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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授权合同

 

 

 

 

 

协议编号:

协议代码:

 

网页游戏《》联合运营协议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网页游戏《》联合运营协议

合作双方

甲方:

乙方:

定义:

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标的物

指甲方拥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权的《》游戏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端和最终用户端程序)及其全部文档。

授权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非独家运营标的物的区域。

特指:

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合作推广

指甲乙双方通过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对标的物进行推广,并根据本协议约定分配推广收入的合作模式。

乙方平台

乙方合法拥有的推广及运营标的物的平台。

具体地址为:

【】

合作游戏专区

(甲)方为本次合作提供的专门的服务器,在乙方平台上开设的标的物游戏专区。

乙方会员

在乙方平台进行注册,通过合作接口登陆合作游戏专区的所有成员。

充值渠道成本

指乙方通过其在线支付和消耗系统向用户销售和提供游戏服务而发生的,需要向乙方外的第三方支付的佣金和费用。

本协议合作期间,甲方不承担充值渠道成本。

运营收入

指标的物向用户收费后获得的充值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通过向用户销售游戏点卡或游戏虚拟道具、虚拟形象等,并因此许可用户进行在线游戏活动而向用户收取的服务费。

鉴于:

1.甲方是网页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和网络出版相关权利、及运营权的合法拥有者,拥有该款网页游戏的运营权利。

2.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的、主要从事互联网服务的企业,通过其拥有的乙方网站,为用户提供以在线媒体及增值资讯为主的在线服务;

3.甲乙双方同意利用其各自的人力、技术和信息等优势,在本协议期间内,就网页游戏[]的运营进行合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内容

1.1甲方授权乙方可撤销的、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授权的、有限的运营权利(以下简称“运营权”)。

1.2指定区域:

即运营推广区域。

在此处,指甲方授权乙方标的物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运营推广。

1.3指定期间:

即运营推广期限。

在此处,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贰年。

1.4甲方负责标的物的软件安装、调试及技术维护,并为标的物服务器提供所需的全部技术支持。

乙方负责标的物的运营和推广(包括组织游戏活动及提供客户服务)。

1.5甲方为标的物提供专用服务器,并在乙方平台上建立合作游戏专区。

乙方允许其网站会员直接进入标的物,不需要再次设立账号和密码。

1.6乙方提供标的物在乙方平台上的用户充值渠道,充值渠道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在运营收入中扣除。

1.7甲方对乙方客服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并向乙方提供标的物常见问题处理方式等资料。

乙方为乙方平台中的标的物用户提供的客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解答、游戏的管理(GM)和线上客户服务等。

1.8在协议签署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完成合作运营之用户登陆、计费接口的技术准备和对接工作。

2.权利的保留

2.1除了在本条款中明确授予乙方的权利外,甲方保留所有未授予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游戏相关的一切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特别包括修改游戏的权利,以及涉及生产和销售游戏周边产品的权利。

2.2乙方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标的物运营权利之外,不得再授权第三方运营标的物,或者与第三方合作运营标的物。

3.宣传、推广及运营

3.1甲方负责提供标的物运营素材,以方便乙方设计标的物推广所需。

同时,甲方提供标的物专区设计模板,乙方可根据自身要求采纳或优化。

但甲方不参与任何运营素材和专区的制作。

甲方所提供的内容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3.2乙方广告制作及推广过程中在甲方有品牌宣传需求时,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乙方在其网站平台上推广标的物,有责任在协议期间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增加该产品的用户数量。

3.3宣传推广的规范、监控及惩戒:

a、低俗宣传:

乙方保证自制的运营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不包含淫秽、色情、暴力、赌博、低俗、封建、迷信等诱惑性质或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的内容;

b、夸大宣传:

乙方在进行广告素材的推广宣传时,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出现诸如:

《a》第2版本、私服、升级版、唯一指定官网等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词汇。

c、竞价推广:

乙方在XX、Google、360搜索等搜索引擎进行关键字竞价推广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不得以甲方官方网站的名义进行关键字竞价推广;不得使用包含“a”“官网”的关键字;也不得投机使用该4个中文字的分拆、组合或其他关联模式的关键字进行推广,包括但不限于:

“a官网”、“a”、“a官方网站”、“a游戏”等。

d、若甲方发现乙方擅自违反上述a-c任一约定,甲方将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对乙方予以警告处理,若经警告后乙方于2小时内不采取任何行动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开启新服;经甲方三次警告后乙方仍置之不理的或乙方1个月内累积被甲方警告达5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e、恶意拉人:

乙方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尽最大努力进行推广,不得在《a》其他运营商服务器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聊天频道、论坛、游戏内邮件或玩家QQ群内,恶意发布开服信息,以及一切开服入驻奖励政策等恶劣的拉人行为。

