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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放贷案例集

总计15篇,标题分别为:

《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听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银行放贷1.26亿去向不明一张担保存单系伪造》、《森豪公寓虚假按揭,三银行被骗15.6亿,涉案银行工作人员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北京农商行被骗7.08亿 8银行干部"放水"受贿近千万》、《海南:

两名银行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发放贷款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案》、《郑杰、钟辉犯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农行爆出重大违法经营案内外勾结骗取巨额贷款》、《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未认真审核按揭贷款资料,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司经理贷款诈骗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公司经理贷款诈骗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信贷员违规放贷暴露信贷管理漏洞》。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违法放贷主要有几种行为方式:

一是利用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贷出,第一篇即是此种方式;二是在金融骗子糖衣炮弹下陷落,不认真审查资料,放松警惕,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贷款,导致巨额款项成为呆账、赖账,金融骗子有以假存单作担保的方式骗取贷款、也有虚构购房合同、个人消费等获取虚假按揭贷款,这是违法放贷的主要方式;三是与用资人互相串通,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体外循环”手段,将资金借给用资人,并由用资人当即返给出资人高额利息差,《杨文》一篇即是此种方式;四是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银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农行》一篇就是例子;五是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违法放贷款于己用且不偿还,最后一篇对内部人员骗贷的特点进行了详尽分析。

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听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

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躲在村里变成游民受审时称不知是否犯罪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高管冯伟,伙同领导违规发放贷款7个多亿后,畏罪潜逃13年被抓获(本报去年10月27日曾报道)。

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冯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

他违规放出的贷款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追回。

  48岁的冯伟大学文化,案发前,他先后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的资金部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主管资金部的相关工作。

据指控,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伙同行长霍海音(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发放贷款7.46亿余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冯伟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冯伟为自己辩解说,正常情况下银行的贷款都必须要通过信贷部专门办理,便于上级银行监管,但是行长霍海音特意以资金部名义开了专户,专门用于吸收高息存款及高息贷款,而贷款的审批、资金去向等,全部都由霍海音一人说了算,他只是在执行霍海音的指令。

检察官说,这些违规发放的贷款基本谈不上有贷后管理,因此这些已发放的“高利贷”中,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冯伟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而冯伟和霍海音违法发放贷款,显然有悖于金融机构自身的角色,冯伟作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金融机构工作经验,明知相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却仍与霍海银设置账外账,不做贷前审查,无视放贷风险,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已完全背离了自身所应履行的职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对他的无罪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认定冯伟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

  而该行行长霍海音,被认定侵吞公款7000万元,挪用公款10.5亿余元,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20多亿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同时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等,已于2004年被判处死刑。

目前冯伟已提起上诉。

■对话

总结教训:

不要乱签字

记者:

十三年的生活状态怎样?

冯伟:

不想再谈这个事情了。

为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逃亡了13年。

记者:

你觉得自己是否犯了罪?

冯伟:

我一直不知道因为什么抓我,直到2010年才知道。

记者:

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吗?

冯伟:

当时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那个年代很普遍,即便是违规,但是我想都是领导的问题,跟我没关系,我只负责把手续办好,把账记好就行了。

记者:

你逃亡期间与前妻和孩子的关系怎样?

冯伟:

不谈这些问题。

记者:

后悔出去逃亡吗?

冯伟:

这个没法说……生活就是这样吧。

这么多年,有得有失。

记者:

能总结出什么教训?

冯伟:

现在我总结一条教训,不要乱签字,签字就要负责任。

银行放贷1.26亿去向不明一张担保存单系伪造

1亿巨款去向不明

  许兴元,案发前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

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为增加本单位的存款额并为本单位赚取1.5%左右的体外循环息差,许兴元违反金融管理制度,将吸收的客户存款1.25亿元人民币不入账,和本单位资金1300万元人民币,共计1.37亿元人民币以单位名义借贷给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等单位使用。

案发后仅追回赃款1133万元,其余1.26亿元去向不明。

  经审查,案发地检察院以非法拆借资金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后来,此案因“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改变管辖权,由市检二分院审查。

  担保存单系伪造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像往常一样认真审阅卷宗,起初并没觉得该案有什么特别之处。

随着对证据材料的反复审查,案情逐渐清晰——许兴元之所以敢违规将巨额资金借贷出去,是因用款人提供了一张由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9000万元人民币存单做担保。

后经鉴定,该存单系伪造。

  案情似乎很简单但检察官和书记员却不约而同察觉到几个疑点:

用款人是谁?

