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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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如下:
1、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5、供热及供冷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修期为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发出/实际竣工日期后的24个月。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发包人与委托方核算的工程量x发包人与委托方商定的单价),所需费用(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接从工程保修金冲抵,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时,发包人有权进一步向承包人追索。
2、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等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商家经营活动时,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法,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和业主的全部和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工程价款总额的5%。
五、其他
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各单位工程保修期满前,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由工程师发出整改指令,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整改指令,对存在的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整改和修复,直至工程师满意为止。
2、保修金返还时间。
待保修期满两年,经发包人确认,30天内支付全部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
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首钢xx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xx金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首贵谷脚农场道路改造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地基与基础、毛石挡土墙、砼路面、排
水等全部施工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担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
2、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为5(伍)年;
2.挡土墙工程为5(伍)年;
3.砼路面工程为3(叁)年;
4.路基排水泄洪工程为3(叁)年;
5.其他约定。
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的事故(如基础沉陷、挡土墙发生破坏危及车辆及行人安全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该工程结算价款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以结算价款5%核定。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5日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返还时间和方式(贰年返还90%、剩余10%伍年返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第三篇: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五】
:
工程质量保修书
编号: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签约地点:
签订时间:
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承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对项目精装修工程签订本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为主合同中承包人承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及变更洽商内容。
具体保修范围。
详见《施工合同》(简称“主合同”)对工程范围的约定。
第1页共6页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
:
工程质量保修书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截止日期为:
本工程中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部分的质量保修期截止日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的使用年限届满之日;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的工程部分、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以及外门窗框等的质量保修期截止日为:
本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后五年届满之日;其他工程部分的质量保修期的截止日为:
本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后两年届满之日。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内的项目,承包人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保修完毕。
如果不能当时完成的维修工作,承包人须当时提出解决方案及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完毕。
3.3如承包人未在前述时间内到场维修或维修质量不合格或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可随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直接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维修费两倍金额的费用,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该维修费两倍金额费用的,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
前述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自行维修或第三方维修行为,不能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仍应继续对前述维修工程及与此相关的维修项目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保修责任。
3.4因质量问题给予更换/变更产品/变更服务的部分,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的工程部分、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以及外门窗框的保修期自更换/变更完成之日起自动顺延5年;其他工程部分的保修期自更换/变更完成之日起自动顺延2年;保修期或顺延期间内再次发生同类事件的,保修义务及保修责任按照第3.1-3.3条继续执行。
第2页共6页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
:
工程质量保修书
3.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组织验收。
3.6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价的5%。
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两年届满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异议,在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应维修费用或违约金(如有)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至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的50%;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五年届满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异议,在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应维修费用或违约金(如有)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剩余质量保修金。
3.7保修实施细则作为保修书的附件,是本保修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保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质量损害赔偿
在保修期限和合理使用年限内(以两者期限较长者为准),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导致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或导致发包人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产生争议或者纠纷的,承包人应积极协调处理,并承担包括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和所有赔偿责任,为弥补发包人名誉、经济等各方面损失,发包人可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当于赔偿金额或索赔金额两倍的款项,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质量保修金返还后出现的上述质量损害赔偿,由承包人直接向受害方或索赔方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5、其他
