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安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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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管理
7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7.1.2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7.2爆破器材的购买
7.2.1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
7.2.2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7.2.3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破器材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7.3爆破器材的运输
7.3.1一般规定
7.3.1.1本标准只涉及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的运输规定。
7.3.1.2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达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7.3.1.3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7.3.1.4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7.3.1.5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7.3.1.6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有专人在场监督;
——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7.3.1.7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7.3.1.8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表23的规定。
7.3.1.9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
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
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7.3.1.10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7.3.1.1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7.3.1.12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按指定路线行驶;
——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底部应铺软垫;
——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7.3.1.13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爆破器材。
7.3.2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应溜放;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辆应锲牢,其前后50m处应设危险标志;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一节以上未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30km/h、厂区内不超过15km/h、库区内不超过10krn/h。
7.3.3水路运输
7.3.3.1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船上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及雾天设红色安全灯;
——遇浓雾及大风浪应停航;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7.3.3.2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7.3.4道路运输
7.3.4.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汽车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配带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汽车行驶速度:
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3.4.2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确需停留住宿必须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7.3.5航空运输
用飞机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有关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7.3.6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7.3.6.1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7.3.6.2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7.3.6.3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7.3.6.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7.4爆破器材的贮存
7.4.1一般规定
7.4.1.1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7.4.1.2贮存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置爆破器材库,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后,方准贮存爆破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7.4.1.3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4.1.4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存药量,不应超过表21的规定;
表21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存药量
序号
爆破器材名称
单一库房最大允许存药量/t
1
硝化甘油炸药
2
2
黑索金
50
3
太安
50
4
梯思梯
150
5
黑梯药柱、起爆药柱
50
6
硝铵类炸药
200
7
射孔弹
3
8
爆炸筒
15
9
导爆索
30
10
黑火药、无烟火药
10
11
导火索、点火索、点火筒
40
12
雷管、继爆管、高压油并雷管、导爆管起爆系统
10
13
硝酸按、硝酸钠
500
注:
雷管、导爆索、导火索、点火筒、继爆管及专用爆破器具按其装药量计算存药量。
——地面总库的总容量:
炸药不应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的总容量:
炸药不应超过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硐室式库的最大容量不应超过100t;
——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
炸药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十昼夜的生产用量;
——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表22的规定。
表22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
库房名称
单位
最大贮存量
硝铵类炸药
kg
3000
硝化甘油炸药
kg
500
雷管
发
20000
导火索
m
30000
导爆索
m
30000
塑料导爆管
m
60000
7.4.1.5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
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爆破器材名称
雷管类
黑火药
导火索
硝铵类炸药
属A1级单质炸药类
属A2级单质炸药类
射孔弹类
导爆索类
雷管类
○
×
×
×
×
×
×
×
黑火药
×
○
×
×
×
×
×
×
导火索
×
×
○
○
○
○
○
○
硝铵类炸药
×
×
○
○
○
○
○
○
属A1级单质炸药类
×
×
○
○
○
○
○
○
属A2级单质炸药类
×
×
○
○
○
○
○
○
射孔弹类
×
×
○
○
○
○
○
○
导爆索类
×
×
○
○
○
○
○
○
注1:
○表示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应同库存放。
注2:
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注3:
属A1级单质炸药类为黑索金、太安、奥克托金和以上述单质炸药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4:
属A2级单质炸药类为梯恩梯和苦味酸及以梯恩梯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5:
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
注6:
硝铵类炸药,包括以硝酸铁为主要组分的各种民用炸药。
7.4.1.6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仍应符合表21的规定;当危险级别相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当危险级别不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危险级别最高的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
7.4.1.7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应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7.4.2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
7.4.2.1库区的布局与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库区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宜设在偏僻地带;
——相邻库房不应长边相对布置。
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的一端;
——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
——库区办公、警卫及生活服务等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库区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