伪造的存单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的“杰作”,还是许兴元被犯罪分子利用?

  关键人物浮出水面

  带着种种疑问,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许兴元。

许兴元供述:

他确实不知道作保的存单是伪造的,只怪自己轻信了朋友,没有审核存单的真假。

许兴元说出了那个所谓的“朋友”,也就是实际用款人的名字——陆峰。

  检察官凭着职业敏感马上意识到陆峰是揭开此案谜团的关键人物。

只有陆峰到案,才能查清许兴元供述的真假,才能查清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还是有组织有目标的金融诈骗犯罪团伙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并存?

二分院决定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陆峰的监督函。

  挪用公款还是玩忽职守?

  随后,二分院检察官与基层检察院、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有关案件定性的问题组织了案件讨论会。

检察官认为:

首先,许兴元虽然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但目的并非为个人使用,而是为了给单位拉存款,给单位赚息差,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法定要件;其次,如果陆峰到案后查实许兴元确实是被骗,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应根据犯罪时间适用修订前刑法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对此,反对意见认为:

给国家造成上亿元的经济损失,难道仅是“玩忽职守罪”?

  如果定挪用公款罪,许兴元将面临无期徒刑的制裁;如果检察官的审查意见正确,定玩忽职守罪,等待他的不过是最高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两种可能的结果所形成的巨大反差,使检察官感到如泰山压顶般透不过气来。

  面对强大的反对声音,检察官坚定地坚持自己的意见。

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固然可恶可恨,于情理应重罚!

然而于法,毕竟要罚当其罪!

如果过分强调危害结果,认为不重罚则于理难容,岂不再次陷入早已被法理和实践所否定的客观归罪的误区。

对于终将被送上被告席的许兴元来说,他的公正又何在呢?

  首犯陆峰落网北京

  对许兴元犯罪定性的争议日渐胶着,争议越大越激励检察官把对陆峰的追捕追诉进行到底!

一次次给公安机关打电话,一封封地给公安机关发监督函,可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尚未追捕归案”。

一时间,陆峰成了藏在神秘面纱背后的隐身人,抓捕陆峰的工作陷入困境。

  与此同时,来自北京和外省市的信息表明,近几年发生于全国数省市的特大金融诈骗犯罪案件都与同一个名字——“陆峰”联系在一起。

此“陆峰”与彼“陆峰”是同一人吗?

一个大大的问号画在眼前。

检察官几乎预感到那层神秘的面纱就要被揭开,犯罪分子的真实面目将要暴露了。

  承办人再次向公安机关发出一封监督函,要求加大追捕力度。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1999年8月9日,一个振奋人心的日子,重大金融诈骗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陆峰在北京落网!

  5.5亿巨款被挥霍一空

  陆峰被捕后,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进行突审。

承办检察官为查清许兴元的犯罪事实,也参加了对陆峰的审讯。

  陆峰,34岁,江苏人,体态偏瘦,戴一副金丝边眼镜,透出几许精明,记忆力惊人地好。

出人意料的是,陆峰几乎没做任何狡辩,就供认了自己的全部金融诈骗行为,其同伙13人也相继被追捕归案。

  据交代,在近四年的时间里,这伙金融骗子跨地区疯狂作案20余起,诈骗金额高达5.5亿元人民币,几乎挥霍一空。

陆峰的犯罪手段其实很简单,就是想方设法去结识在各银行负责信贷业务的负责人、主任等,先拉拢关系,交往成为所谓的“朋友”后,趁对方放松警惕,就以假存单作担保的方式骗取贷款,然后逃之夭夭。

  许兴元犯玩忽职守罪

  陆峰说,许兴元就是被他选中并利用过的诈骗工具之一,许兴元对假担保存单的事一无所知。

陆峰的供述解开了当初在许兴元案件中的所有疑问——许兴元只是陆峰诈骗团伙周密部署下的一个工具。

许兴元为提高业绩,片面追求存款余额,却忽视了金融安全的防范,使诈骗团伙趁虚而入,造成国家财产的巨额损失。

  检察官随后将许兴元以玩忽职守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后,市二中院完全采纳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许兴元有期徒刑4年。

在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许兴元泪流满面,他激动地说:

“我以为再也见不到老父老母了,没想到检察官这么公正,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陆峰被判极刑

  半年后,检察官再次见到陆峰,是在其诈骗团伙被移送二分院审查起诉之后。

因与许兴元案件有关联,检察院把陆峰诈骗团伙的案件也交给了同样的承办人。

在吃透了120余本,摞起来足有一人多高的卷宗材料,并整理了相关证据后,检察官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罪名将陆峰团伙送上了法庭,2001年1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陆峰、成敬死刑,其他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

森豪公寓虚假按揭,三银行被骗15.6亿,涉案银行工作人员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

尽管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并非第一个受害者,但“邹庆案”正式浮出水面却是自中行始。

2005年初,在中行申请上市期间,审计署受命对中行进行了一次内部审计,森豪公寓虚假按揭的问题始被暴露于公众的视野之中。

北京市检察机关随后就此展开立案侦查,并将相关涉案人员相继羁押并逮捕。

2005年4月,中国银行对外披露称:

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由邹庆担任法人代表的北京市华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森豪公寓为幌子,采取假按揭的方式,从中行北京市分行申请按揭贷款199笔,涉及公寓273套,形成风险敞口6.449亿元。

森豪公寓位于东二环朝阳门桥向西100多米路南,停工已久。

该楼盘1997年左右即开始宣传,1999年左右已经封顶。

当时报道称住宅部分的开盘均价高达2500美元/平方米,而商用部分的均价更是高达3500美元/平方米。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该案中,邹庆指使公司职员虚构该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事实,采取与购房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人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贷款材料,并以购房人名义与中行北京分行签订个人按揭贷款合同申请按揭贷款的手段,骗得上述巨额贷款。

同为该案被告的原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徐维联在作证时称,到2002年上半年出现开发商不付月供的情况,要求他们付款,他们就是不还钱,保证金账户里也没钱。

这时意识到这个项目有问题。

曾为邹庆实际控制的另一公司——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的郭玉敏提供的证言称,几个亿的按揭款下来后,由华运达房地产公司的账汇入到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账上,再汇往用款公司,包括外地、本市的,而最终的指示,正是来自邹庆。

截至一审判决日,华运达房地产公司已累计归还本金人民币6517.842539万元,尚有贷款本金总额人民币57976.157461万元没有归还。

2004年,中行北京分行将上述项目未还贷款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

三银行集体陷落

森豪公寓并非唯一的诱饵。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间,担任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庆时代投资公司)董事并实际控制该公司的邹庆采用同样的手法,从中行北京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共计人民币1.07亿元。

截至宣判日,华庆时代投资公司累计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仅1329.45万元,尚有本金近9400万元没有归还。

不幸的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也并非唯一的“上钩之鱼”。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1998年间,邹庆在担任华运达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赛格纳公司、华之强公司等关联公司期间,以开发森豪公寓项目、太利花园项目、北京青年宫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采取关联公司相互担保以及用后贷还前贷的方式,先后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现为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展览路支行(现为北京银行展览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累计骗取贷款人民币8.0826亿元。

而最终追缴的数额更为寥寥,仅为人民币1.6万元。

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汉中分行则陷落于邹庆等人所营造的信用证陷阱之中。

1998年4月,时任北京华运达经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邹庆、华运达经贸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韩智德,虚构进口贸易事实,在以该公司名义委托中国惠通(集团)总公司代理进口货物的过程中,采取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京分行)交纳保证金人民币373.5万元后提供虚假的信用证项下附随单据的手段,通过惠通公司骗取农行北京分行开立的金额为美元225万元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而据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运输业务部、汕头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1998年间,上述信用证附随国际运输提单上所提的船舶没有到港记录。

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务处的传真函证明了上述国际运输提单上所提船运公司在香港无注册记录。

随后,邹庆等人又分三次,以类似的手法骗取资金美元162万元、美元186.6万元、美元229.5万元,并将上述信用证项下款项在香港议付后予以非法占有。

未了局

事实上,在森豪公寓审贷期间就能发现虚假按揭的蛛丝马迹。

原中行北京分行消费信贷业务科工作人员尚进的证言称,其同事曾电话查访四五个申贷人,均否认自己买房,有的材料发现申贷人学历不高,年纪轻但收入高。

尚进称,而且该项目月供还款,不是贷款人还,而是从华运达房地产公司保证金账户还。

审卷、面签时没有发现申贷人资质证明出具的公司过于集中,后来汇总才发现,但款都放了。

检方认为,正是由于相关银行工作人员疏于防范,才让邹庆得手,造成严重损失,涉案三人应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7月4日,徐维联、尚进、张笑非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