5.1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无。
保修实施细则作为本保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保修书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3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主合同附件,应在签署主合同同时签署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3页共6页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
:
工程质量保修书
5.4本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保修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会谈纪要或主合同等以及国家、工程所在地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任一文件规定的,以标准高的前述文件为准。
5.5发包人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质量保修工作,届时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明确被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及项目移交日期。
自本项目移交之日起物业管理公司将全权行使发包人在本保修书及保修实施细则中有关质量保修方面的权利义务,且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与承包人另行签署保修期内的保修实施细则,承包人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工作。
发包人有权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对保修情况的确认作为发包人返还质保金的前提条件。
(此页无正文)
第4页共6页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
:
工程质量保修书
(本页为签字页)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保修实施细则
第5页共6页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
:
工程质量保修书
保修实施细则
1、保修负责人及保修人员的确定
1.1承包人指定保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9:
00-18:
00),手机(常年24小时开机),地址:
,传真,电子邮箱:
。
保修负责人应技术全面、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协调能力。
承包人必须保证保修工作质量和维修及时率。
1.2保修负责人若有变更,承包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更换保修负责人;发包人认为保修负责人不称职的,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两日内予以更换并在更换当日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后的保修负责人名单。
2、保修责任范围和保修程序
2.1保修责任及处理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保修书约定执行。
2.2电话报修、快递、传真及电子邮件均为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的有效方式,为此,承包人须保证保修负责人24小时手机开机及地址、传真、电子邮件系统有效,随时联系提供保修服务。
2.3发包人负责填写保修相关单据,承包人现场负责人负责签收。
2.4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检查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时间及完成质量情况并确认。
办理入住或已入住的业主户内的维修还需由业主签字确认。
2.5对保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承包人均应履行维修义务,并作好记录;对于承包人认为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如发包人要求,则承包人亦应先进行维修,待维修完毕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责任确定,由承包人督促责任方承担维修工作的费用。
3、保修责任的违约金
3.1对承包人的下列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
第6页共6页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
:
工程质量保修书
3.1.1未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供保修负责人名单并明确其联系方式、分工与职责的。
3.1.2未按规定更换保修负责人并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后的保修负责人名单的。
3.1.3承包人保修人员接到报修通知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到达维修现场的。
3.1.4承包人保修人员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的。
3.1.5承包人以各种理由(无配件、无维修人员等)拖延、拒绝维修的。
3.1.6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复维修或维修人员态度恶劣造成业主有理由投诉的。
3.1.7承包人保修人员维修完毕后未清理现场,发包人在现场发现烟头、垃圾等杂物的。
3.1.8承包人保修人员不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包括入户维修不穿工作服、不配带胸卡,对待业主态度专横、敷衍了事等)及不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3.2承包人或承包人保修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收取500-1000元/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或承包人保修人员有前款3.1.3、3.1.
4、3.1.5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并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当于维修相关费用两倍的款项,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
3.3前款规定的各项违约金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发包人应在维修单上记录违约金扣款原因及数额并由承包人保修人员在维修单上签字,承包人保修人员对此有异议的,可以签署意见,但不得拒绝签字。
承包人保修人员拒不签字的,不影响违约金扣款的实施。
发包人根据维修单定期从保修款中扣除违约金金额。
(以下无正文)
第7页共6页
第四篇:
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开发商)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的房屋保修,甲方全权委托后期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相关工程保修事宜的协调和管理,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该物业公司的管理。
现甲、乙双方就相关工程保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保修范围及期限1.1.保修范围:
1.1.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1.2.质量保修范围
1.1.2.1.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详见合同协议书承包范围。
1.1.2.2.下列情况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
(2)不可抗力造成。
1.2.保修期限:
1.2.1.项目保修期如下。
自基坑支护监测结束之日起两年。
1.2.2.除1.2.1至1.2.8所列工程外,质量保修范围内的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均为2年。
1.2.3.以上保修期限,均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保修期起始日期计算。
在保修期限起算日之前,乙方对上述全部工程仍承担保修责任。
1.2.4.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维修后的时间点距离保修期满小于1年时,维修处的保修期调整为从修复之日起1年。
2.维修人员安排及要求
2.1.合同项目取得竣工备案前1个月,乙方必须以书面授权委托(模板详见附件1)形式指定一名现场维修负责人及充足的维修小组成员。
维修负责人全面负责保修期间内所发生的各项维修事务的对接及实施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现场维修人员管理、钥匙领用、函件签收、维修任务单领取和维修实施、配合甲方处理重大投诉、费用承担确认、保修期到期回访等工作。
乙方的现场所有维修人员及管理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各项维修事务,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职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完成乙方责任内的保修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乙方应无条件认可并全部承担。
