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复习思考汇总.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5272794 上传时间:2023-06-06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5.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基础复习思考汇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法律基础复习思考汇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法律基础复习思考汇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法律基础复习思考汇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法律基础复习思考汇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律基础复习思考汇总.docx

《法律基础复习思考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基础复习思考汇总.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律基础复习思考汇总.docx

法律基础复习思考汇总

法律基础复习思考汇总

绪论:

1、法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

答:

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包括:

第一,国家意志性,法体现的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第二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予以国家名义的制裁;第三,规范性,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以确立、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有哪些分类?

答: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进行不同分类,如依据法建立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阶级本质,可以划分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依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别和调整方法,可以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根据法律规范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特点还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内法和国际法等等。

3、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答: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

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基本法律部门——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4、社会主义法的创制遵循怎样的原则?

答: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从实质出发,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正确结合。

5、法的实现指什么?

法是如何实现的?

答:

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法的实现的形式以法是否需要国家干预为标准,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

6、法的适用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7、法制和法治是一回事吗?

答:

不是。

法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与法律制度相对应的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制度;法治相对的是人治。

法制是与国家并存的现象,有国家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律制度实行的却不一定是法治。

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法制的体现和保障。

8、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做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办理任何案件都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的程序。

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9、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第一章宪法

一、问答题:

1、宪法的含义及其特征是什么?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在内容上规定了一国的根本制度。

第二,宪法集中体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第三,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切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2、我国现行宪法对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答: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通常称为国体。

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通常称为政体。

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表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可分为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决定和罢免有关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等。

3、监督和保障宪法有何重要意义?

宪法对治国方略是如何规定的?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答:

监督和保障宪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以下几方面:

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

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根基,是依法治国的总章程。

4、你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如何理解的?

答: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首先它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其次,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再次,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以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以及国家长治久安。

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首先,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

各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利的最高原则,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

其次,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再次,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任何人无论职位多高、功劳大小,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分析题:

1、陈某是应届大学毕业生,准备参加当年度的国家公务员考试。

一日,他发现在某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启事中这样写道:

“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陈某认为,该机关的启事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报名者的一种歧视,侵犯了其担任国家公务人员的平等权,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提示:

在该事件中,陈某的平等权是否遭到侵害呢?

谈谈你对该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解析:

在该事件中,陈某的平等权是遭到了侵害。

平等权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同等承担义务,不存在任何差别待遇,及接受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在我国,关于公民平等权的内容散见于宪法的各个条款中,如宪法序言和第4条规定了民族平等,第33条第3款规定了权利义务间的平等,第5条第4、5款规定了公民与一切社会组织的地位平等,第48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第34条规定了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平等,第36条第2款规定了公民宗教信仰上的平等。

平等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利。

在该事件中,某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启事中以“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为标准,确实存在身高方面的招聘歧视对待,是对宪法赋予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侵犯。

在我国,还的确存在不少类似的法律现象,如公务员招考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只招男不招女)、年龄歧视(一般规定35岁以下)、户口限制(只招非农户口,或本地户籍)、健康歧视(不招带乙肝病毒者)、学历歧视、毕业出身偏见(只招某些名牌大学毕业生)、长相歧视等,这些都侵犯了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2、现在许多企业在招聘报名时,尤其是在招临时工时,在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工作概不负责。

”从湖北农村来就打工的李某在与某企业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在该企业工作期间被机器绞断了手指。

事发后,由于李某家庭贫寒,遂要求该企业给予彻底治疗并赔偿工伤损失。

然而,该企业却以李某同意并签订了含有“工作概不负责”的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提示:

试运用宪法的观点分析在该合同中“工作概不负责”的效力。

解析: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不论当事人是否是自愿与雇主约定“工伤概不负责”,都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

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二章行政法

一、问答题

1、什么是行政法?

答: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级法律的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非其他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是什么?

答:

行政法的渊源是按照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不同,由此而决定其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的各种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渊源中,即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法规以及法律解释与国际条约中都隐含有行政法规范,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法部门。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或批复,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及习惯法、法理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3、行政法的任务和作用是什么?

