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3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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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3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汇总
13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
13种常见的贸易术语
(一)工厂交货(EXW)
本术语英文为"EXWorks(...named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
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优缺点:
对于卖方的优势:
在exw条件下成交卖方承当责任最小,工作内容最少。
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劣势:
一般来说买方是不会提出这种贸易方式的。
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为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约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类货物的惯常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点中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和A7/B7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及由于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负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到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买方必须偿付卖方按照A2规定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货物将于何时何地交给买方处置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货物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无义务。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已受领货物的适当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通常无需包装)。
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包括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
A10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交货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出口和/或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要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费用。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Carrier(...namedplace)”,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
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FCA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要的海关手续。
FCA需要注意的问题:
1、风险转移问题
FCA贸易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3种贸易术语不同,风险转移不是以船舷为界,而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这不仅是在海运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下如此,即使在海洋运输方式下,卖方也是在将货物交给海运承运人时即算完成交货,风险就此转移。
但是,由于在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期完成交货义务,并实现风险的转移。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或由于买方的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其后的风险是否仍由卖方承担?
按《通则2000》的解释,如发生上述情况,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可见,对于FCA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界限问题不能简单化理解。
一般情况下,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是如果由于买方的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2、卖方交货义务问题
《通则2000》对FCA贸易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做了如下规定:
(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
同时又具体规定:
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若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以根据运输方式/或货物的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3、责任和费用问题
FCA贸易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的交货地点因采用的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有时须在出口国的内陆办理交货,如车站、机场或内河港口。
不论在何处交货,根据《通则2000》的解释,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内地省份的出口货物有一些不一定在装运港交货,而采取就地交货和交单结汇的做法会越来越多,为适应这一需要,FCA贸易术语的使用将逐渐增多。
按照FCA贸易术语成交,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的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
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按照FCA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费用的划分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但是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属于自己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担。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这一点与以前版本的内容相反,以前版本要求买方安排办理出口手续。
但是,如当事方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买卖双方的义务: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在买方指定的装货地点,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起,但以该项货物已划拨到合同项下,即明确保留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应缴纳的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按照A4规定交货时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由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装载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交至指定的船边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
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或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货物交接
买方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装运港起的货物运输合同,买方必须将其指定的船名、装货地点及交货时间等相关信息,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卖方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装货地点,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并及时通知买方。
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
如果买方所指派的船舶不能靠岸,卖方须雇用驳船或小艇将货物运至船边,并承担驳船费用,而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2.风险划分
FAS术语中,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以船边为界。
卖方承担货物交至船边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自此以后的一切风险。
所谓“船边”,FAS术语并未加以界定,但实务中一般是指船舶吊货机(winches)或其他装货索具(ship'Sloadingtackle)可触及的范围(withinthereachofvessel'Stackle)。
如果利用码头上的吊货起重机(crane)时,“船边”实际是指利用该设备进行装货的地点,即买方指定船边预定停靠码头岸边供装货的地方。
3.出口清关
《2000通则》规定由卖方承担货物出口报关相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这是考虑到《l990通则》的规定在实际操作时,会给买方带来诸多困难或不便。
因此,改由卖方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但是,如果当事方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4.FAS在不同国际惯例中的解释
根据《2000通则》,FAS术语仅适用于包括海运在内的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只能是装运港。
但是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下面简称《定义》)中,FAS是指交到运输工具的旁边,因此只有在FAS后加Vessel才表示“装运港船边交货”。
这就需要我们在同美国、加拿大等一些美洲国家进行业务往来时多加注意。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FreeonBoaro(...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于交货后充分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及支付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4)提交商业发票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自担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交付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5)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2.买方义务
(1)自费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并充分通知卖方有关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等相关信息;
(2)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接受单据、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及货物特定化后由于其过失所导致的风险和其他费用;
(4)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并支付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FOB术语下需要注意的问题:
1.货物交接
FOB术语下,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安排运输工具,卖方则需在指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
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其中包括未经卖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有权拒绝交货,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dead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仓储费(storage)。
若买方指定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因货未备妥而不能及时装运,则由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等。
以FOB交易时,卖方并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买方可能要求,或按商业习惯,而买方又未适时给予卖方相反指示,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
如在班轮运输中,其运费通常都按班轮运输同盟订立的标准计算运费,由买方和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差别不大,买方通常要求卖方订立运输合同。
在此情形下,卖方实际是作为买方代理人办理的运输,因此有关费用和风险仍由买方承担。
2.装船的概念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2000通则》规定,卖方必须按时将货物在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也就是说,风险以船舷为界,卖方所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起即转移给买方,这样,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都由卖方承担;而在起航前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然而,越过船舷也不是判断风险的唯一标准,还要考虑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产生的原因,若货物发生损失属偶然事件,则卖方不负责;若为必然事件,则卖方仍需负责。
此外,“船舷为界”界定的只是风险,它并不代表责任和费用的划分。
[实例]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玉米5000公吨。
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货物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浪过大,玉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品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市面差价损失。
这是风险承担问题。
显然,卖方在交付货物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品质是符合规定的,而货物最终抵达目的港时的品质降级,是由于运输途中的海浪过大造成的。
根据《2000通则》,FOB术语下,风险以船舷为转移,因此卖方并不需要承担该项损失,而应由买方来承担。
FOB的变形及装船费用的承担:
按FOB条件成交时,《2000通则》中只笼统规定了卖方要支付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但对于具体的理舱费和平舱费等由谁来承担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鉴于此,交易双方当事人往往采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即通过使用FOB的变形来明晰费用的分担。
常见的FOB变形及装船费用分担如下:
(1)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s)。
该条件下,装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由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承担,卖方则不负担相关费用。
(2)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
这是指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可,由买方负担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如果使用驳船,则驳船费应由卖方负担。
(3)FOB包括理舱费(FOBstowed)。
理舱是指将舱内的货物进行安置和整理,该变形要求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包括平舱费(FOBtrimmed)。
平舱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该变形要求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人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5)FOB包括理舱、平舱费(FOBstowedandtrimmed,FOBST)。
该条件下,卖方需要负责包括理舱、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以上是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运用的FOB术语变形。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FOB术语的变形,仅仅涉及买卖双方关于装船费用的承担,它并不改变风险的划分、交货地点及时间等。
而且,国际商会也未对各种变形作出硬性规定,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五)成本加运费(CFR或c&F)
本术语英文为“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shipment)”,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自费订立按通常条件、惯常航线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指定装运港的船上,并于交货后充分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及支付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4)提交商业发票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自担费用向买方提供表明货物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5)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2.买方义务
(1)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接受单据、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及货物特定化后由于其过失所导致的风险和其他费用;
(3)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并支付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使用CFR术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卖方的装运义务
CFR术语与FOB比较,有两项主要不同:
一为安排装运责任由买方转移至卖方;二为海运、内河航运运费的负担由买方转移至卖方。
在CFR项下,虽然由卖方负责安排装运并负担费用,但货物风险的转移界限却与FOB术语相同,以“船舷为界”。
对卖方租船的要求为:
卖方须自负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路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运输至指定的目的港。
2.卖方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虽然各术语下卖方在交货后都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