拉油工刘红香负主要责任,驾驶员刘汉朝负次要责任。
经济损失:
120435.8元,根据新油安[95]35号文件规定按其责任,刘红香赔偿8558.00元,刘汉朝赔偿1963.48元。
二、生产事故
1、事故单位:
试油126队
事故时间:
1996年元月13日
事故地点:
126队基地
事故经过:
元月13日东江试油126队基地4栋住房,因留守看房的罗华文、李明升、金云华,在住房内没有人的情况下,没有将火关掉,保温温度过高造成4号、5号房烟筒处苇把着火,将3号、4号、5号房房顶烧塌。
事故原因:
烟囱与房顶隔热措施不规范,责任心不强,人离开没有关火。
2、事故单位:
试油129队
事故时间:
1996年3月5日
事故地点:
拐5井
经过简述:
129队职工唐胜华在拐5井试产时,因对60方试井罐保温温度过高,罐内原油汽化,汽化后的原油混合气体逸出罐外,在60方试井罐排气孔和量油孔处形成的油气层,与邻罐保温烟囱逸出的火星接触引起爆炸起火事故。
事故原因:
保温温度过高。
3、事故单位:
试油124队
事故时间:
1996年10月7日
事故地点:
陆7井
经过简述:
10月17日作业一队到试油124队管理的陆7井,准备将井架搬往夏69井时,发现井架第2节与第3节连接部位拉坏。
124队在陆7井使用井架上提油管时,井架拉坏没有上报有关部门。
事故原因:
124队在陆7井,使用井架上提油管时将井架拉坏。
4、事故单位:
130队、123队
事故时间:
1996年10月2日
事故地点:
玛006井
经过简述:
lO月29曰14时,和丰新G--52827号拉油车,在无拉油工的情况下,到试油130队管理的玛006井拉油,当时油井管理人员来到井,由驾驶员独自放油装车,在放油时驾驶员沿放油管线行走,将放油管线闸门处踩断,造成跑油事故。
事故原因:
l)油井管理人员未到井,无拉油工。
2)拉油驾驶员违章作业。
三、交通、生产伤亡事故
l、事故单位:
作业二队
事故时间:
1996年5月20日
事故地点:
拐2315井
经过筒述:
5月20日,作业二队操作手王力在拐2315井穿钢丝绳过程中,因地面钢丝绳有些乱,就和杜宁一起整理钢丝绳,当整理完活绳在滚筒缠绕8圈时,发现钢丝绳打扭,准备解扭的过程中,不慎被钢丝绳
咬住手套,将左手带进去造成王力左手食指末端截断伤。
事故原因:
施工时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事故单位:
运输二队。
事故时间:
1996年10月17日
事故地点:
石西油田公路63公里处
事故经过:
运输二队驾驶员赵东海,驾驶新J-04876号小五十玲客货车,前去石西指挥部值班,当行至上述路段,因下小雨路面滑,车速过快,减速时操作不当,产生横滑后下路基翻车,使调度员王世文受伤,诊断为:
眉弓撕裂伤,缝合24针。
事故原因:
雨天车速过快,操作不当。
3、事故单位:
试油129队
事故时间:
1996年11月19日
事故地点:
拐105井
经过简述:
11月19日,129队副队长吴德强,在拐105井开井恢复。
试油的过程中,因试产管线回压闸门没有打开,开井时憋压,吴德强开旁通低压闸门时违反操作规程,闸板飞出打在吴德强腹部。
事故原因:
在开闸门的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
4、事故单位:
试油13l队
事故时间:
1996年11月26日15时l5分
事故地点:
夏盐2井
经过简述:
11月26日lO时,由班长杨旭安带程刚、刘江在夏盐2井进行提铅印作业,工作至15时16分,队工程技术员陈建富由住地上夏盐2井了解提油管情况,由于液压钳不好用,刘江喊陈建富修理液压钳,当时程刚在1号岗位置,在没有摘除液压动力泵的情况下,陈建富用板手砸液压钳销子,因销子与钳底部销孔错位,陈建富板动液压钳操作手柄,以对准销子与钳底部销也的位置。
而此时程刚的右手正伸在液压钳内扶钳内牙板。
液压钳牙板转动,将程刚的右手卷入液压钳内。
陈建富在程刚右手卷入液压钳内后再次操作液压钳想将牙板退出,因操作失误将液压钳牙板再次旋转,造成程刚右手再次绞伤事故。
事故原因:
1)陈建富违反操作规程,缺乏安全知识。
2)程刚违反《试油工艺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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