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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加拿大环境保护法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
发布日期:
2005-12-08
第三十六届国会第一次会议
46—47—48伊丽沙白二世,1997—98—99年
法
法案C—32
本法是关于污染预防、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一部法律,其目的在于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宣言
在此仅宣布,保护环境是加拿大人民福利的基础,本法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污染预防以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前言
鉴于加拿大政府寻求达到可持续发展,而这有赖于生态性地有效利用自然的、社会的和经济的资源,以及政府和私人实体在作出所有决定时,认可将环境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因素综合予以考虑的必要性;
鉴于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污染预防,将其作为一个国家目标和达到保护环境的优先途径;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有必要实际消除那些存在持久性的和生物聚积性的有毒物质;如果污染物质和废弃物排放进入环境是不可能被防止的,有必要对它们予以控制和管理;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生态系统途径的重要性;
鉴于加拿大政府决意继续展示其在确定环境标准、生态系统目标、环境质量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方面的国家领导能力;
鉴于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预防原则,一旦出现严重的危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不得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加拿大境内的所有政府具有的权力使得他们能够保护环境,认可所有政府所面对的环境问题可以通过合作解决获益;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通过与各省、地区和土著人民的合作,以尽力达到所有加拿大人民的最高环境质量水平和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有毒物质在环境中存在的风险成为国家关心的问题;有毒物质一旦进入到环境就不可能一直包含在某一地理区划内;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在作出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相关的决定的过程中,科学所扮演的整体角色如同传统的土著居民的知识所扮演的角色,并且认可应当在该过程中考虑这种环境的或健康的风险和社会的、经济的和技术的问题;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与有毒物质、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质相关的使用者和生产者的责任,并且已经采用“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鉴于加拿大政府承诺,确保其以一定方式在联邦的和土著的土地上实施的经营和活动,与污染预防和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原则相一致;
鉴于加拿大政府将致力于通过污染预防排除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对使用和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进行控制和管理,以及实际消除持久性的和生物聚积性的有毒物质时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的风险;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识到通过确保安全和有效地使用生物技术以保护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环境,以及保护人类健康的必要性;
以及鉴于加拿大政府必须能够履行环境方面的国际义务。
因此,现在以女王陛下的名义,经由加拿大上议院和众议院的建议和批准,制定本法如下:
简略标题
简略标题
第1条本法可以简称为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
行政义务
加拿大政府的义务
第2条在本法的执行中,加拿大政府除应当遵守加拿大宪法和法律,依据第1.1款,还应当:
