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合同201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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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合同2010-1-5.doc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地址:

设计人:

地址: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暂定名)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具体以发包人指定位置、指定范围为准。

3.其他详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

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

投资

(万元)

设计费

单价

(元/M2)

估算

设计费

(万元)

层数

建筑

面积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

16

说明

设计人承担本项目的规划、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通风空调和人防专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最终的竣工图,并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技术人员的现场服务。

不包括智能化及与智能化相关的弱电系统设计、二次装修设计,但需要设计人进行设计配合的,设计人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4.设计费用

1)本合同项目总价款暂估算为人民币元整(即元),单价为每平方16元(含税)。

实际建筑面积按施工图核定,在单价不变情况计算实际费用总价,多退少补。

2)此费用包括与本项目有关的邮件速递、传真、电子邮件及电话费(含长途电话费)。

3)此费用包括设计人提供设计服务需要向有关部门申报及缴纳的税费(不包括报建、图纸审查等费用)。

4)此费用为含税大包干价,包括对图纸的修改、技术人员的现场服务费用等。

5)本合同项目设计施工工程招标成功后,设计人应无条件向经发包人选定的中标施工单位提供协助、现场指导及方案解释等工作,直至设计人所设计项目全部完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且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5.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付费

10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付费

25

基础施工图审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

第四次付费

35

全部专业施工图审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

第五次付费

10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

1)设计人应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合理进行评估,并如实向发包人书面提交进度报告,经发包人核实并书面确认已完成设计的工作且符合付款条件时,发包人按各阶段的约定支付。

2)设计人在向发包人申请付款时,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请款申请并遵守发包人的财务管理制度,设计人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相应金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若设计人未能按约定提交付款申请、发票等,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3)在该项目设计的各阶段若产生加晒图纸的费用,则加晒图纸按照折合A0每张9元计,设计人应书面统计并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在支付各阶段费用时一并支付给设计人。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任务书

1

本合同签订时

2

项目立项文件

1

本合同签订时

3

规划要点

1

本合同签订时

4

用地红线图及地形图

1

本合同签订时

5

各阶段报建批复文件

1

各阶段报建

批复后3日内

6

地质勘察报告

1

初步设计前

7

电力、通讯线路进线方位及条件

1

设计人到该专业部门咨询

发包人协调

8

给排水管路接点及技术参数

1

设计人到该专业部门咨询

发包人协调

9

政府各部门有关消防、环保、防疫等批复文件

1

设计人到该专业部门咨询

发包人协调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规划方案

单体建筑方案

2

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

2

规划报建图

(五图一书)

4

方案经发包人书面确定后10天内

3

建筑单体报建图

4

规划报建批复后10天内

4

初步设计文件

8

建筑单体报建批复后20天内

5

±0.00以下施工图

8

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后10天内

6

±0.00以上施工图

8

±0.00以下施工图审查通过后30天内

7

竣工图

8

结构封顶后30天提交建筑、结构图,全部竣工后30天提交机电、给排水等、建筑最终竣工图。

备注:

1.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如由于发包人对发包人已经确认的图纸进行重大变更的,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按照发包人确认图纸的时间进行变更,设计图纸实际完成的时间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2.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设计人负责提供二个建筑方案。

如发包人需提供超过二个方案时,则从第三个方案开始每个方案收取制作费用贰万元。

3.设计人提交设计图纸后,发包人应尽快与市建委指定的负责施工图审查的设计院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并备齐施工图审查所需之各项批文。

设计人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受案后40个日历天内通过施工图审查。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发包人权利义务

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设计人如果能够做到,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

4)发包人为设计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2.设计人权利义务:

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3)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最终竣工图,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付。

4)结构设计需满足每平米钢筋含量在公斤内。

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承担赔偿责任。

7)发包人认为涉及设计方须派员参加的相关会议,经发包人提前24小时通知设计方,设计人应派相关人员按时到场参加;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设计人进行现场服务,如施工现场遇到紧急问题需要处理,则设计人应在1小时内派合适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进行技术处理。

8)设计人保证其具有承接本合同项目的相应资质,因资质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概由设计方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9)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留驻(5天以上,含5天)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0)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可另收工本费。

11)本工程任何具体设计内容,应当注明使用材料或工艺的技术参数(如规格、型号、性能等),且符合该参数要求的供应商或施工单位有三家以上且具备可比性,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

12)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3)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分派或转让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14)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需要做局部调整,且该调整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设计人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必须执行并且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出具变更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所有局部调整修改之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款中,如有较大调整,发包人可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迟延超过十个日历天的,则从第十一个日历天起,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向设计人计付违约金。

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包括按规定交付设计文件),否则每迟延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迟延超过十个日历天的,则从第十一个日历天起,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向发包人计付违约金。

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商定不成,由法院裁定,在裁定结果未出之前,发包人可不支付设计费。

3.双方中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及时与对方书面联系,重新协商本合同的履行事宜。

如未能及时告知对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知识产权

1.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设计成果等知识产权在设计人提交后均属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使用、修改等,同时设计人应保证其向发包人提交之设计成果等没有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且本设计方案等只局限于发包人处使用,不得在其他处进行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设计人负责,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设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在合同期后,设计人都应当对公司或其雇员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对此给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包括法律费用在内的充分有效的赔偿。

第八条对设计人提交发包人的工作成果的异议和定案

1.发包人在审核设计人提交的方案(包括图纸、文件资料等工作成果)如发现有欠妥之处,可以随时向设计人提出质疑。

2.设计人在发包人提出质疑后应及时给予书面答复(最长不超过二个日历天),若发包人认定系设计人方案欠妥的则设计人必须立即予以更正。

3.本项目的设计服务设计人须按合同约定及现场实际要求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程度,工作成果须由发包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后方可定案。

第九条其他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同时,发包人在不侵犯设计人商标权、相关知识产权、商誉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报纸、楼书、互联网、宣传广告等媒介对外披露双方合作之信息,该类信息发布包括涉及设计人名称等,对此,设计人知悉并同意。

同时,设计人在不侵犯发包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可以同样的方式行使本款所规定的权利。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工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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