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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企业稽查案例

第五章服务业企业稽查案例

5-1

某广告公司假发票抵减计税额偷税案

本案特点:

本案税务机关在对广告企业检查中,针对企业取得大量假发票,虚构转包业务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外围调查、核实和协查,其方法可行,掌握时机主动,税警联合办案效果明显,对行业检查和税警合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某县地税局(以下简称地税局)在2007年对抵扣发票协查中,发现该县某广告有限公司从广州市T公司取得的11份广告发票是假发票。

地税局决定将该广告公司列为税收专项检查对象,实施专项稽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9日在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纳税申报正常,2004年9月份开始有广告业发票抵扣营业税计税额。

2004年累计抵扣计税营业额412万元;2005年累计抵扣计税营业额1157万元;2006年累计抵扣计税营业额1189万元;2007年1-4月份累计抵扣计税营业额134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根据协查发现假发票情况,地税局立即成立专项检查组,决定以假发票为线索,突击检查广告公司全部支付发票,协查发票真伪,结合资金流分析广告费用支出的真实性。

必要时,提前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抓住有利时机,掌握主动。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分析税负

在进行抵扣发票协查时,检查组首先发现该公司从广州取得的3份发票是假发票,并且发票上注明的开票单位还出具了与该公司没有任何业务联系的书面证明。

于是,检查人员马上调阅该公司的征管档案和申报资料进行评估与分析,结果发现该公司自2004年6月注册截止到2006年5月份止,累计营业收入2239万元,累计抵扣数2085万元,仅按154万元申报营业税及附加8.5万元,营业税负担率0.38%,毛利率6.8%,与广告业的盈利水平明显不符,其原因是抵扣数额过大。

2.鉴定发票

为了获取准确而有力的证据材料,稽查人员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以税源分析为理由,复印该公司已经抵扣的232份广告业发票,然后将复印件送到广州市地税局发票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结果当场确认假发票20份,其它212份发票因复印件模糊暂时无法辨别真伪。

在无法辨别真伪的212份发票当中,广州地税局查询了广州地税征管系统,发现其中有28份发票中注明的开票企业未在广州市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有15份发票中注明的开票企业在开具发票日期之前已被广州市地税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总共涉嫌取得假发票63份,涉税金额603万元,其余169份发票复印件无法查清事实。

检查组将上述63份发票分年度分类别计算,结果发现每个年度每一类别的偷税比例均超10%,偷税金额也超过1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偷税罪。

3.提请警方介入

该公司在某县注册,但绝大部分业务却发生在广州,而且该公司的业务简单,又没有较大的不动产。

如果以正常的稽查办案程序先调账检查,发现其有明显的转移财产的行为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那就极有可能是打草惊蛇,因此,提请警方提前介入尤为重要。

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将先期掌握认定的已达偷税标准的证据材料提供给警方,办理第一次移送,查处完毕做出处理决定后再向警方办理第二次移送。

在警方立案介入现场查处时,双方就以“税警各司其职、同时取证、相互配合”的形式办案,即在警方控制现场后,警方在按刑事手段取证的同时,税务机关按行政手段取证;取证完后与警方共同分析,相互补充,分别查处,分开立卷。

税务机关配合警方同时采取“三控”措施,即同时控制法定代表人和会计,同时控制抵扣发票和账本,同时控制银行存款账户。

在警方控制相关的人、财、物后,稽查人员马上介入调查取证,并对相关责任人制作询问笔录,最终才得以成功侦破该偷税案。

4.从资金流突破

在警方查扣该公司的会计账簿之后,税务机关就从警方调回该公司的会计账簿,分年度对该公司的银行收付款情况和广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逐笔统计,结果发现该公司开出去的发票3091万元,通过银行收款的就有3045万元,银行收款率98%。

公司取得的抵扣发票2893万元,通过银行付款的就有2714万元,银行付款率94%。

鉴于此,检查人员决定从资金流向寻找突破口,将银行收付款明细与从银行打印回来的银行流水账逐一核对,结果除了个别几笔数目金额对不上外,其余的收款付款金额都能与银行流水账的收付款金额一一对应。

专案组马上到银行调出该公司的付款转账原始凭证,结果发现所有支付广告费的银行转账支票上注明的金额和时间与支票存根联上的金额和时间相符,而收款人与支票存根上注明的收款人却完全不符,所有的广告费付款不是转到出纳的个人账户上,就是转到某房地产公司的购房款,或者是其它的费用。

上述情况说明,该公司在广告业务转包过程中,并没有将广告费款项付给承包方,也没有从承包方取得合法发票,只是精心设计了一个虚假的资金流,故意通过变造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并以虚假广告发票骗取抵扣计税营业额造成少缴税款。