1.用某种方式行使其权利,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应当用预防原则,但一旦发生严重风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少完全科学确定性,将不能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促进和加强可实施的污染防治方法;
1.1采取预防的和救济的措施,以保护、提高和恢复环境;
2.在作出社会和经济的决定时,考虑到保护环境的必要性;
3.实现考虑到生态系统的、独特的和基本的特性的生态系统途径;
4.为保护环境致力于与各政府合作行动;
5.鼓励加拿大人民参与对环境有影响的决策过程;
6.促进由加拿大人民保护环境;
7.确定全国一致的环境质量标准;
8.向加拿大人民提供加拿大环境状况的信息;
9.应当用包括传统的土著居民的知识、科学和技术在内的知识,来确认和解决环境问题;
10.保护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环境,保护人类健康,以防使用和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的风险;
10.1通过确保安全和有效的使用生物技术,保护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环境,保护人类健康;
11.致力于迅速和坚持不懈行动,以评估在加拿大境内现存的或新出现的那些物质是否为有毒物质或可能成为有毒物质;以及评估这类物质给环境、人类生命和健康造成的风险;
12.致力于为加拿大全国达到最高环境质量水准的目的而达成关于政府间的协议和协约意向的行动;
13.在合理可能的程度上,确保以一种补充方式提出所有领域内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的联邦规章,以避免重复,并且提供有效的和广泛的保护;
14.致力于行使其权力,以要求用协调方式提供信息;
15.以一种公正的、可预期的和一致的方式适用和执行本法。
考虑加拿大政府在依据第1款第1.1项规定采取任何措施前,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第1.1款)
1.由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人类和生态的短期和长期利益;
2.由上述措施导致的积极经济影响,包括那些由健康的、环境的和技术的进步及创新导致的成本节约;
3.从措施中产生的任何其他利益。
不受限制的行为
本条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可以阻止那些为了本法的目的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时所采取的任何行为。
解释
定义
第3条本款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法。
“土著政府”
“土著政府”是指依据以加拿大名义的女王陛下和土著人民之间达成的协议建立的或据此进行运作的统治机关,该统治机关被授权制定涉及以下内容的法律:
1.环境的保护;
2.为第7章第5分章的目的而进行的交通工具或发动机的登记。
“土著的土地”
“土著的土地”是指:
1.受印第安法律约束的保留地、抛弃地和为某区域的使用及获益而保留出的所有其他土地;
2.包括任何水体在内的土地。
该土地受加拿大政府和土著人民之间达成的广泛或具体主张的协议,或者自治政府协议的约束;
3.在第1项中或第2项中提到的,土地之上的和地表之下的空气和所有大气层。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一定状况下的大气,由于大气中整体或部分的存在着某—物质,导致直接的或间接的下列情形:
1.危及人类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2.妨碍对生命和财产的正常享受;
3.危及动物生命的健康;
4.引起对植物生命或对财产的损害;
5.对生态系统造成退化或改变,或者构成退化或改变过程的一部分,以致有害于人类、动物或植物对生态系统的利用。
“分析员”
“分析员”是指依据第217条第1款规定,任命为分析员的某人或某一类人中的一名成员。
“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生物有机体中的多样性,但不限于前述定义的一般性。
包括陆地的、海洋的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和它们共同形成的生态复杂性的一部分,以及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生物技术”
“生物技术”是指在直接、间接利用生物体或生物体的部分或生物体的产品的自然或改变的形式时,其应用科学和工程。
“物质的种类”
“物质的种类”是指任何下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质:
1.含有相同的化学构成成分;
2.具有相似的物理—化学的性质或毒理学性质;
3.为了第68条、第70条和第71条的目的,具有相似的使用类型。
“委员会”
“委员会”是指依据第6条规定建立的国家咨询委员会。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是指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和它们的无生命环境作为一个生态单位交互作用形成的一个动态复合体。
“执行官”
