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后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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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后果

一份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是承包人规避风险的屏障,对承包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要牢固树立合同本位意识,因为在利益的博弈前,只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才是企业最可靠的“朋友”。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依据合同的效力可以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大类。

一份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救助。

而无效合同虽说已经成立,但却因为欠缺法定生效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务和建筑材料物化到建筑产品上的过程,金额大、工期长、法律关系复杂且往往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所以在确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时,除了《合同法》《民法通则》外,司法解释还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做了特殊的规定。

三菱PLC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五)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由于无效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一旦合同被确定为无效,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即失去了合法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结果,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行为使得建筑材料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工程,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基本的合同义务,如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即便经修复后合格,承包人理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即无法律依据;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即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再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也缺乏事实依据。

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法律当然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处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不赘述。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合同的稳定性,最大化地保护当事各方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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