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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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问题研究
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问题研究
摘 要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应收账款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能使其达到降低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的目的,从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
在占我国经济重要地位企业集团中实行应收账款证券化,是解开企业债务链从而增加企业内在流动性的有效方法,但由于应收账款证化内在风险的存在和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发展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应收账款证券化无法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融通资金的效能,这就需要我们趋利避害,具体分析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企业的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从制度监管、市场培育、信用评级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使其成为真正有效的融资方式。
本文首先介绍了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其次详细指出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和会计处理,最后重点提出针对我国应收账款证券化存在问题的相应解决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融资渠道多样化,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
应收账款证券化,SPV,信用基础
Abstract
Formodernenterprises,theaccountsreceivablesecuritizationasanewmodeoffinancingtoreducefinancingcostsandtoreachtheobjectiveoffinancialrisk,whichinpracticehasbeenwidelyused.China'seconomyaccountsforanimportantpositionintheenterprisegroupintheaccountsreceivablesecuritizationpractice,istounlockthechainofcorporatedebttoincreaseliquidityofenterpriseswithinaneffectivemethod,butbecauseoftherisksinherentinreceivablespermittheexistenceofcorporateaccountsandourreceivablessecuritizationunderdevelopedandotherreasons,resultinthereceivablessecuritizationfacilitycannotmaximizetheirfinancialperformance,whichweneedwhileavoidingdisadvantages,specificanalysisofaccountsreceivablesecuritizationintheimplementationofChina'senterprisessituation,theproblemsfromasystemofregulation,marketcultivation,andotheraspectsofthecreditratingoftargetedsolutions,makingitatrulyeffectivemodeoffinancing.Thispaperintroducesthebasicaccountsreceivablesecuritizationtheory,detailedintheaccountsreceivablesecuritizationprocessandtheaccountingtreatmentoftheoperation,highlightforthesecuritizationofaccountsreceivableproblemsinthecorrespondingsolutionstofurtherimprovediversificationoffinancingchannels,topromotethehealthydevelopmentofChina'smarketeconomy.
Keywords:
accountsreceivablesecuritization,SPV,thecreditbase
目录
摘 要I
AbstractII
目录III
引 言1
第一章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与会计处理2
1.1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内涵2
1.2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2
1.3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及相关问题4
1.4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发展情况6
第二章 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存在的问题7
2.1应收账款证券化法律方面的问题7
2.1.1真实销售的界定7
2.1.2信用增级7
2.2应收账款证券化信用基础方面的问题8
2.3我国现存应收账款的价值估计方面的问题8
2.4资本市场不完善,市场缺乏大规模的机构投资者9
2.5中介力量薄弱9
第三章 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存在问题解决策略10
3.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加快培育我国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市场10
3.1.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10
3.1.2完善资本市场,丰富资产支撑证券品种10
3.2增强技术支持,提高资信级别11
3.3规范证券化相关机构,大力发展中介机构12
3.3.1规范证券经营行为与评级机构12
3.3.2由政府设立公司型SPV13
结 论14
参考文献15
致 谢16
引 言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比重大约在30%到60%之间,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由于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被大量应收账款所挤占,企业只能借助银行贷款来融通资金,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导致银行贷款也变成了应收账款,这种资金的恶性循环,导致银行存款大量沉淀。
我国目前银行的大量不良贷款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于企业应收账款回收不利造成的。
如何将大量的“死资产”尽量流动盘活是现代所有企业的当务之急。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内经济已经触底回升,应收账款证券化又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
我国应收账款证券化也自2006年以来取得了较快发转,如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推出的“中国网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凭证”,共计融资103.15亿元,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和企业单笔直接债务融资。
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新的不同于传统贷款方式的融资方式。
