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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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3、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03〕48号)。
5、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2003〕31号)。
6、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03〕64号)。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起草制定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起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内部人员工作职责和人财物管理制度。
(五)负责对两分局、县执法局的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的督办、行政复议、工作考核等执法监督工作。
(六)统一指挥调度市局、分局、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业务工作,并对一些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七)负责市局、分局、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八)考核两分局执法领导班子,并按“市区提名、共同考核、市上审查、区上任免”的原则和程序,考核审批两分局领导成员。
(九)负责重大行政案件的备案和本系统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和本局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摘自《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天政办〔2003〕139号)。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法律(6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
机关
发布
时间
实施
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
部门
1
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12.26
1990.4.1
规划部门
2
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4.29
2000.9.1
环保部门
3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29
1997.3.1
环保部门
4
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5.11
1984.11.1
1996.5.15
环保部门
5
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0.28
2004.5.1
公安部门
6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8.28
2006.3.1
公安部门
行政法规(9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
机关
发布
时间
实施
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
部门
1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6.28
1992.8.1
建设部门
2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6.22
1992.8.1
建设部门
3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6.4
1996.10.1
建设部门
4
城乡集市贸易
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83.2.5
1983.2.5
工商部门
5
城乡个体工商户
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7.8.5
1987.9.1
工商部门
6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
2002.12.18
2003.3.1
工商部门
7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91.5.8
1991.7.1
环保部门
8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0.3.20
2000.3.20
环保部门
9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5.4.28
2005.5.1
公安部门
地方性法规(2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
机关
发布
时间
实施
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
部门
1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1.10.25
1991.10.25
1997.9.29
规划部门
2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
2005.11.25
2006.1.1
公安部门
部门规章(10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
机关
发布
时间
实施
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
部门
1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3.8.10
1993.9.1
建设部门
2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3.23
2005.6.1
建设部门
3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0.12.31
1991.1.1
建设部门
4
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2.26
2002.5.1
房管部门
5
城市道路照明
设施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2.11.30
1993.1.1
2001.9.4
建设部门
6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3.11.15
2004.2.1
规划部门
7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9.9
2002.11.1
规划部门
8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12.20
2006.3.1
规划部门
9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12.20
2006.3.1
规划部门
10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87.9.5
1987.9.5
1998.12.3
工商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1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
机关
发布
时间
实施
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
部门
1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4.3.29
2004.5.1
建设部门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处罚(61项)
1、随地吐痰、便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㈠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乱扔果皮、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㈠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意抛弃动物尸体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㈣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在市场外乱摆摊点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乱丢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㈣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公园、广场及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8、在临街建筑物阳台、屋顶及墙体吊挂、晾晒、堆放物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㈢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在临街建筑物墙上安装空调、遮阳棚未保持其安全完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0、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设施、树木上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1、清洗修理车辆、收购废弃物造成污水外流或向外散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临街经营者进行店外经营或乱吊乱挂物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3、未疏通、清掏厕所、化粪池,致使污物外溢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㈤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14、对清掏的粪便未密闭运输或未倒在指定场所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㈣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15、擅自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设施或进行占道作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㈡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6、在公共场地堆放、搭建的设施在规定期限内未清理和拆除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对临街建筑物阴、阳台进行外延展性装修,侵占公共空间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擅自或不按规定举办宣传活动、组织贸易、早市、夜市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9、擅自设置公用设施或设施污损、丢失未及时维修添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临街建筑物外观破损、色彩剥浊不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1、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或未按批准的要求、限期设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㈠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2、户外广告牌等各类牌匾外形不洁未及时维修、油饰、拆除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3、擅自在树木、设施和建筑物上刻画、喷涂及张贴广告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㈡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24、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标准履行清扫保洁义务或垃圾日产日清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㈤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5、餐厨垃圾未按规定处置或直接倒入下水道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6、市场管理单位未保持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㈤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设置标准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变更和阻碍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建废弃物收集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未经主管部门验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1、临街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㈦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2、施工期间,未及时清运垃圾渣土造成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㈦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及围栏、厕所等垃圾收集设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㈦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4、商业、医疗、旅游景点未按规定配建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5、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其用途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㈢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6、虽经批准但未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补建环卫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7、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8、车辆运输流体、散体货物未采取措施或造成泄漏、遗撒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㈥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9、车容明显不洁,带泥行使,污染路面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0、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
处罚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