若乙方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于乙方所有服务器内挂《a》官网条幅三日,同时有权暂停开启新服;若乙方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若实属玩家个人行为也应由平台配合调解,解散相关玩家群并承担责任。

3.4乙方有义务利用乙方网站及合作平台的优势对标的物进行线下及线上的推广。

乙方将负责在乙方平台上建立和维护标的物的专题宣传页面及论坛,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进行有效的宣传,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专题宣传页面和论坛的内容更新管理由乙方来负责。

甲方拥有对上述网站和论坛的内容进行必要审核的权利,如甲方认为专题宣传页面和论坛的内容不符合甲方要求,经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更改或者删除。

3.5乙方负责标的物的宣传推广,保证标的物代理期间在乙方网站首页首屏为该游戏提供登陆入口,进行游戏宣传以及游戏登录。

3.6乙方只具有宣传推广标的物的权利,凡是甲方未明确授予的权利皆属甲方所保留。

但若乙方需制作基于标的物的衍生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海报、光盘、新手卡等),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具体需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需求后10日向乙方提供相应反馈。

3.7乙方不得采取福利、返点等方式到甲方及其甲方合作平台上引导标的物现有用户从乙方所属入口进入游戏。

否则经劝阻无效后,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扣除乙方该月所有合作分成。

3.8若乙方需要在授权区域范围内通过与第三方合作进行标的物的推广,应提前向甲方申请推广宣传方案(尤其是涉及到用户导入方面的推广方案),得到甲方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后方可执行推广方案,否则甲方有权暂时中止合作。

4.推广活动

4.1活动举办:

游戏内所有运营活动均由甲方统一策划,乙方配合执行。

乙方可以获得甲方的线上活动支持,支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活动所需的游戏更新、推广序列号、线上活动所需的虚拟物品等。

如果甲方要求派员进行参与或监督,乙方应当提供必要配合。

4.2合作期间,在授权服务器内,乙方不得擅自举办充值、消费相关活动,所有活动须由甲方统一策划。

乙方可根据平台特点策划非充值、消费活动,但相关的策划文案、奖励发放标准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才可以实施。

4.3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举行推广活动和特殊补偿决定的,甲方有权不予以配合。

4.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运营标的物的所有最终用户提供平等的推广优惠活动。

但甲方基于其他合作伙伴特定平台功能向其他用户进行的推广优惠活动时,其形式可以存在独特性。

5.销售规则

5.1乙方运营的标的物的充值比率、道具兑换、游戏活动(指乙方针对标的物进行的线上活动)须与甲方的相关标准保持一致。

如乙方有特殊需求,须对充值比例、道具兑换、游戏活动方案进行修改,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改。

5.2乙方若需元宝、道具进行游戏体验或内服支持的,可向甲方提交申请,具体发放规则由甲方拟定,不在发放规则内的申请甲方有权不予受理。

5.3乙方不能使用玩家账号代替申请元宝、道具,或把内部账号申请的元宝无条件交易给玩家。

若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不予配合;经甲方劝阻无效后,甲方有权停止在乙方平台开新服;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6.知识产权及品牌管理

6.1标的物的所有产品品牌管理权,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6.2甲方保证在协议区域内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版权或者独家运营权,因该标的物的版权与运营权而产生的争议与纠纷,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乙方可对乙方网站相关页面进行版面设计,但必须严格按照《a》品牌管理规范。

6.3甲方有权对标的物的品牌管理内容做出制定,包括并不限于:

a、《a》品牌标识,名称,命名,统一规范使用模式;

b、新闻宣传,推广方式;

c、广告素材,制作,发布内容的要求和审核;

d、使用范围的界定等;

e、乙方应尊重并遵守甲方品牌管理内容。

6.4乙方不得对甲方商标、合作运营游戏名称等进行改动,若乙方在游戏运营及宣传推广中未经甲方书面确认而对合作运营游戏名称等进行改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未改正该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数据资料。

6.5合作专区中的用户资料为甲乙双方共有,如因故甲乙双方终止合作,乙方需协助甲方进行用户转移,以继续为用户提供服务,如因乙方不配合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用户服务中断,从而产生的用户投诉、退款、赔偿、起诉等相关法律或非法律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

6.6如甲方予以授权,乙方必须保证制作标的物衍生作品时,维护甲方声誉及公司形象,不得制作有损于甲方的任何作品、文字、图案;谨慎使用甲方的公司名称、商标及标的物名称等,为保持连贯性,乙方不得对甲方商标进行改动。

7.服务器设置权限及维护

7.1甲方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标的物所有服务器最高且唯一操作权限以及基于以上权限的分配权。