这也是该公司偷税最隐蔽的方法和手段,因为目前在银行流水账上显示的只是该公司所有资金的进出金额和时间,没有具体的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称,如果不查当时银行的转账原始凭证,就很难发现其中隐藏的问题。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取得大量广告业务收入,为了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虚构转包广告业务,一方面扩大成本费用,另一方面获得虚假的转包支出广告费用于抵扣营业税计税额。

因此,实际并没有将广告费款项付给承包方,也没有从承包方取得合法发票,只是通过变造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并以虚假广告发票骗取抵扣计税营业额造成少缴税款。

该公司已经申报抵扣计税营业额的306份广告业发票,已全部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鉴定为假发票,总共涉税金额2893万元,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构成偷税。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十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2005年以虚假广告发票骗取抵扣计税营业额造成少缴的营业税1,446,653.48元,城建税101,265.74元,教育费附加43,399.6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431,854.8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通过变造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并以虚假广告发票骗取抵扣计税营业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1,446,653.48元,城建税101,265.74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4倍的罚款6,191,676.88元。

3.该公司2004至2007年度偷税数额分别占当年应纳税额比例均超过10%,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再次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该案的查处发现,目前广告业税收管理存在抵扣发票真假难辨的问题,尤其是“克隆票”,其造假程度之高,几乎可以乱真,就连主管税务机关也很难辨别真假。

这种以虚假的营业税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侵蚀营业税税基,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挑战。

目前,税务机关只能对广告企业取得的一些内容上有逻辑错误、票面金额较大的抵扣发票通过抽查方法进行协查,只要发现线索,就展开“地毯式”追查。

这种海量排查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对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净化发票的领票用票环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方式的工作量大,排查周期长,发现线索后也很难及时顺藤摸瓜,铲除做假窝点,因此,不可能在全行业的所有发票检查工作中采用。

(二)工作建议

1.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机制

在进行税收评估中,要引入数据分析模型,创建纳税评估预警值,对一些虚假抵扣计税营业额的行为可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2.应建立网上发票比对平台

应参照金税工程,建立全国网上比对机制,将具有抵扣性质和作用的发票,全面纳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发票版本,统一发票软件系统,并对发票数据进行全国“大集中”,引入网上比对机制和全国统一的发票查询系统,让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都可共享“大集中”当中的数据信息。

这样,税务机关通过信函协查发票的数量将大大减少,从而节约一部分人力、物力。

3.应实现发票查询系统全国联网

应实行发票基本信息上网查询,让纳税人能方便、快捷地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都能查到所需发票的基本信息,辨别发票的真伪。

使纳税人减少因接受假票无法辨别真伪造成的损失。

4.应加大对制售假发票的打击力度

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联合国税、公安等部门,形成税警合力,从快从严打击制售假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扼制抵扣类发票的造假行为。

思考题

1.该案例的检查方法对你有什么启示?

2.你认为应如何加强对广告业抵扣发票的管理?

考试练习题

1.广告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及营业额抵扣凭证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2.简述司法机关对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

5-2

某旅行社虚增营业税抵扣额偷税案

本案特点:

本案对旅行社检查方法作了积极探讨,分析了旅行社的经营环节及特点,确定了从分公司向总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的策略和方法,确定以单团核算表为突破口,结合调取电子证据技术方法,运用政策攻心,查清了违法事实,为行业检查提供了参考。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行社”)是某省旅游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在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2006年6月1日至7月10日,稽查局对其2004年、2005年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旅行社于2001年4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90万元。

2001年5月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

该旅行社主要从事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及出境旅游业务,是全国连锁国际旅行社,在某省旅游行业中名列前茅。

该旅行社下设7个分公司和2个中心,实行统一财务报告制,分支机构实行二级核算。

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自成立时起一直由国税机关征收。

2004年,该旅行社账面反映主营业务收入40102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9347万元。

2005年,该旅行社账面反映主营业务收入54943万元,主营业务成本53970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稽查局领导对某旅行社的检查工作十分重视,从省稽查人才库中选择对旅行社业务比较熟悉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联系,以及时了解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

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前,检查组针对旅行社行业所具有的现金交易量大,发票管理混乱,涉及客户面广,回扣交易暗箱操作等特点进行了讨论研究,同时针对目前旅游行业普遍存在的挂靠及承包经营模式进行了深入分析,从某旅行社下设七个分公司和二个中心的情况来看,各分支机构名为二级核算,但总公司财务核算的真实性有待在检查中落实,而该旅行社连续两年的营业额均在四五亿元左右,调查取证的一定有很大难度。

据此,检查组确定了以检查各分支机构为主,摸查疑点选取重点分公司作为突破口,特别注重证据搜集,最终核实收入及可扣除成本的检查预案。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1.初查发现疑点