维修负责人或其联系方式一旦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联系到乙方现场维修负责人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全权负责相关维修事宜的确定。
保修期间,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不予答复的、在约定时间内不能赶到现场维修的、或乙方的维修质量及服务不能满足甲方或业主要求的,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及相关赔偿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予以无条件接受。
2.2.一般维修。
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如业主户内墙面局部裂缝、墙地面局部轻微渗漏、全装修局部部品部件非使用功能障碍的、公共区域局部墙面材料修复等)发生后,对业主户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观感质量缺陷在较长时间内暂时可以固定,无明显扩大损失趋势的维修;或公共区域经济损失、观感质量缺陷、局部使用功能缺陷的在较长时间内暂时可以固定,无明显扩大损失趋势的维修等。
甲方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挂号邮寄或当面递交签收等方式通知乙方保修,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或甲方指定时间内到场落实维修方案、维修进度、工期,并以书面形式交给甲方同时组织维修人员。
在集中返修期内,乙方须驻场维修,驻场主管人员应视为已获得乙方的授权(有决策权),驻场时间为3个月(视整改的完成情况适当增减),并在退场后做季度回访;在集中返修期外,乙方可退场,但保修期内乙方仍需履行维修责任,并做季度回访。
如遇重大质量事故,需乙方再次返场并驻场维修。
驻场维修的完结率达到95%才能退场。
2.3.应急维修。
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如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线路,燃气等紧急故障(如上水管爆裂,层漏,门窗渗漏,屋面漏水,漏、断电等))一旦发生后,对业主户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较短时间内可能会较快扩大的、直接影响使用功能,从而对业主正常生活造成一定障碍的;公共区域经济损失较大(金额大于5000元)且存在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造成使用功能缺陷直接影响业主生活的。
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3小时内赶赴现场,可当场维修的在6小时内完成维修,不能当场完成维修的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全面完成维修的时间并填写应急维修确认单。
2.4.应急抢修。
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如上水管爆裂,屋面漏水,漏、断电等)一旦发生后,对业主户内或公共区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较短时间内可能会迅速扩大的、直接关联业主生活正常化或财产安全性的相关维修等。
乙方有驻场人员的,接到甲方通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抢险止损,可当场维修的在6小时内完成维修,不能当场完成维修的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全面完成维修的时间并填写应急维修确认单;乙方无驻场人员的,甲方有权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第一时间进行抢险止损,费用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全部并承担,同时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3小时内赶赴现场,可当场维修的在6小时内完成维修,不能当场完成维修的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全面完成维修的时间并填写应急维修确认单。
2.5.未判定责任的维修项目。
一时不能判定责任归属的维修项目,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先行组织维修,不得推诿。
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维修,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从保修金中扣除。
该维修项目经甲方、乙方、第三方维修单位最终确认为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物业和地产客服部应积极协调。
2.6.乙方负责维修的质量。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必须经业主、甲方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一年内在相同部位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相应的保修款待维修完成一年后支付。
相同部位在业主一次报修期间连续维修两次仍未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
2.7.维修总时长超过合理工期的。
维修总时长超过合理工期的(合理工期参考附件2《报事处理时长参考表》),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
2.8.业主对乙方维修不满意,并产生投诉的。
业主对乙方维修不满意(含成品保护、服务综合质量等)并产生投诉或二次损坏、物品损失等连带赔偿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
2.9.相同部位一年内再次发生报修的。
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
2.10.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乙方清洁工作达不到业主、甲方的要求,则由甲方安排保洁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11.乙方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甲方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
3.保修处理约定条款
3.1.一旦维修条件具备且责任确属乙方的,乙方应立即维修。
如果乙方拒绝维修或维修不当,甲方有权直接聘请第三方专业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的15%作为违约金,从保修金中扣除。
3.2.如乙方维修后的项目在保修期内发生返修,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拒绝维修后1年保修期和保修内容的,甲方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从保修金中扣除。
3.3.未出售房屋在保修期截止前,由甲方会同乙方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且确属乙方责任的,其保修内容、保修期按本协议第1条、第2条执行。
3.4.若因乙方工程质量原因或维修不及时导致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谈判,甲方对谈判结果拥有决定权,谈判结果经甲方代表和业主签字后即生效,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若乙方拒绝承担,甲方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3.5.因乙方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乙方除按协议约定再次进行维修外,乙方还需按每次每项维修费用的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6.一个月度内发生4次以上(含第4次)维修不及时的现象时,每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xx元违约金。
3.7.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乙方保修不及时等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楼盘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被曝光,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贰拾万元的违约金。
3.8.维修项目的质量验收,以国家相关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要求为准。
维修项目完成后,必须经甲方、业主共同签字确认。
3.9.对保修责任归属有争议的,以甲方认定为准。
若乙方对此有疑义,则乙方可自行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鉴定,鉴定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3.10.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保修资格,强制乙方退场,质保期内所发生的问题将全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并从保修金中扣除。
3.10.1.连续两个月维修及时完结率低于90%;
3.10.2.连续两个月维修投诉率高于10%;
3.10.3.重复维修率高于5%。
3.11.甲方根据本协议书约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维修的费用,乙方同意按照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执行,由甲方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包括违约金、业主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