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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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面积(㎡)

建设单位

结构、层数

施工企业

注册建造师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理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勘察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工程重大危险点(源)

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工程建设中各参建单位承诺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2、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3、定期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4、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5、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二)监理单位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

       3、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4、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5、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向监督机构报告。

(三)施工单位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2、建立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5、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控办法;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批;

      7、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8、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9、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0、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1、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12、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3、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实体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14、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

文明施工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本项目工程建设中承诺严格执行以下施工措施:

(一)工地围挡建设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施工,并采用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

(二)工地进出口及道路设置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处应设置大门,大门应牢固美观,大门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出入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牌图。

2、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

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混凝土强度不少于C20,浇筑厚度不小于200mm,道路宽度不少于3.5米,并满足消防及车辆安全行驶要求。

3、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门卫,严格履行门卫制度,进出车辆、人员必须登记,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车辆运输及冲洗设施配置

1、施工现场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同时配备高压冲洗设备,明确专人负责冲洗保洁。

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

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2、工地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鼓励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3、施工现场确实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经相应监管机构核查批准,并在出入口采取铺设钢板、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确保出场车辆不污染城市道路。

4、进出工地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运载货物,无牌无证、未保险、拼装改装、超载、超限等违法施工车辆不得出入施工工地。

(四)降尘作业措施

1、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码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当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措施。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

2、建筑工地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时,应在有防泄尘性的房室内实施。

进行钻孔、凿槽、开挖路面、拆除构筑物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湿作法方式进行降尘。

施工现场的浮土必须及时湿水清扫。

3、房屋建筑及拆除施工中,凡作业面高度大于2m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建筑物外立面使用阻燃式密目安全网防护,防护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m。

悬挑式脚手架、整体提升式升降脚手架的最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封闭,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

4、土方开挖工地、拆除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施工时应配备喷洒或雾化降尘车辆,专人负责喷洒降尘,施工中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雾化降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当牢固可靠。

5、施工现场内裸露土石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

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6、遇空气质量严重污染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不得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建设单位(公章)施工企业(公章)监理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注册建造师:

项目总监理:

(执业印章)(执业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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