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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议书的生效

关于协议书的生效

篇一:

合同生效  有九种情形: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记录、批准手续的,自手续完备时生效。

  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绩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绩时失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4、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有效。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没必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能够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劳,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7、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八、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明白或应当明白其超越权限的之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九、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篇二: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在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但其实,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许诺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达到合意,即两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到了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取得确信性评判,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劳,即合同产生法律效劳。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紧密相连而又截然不同的制度。

咱们能够从合同法与民法中看出这二者之间存在的联系。

第一,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不是存在的问题。

若是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的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等问题。

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第二,合同成立后不必然就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不是生效,要紧分为几种情形:

①大多数合同成当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同一时刻;②合同成立后并非当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记录等手续后才生效。

③合同成立后并非当即生效,生效时刻要视所附期限于何时到来,即附延缓期限的合同。

④合同成立后并非当即生效,可否生效要视所附条件可否实现而定,即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⑤合同成立后效劳处于悬空状态,可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可否取得补正,即效劳待定的合同。

⑥合同成立后永久不生效,也即无效合同。

再者,若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记录手续才生效的,那么现在批准、记录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但应注意的是,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记录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最后,合同的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全然标志,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任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违约责任范围。

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背义务才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背并应负违约责任。

  在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保险法》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技术引进合同治理条例》只规定合同的生效。

这种相当混乱的熟悉一样也反映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因此,不能把成立与生效混淆起来,要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规那么和判定标准,对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错误熟悉,要进行认真分析加以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集中体此刻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偏重于合同效劳的时刻方面的问题;而合同“有效”那么是指具有法律效劳,偏重于合同效劳的定性方面的问题,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组成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

订约主体存在两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  人就和他的要紧条款达到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实,那么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要紧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必需具有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二,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大体上取决于当事人两边的意志,表现的是合同自由  原那么,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说明当事人两边就已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而合同可否生效取决于是不是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表现的是合同遵法原那么,合同生效  的意义在于说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法律的强制保障,

  第三,作用的时期不同。

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两边通过协商达到一致协议,合同内容所  反映的当事人两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明确,而合同生效说明合同已取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时期的终止,而合同生效说明合同履行时期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四,责任形式不同。

(本文来自:

WWW.xiaocaoFanwEn.cOM小草范文网:

关于协议书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若是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确实是缔约过失责任。

而合同  的生效,若是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确实是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补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五,补偿范围不同。

合同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补偿范围只限于信任利益的损失,且仅限  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而合同生效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蒙受的全数损失。

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另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分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表现契约自由与国家(法律)干与相结合的现代合同法精神。

独立合同成立的概念使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相区分能更好地反映现代合同法的精神。

也能使我国合同法与国际合同法更好地衔接。

  

(二)表现合同法的特点,有利于保证合同的真正实现。

因此,合同作为财产互换的法律形式,合意是其实现的全然。

从此意义上说,作为保证合同交易快捷和平安的合同法确立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成立的概念,具有保证合同真正实现的本质意义。

而合同生效那么是合同实现的法律保障,是合同的补充。

  (三)为设立效劳待定合同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效劳待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处于待定实施时期。

现在期合同的权利为期待权,合同义务是附条件义务。

由于期待权也是一种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用不合法手腕侵害之。

成立与生效制度,实质上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关系的调整。

民法一方面出于技术因素的考虑,给予行为人通过意思自治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最典型的是合同关系)的权利,意思自治具有创设法律关系的功能。

另一方面,又通过民法中的强行法及公法的强行性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内容、范围作法律上的限制,这种限制最终通过生效规那么对法律行为效劳的确认来实现。

通过生效、无效、效劳未定的确认,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纳入国家意志认可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取得平稳,从而增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进行。

因此,不管是在理论上,仍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上,都不能把成立与生效混淆起来。

篇三:

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设计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及与契约流程设计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指当事人两边就某一问题达到意思上的一致。

  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合同应该于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成立。

实务中,由于存在加费承保、附条件承保等情形。

故依照合同法,合同成立的时刻并非局限于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时刻,还应该包括保险人作出承保决定后,投保人同意承保决定的时刻。

  为幸免上述矛盾,同时联系保险法保险合同订立应该采纳书面形式的要求。

拟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成立的时刻: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  二、合同生效的概念:

指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因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法律效劳。

合  同生效后,合同两边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以后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法律无规定或合同无约定的情形下,合同成当即生效。

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时,自相关条件成绩时合同生效。

保险法未规定投保人交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同时规定了人身险的保险费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言下之意,交纳保险费虽为投保人的合同义务,但该义务并无法律上的保障。

因此,将交保费约定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可达到两边权利义务的平稳。

  生效日的约定和约定交保险费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使得保险合同成为附条件(交保费)和附期限(生效日)生效的合同。

此符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劳能够约定附条件”(此处的“条件”应明白得为包括条件和期限的广义条件)。

  鉴于以上,同时联系约定生效日的方式,拟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中明确约定:

“投保人依照约定的时刻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三、契约流程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生效日的约定第一是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通过投保书提出,故在投保书中应注意提示投保人:

合同只有在交纳保险费后才依照约定日生效。

  二、由于是不是承保取决于保险人,易于形成对投保人不公平的错觉。

故保险人应该就何时回答投保人的投保申请给出许诺。

  3、

投保时约定(可在投保单证中说明)一个交费期间,明确说明投保人只有在该期间内交纳保险费,合同才从约定的生效日起生效。

不然,视为投保人撤回投保。

  张绍阳  XX-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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