“执行官”是指依据第217条规定被任命为执行官的某人或某一类人中的一名成员。
“环境”
“环境”是指地球的组成成分,包括:
1.大气、土地和水;
2.所有大气层;
3.所有的有机物质、无机物质和生物体;
4.互相影响的自然系统,包括第1项至第3项所提到的成分。
“环境紧急事件”
“环境紧急事件”具有第八章所表达的特定含义。
“环境质量”
“环境质量”包含生态系统的健康。
“环境登记处”
“环境登记处”是指依据第12条规定建立的登记处。
“联邦土地”
“联邦土地”是指下列各项:
1.土地,包括属于以加拿大名义的女王陛下或以加拿大名义的女王陛下有权处置的任何水体;以及在土地之上和土地表层之下的大气和所有大气层。
2.下列的土地和区域:
(1)依据海洋法确定的加拿大的内水,包括这些水域之下的海床和底土,以及这些水域之上的领空;
(2)依据海洋法确定的加拿大的领海,包括在领海之下的海床和底土,以及在领海之上的大气和所有大气层。
“联邦机构”
“联邦机构”是指下列各项:
1.加拿大政府的一个部门;
2.加拿大政府的一个机构,或者依据、按照议会法案建立的其他实体,他们通过加拿大王国的有权部长就管理的事务向议会最终负责;
3.依据财政管理法第83条第1款定义的王室法人;
4.联邦事业。
“联邦事业”
“联邦事业”是指在议会法律授权范围内的任何事业,包括,但是不限于下列各项:
1.无论是在内陆还是在海上,为水上运输和海上运输经营或与其有关的事业,包括经营船舶和用船舶运输;
2,省与省之间相连的或超越一省范围的铁路、运河、电报或其他事业;
3.一省与其他省之间相连的或延伸超越一省范围的船舶航线;
4.在省际之间或在任一省与加拿大之外的其他国家之间的轮渡;
5.空港、航空器和商业航空服务:
6.广播事业;
7.银行;
8.尽管其整体位于一省之内,在其建立之前或之后,被议会宣布为了加拿大的一般利益或在两个、两个以上省份的利益的某一事业;
9.各省立法机构的排他性法律授权范围之外的事业。
“燃料”
“燃料”是指为产生能量而被燃烧或氧化的任何形式的物质。
“政府”
“政府”是指一省的政府或一个地区的政府,或者一个土著政府。
“部长”
“部长”是指环境部长。
“加拿大境内的转运”或“加拿大境内的运输”
“加拿大境内的转运”或“加拿大境内的运输”是指省与省之间的转运或运输。
“污染预防”
“污染预防”是指利用加工、实验、原料、产品、物质或能量以避免或减少污染物质和废弃物的产生,以及减少对环境或人类健康的全部风险。
“规定”
“规定”是指依据本法制定的规章。
“省”,
“省”包括一定地区。
“排放”
“排放”包括放出、喷射、注射、接种、抛弃、堆积、溢出、漏出、渗露、倾泄、放射、倒空、抛掷、倾倒、放置和用尽。
“出售”
“出售”包括为出售、租赁发出要纹,为出售、租赁而占有,为出售、租赁交付。
“物质”
“物质”是指任何可区分种类的有机物质或无机物质,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以及包括下列各项:
1.任何能够扩散到环境中的物质,或者在环境中被转化形式后能够扩散到环境中的任何物质,或者在环境中能够引起这种转化的任何物质;
2.任何元素或自由的活性基;
3.自然产生的,或者是作为化学反应结果的特定分子形态组成元素的任何化合物;
4.自然产生的,或者是作为化学反应结果的不同分子的复杂化合物,但是实际上不是单个要素简单结合形成的;而且,除了为第66条、第80条至第89条和第104条至第115条的目的,包括:
5.任何混合物,指多种物质的结合,而不是某一物质自身的产物,这区别于化合的物质;
6.任何制造项目,在制造期间被制造成一种特定的物理形状或图案,并为其最后使用的目的,其某一种或多种功能整体上或部分上依赖于它的形状或图案;
7.任何有生命的物质,或者任何不同分子组成的复杂化合物,其中被包含在任何工业、事业或活动中产生的流出物、排放物或废弃物中。
“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符合当代人的发展需求,又不损及符合后代人的发展需求的能力的发展。
“瞬时反应介质”.
“瞬时反应介质”是指在某一化学反应过程中形成的或消灭的某一物质。
“通过”
“通过”,是指除为第139条和第155条的目的,通过某一国家的某一地区,但该国既不是运转的始发地国,又不是运转的目的地国的国际越境运输的一部分。
“事业”
“事业”包括商业。
“部长”和“任何一个部长”的涵义
本法中使用的“部长”一词,指的是环境部长和卫生部长,本法中使用的
“任何一个部长”的表述,指的是或是环境部长,或是卫生部长。
物质的种类
为本法的目的,除了第1款,“物质”包括一类物质。
土著的权利
第4条为进一步确定,本法中的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为废除或毁损1982年宪法第35节所认可和主张的为加拿大土著居民现有的土著的权利或协议权利提供的保护。
女王陛下
对女王陛下有约束力
第5条本法对依加拿大或加拿大某一省名义的女王陛下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行政部门
咨询委员会
国家咨询委员会
第6条为使国家行动能够对影响环境的问题得到实施和采取协作行动的目的,以及为避免政府间的管理活动重复的目的,部长应当建立一个国家咨询委员会行使下列权利:
1.在依据第93条第1款规定制定被提议的规章方面,向部长提出建议;
2.为管理有毒物质,对政府间合作、协调的途径向部长提出建议;
3.在对加拿大政府和其他政府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并于本法相关的其他环境问题上,向部长提出建议。
预防原则
在提出它的忠告与建议时,委员会应当使用预防原则(第1.1款)。
委员会的组成
委员会应当由下列成员组成:
1.每一位部长的一位代表。
2.每个省政府的一位代表。
3.依据第3款,在下列地区基础上应当选出不多于6名的土著政府的代表:
(1)代表所有的土著政府的一位代表,除了在新纽芬兰岛、爱德华王子岛、诺华斯科第亚、新不伦瑞克的因纽特人;
(2)代表所有的土著政府的一位代表,除了在魁北克的因纽特人;
(3)代表所有的土著政府的一位代表.除了在安大略省的因纽特人;
(4)代表所有的土著政府的一位代表,除了在马尼托巴、萨斯咯彻温省、阿尔贝托、西北地区和努拿胡特的因纽特人;
(5)代表所有的土著政府的一位代表,除了在英属哥伦比亚和育空地区的因纽特人;
(6)代表所有的因纽特人的土著政府的一位代表。
省的代表
每一省的政府的代表应当由该省选出。
(第2.1款)
土著的代表
依据第3款,土著政府的代表应当由他或她代表的土著政府选出。
(第2.2款)
因纽特人的土著代表
依据第3款,因纽特人的土著政府的代表应当由这些政府选出。
(第2.3款)
没有土著政府时
如果一个地区没有第2款第3项第1目至第6目所提到的因纽特人士著政府或土著政府,该地区的因纽特人或土著人的代表,在这种情形下,可以依依据第4款规定制定的规章选出。
规章
部长可以依据第3款的规定制定有关选举代表的方式的规章。
部的咨询委员会
第7条为依据本法履行他们的职责的目的,部长和任何一个部长可以有下列职权:
1.建立一个向部长或任何一个部长报告的咨询委员会;
2.指定该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该委员会即将履行这些职责的方式。
公布报告
依据第1款规定建立的委员会的报告,包括它的建议和建议的原因,应当被公布。
各种委员会的报告
第8条依据第342条要求,部长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包括咨询委员会的活动报告和依据第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建立的其他委员会的活动报告。
关于执行的协议
协议的磋商
第9条部长可以就有关本法的执行与政府或土著人民进行协议磋商。
达成的协议的公布
部长应当在协议达成之前,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依据第1款达成的协议或发出生效的通知。
评论或异议
依据第2款规定协议公布或发出生效通知后60天内,任何人可以向部长提出评论或提交异议的通知。
部长结论的公布
在第3款提到的60天期间结束之后,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一份总结评论或异议通知是如何处理的报告,或者公布一份该报告的生效通知。
达成协议
依据第4款规定公布报告和通知后,部长可以在委员会主席的批准下,与某一政府或土著人民达成有关本法执行的协议;委员会主席可以在批准中具体说明依据的条款和情形,同意修改协议。
最后协议的公布
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依据第5款规定达成的任何协议或发出生效的通知。
终止
依据第5款规定制定的协议自其生效之日起5年后终止,或者由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当事人至少3个月通知后可以被提前终止。
年度报告部长应当在第342条规定要求的年度报告中包括依据第5款制定的协议规定的有关本法执行的报告。
不受协议限制的行为
依据本条制定的协议不应当限制或约束部长认为为管理和执行本法所必须实施的行为,包括检查或调查行为。
有关同等规定的协议
不适用规章
第10条除了涉及以加拿大名义的女王陛下外,依据第93条第1款、第200条第1款或第209条第1款、第2款制定的规章的规定,在某一政府管辖范围内不适用,这是由于依据第3款规定生效的一项命令宣布该规定在该管辖范围内不适用。
不适用规章
除了涉及联邦资源外,依据第167条或第177条规定制定的规章的规定,在某一政府管辖范围内不适用,这是由于依据第3款规定制定的生效的一项命令宣布该规定在该管辖范围内不适用。
同等规定的宣布
依据第4款、第5款和第6款,当部长和某一政府以书面形式同意,依据可适用于该政府管辖范围的法律规定有下列生效情形时:
1.与依据第1款中或第2款中提到的规定制定的规章是相当的条款;
2.与依据环境立法的权限规定的、为调查所指控的犯法行为的第17条至第20条是相似的条款,在部长的建议下,委员会主席可以制作一项命令,宣布依据该政府管辖范围的规定;规章的规定不适用于某一地区。
公布协议
部长应当在第3款提到的任何协议达成之前,或者发出生效通知前,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该协议。
评论或异议
依据第4款规定,协议公布后或通知协议生效后60天内,任何人可以向部长提出评论或提交异议的通知。
部长结论的公布在第5款中提到的60天期间结束之后,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众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一份总结评论或异议通知是如何处理的报告,或者公布一份该报告的生效通知。
最后协议的公布
部长应当在第3款中提到的任何协议达成之后在加拿大政府公告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该协议或发出协议生效通知。
终止
依据第3款规定制定的协议自其生效之日起5年后终止,或者在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当事人通知至少3个月后可以被提前终止。
