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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浪费者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描述:

浪费者信托,是指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且不得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权人之债的一种特殊信托。

尽管它从产生之初就备受争议,但已为美国大部分州所承认。

围绕浪费者信托的争议本质在于财产自由处分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

  [摘要] 浪费者信托,是指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且不得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权人之债的一种特殊信托。

尽管它从产生之初就备受争议,但已为美国大部分州所承认。

围绕浪费者信托的争议本质在于财产自由处分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

尽管债权人利益在浪费者信托中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远未达到侵害的程度。

法律对待浪费者信托,不应禁止,而应从成立要件、受益人的范围限定和特殊债权人的类型化等方面加以调整。

如此,既发挥浪费者信托保护弱势群体的功能,又能避免过度限制债权人的利益。

  信托起源于英国,在世界近代历史上随着英国殖民扩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广为传播,现代以来也为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和移植。

信托法的发展呈现出四种趋势,即“地域上的世界性传播、形式上的成文化发展、内容上的现代化发展和信托法的国际化”。

浪费者信托是一种特殊的信托,自产生起就伴随着争议,但因其具有独特的目的而被广泛运用,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蓬勃发展。

我国信托法的研究不可避免要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包括浪费者信托。

  一、浪费者信托的历史发展

  信托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USE”(用益)设计,目的在于规避嫡长子继承制和繁重的税负,其结构是:

甲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乙,约定由乙为了丙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该财产,但这种约定一旦发生道德风险,在普通法上将得不到救济。

为此,衡平法院开始介入,最终承认了“双重所有权”结构:

受托人享有普通法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所有权。

由于用益设计剥夺了国王和封建诸侯本应享有的巨额税负,1535年,国王亨利8世颁布了《用益法》(StatuteofUse),规定受益人的衡平法所有权直接转化为普通法所有权,如此将受益人变成新的纳税人。

为了规避《用益法》的适用,17世纪以后,英国人民又设计出了“双重用益”(useuponause),即甲将土地转让给乙,规定乙为了丙的用益,丙又为了丁的用益而占有土地。

如此,《用益法》就被架成空中楼阁。

此后衡平法院承认了第二重用益的效力,继而逐渐发展为今天的信托。

  浪费者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它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番波折。

英国在全球扩张时,其法律制度深深地影响了包括美国在内的殖民地。

浪费者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早在1376年英国就有关于浪费者信托的法令,但该法令是禁止浪费者信托的。

在19世纪20年代以前,浪费者信托在英国一直是无效的,除非为了保护已婚妇女而设立。

为已婚妇女设立浪费者信托来源于《已婚妇女财产法案》的规定,已婚妇女的父亲等委托人可以为已婚妇女设立一项独立的地产信托,从而使该地产脱离丈夫的控制,并且规定该已婚妇女不得转让地产信托下的受益权,尤其是不得受其丈夫影响将地产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他。

但随着男女平等的潮流到来,《已婚妇女法案》(1949)废除了这种信托,至今浪费者信托在英国也未获承认,因为浪费者信托与普通法关于财产权的观念相违背。

普通法认为,处分权是财产权的基本权能,对于债务人而言,他有天然的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债务,而浪费者信托却限制受益人不得用受益权偿债。

但英国律师却发明了一系列浪费者信托的替代物——自由裁量信托、保护信托等,达到了与浪费者信托相同的效果。

  1880年以前,美国追随英国的传统,不承认浪费者信托,但Nicholsv.Eaton案改变了传统,成为美国第一个承认浪费者信托的判例。

在该案中,一名母亲在一处房产上设立了一项信托,她的每个孩子都享有一项独立的受益权。

其中一个孩子做生意破产了,准备用全部财产包括前述的信托财产以偿还债务,但信托文件中约定,“如果儿子要转让或处分受益权,或因为破产,收益将不再分配给他”。

法院认为这个条款是个浪费者条款,债权人不能主张以受益权偿债。

自此之后,美国开始广泛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

有些州的立法已经承认浪费者信托;只有少数几个州与英国持相同观点,否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还有一些州还没有对浪费者信托的效力做出规定或有相关判例。

然而,大量研究表明,在大多数州的立法或判例中,已经承认了浪费者条款的效力。

ErwinN.Griswold指出了现代美国大部分州承认浪费者信托的原因,即法院衡平权力的缺失。

因为当时法院对衡平法上的法律问题爱莫能助,致使债权人无法通过法院触及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因为信托受益权乃衡平权利,法院无权干涉。