主要运输道路6%,手推车道路2%
7.4.2.2爆破器材库的结构,应遵守GB50089及GB50154的有关规定。
井下爆破器材库要求见6.5.4的有关规定。
7.4.2.3爆破器材库区的消防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根据库容量,在库区修建高位消防水池:
库容量小于100t者,贮水池容量为50m³(小型库为15m³);库容量100t~500t者,贮水池容量为100m³;库容量超过500t者,设消防水管;
——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缘距库区围墙不小于10m,沟宽1m~3m,深1m。
7.4.2.4爆破器材库房设置防护土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土堤堤基至库房墙壁的距离为1m~3m,有套间的一侧可达5m或按运输要求确定;
——土堤与库房之间,应设有砖石砌成的排水沟;
——允许用块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1.0m的堤基;堤基上部应用泥土、砂质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建,不应用石块、碎石和可燃材料修建;
——土堤高出库房屋檐1m,顶部宽度1m,底部宽度根据土堤所用材料的稳定坡面角确定。
7.4.3爆破器材库的照明、通信和防雷设施
7.4.3.1地面爆破器材库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贮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地敷设。
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人,埋地长度(m)应不小于两倍的电缆埋人处的土壤电阻率(Ωm)的平方根,但不应小于15m。
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库房。
在电缆入户端应将其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铁制配电箱中;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7.4.3.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
——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应安装灯具;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洞室里;
——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应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7.4.3.3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的防雷级别的确定与防雷装置的设置应参照GB50089的有关规定。
7.4.4爆破器材的贮存、收发与库房管理
7.4.4.1每间库房贮存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
7.4.4.2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
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m;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7.4.4.3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7.4.4.4进人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7.4.4.5进人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7.4.4.6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7.4.4.7库区应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不应进人库区。
7.4.4.8爆破器材库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区分库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7.4.4.9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7.4.4.10爆破器材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7.4.4.11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7.4.5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和临时性存放爆破器材
7.4.5.1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
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7.4.5.2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房宜为单层结构;
——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²;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7.4.5.3临时性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为:
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m。
7.4.5.4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用安装有特制车厢的汽车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应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在经过核准的专用同一车上装有炸药与雷管时,雷管不得超过2000发和相应的导火索与导爆索;
——特制车厢应是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车厢.车厢前壁和侧壁应开有0.3m×0.3m的铁栅通风孔,后部应开设有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门,门应上锁,整个车厢外表应涂防火漆,并设有危险标志;
——宜在车厢内的右前角设置一个能固定的专门存放雷管的木箱,木箱里面应衬软垫,箱应上锁;
——不应将特制车厢做成挂车形式;
——车辆停放位置,应确保爆破作业点、有人建筑物、重要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安全;
——白天、夜晚均应有人警卫;
——加工起爆管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危险车辆50m以外的地方进行。
7.4.5.5用船只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应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距码头、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业地点不应少于250m;
——船上应设有单独的炸药舱和雷管舱,各舱应有单独的出人口并与机舱和热源隔离;
——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应超过2t;
——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应设凸缘,装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固定牢固;
——船上应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灯;
——船上应有人员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舱,应用移动式蓄电池提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船上严禁烟火,并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船靠岸时,岸上50m以内不准无关人员进人;
——海上不应使用非机动船存放爆破器材。
7.4.5.6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应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7.4.5.7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存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悬挂醒目标志(白天插红旗,晚上挂红灯);
——爆破器材应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炸药堆与雷管不应混放,其间距离应不小于25m;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不应直接堆放在地上;
——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距存放场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
7.4.5.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7.5爆破器材的检验和销毁
7.5.1爆破器材的检验
7.5.1.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7.5.1.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7.5.1.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7.5.1.4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
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7.5.2爆破器材销毁的一般规定
7.5.2.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或再加工。
乡镇管辖的小型矿场、采石场或小型爆破企业,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应自行销毁或自行加工利用,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或再加工。
7.5.2.2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5.2.3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
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
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
7.5.2.4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
7.5.2.5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
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7.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