在这种方式中,融资人不是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是从资本市场获得所需款项,因为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的成本比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要低得多,应收账款证券化相对传统的融资方式,显示出了比较大的优势:
1.微观经济方面。
首先,筹资方式先进。
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精通证券化的SPV,能够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流动性,改善企业融资能力,省去企业管理应收账款的麻烦和费用,转移应收账款带来损失的风险。
融资费用较低的同时还可以享受相对专业化的融资服务。
其次,降低管理成本。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突出特点就是可以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也就是将应收账款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出去,缩小破产资产的范围,进而降低破产成本。
这样可以提高企业资产质量,降低资产管理成本。
同时证券化的过程中所采用的资产信用增级技术提高了证券质量,使企业更容易获得大型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融资途径更顺畅。
最后,降低交易成本,转移了信用风险。
应收账款证券化由专业机构进行,应收账款管理更专业,企业只需将应收账款出售,免去了追债等麻烦,不必直接承担该资产上的风险。
2.宏观经济方面。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发展可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应收账款证券化通过“真实出售”等手段使企业的高质量的应收账款成功转化成高信用等级的资产支持证券,把资本供求双方巧妙地连接在一起。
同时由于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使直接融资方式和证券市场地位提升,激活了市场并刺激了经济进一步发展。
第一章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与会计处理
1.1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内涵
应收账款证券化是应收账款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预见现金流的应收账款汇集后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机构SPV(SpecialPurposeVehicle),将应收账款转变为在资本市场可以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
【1】经过这样的操作,企业就可以把自己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转换为现在的现金流量。
这样就可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现时需求,进行投资扩大再生产或投资一个新项目或维持正常生产。
其中较容易证券化的应收账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期限合理。
时间越短越受欢迎,并且只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应收账款,这样可以确保有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
第二,应收账款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或具有相对稳定的坏账统计记录,可以预计未来的坏账发生概率。
第三,应收账款应具备高质量、标准化的合同条款。
第四,债务人较分散。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和建构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保证融资的成功,要保证这一结构严谨、有效,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原始权益人对应收账款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第二,即将被证券化的应收账款能产生固定的或循环的现金收入流;第三,该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给特设机构,如果SPV享有应收账款的权益,则证券持有人的本金和利息不会中断。
否则,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影响。
为了达到隔离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的目的,应收账款转让必须采取真实出售的形式;第四,特设机构本身的经营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优惠的税收待遇;第五,投资者具备对应收账款的知识、投资能力和投资意愿。
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证券化就会面临交易结构风险。
1.2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为:
【2】
第一步,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
应收账款原始权益人应对证券化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挑选出能带来相对稳定现金流的高质量应收账款,按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优质应收账款进行组合,并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这些应收账款的风险。
第二步,建立特殊目的载体SPV,这是证券化的关键所在。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手段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需要构建一个特设目的实体SPV,用以受让应收账款并单独对证券持有人承担风险,而不受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的影响。
SPV是为应收账款证券化专门设立的特殊实体,目的是降低发行人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实现发行人和被证券化资产的风险隔离。
该机构是独立法人机构,可以获得权威资产评级机构给予较高级别的资信等级。
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组建SPV时应保持独立性质,满足债务限制,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SPV分为两种:
一种是证券发起人的附属机构;一种是长期存在的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机构。
设立的形式可是担保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机构。
在实际具体组建时应该考虑所在地区的政策情况和实际需要。
第三步,“真实出售”。
发起人与SPV签订交易合约,将应收账款出售给SPV。
如果发起人出现破产清算,应收账款在特设机构的保护下,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范围。
从而实现所谓的“破产隔离”,建立在“真实出售”之上的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方式,将SPV用于向证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使得证券持有人无需关注原始权益人的财务状况。
第四步,信用增级。
对拟发行证券进行信用增级来吸引投资者。
信用增级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内部增级常用的手段有划分优先和次级结构,建立利差账户,进行超额抵押等。
外部增级需要通过金融担保、保险,开立信用证等信用较高的第三方信用担保来实现。
第五步,信用评级。
分别对应收账款、SPV组合的应收账款和信托机构的信用进行评级。
在进行完初平之后评级机构还需要对存量资产进行跟踪监督,适当调整信用等级,向投资者公布评级结果。
评级机构主要审查相关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评价其财务指标和预计值并给出评级结果。
信用等级越高,风险溢价越低,发行成本就越低。