案发前,三人分别任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消费信贷业务科科长、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消费信贷业务科信贷员。

2007年9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对备受社会,特别是房地产界关注的“森豪公寓”系列案中的涉案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审宣判,三人均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同时被判的还有两名律师,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获刑。

骗贷者、银行工作人员、出具文件证明的律师,一条虚假按揭的链条完整浮现。

北京农商行被骗7.08亿 8银行干部"放水"受贿近千万

重金打通银行高管,以虚假按揭等方式骗贷7.08亿元。

今天上午,北京华鼎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涉嫌骗贷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8名为骗贷“放水”的银行干部一同受审。

检方指控,北京农村商业银行CBD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大郊亭支行的行长、副行长等人在这起骗贷案中收受贿赂近千万元。

  此案共18名被告人,涉及贷款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等共8个罪名。

   银行“试水”房贷遭遇巨骗

  现年30岁的胡毅早年经营过房地产,后来开办了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个人房贷的信用担保业务。

时间长了,他也找到了银行信贷的漏洞,曾以虚假按揭在一家全国性银行的北京分理处骗贷。

2007年前后,胡毅开始重点攻关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胡毅很快和北京农商行的一位高管搭上了关系,并由此结识了北京农商行CBD支行行长田军、行长助理刘利华、授信审批部经理闫雪松、副经理张嘉。

  胡毅在案发后供述自己骗贷的初衷是,他运作过司法拍卖项目,但苦于没有足够资金,所以想用骗来的贷款参加司法拍卖,竞拍地产项目后再加价卖出,最后将贷款还给银行,如此实现“空手套白狼”。

  恰巧,北京农商行此时开始“试水”房贷业务,正在寻找合作伙伴,没想到刚开张就撞上了胡毅这个巨骗。

领会行长心思送上宝马轿车

“胡毅给人的感觉不是很聪明,但是胆大、敢干。

”承办此案的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人告诉记者,胡毅的骗贷手法既简单又拙劣:

华鼎公司曾从事过二手房贷担保业务,手头有大量的个人客户贷款资料,胡毅就利用这些旧材料,编造虚假的购房事实骗按揭。

  为成功骗贷,胡毅不惜本钱拉拢CBD支行行长田军。

一次聊天时,田军说他看中宝马的某款车型,可在北京“没看到有卖的”,让胡毅帮着扫听扫听。

胡毅心领神会,没过几天就把这款宝马车买来送给了田军。

  CBD支行是北京农商行一级支行,下辖大郊亭支行和十八里店支行等4个支行。

田军安排胡毅在大郊亭支行办理按揭业务,将胡毅介绍给了大郊亭支行行长孙建华、副行长李欢。

  银行按揭有严格的业务流程,其中的面签环节要求放贷员必须与房屋买卖双方见面,查实之后才可放贷。

但田军等人以督促下级银行开展房贷业务为名,一再催促大郊亭支行尽快向胡毅放贷,所以华鼎公司的按揭业务竟然可以做到免面签。

  即使如此,胡毅仍嫌大郊亭支行手续繁琐,他和大郊亭支行只做了40笔左右房贷后,就转向CBD支行下辖的另一个支行——十八里店支行。

  在十八里店支行,行长朱立国、副行长史振勇对胡毅大开绿灯,甚至还派银行员工上门提供“房贷服务”,数亿虚假贷款的发放畅行无阻。

“大家知道胡毅是上级行领导认识的关系户,贷款审查就不是那么严格了。

其实只要放贷员一个电话,就能发现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其实都是假的。

”公诉人说。

  据检方指控,胡毅及其前妻李京晶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间,指使下属,虚构二手房交易的事实,采取冒用借款人员身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方法,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大郊亭支行、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250余笔,共计人民币4.47亿余元。