等到法院拥有衡平权力时,浪费者信托已经成为了立法的一部分,承认浪费者信托的传统在美国很多州也就沿袭下来了。

如今,大多数州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浪费者条款在起草完备的信托中随处可见。

  二、何谓浪费者信托

  关于浪费者信托,存在很多定义。

美国信托法权威Bogert对浪费者信托的定义是:

“浪费者信托,是指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或法律的规定,信托受益人无权转移接受收益的权利,且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法将信托受益权用于偿债的一种信托。

”《信托法重述二》第152条和《信托法重述三》第58条均写明:

“如果信托条款规定受益人不得转让其受益权,或不得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务,则该条款有效。

”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502条第3款规定:

“受益人不得违反有效的浪费者条款而转让其受益权,并且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受益人的债权人或受益权的受让人在收益交付给受益人之前不得要求委托人向其分配收益。

”同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浪费者信托是指受益人从信托获取收益的权利不能被受益人自愿转让,或被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的一种信托[14]。

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浪费者信托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

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以受益权偿债。

委托人设立浪费者

纪二三十年代,美国各州对此观点不一。

有的州认为浪费者信托需要明示,即必须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浪费者信托条款。

例如,在Dudley’sEstate案中,遗嘱人以其财产为他的孩子们设立信托,在遗嘱中提到“受托人应当将收益支付到受益人个人手中”。

法院认为这些词句不足以表明遗嘱人的意愿是设立一项浪费者信托,委托人的语言必须毫无疑问地表明欲设立一项浪费者信托。

而有的州却不要求浪费者信托明示,只要能从信托文件的词句中判断出委托人有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即可。

Jonesv.Harrison案与Dudley’sEstate案的案情基本相同,法官却认为,遗嘱人在遗嘱中表明“收益直接支付给他的儿子”,“直接”一词足以表明受益人(儿子)有且只有接受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信托财产或受益权的权利。

尽管有如此迥然的差异,但法院在对待信托文件是否需要明示浪费者条款的问题上,呈现出宽容的趋势。

只要能从信托文件的表达中合理推论出委托人意图为受益人设立防护,就可以认定是浪费者信托,这是一种对受益人有利的倾向。

  虽然法院对待浪费者信托是否明示的问题曾持宽容态度,甚至达到了“要在遗嘱的四个角落不遗余力地寻找遗嘱人的真实意图”的程度,但从《信托法重述三》和《统一信托法典》看来,这种趋势似乎已经减弱,浪费者信托需要达到一定的明示程度。

《统一信托法典》第502条第2款规定“浪费者条款只有在同时限制受益权的自愿转让和强制转让时方可有效”,第3款规定“信托条款只规定受益人的权利从属于浪费者信托,或有类似的语言,就足够同时限制受益权的自愿转让和强制转让了”。

而《信托法重述三》的要求较低,其第58条的评论部分第b(3)项对委托人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做出了解释:

只要能从信托条款中识别出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即可,甚至委托人仅仅说明信托属于浪费者信托就足够了。

并且,信托文件只表明限制自愿转让也可推出同时限制强制转让;反之亦然。

这表明《统一信托法典》和《信托法重述三》在最低程度上要求有效的浪费者条款具有较高的可辨识度,与前述法院的态度相比,有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浪费者条款明示与否的问题应当与浪费者条款书面与否的问题相互区分,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区别。

浪费者条款明示是指在信托文件中要明确载明浪费者条款,从内容上能够直接识别出委托人具有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

而浪费者条款的书面要求是指应当以文字形式记录浪费者条款,例如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等。

具备书面形式并不等于将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明确表达出来,还需依文字记载的具体内容而定。

  

(二)受益人的范围

  浪费者信托最初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一些特殊的人群,例如无生活经验者、行为能力欠缺者或浪费者,因此受益人的范围决定了浪费者信托适用范围的大小。

对此一般存在两个争议,即浪费者信托受益人可否包括委托人,以及哪些非委托人可以成为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

  1.浪费者信托受益人能否包括委托人?