第六步,发售证券。
SPV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分为私募和公募两种。
第七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
先向聘请的相关服务机构支付费用,SPV从承销商那里得到发行证券的收入之后,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发行人。
第八步,SPV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管理资产池。
有服务商来收取债务人每月偿还的本息,将其存入SPV在受托人处所设立的账户,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在其违约是进行补救。
第九步,证券到期清偿。
在证券偿付日按发行预先约定受托人按时向投资者偿还本息,利息通常定期支付,本金偿还日期根据应收账款和所发证券优先或次级偿还安排有所不同。
证券全部清偿后,若资产池现金流有剩余,将其反给发行人。
1.3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及相关问题
首先,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将证券化资产作为融资处理还是出售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企业报表要素有不同的影响。
如下表:
表1.3-1证券化资产融资处理和出售处理比较
要素
担保融资
出售
处理方式
资产负债表表内处理
资产负债表表外处理
证券化资产
列为资产负债表项目
非资产负债表项目
募集的资金
确认为负债
确认为收入
交易成本
资本化
计入当前收益
我国会计准则在处理应收账款出售事项时一般以传统的风险报酬分析法为核心,即看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其中规定,在应收账款销售处理时,对于有明确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了转移(一般95%或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确认相关损益;否则作为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但传统的风险报酬分析法存在很多缺陷,如由于风险和报酬往往难以确定,不可避免会留下会计操纵的空间,偏离了“实质重于形式”和“可比性”的原则,导致人们对相似的经济业务活动作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
同时要求较高的职业判断,实施难度过大,已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的金融环境。
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和140号财务会计准则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它以金融资产控制权的转让为依据来决定交易性质是担保融资还是资产出售,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再确认取决于发起人交易的真正目的,如果资产控制权已经转移,则应作为销售处理,否则作为担保融资对待。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金融工具:
确认与计量》就是采用的这一方法。
其次,应收账款涉及的财务管理问题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资本成本,企业是否进行应收账款证券化,取决于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成本与持有应收账款成本孰高孰低。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成本主要有:
一,咨询成本,企业为证券化调查研究和咨询专门机构所花费的费用;二,企业向SPV出售账款时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售价的差额,还有为了信用增级和证券发行等支付的费用;三,税收成本,印花税和可能的预提税等。
持有应收账款一般的成本主要有:
一,机会成本。
由于现金不能及时收回而失去的投资机会的损失;二,坏账成本。
由于对方违约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损失;三,管理成本。
即为跟踪调查客户资信情况和催收账款所发生的费用。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成本主要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质量。
据资料显示,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费用比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比率要低50个基点以上。
并且应收账款证券化通过成熟的交易结构和信用增级后,改善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使证券发行人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发行证券,应收账款的融资成本也会大幅降低。
【3】
另一方面是财务风险,应收账款证券化实际上是存量资产和货币资金的及时置换,在实现表外融资的同时也可以维持原有的负债结构和水平。
传统的负债融资会对负债和资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结构,增大企业财务风险。
例如:
某公司需筹集资金200万,资产报酬率为15%,原有负债的年利息率为8%,有两种融资方式可以选择:
应收账款证券化,企业出售应收账款220万元,获取资金200万,损失20万,表现为所有者权益减少;传统负债融资,融资成本为i。
表1.3-2两种融资方式融资前后资产负债表
融资前资产负债表
应收账款证券化后
传统负债融资后
资产400
现金200
其他资产180
现金200
其他资产400
负债300
负债300
负债300
200
所有者权益100
所有者权益80
所有者权益100
分别计算财务杠杆系数,应收账款证券化时:
DFL
(1)=(380×15%)÷(380×15%-300×8%)=2.375
负债融资时:
DFL
(2)=(600×15%)÷(600×15%-300×8%-200×i)
令两者相等,得i=14%,只要企业负债融资成本高于14%,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财务杠杆系数就小于负债融资,并且能使负债融资成本仍保持在8%,减少了利息费用的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风险,优化了财务比率。
1.4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发展情况
将应收账款证券化,是国际上解决应收账款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企业也对此翘首以盼,希望借鉴国外的成功的模式和经验,及早解决应收账款这一长期困扰企业的大问题。
自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进行了很多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具体实践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主要成功案例有,以国家开发银行为发起人的42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开元”和以建设银行为发起人30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建元”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始。
2007年中国网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成功完成募集,发售受益凭证面值为103.4亿元,共计融资103.15亿元,包括十期产品。
[8]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能用以证券化的资产主要包括:
主要有出口应收账款;供电、供油、供气合同;机场、公路的收费及运输费用应收账款的。
这些被出售的资产是签订合同时已存在的应收账以及全部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他们剥离比较容易,统计资料比较完备,收益比较稳定,也又一定的规模,可以作为我国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产。
第二章 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2.1应收账款证券化法律方面的问题