乙方不得擅自对标的物服务器上的数据进行任何操作,如因乙方原因的导致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营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2为保障标的物安全稳定运营,乙方应建立好标的物运营的网络环境。

7.3为保障标的物安全稳定运营,甲方建立好标的物运营的网络环境后,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有破坏、篡改网络环境信息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修改标的物运营服务器的内网、外网的IP地址;私自修改标的物运营服务器的其他信息;其他致使标的物的运营的网络环境发生改变或损害行为。

8.标的物版本更新及维护

8.1甲方负责标的物的软件安装、调试和后续技术支持。

8.2甲方保证乙方标的物版本稍延后于官方版本的更新,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端、服务端、反外挂系统等,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标的物版本不低于甲方提供给任何其他第三方运营的版本。

8.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标的物数据查询接口(按照甲方提供的接口文档标准执行),并保证标的物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8.4若标的物需要临时维护,则甲方应提前24小时告知乙方临时维护的内容和时间,以便乙方及时告知乙方用户。

甲方应当保证标的物服务器端的正常运作,如有任何问题或变动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8.5若标的物因突发事件需进行维护,则甲方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告知乙方。

8.6若标的物出现bug等影响正常游戏的问题的,甲方应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若在24小时内无法解决,甲方亦需给出解决方案,以便乙方可向最终用户进行说明。

8.7甲乙双方应为本项目合作安排专门的项目负责人和运维接口人与对方接洽,具体联系方式应以标准EXCEL通讯录形式提供给对方。

9.运营保障条款

9.1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如需增加标的物服务器,需提前7日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开启新的标的物服务器。

9.2自标的物正式收费运营之日起,乙方在一个完整结算周期内单平台总收入低于人民币贰万元的,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合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应结算所有款项,同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将用户数据转移至甲方。

9.3在协议有效期内,当甲方应得分成收入不足该月甲方支出时,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合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应结算所有款项,同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将用户数据转移至甲方。

10.收益分成及结算

10.1标的物运营收入指标的物在乙方平台正式上线收费之日起,向用户收费后获得的充值收入(以下简称“运营收入”)。

运营收入以乙方平台实际收取的标的物中的元宝为基础计费,即:

1元人民币=10元宝。

运营收入=实际收取元宝数量*0.1元人民币。

10.2自标的物开始在乙方平台向游戏用户收费之日起,甲乙双方就分成比例做如下约定(甲方不承担坏账和渠道成本):

甲方收入为运营收入的30%,

乙方收入为运营收入的70%。

10.3结算周期:

对于标的物在乙方平台运营取得的收入,甲乙双方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一自然月首日0时0分整至该月末日24时0分整。

若运行的第一日非当月首日的(或结束日非当月末日的),按实际开始日至当月末日(或当月首日至实际结束日)为一个实际结算周期。

实际结算周期内的游戏分成双方据实结算。

10.4乙方每月5日前发送分成收入账单给甲方核对,如果双方对分成收入的统计数据存在异议,在双方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1%的情况下,以甲方数据为准;如双方数据误差在正负3%以上,双方先按甲方数据结算,同时重新核对,明确原因,及时解决,多退少补,退补方案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甲乙双方确认分成收入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收入汇至甲方的指定账号。

甲方收到收益分成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发票。

10.5如乙方迟延给付,则甲方有权每日按迟延给付数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逾期达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拖欠费用,同时按照双方已履行协议中最高一个月的联合运营收入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在5日内支付给甲方。

10.6甲方专用账户信息:

10.7双方各自负担税金。

11.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11.1由甲方提供的标的物服务器端软件和其他软件(如果有)的所有权或国内独家代理权归甲方所有,双方的合作不改变其所有权归属。

11.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实现双方合作的目的,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可以使用对方的资源(包括知识产权)。

11.3甲方对本协议项下之合作的业务接口及接口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接口软件源代码、软件通信协议、技术资料、技术方案、品牌等)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任何形式泄露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反汇编、反编译、跟踪、拷贝、或以其它方式获得中间结果)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及其他相关赔偿。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均不被理解成甲方享有的上述知识产权发生任何形式的转移或分割。

与标的物有关的所有知识产权、专有权不经甲方书面授权允许,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但本协议已有授权或约定的除外。

11.4乙方出于宣传推广标的物的目的制作并用于广告、贸易或相关活动,或出于其他目的而制作的,或与标的物复制品和/或文档有关的复制品、文档、所有标签、包装和其他营销/销售/促销资料,事先必须经由甲方书面授权许可,其知识产权和专有权利归甲方所有。

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终止合作并追究乙方经济赔偿责任。

11.5由乙方向甲方通报的第三方对标的物侵权、非法使用或滥用行为等情况,或者由甲方了解到的类似情况,甲方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此种非法侵害行为。