  传统立法认为,如果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创造了一项信托,并在信托中加入浪费者条款,那么浪费者条款对于设立时和未来的债权人均归无效,债权人可以追及信托下委托人的受益权。

《信托法重述三》第58条第2款和《统一信托法典》第505条第a款第2项均规定,自我设立的浪费者信托(self-settledspendthrifttrusts)是无效的。

《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541(c)

(2)条并没有将自我设立的浪费者信托下的信托财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

值得注意的是,若自我设立的信托中包含浪费者条款,那只有浪费者条款无效,其他信托条款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是有效的。

自我设立的信托中浪费者条款无效的政策依据在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满足自身需求之前偿还债务。

反对自益浪费者信托的理由在于防止委托人欺诈其债权人,甚至非浪费者信托如果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目前美国少数几个州已经改变了传统立场,允许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设立浪费者信托。

1997年,阿拉斯加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认可财产保护信托的法律,随后特拉华州、内华达州、罗德岛州和犹他州等州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

《阿拉斯加信托法》第34.40.110至40.120条规定不可撤销的浪费者信托和保护信托下的信托财产不受委托人的债权人追及。

德拉华州的QualifiedDispositionsinTrustAct第3570条至第357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信托法重述三》第58条第2款的第f条评论也提到,并非所有自我设立的浪费者信托均归无效,比如委托人购买某一退休信托计划的受益权份额,如果该信托包含浪费者条款,则浪费者条款是有效的。

一味否认自我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效力并非万全之策,自我设立的浪费者信托可能是一种有社会需求的自我保护方式,特别是那些突然获得大量财富的人,如得奖的运动员或意外获得巨额遗赠之人。

  2.非委托人受益人的范围

  顾名思义,浪费者信托在其产生初期就是为了保护浪费者的利益而设立的。

实际上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并不局限于浪费者,正如Bogert教授在其著作中所言:

“委托人可能考虑到这种信托有利于无生活经验、行为能力欠缺或浪费的人,所以要求受托人直接将收益分配给他们。

如果这类人有权处置从信托受领收益的权利,那他的无能或疏忽可能会导致在债权到期时受益权转移给他的债权人。

如果行为能力欠缺或浪费的人被限制处置受益权,那么在收益支付到他手里前,他对此无能为力,因此受益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就受到了保护。

”早期的浪费者信托受益人的范围主要是无生活经验者、行为能力欠缺者或浪费者。

  在美国,随着浪费者信托被越来越多的州认可,如今浪费者信托泛指限制受益人转让受益权且排除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受益权的信托。

但在不同的州,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大有不同。

尽管一些州要求受益人与委托人有亲密的关系,或者保护受益人的必要性达到法定标准,但在大多数州,委托人可以为任何人设立浪费者信托。

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并非全部是行为能力欠缺者,在大多数案例中甚至是正常的、健康的并拥有成熟的财产管理技能的人。

  然而,对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做一定限制却是必要的,毕竟法律允许的受益人范围越大,受益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就越小。

法律实际上并不禁止为那些需要保护的醉汉、浪费者、未成年人或精神能力欠缺者设立浪费者信托,而是反对为那些能够轻松自生自立之人设立浪费者信托。

图像识别算法因此,可以把受益人的范围限制在那些事实上需要保护的人中,并且把收益限制在仅够生活所需的范围内。

一些州从身份上将受益人限制在配偶、子女、孙子女以及委托人对其有道德上的抚养义务的亲属中。

还有一些州直接规定了收益的数额,如每周12美元或每年5000美元收益的90%等。

直接限制受益人可得到的收益数额并不实用,收益数额还需要根据经济的发展而调整。

此外,为企业设立浪费者信托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不符合浪费者信托的初衷,所以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自然人。

总之,受益人的范围大体从两方面受到限制,即受益人的身份和收益数额。

  (三)浪费者信托条款的效力

  根据上述浪费者信托的发展史,浪费者信托虽产生于英国,但在英国却无效。

美国刚开始也追随英国,但之后逐渐认可浪费者信托,至今在美国大多数州都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

在这一过程中,浪费者信托的争议主要是委托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与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1.肯定

  支持浪费者信托的理由通常是财产所有人有权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

浪费者信托的设立者是信托财产的原所有人,他们不仅有权选择谁为受益人,并且有权限制受益人转让其受益权,进而产生排除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效果。

这是他们自由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法院的职能在于确保财产所有人这种意愿的实现。

所以,除非违反公共政策,法院应当保护财产所有人自由处置其财产的权力,从而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