应收账款证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是在特定的法律框架下产生的,它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迁。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发展过程又是它与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相互磨合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制度渗透于其每一个环节,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证券化交易架构的设计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规范,交易合同的履行和证券化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法律的保障。
此外,法律制度还会影响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成本和效率。
目前我国尚无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专门法律;现有法律的部分规定同应收账款证券化存在着冲突;有些规定还不利于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开展。
我国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法律制度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领域:
2.1.1真实销售的界定
根据证券化资产和发起人破产风险隔离程度的不同,资产转移可被界定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
在真实销售情况下,证券化资产及其现金流收入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因此交易者大多采用该方式转移资产,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制订界定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将交易构架为真实销售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2.1.2信用增级
(1)内部信用增级
内部信用增级的形式多样,如利差账户、建立次级档等,这些在法律上都不存在障碍,而超额抵押方式在我国则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也就是说,当发起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出售资产时的超额抵押部分要列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SPV和其他债权人的地位是相同的,不具备优先追索权。
因此,在我国使用超额抵押方式可能无法实现对资产证券化的内部信用增级,除非我们可以确保发起人是远离破产的实体。
(2)外部信用增级
从国际经验看,应收账款证券化离不开政府和政府信用型大企业的支持,政府机构或政府性质的机构可以为资产支撑证券提供担保。
但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是经过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而进行转贷的除外”。
排除了政府或者政府机构为应收账款支撑政权提供担保使我国丧失了利用政府信用实现外部信用增级的机制,严重限制了我国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发展。
2.2应收账款证券化信用基础方面的问题
信用基础薄弱,证券化风险过高。
我国现存应收账款可收回性无法估计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应收账款质量的低下和现金流的不稳定,具体表现在:
形成的应收账款缺乏信用基础,无法对其可回收性做出估计。
企业方面,在当前的卖方市场条件下,企业更多关注应收账款的促销功能和其所形成的账面利润,对客户能否守信及真实的付款能力关注不够。
同时,在我国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也缺少了解客户信用的信息渠道。
并且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赊欠时间过长,我国许多企业应收账款的信用期是企业与客户协商而定的,有的甚至没有信用期,导致坏账风险加大。
我国平均应收账款拖欠天数为30天,而美国企业为7天。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核心就是信用。
如果不从宏观上改善信用环境的质量,过分依赖微观项目的包装技术,将风险和不对称的收益预期转移给投资者,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影响社会的稳定。
2.3我国现存应收账款的价值估计方面的问题
根据会计的稳健型原则,现行的坏账损失核算方法采用备抵法,在应收账款产生之后估计可能的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以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变现价值。
但现行的坏账损失核算方法无法得到可信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因而无法对我国现存的应收账款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具体表现如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下,许多企业对所有的应收账款采用一个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使计提的坏账准备缺乏客观性。
而在应收账款证券化中,“真实出售”的应收账款的最直接定价方法,是在发起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基础上打一个折扣,面对我国现存应收账款价值的高度不确定性,多少折扣发起人和SPV都能接受是个重要问题。
2.4资本市场不完善,市场缺乏大规模的机构投资者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工具比较单一,市场规范没有建立,投资者行为不成熟,这一方面造成了很高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使得市场资金愈发向储蓄靠拢,造成资本市场资金不足。
借鉴国外的经验,应收账款证券化有大量的需求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外国投资者、国内投资者等,资产证券的大部分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而我国机构投资者虽然在不断壮大,但规模仍然很小,部分还受到法律制约暂时和证券市场无缘。
虽然近期我国对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限制有所放开,但其对于资本市场对资金的巨大需求而言,作用仍然是十分有限的。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因此,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方式进行慎重的选择,以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2.5中介力量薄弱
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是一个精密的结构融资流程,它需要中介机构的密切参与配合。
这种融资方式低成本的优越性,有很大部分是依赖中介机构的专业操作,从而带来的成本降低。
但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规模和能力都无法满足其要求。
从1987年开始,国家对企业债券实行统一管理,资信评估业由此兴起。
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多家资信评估机构,高峰期时曾一度多达九十多家,经过近几年市场和监管的淘汰后,目前,中国还有50多家较具规模的资信评估机构。
由于发展时间短、信用环境差等原因,这个行业尚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评级机构数量多、规模小,市场呼唤权威、有广泛影响力的评级品牌;其次,市场规模小且单一,评级领域尚需拓展;第三,品牌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