拿钱砸干部上下通吃

  胡毅之所以能成功骗贷,在于他拿钱砸人的手段,一条线上的人,他从上面开始砸,一直砸到底。

重金面前,本应司职信贷安全的银行干部却成了骗贷者的保护伞。

  据公诉人介绍,对于负责信贷的银行干部,胡毅平日安排吃饭宴请、洗浴桑拿拉关系,逢年过节还要送购物卡、现金。

在这些银行管理者眼中,年纪轻轻的胡毅俨然就是有实力有人脉的大老板,一开口就能带来上亿元的房贷业务,双方就此达成了“‘胡总’吃肉,我们喝汤”的默契。

  检方指控,从2008年至2009年2月案发,田军收受了胡毅给予的人民币360万元以及轿车2部、手表5块、玉石及象牙雕件等价值350余万元的物品,款物合计人民币710万余元。

  胡毅还以信贷审批为脉络,将银行上上下下掌管此事的干部统统拉下了水。

检方认定,胡毅向CBD支行行长助理刘利华行贿价值5万余元的金饰品、手机等物品,向授信审批部副经理张嘉行贿人民币30万元、港币100万元,向十八里店支行行长朱立国行贿人民币10万元和笔记本电脑1台,向十八里店支行副行长史振勇行贿107万余元款物,向大郊亭支行行长孙建华行贿港币10万元和手表1块,向大郊亭支行副行长李欢行贿港币5万元。

  据公诉人介绍,骗贷过程也露过马脚:

两名被盗用身份资料的“购房人”意外发现了自己名下的莫名按揭,农商行总行获悉后曾指示调查,却被田军等人敷衍塞责。

  一枚公章戳破骗局

  2008年底,十八里店支行遭遇房贷审计,田军等人这时才得知胡毅已无力偿还房贷按揭,一旦断供,假按揭之事必然引爆。

为堵假按揭的窟窿,田军等人又想到了另一种从银行“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小企业贷款。

  小企业贷款是银行对生产经营稳定、产品需求成熟、销售渠道可靠、具备一定信用的小企业客户发放贷款。

但在田军等人的指点下,胡毅从“执照贩子”那里买来40余家无真实经营背景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公章等全套手续,再以这些空壳公司在十八里店支行骗取小企业贷款。

  据检方指控,胡毅骗贷45笔,共计人民币2.61亿余元。

按照几名被告人的如意算盘,他们准备以小企业贷款的资金填补假按揭的窟窿,并预谋在小企业贷款1年之后,以小企业破产和清理不良资产等方式,使数亿元欠贷无疾而终!

然而,这个看似天衣无缝的“局”,最终竟毁在了一枚公章上。

2009年2月27日,胡毅前妻李京晶为支取其中一家空壳公司的贷款,前往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信贷卡。

细心的银行柜员发现,这家成立1年有余的贷款企业,公章竟然是新的,根本没有沾过印泥,银行详查发现贷款支取账户竟牵扯多笔小企业贷款,于是报警。

面对闻讯赶来的民警,李京晶供出了这起7个亿的骗贷大案。

  得到李京晶被抓的消息,胡毅连夜逃到了天津,此后他让手下每天换一家酒店为他开房,却仍于一周之后落网。

海南:

两名银行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

来源:

互联网日期:

2012-03-25

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两名信贷员,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事前不做认真调查,事后又疏于监管,导致278万余元银行贷款无法追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日前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底至2003年初,原琼铁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连某在公司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用公司已被法院查封的集资楼为抵押物,通过朋友周某联系,向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申请职工集资楼按揭贷款。

为此,连某等人召集了一批社会人员,冒充琼铁公司的112名职工,并伪造了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交给城建支行,欺骗城建支行与上述冒充人员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骗取该行596万元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城建支行该项业务的信贷员,未依职责认真审查连某提交的上述个人按揭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没有按建行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建议给予贷款,并报告给作为部门经理的被告人梁某。

而梁某对刘某提供的资料也未进行认真审查,对其真实性也未核实,即作出同意意见并报行长提交审贷会,使该笔被骗贷款顺利获得批准。

城建支行在原琼山市房产局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备案登记后,于2003年1月23日至2月28日,将596万元陆续划入琼铁建材公司的贷转存账户。

之后,大部分款项被连某提现用于个人挥霍,至今仍有本息278万多元未追回。

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发放贷款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来源:

互联网日期:

2012-03-25

案情

1996年年底,江西省某电子公司的谭峰(已判刑)通过原中国某银行江西省信贷处科长徐某与时任中国某银行东乡支行行长的淦某相识,并商量贷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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