  2.否定

  与之相比,浪费者信托的反对者的理由有二,即浪费者信托限制了财产流动和违反了公共政策。

首先,浪费者信托限制了财产流通,进而阻碍了效益最大化。

现代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当财产能够流通至愿意为其支付最高价格的最高效的人手中,效益将达到最高,但浪费者信托阻碍了这种流通。

其次,因为委托人可能通过设立浪费者信托来逃避债务,并且浪费者信托纵容受益人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债务,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违反了公共政策。

  对浪费者信托最严厉的批评集中于受益权不受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

公共政策要求享受财富之利益与好处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任何债务人而言,他们在享受财富之时也应当倾尽所有来偿还债务。

而浪费者信托会使受益人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责任。

Gary教授对此有段著名的批评:

“浪费者信托的广泛引进会形成一个特权阶级,他们可以纵容于投机,可以欺诈,甚至在不犯罪的前提下可以席卷巨额财富。

”并且,浪费者信托的设立容易产生一种假象,即受益人的财富增加了,但实际上受益人自己无权处分受益权,而债权人却不知情。

  3.否定之否定

  尽管反对浪费者信托的理由众多,但其中一些理由并不充分。

首先,浪费者信托阻碍效益最大化的说法并不准确,因为浪费者信托并不限制财产流通,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仍然可以转移信托财产,受益人收取的只是收益而已,他并不享有信托财产本身。

其次,委托人的债权人并不一定受到侵害。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进而不受委托人的债权人追及,如果承认信托制度,就必然得承受这一代价。

况且,委托人若怀有侵害债权人的意思而设立信托,也有其他救济可用。

再次,受益人的债权人也并非一定受到侵害。

受益人本来就对信托财产无任何权利,“受益人的债权人本来就不能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什么,不管是在信托设立前或设立后。

”浪费者信托没有侵害或限制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仅仅限制他们获得在信托下收取更多利益的权利。

当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后,是可以被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的。

况且,目前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财务申明,浪费者信托可以使债权人在借款给他人时更加慎重。

最后,公共政策在某种意义上也应该支持浪费者信托,因为浪费者信托可以保护那些弱势群体,以免他们因身体或心理上的缺陷而受到生活的残害。

              

  四、浪费者信托与债权人的关系

  在讨论浪费者信托与债权人的关系时,虽然可分为与委托人的债权人、与受托人的债权人和与受益人的债权人三种情况,但真正存在争议的只有与受益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因为浪费者信托与委托人的债权人和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关系和普通信托与之的关系并无差异。

在有效的信托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如果委托人利用信托,特别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恶意逃避债务,必将受到追责。

受托人乃受人之托,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其所负信义义务(fiduciaryduty)之要求。

受益人也仅仅享有受益权,不能直接支配信托财产。

所以,就信托财产而言,浪费者信托与三者债权人的关系并无多大争议。

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因其受益权受限而无法被其债权人追及,从而充满争议。

因此,下文仅讨论浪费者信托与受益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受益人的债权人能否追及到受益权。

  

(一)一般债权人

  在浪费者信托中,受益人不得转让其受益权,且其债权人不能追及到受益权。

对债权人而言,最重要的是能否通过某些途径知晓浪费者条款的存在。

在过去,设立浪费者信托的财产大部分是不动产。

在不动产上设立信托需要委托人将不动产转移给受托人,而不动产的转移往往是需要公示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从早期普通法时期的占有让渡,到转让书登记,再到现在的托伦斯登记制度,都要求不动产转移公示。

所以,只要债权人足够谨慎,就可以调查到浪费者信托的存在,从而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托财产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作为浪费者信托的财产,要足以保证受益人生活所需,其价值就不会太小,债权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仍能做相应的审查而知晓。

但债权人的利益并非就绝对得不到满足,因为当收益支付到受益人手中时,受益人的债权人将可以追及到这部分收益。

浪费者信托只是保护受益权不受追及,并不阻止已分配的收益被追及。

因此,就一般债权人而言,在承认浪费者信托有效的国家或地区,受益权是无法追及的。

  

(二)特殊债权人

  浪费者信托的效力并不具有绝对性,并非所有受益人的债权人都无法追及受益权。

前文所述,浪费者条款有效与否的本质在于自由处置财产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

承认浪费者信托有效的国家或地区,例如19世纪末的美国,认为个人自由的重要性要大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而有些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要优于财产处分自由,如果不对这些特殊债权人进行保护,将与公共政策背道而驰。