检查之始,检查人员认真研究该旅行社的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基本掌握了该旅行社的核算流程及业务关系,对其数量众多的账本、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采用重点检查与普遍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整个公司的财务报告和整套账本,普遍抽查其下属分公司的凭证,并对其中一家核算较为混乱的分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

通过初查发现,该旅行社的财务结算中心仅负责汇总各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各公司核算确认的收入和成本却存在成本与费用的归集不明晰、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一致等问题。

同时,检查组发现,该旅行社每年均以文件形式,向各分公司下达利润指标,而各分公司实际完成的利润基本与年初下达的指标吻合。

2.分析疑点

针对出现的种种疑点以及下达指标与实际完成数“离奇”吻合的现象,检查组及时向稽查局领导作了汇报。

通过讨论分析,认为该旅行社表面上看是统一财务下设二级核算,实际上公司总部与各分公司的关系却是“承包关系”,即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实际上对各分公司的核算过程没有加以控制或者是说难以加以控制,虽然按照该公司的《业务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各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由财务结算中心直接委派成立财务部,并直接对财务中心负责,但是基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实际上各个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经济实体,在核算中围绕总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很可能存在虚增成本、少列收入,隐瞒实际利润,少缴税款问题。

这种模式在旅游行业中实际上是很普遍的,旅游行业竞争激烈,若干个经营实体联合在一起有利于在竞争中做大做强,总公司在经营中通过联合各个分公司整合了旅游资源,抢占了市场,打出了品牌,而分公司在完成利润指标后通过调整利润获取得自己的利益,同时分公司中的各个部门实际上也是若干小的承包人,这些部门也有自己的利益,再说小一点导游也是一个承包人,交纳一定的团费才可以带团。

3.寻找突破口

在无法确认该公司财务核算真实性的情况下,为找到突破口,检查组多次与公司财务人员、经理进行了面对面地交谈,宣讲国家的税收政策,但收效不大,检查工作难以突破。

鉴于这种情况,稽查局及时组织检查人员就如何取得突破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最终确定,要确认旅行社的真实经营情况,获取其“单团核算”资料至关重要。

但检查组在调取账簿资料时,多次要求该旅行社提供单团核算资料,但该旅行社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提供。

而该公司内部的《业务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各分公司应按照《统一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核算出各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经营情况,并核算到单团”。

单团核算资料即单团核算表,它是以旅行社承接的每一个团队为单独的核算项目,明细核算旅行团的收入并对每一项成本费用单独列示的最原始核算资料,单团核算表由带团负责人或导游根据实际带团发生的开支制作,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既是成本费用开支报销的明细单据,也是旅行企业内部成本费用控制的重要单据。

基于单团核算表的上述特性,使得它在核实旅行社真实的收入、成本、费用方面显得至关重要。

4.周密部署,果断出击

明确目标后,稽查局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到该公司办公楼进行调查取证,取证工作由稽查局副局长带队。

由于在前期的初查中,检查人员观察到财务人员对“单团核算表”比较敏感,由此判断该公司实际上已经有所警觉。

研究取证方案的当天是星期五,时间较为紧迫,当时有两种选择,要么是当天立即行动,要么是在周末准备部署得更充分后星期一到该公司取证。

通过分析,在该公司有所警觉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很可能导致相关资料被转移或销毁,而该公司在接受检查期间一直忙于应付检查,应该还没有时间对相关资料进行处置,如果要有所动作估计就会选择在本周末进行。

因此决定当天下午进行取证,取证方式采取统一集中所有财务人员,宣讲政策告知法律后果,当场提取证据资料,当场作《询问(调查)笔录》的方式。

但是检查组只有三个人,而企业财务人员有13人,为了有效防止该旅行社销毁隐匿资料,又临时增加了4名检查人员。

2006年6月16日下午,所有检查人员以交换初查情况的名义到达某旅行社总部,并召集该公司所有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当场向所有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下发书面通知书,指出:

根据前期调查掌握的证据,2004年、2005年度单团核算表现存于各业务单位,按照《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所有财务人员于17:

00前将单团核算表提供给稽查局检查组,逾期不提交的,将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在政策攻心的同时,检查人员对13名财务人员下发了《询问通知书》,依次按照事先制定的询问提纲围绕“提供账簿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及单团核算资料的保存情况”进行了询问。

同时,其他检查人随员同财务人员到各分公司财务室调取单团核算资料,并对财务人员使用的电脑硬盘进行检索,使用恢复软件对电脑硬盘进行技术恢复,发现部分已删除的“单团核算表”EXCEL文档,电子版单团核算表的发现,使财务人员无法再抵赖。

通过紧张的工作,检查组最终于晚20:

00调取了部分原始的单团核算表。

2006年6月19日,检查组再次通知该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总监到税务机关,通报了该旅行社存在的虚增成本的情况,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要求总公司以行政手段再次进行内部自查,严令各分公司继续提供单团核算资料。