命令的撤回
如果第3款提到的协议终止或被终止,在部长的建议下,委员会主席可以撤回依据该款规定制定的一项命令。
向议会报告
部长应当在第342条要求的年度报告中包括一份关于本条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公众参与
解释
“环境保护活动”的定义
第11条在本部分中,“环境保护活动”是指依据第22条规定的活动。
环境登记
环境登记的建立
第12条依据本法规定,为方便获得与事件有关的文件,部长应当建立一种登记,称为环境登记。
环境登记的内容
第13条环境登记应当包含通知和部长公布的其他文件,或者部长制定的可供公布的其他文件,而且依据获得信息法和隐私法应当也包括下列各项:
1.异议的通知和依据本法规定同意批准的通知;
2.全部政策的副本和依据本法规定制定的被提议的所有规章或所有命令的副本;
3.由部长提交给法院的与任何环境保护活动有关的文件副本。
环境登记的形式和方式
部长可以决定环境登记的形式、环境登记如何被保存和如何使用环境登记处所提供的信息。
从民事诉讼程序或起诉来保护
第14条尽管有议会的任何其他法律,对第2款提及的任何人善意的全部或部分披露环境登记的通知、其他文件或它的披露的任何结果,不得提起民事的或是刑事的诉讼。
受到保护的人
不得对其提起诉讼程序的人是:
以加拿大名义的女王陛下、部长、代表部长的任何人或受部长指令的任何人。
其他章中的权利
增加的权利
第15条本章赋予的权利,除了要求在优先物质名录中增加某一物质的权利之外,还有依据第1章、第5章、第7章和第11章规定的提交异议通知的权利和依据第5章、第7章和第11章规定要求依据第333条规定建立一个复审委员会的权利。
自愿报告
自愿报告
第16条如果某人知道依据本法规定的犯罪或有合理可能知道依据本法规定的实施犯罪的事实,但是依据本法规定该人没有被要求报告该事件,该人可以向执行官或任何依据本法规定制作报告的人报告与犯罪或可能的犯罪相关的任何信息。
要求保密
制作报告的人可以要求不予披露他们的身份和可以合理预见可能暴露他们身份的信息。
要求保密
任何人不得披露或引起泄露依据第2条规定作出请求的人的身份,或者可以合理预见可能泄露他们身份的任何信息,除非该人以书面形式授权披露。
雇员保护
尽管有任何议会其他法律,雇主仍然不得以下列理由开除、暂停、降职、惩罚、骚扰雇员或采取其他不利于雇员的行为,或者否认某一雇员在雇佣中的利益:
1.该雇员曾经依据第1款规定制作了一个报告;
2.该雇员基于善意的和在合理信念基础上行为,拒绝做任何依据本法规定为犯罪的事情的,或者表明拒绝做依据本法规定为犯罪的事情的意图;
3.该雇员基于善意的和在合理信念基础上行为,已经做了依据本法规定要求应当做的事情,或者已经表明依照、依据本法要求应当做某事的意图。
犯罪调查
申请部长调查
第17条在加拿大居住,并且至少18岁以上的个人,可以向部长申请,要求调查该人宣称已经发生的、依据本法规定的犯罪。
附声明的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一个郑重的主张或声明:
1.声明申请者的名称和地址;
2.声明申请者至少已经18岁,并且为加拿大居民;
3.声明所指控的犯罪的性质和所指控的已经违反本法或规章,或者做过违反本法或规章的事情的每一个人的名称;
4.包含着一份支持申请者主张的证据的简要声明。
格式
部长可以规定依据本条规定要求制作的申请的格式。
部长的调查
第18条部长应当在收到申请20天内开出收据,还应当调查部长认为为确定与所谓的犯罪相关的事实所必要的所有问题。
进展报告
第19条在开出申请收据后,部长应当每隔90天向申请者报告部长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调查和行动的进展,部长还应当在报告中包括要求完成调查或执行行动大致所需要的时间,但是,如果调查在90天结束之前被停止,那么不要求做出报告。
部长可以向加拿大检察总长提供证据
第20条在调查的任何阶段,由于考虑到依据本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依据本法规定的某一犯罪,以及由于检察总长可能想要采取任何行动的原因,部长可以向加拿大检察总长提供任何文件或其他证据。
停止调查
第21条部长可以停止调查,如果部长认为在下列情形下:
1.所谓的犯罪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2.调查没有证实所指控的犯罪。
报告
如果该调查被停止,部长应当做如下工作:
1.准备一份书面形式的报告,陈述在调查期间获得信息和声明调查被停止的原因;
2.向申请者发送该报告的一份副本和其行为被调查的任何人发送该报告的一份副本。
向其行为被调查的人发送该报告的一份副本时,必须不披漏申请者的名称、地址或关他们的其他任何个人信息。
环境保护诉讼
个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第22条已经申请要求调查的个人可以提起环境保护诉讼,如果在下列情况下:
1.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部长未能指导一项调查和报告;
2.部长对调查的反应是不合理的。
诉讼的性质
诉讼可以向任何有法定资格管辖的法院提起,以对抗从事下列依据本规定为犯罪的人:
1.在调查申请中被声称为犯罪的;
2.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
可以主张的救济
在诉讼中,个人可以主张以下任一的或所有的事项:
1.一份宣告令;
2.一项命令,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