至于哪些债权人能够豁免于浪费者条款,则取决于他们的身份或受益人举债的目的。

尽管各州或地区对特殊债权人范围的规定不一,但大体上有以下几类。

  1.受益人的子女、配偶或需其扶养的前配偶

  《信托法重述三》第59条和《统一信托法典》第503条第b项第1款均规定了受益人的子女、配偶或前配偶可以作为特殊债权人而豁免于浪费者条款,不同的是,《统一信托法典》对受益人的前配偶做了限制,即前配偶须有法院的判决或命令确定需要由受益人扶养。

同时,一些州的成文法规定,为了受益人子女的扶养可从信托受益人那里收回受益权。

之所以将需要受益人扶养或抚养的子女、配偶或前配偶当做特殊债权人,是因为受益人对这些人所负的义务并非普通的债务,而是法定义务。

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不能允许受益人享受信托受益权而不顾子女或配偶的扶养或抚养。

  2.提供受益人生活之需,或为保护受益人利益所生债务之债权人

  《信托法重述三》第59条和《统一信托法典》第503条第b项第2款均规定了此种类型的债权人,包括医生、杂货店或律师等。

在一些州的案例中,例如纽约州、新泽西州等,法院允许为信托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从受托人手中追及受益人的受益权。

医生或杂货店为受益人提供必要的服务或供给,也可以不受浪费者信托约束。

如果不让这些人豁免于浪费者条款,受益人获得生活所需的物品或服务将变得困难,有悖于委托人为保护受益人而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并且使受益人因不承担债务而不公正地富裕起来。

  3.州政府或联邦政府

  《统一信托法典》第503条第b项第3款规定,当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有规定时,州或联邦可不受浪费者条款影响。

州政府或联邦政府作为特殊债权人而豁免于浪费者条款的情形主要发生于税收领域,涉及联邦税的判例法和《国内税收法典》的相关条款在Bogert的著作中有所涉及。

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在追缴受益人未缴的税收时,可以追及浪费者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

  4.受益人侵权的受害人

  《信托法重述三》第59条评论部分指出,基于政策考虑,受益人侵权行为的本质或类型可能会证明法院为何拒绝让受益人的生活方式和信托受益权享受浪费者信托的豁免,特别是侵权人的故意、欺诈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时候。

换言之,受益人侵权的受害人可以追及到浪费者信托下的受益权。

在Slighv.FirstNat.BankofHolmesCounty案中,密西西比法院也持相同观点。

  但该案被《家庭信托保护法案》推翻了,使得浪费者信托可以豁免于侵权债权人的请求。

实际上,《信托法重述三》也只是在评论当中提及侵权受害人可以免于浪费者信托的限制,并未像需要受益人扶养的子女一样,将侵权受害人列举为特殊债权人。

《统一信托法典》也没有让侵权债权人豁免于浪费者信托条款。

在DuvallvMcGee案中,马里兰州上诉法院认为侵权债权人不在有权“入侵”浪费者信托的债权人之内。

法院只承认三类请求可以豁免于浪费者信托:

赡养、抚养、收益税。

因为这三类债务并非通常的合同债务,而是法定债务。

法院通过此案,发出了很强烈的信息,即若非受益人负有成文法规定的义务,浪费者信托委托人的意图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

  5.法院判令豁免于浪费者信托的其他债权人

  《统一信托法典》第503条第c款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不能对抗浪费者条款的原告或上诉人可以从法院那里获取命令,从而有权追及受益人现在或未来的收益。

法院应当限制并仅在适当的情形下授予此种豁免”。

该条款赋予了法院颁发豁免于浪费者信托命令的权力。

              

  五、结论

  浪费者信托虽发源于英国,却不被认可;美国虽深受英国法影响,却广泛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

浪费者信托原是为限制铺张浪费之人而设立的,但现今已泛指限制受益人处分收益权且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收益权的一种特殊信托。

浪费者信托的争议伴随着它的发展,主要集中于委托人自由处分财产、受益人享受受益权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尽管债权人利益在浪费者信托中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远远未达到侵害的程度。

因此,浪费者信托并不一定违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公共政策,反而因保护了弱势群体而从另一侧面符合了公共政策。

对浪费者信托,法律不应一味禁止,而应当从成立要件、受益人的范围限定和特殊债权人的类型化三方面加以调整。

浪费者信托并非穷凶极恶,随着我国信托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信托实践运用的发展,浪费者信托制度将是我国法律学术界与实务界不可避免的一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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