11.6为本协议的目的,经过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后,甲乙双方均可以互相使用对方的企业名称、商标、标志等资料对外进行必要的宣传、使用;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11.7乙方为标的物购买、制作、策划的产品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歌曲知识版权、形象代言、线上活动、图片、运营方案等若不需应用甲方标的物相关权利,则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若需应用甲方标的物相关权利,则事先必须经由甲方授权许可,其知识产权和专有权利归甲方所有。

12.保密条款

12.1甲乙双方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公开或落入XX人士手中。

12.2获取商业秘密的一方(下称“获取方”)不得将从提供商业秘密的一方(“提供方”)处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在未获得提供方授权,或本协议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部分或全部复制或复印。

在本协议终止后,获取方将商业秘密悉数返还提供方,或在取得提供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商业秘密销毁。

12.3获取方应只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

并且,获取方已促成或将促成其被告知商业秘密的雇员和顾问签署内容与本协议本条规定相类似的保密协议,否则提供方有权就获取方雇员和顾问的泄密行为向其追究违约责任。

12.4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以各种有形或无形形式存贮的观点、计划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或商业性质的信息、标语口号、版权物品、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技术、技术诀窍、数据、营销企划、摘要、报告及邮件列表等。

12.5本协议如有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12.6本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3.不可抗力

13.1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可能的最为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15)日内向对方出具能有效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书面文件。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因本协议不能或延迟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履行其相关义务的时间应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14.声明、陈述与保证

14.1甲乙双方分别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

双方拥有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的合法资格,本次合作符合双方经营项目的法律规定;双方签订、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对第三方的违约或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且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A.甲方保证:

a.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拥有标的物合法版权或独家运营权。

b.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对标的物拥有并将继续拥有的权利足以让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授予乙方许可。

c.因政府新法律法规而造成的标的物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营或本协议无法执行,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B.乙方保证:

a.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其履行本和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b.乙方保证拥有乙方网站的运营权,且乙方具有合法资格运营标的物的资格,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乙方承诺其提供的前述资质文件是真实、有效的;乙方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及人员配备;具有运营、推广产品的丰富经验。

c.乙方保证所获得的甲方全部程序及资料,仅限用于标的物的运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d.乙方无权对服务器端程序及文档做任意修改,而应向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由甲方协助修改;因乙方的擅自改动造成程序或文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造成相应损失,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e.乙方对于标的物及其文档的使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任何其他应予适用的法律规范;

f.对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有关标的物的程序、更新程序,乙方负有保密的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标的物的服务器端程序、技术文档、工具、密码等泄露,乙方同意承担相应的纠正以及补偿责任。

15.约定解除

15.1除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况外,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

a.拥有的相关从业资格被政府行政部门取消或注销;

b.一方被兼并、购并或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c.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无法实现本协议的目的。

d.客观原因致使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e.若乙方根据其自身运营需求需对标的物停止运营的,则乙方可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将乙方现有的标的物使用用户通过技术手段合并给甲方,同时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处理停止运营的各项事宜。

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5.2无论协议基于什么原因终止,双方都应配合结清合作期间的分成收入。

16.违约责任

16.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一切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16.2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实现从根本上成为不可能,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提前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有关损失。

16.3乙方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且乙方未能在3个工作日改正的情况下。

终止本合同:

a.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对合作服务器进行操作的,或对合作游戏客户端、服务器端程序作修改的。

b.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游戏用于除本合同下合作外的其他商业用途,或在游戏内进行其他商业操作的。

c.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对外提供可用于合作游戏的充值渠道的。

(若乙方的以上行为产生了收入,则该收入都应纳入到可分配收入中,由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成。

16.4任意一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况下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方将按照正式收费后最高收入的一个月的全月收入的30%,或者人民币5万元的标准,取二者中最高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6.5因一方本身原因产生的客户问题以及法律责任由一方负责,由此给对方带来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违约方方应予赔偿。

若因一方原因引起的计费错误造成向用户多收费的,一方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用户退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17.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17.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协议的完整性

18.1本协议构成协议双方之间就所涉及内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所有的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谈判成果、建议提案、首肯同意、往来通信、义务承诺和陈述说明。

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以外,不存在任何其他谅解、陈述或保证。

除非以书面形式出具,并经双方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改变均属无效,且对协议双方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19.协议生效及其它

19.1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两者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9.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

如任何一方希望续签协议的,应于本协议期满前一月提出。

本协议有效期满后,甲方保证在相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19.3本协议约定的合作终止、提前终止或解除后,对于用户未使用完毕(未能转化为《a》游戏道具或其他游戏内增值部分)仍维持为“元宝”状态的游戏币,由乙方先行退还,再根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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