通过政策攻心,总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总监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承认在对分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不严,同时积极表示愿意以公司行政手段要求各分公司自查并提供单团核算表。

随后该旅行社又主动向检查组提供了部分原始单团核算表,核算表证明了该旅行社成本核算虚假,例如,该旅行社下属某分公司,2004、2005年度财务报告所列业务成本比单团核算资料反映的业务成本超出130万元,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的计算。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随着税务机关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不断加强,旅游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基本都会索要发票,目前旅游企业在旅游收入方面均能较真实地反映。

但在成本费用方面,由于旅游业务涉及环节较多,取得发票繁杂,核实难度较大,但取得单团核算表就能基本掌握旅游企业的真实成本费用,而税务部门取得真实的单团核算表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通过检查,最终认定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在业务核算上以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后的毛利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行纳税,而部分分公司在财务核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反映真实成本,制作虚假的单团核算,在每月、季、年末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倒算成本,虚增成本费用上报总公司;二是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不能抵扣营业税计税额的项目,如支付职工的效益工资、广告费、与团队业务无关的其他费用;三是各种回扣不入账;四是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最终确定,该旅行社存在以下少缴税款的事实:

1.2004年度多抵扣应税营业额1,756,009.33元,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营业税87,800.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46.03元、教育费附加2,634.01元;2005年度多抵扣应税营业额3,024,226.89元,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营业税151,211.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84.79元、教育费附加4,536.34元。

合计262912.98元。

2.应扣未扣2004年度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8,511.28元,应扣未扣2005年度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4,309.63元,合计102,820.91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旅行社追缴少缴营业税239,011.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730.82元、教育费附加7,170.35元,合计262912.9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旅行社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5,302.9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责成该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102820.91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旅行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营业税、城建税255,742.63元处以1倍的罚款。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某旅行社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02,820.91元处以1倍的罚款。

同时,地税部门已将有关情况通报国税部门。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此案较为突出地反映了目前旅行社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旅行社通常挂靠、租赁或承包经营有资质的旅行社,对外由被挂靠或承包经营的旅行社进行财务汇总核算及申报缴税,但大部分旅行社的财务管理混乱,容易发生税款流失。

从本次检查看,主要问题如下:

1.回扣不入账,个税流失严重。

旅游团队的购物及娱乐消费回扣已是公开的秘密,回扣通常由导游、旅游车司机、外联企业和各承包部门分享,但税务机关掌握不了具体情况,税收管控难。

另外,部门承包人和业务经理提取的“人头费”,也是旅游业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一个黑洞。

2.成本核算不真实,发票使用不规范。

税前列支额过大,这是造成旅行社行业税收黑洞的主要原因。

旅游景点、宾馆一般会在门票、房费上给予旅行社一定折扣,而旅行社在核算成本时不反映这部分折扣。

有的旅行社违规虚增游客人数扩大成本,甚至采取设置内外两套账的方式,隐瞒收入,多列成本。

旅行社及其挂靠、租赁或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填开旅游发票,甚至根本不开发票,不仅造成旅游业的营业收入大量流失,也造成了运输、娱乐、餐饮、中介等行业的营业收入流失。

3.旅行社对挂靠、租赁或承包经营单位,只收费不管理,团队营业收支体外循环。

(二)工作建议

1.加强旅游企业的财务管理,对采取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运作模式的旅行社,建议恢复实行大一统的管理方式,并强化对其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企业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

2.加强宣传,促进与航空、铁路等承运部门和旅游景点、宾馆酒店等部门的协作,促使依法填开旅游业发票,将给予旅行社的“回扣”如实计账,促进“回扣”的规范管理;同时,积极帮助游客养成旅游消费后索要税务发票的习惯。

3.强化旅游业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制度;

4.建立健全旅游业各环节的协税护税和监督投诉机制,一旦发现涉税违规问题要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依法曝光。

思考题

1.你对电子证据的取得、固定、认证和应用有何看法和认识?

2.你认为在对旅游行业的检查取证过程中应把握哪些重点环节?

考试练习题

1.如何确定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额?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何种情况下可免予处罚?

5-3

某医院混淆应税收入涉税案

本案特点:

本案税务稽查机关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成功查获医疗机构账外账,同时对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划分提出了合理的方法,对行业检查具有较好的启示意义。

本案同时提出了税警合作方式和医疗机构税收征管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该案为群众举报案,举报某医院存在隐瞒营业收入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举报人详细罗列了该医院隐匿收入的金额,以及涉及到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医院成立于2000年5月,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

该医院是由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建立的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员工80名。

经市卫生局批准,该医院投资人于2004年1月成立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某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而形成该医院“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格局。

这两个医疗机构成立以来,一直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到举报检查任务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迅速成立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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