答:

行政法的任务:

行政法通过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行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行政法的作用包括一般社会作用:

保障公民的利益,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

独特的作用:

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答: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具有不对等性(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4)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6、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

答:

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以自己名义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7、什么是国家公务员?

答:

国家公务员是指代表国家或者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8、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

行政处罚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若以行政处罚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限制或剥夺权利性的处罚、科以义务性的处罚、影响声誉的处罚。

若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声誉罚。

第二,财产罚。

第三,资格罚。

第四,行为罚。

第五,人身罚。

9、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答:

凡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法律的具体规定实施处罚,包括人民政府及其属下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0、诉讼证据及其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

诉讼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

二、分析题

1、某市日化厂原先是该市的创税大户,但在近几年的经营中,企业效益不是很好。

该市政府为了扶植该企业的发展,以通告的形式作出以下决定:

各个机关单位的科级以上的干部必须在4月份购买该日化厂价值50元的日用品,否则不予发放该月工资。

各个机关单位科级以上的干部对市政府的通告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该事件中,市政府的通告是只针对各个机关、单位的科级以上的干部作出的行政行为,即科级以上的干部确定的人,并且该通告的内容具体确定。

那么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解析:

在该事件中,市政府的通告是只针对各个机关、单位的科级以上的干部作出的行政行为,即科级以上的干部确定的人,并且该通告的内容具体确定,故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司机王某个体经营客运,在一次客运中,其车辆超过额定人员,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

王某要求其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执勤交警李某的处罚程序是否违法,该处罚决定是否成立呢?

解析:

很明显,李某不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拒绝听取被迫罚人王某的申辩是违法的,因此该处罚决定不成立。

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上,对个人罚款超过了50元的,应适用普通程序,而本案适用的应是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口头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某县化肥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居民王某等多次找县环保局解决。

2004年5月10日,环保局对化肥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

此后3个月内,化肥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

起诉期过后,县环境局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4年10月12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王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此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两次罚款。

在本案中,环境局是否可以再次对该县化肥厂作出罚款的处罚?

解析:

本案涉及到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为人基于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需分两方面理解:

首先,处罚的必须是同一事实即同一违法行为;其次,还必须是依据同一法律、法规。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重复处罚,以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表现。

因此,在本案中,环境局是不可以再次对该县化肥厂作出罚款的处罚。

4、某集团公司经甲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带建一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50户居民需要拆迁。

该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50户居民就其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等一系列问题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未能达成协议。

就此裁决,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

该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该事件中,该集团与10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双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这一纠纷是否应由行政机关裁决呢?

解析:

行政机关的职责是依法行政,享有行政管理权力。

我国行政机关还拥有对民事权益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的行政司法权,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侵权纠纷的裁决、补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权属纠纷的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在该事件中,该集团与10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双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就是属于补偿纠纷的裁决的范围,因此这一纠纷是应由行政机关裁决。

5、张某系某市一个体户,经营一家书店。

某日,该市公安、工商、新闻出版三机关组成联合执法大队,检查淫秽出版物。

当检查到张某的书店时,发现一书柜内藏有400多本淫秽书刊。

据此,执法大队以公安、工商、新闻出版三机关的名义作出没收李某淫秽书刊,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张某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张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该事件中,张某是否可以以公安机关、工商机关和新闻出版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呢?

若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又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此时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即上一级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在该事件中,张某可以以公安机关、工商机关和新闻出版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这里一定要清楚的是,尽管管辖法院可以有两个,但被告只能是复议机关,而不是可以选择的。

因此,在该事件中,若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第三章民法

一、问答题

1、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民法泛指所有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各种单行民事法律和其他众多的民事法律规范、条例、规定等。

狭义上的民法,则专指国家制定、颁布的民法典。

民法有如下特征:

(一)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关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可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3、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内容。

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

答: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即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5、什么是法人?

法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答: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自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6、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答: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

第一,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什么是代理?

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以被代理人(即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赤直接承受法律后果的制度。

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第二,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第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第五,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8、什么是物权?

什么是所有权?

答: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什么是债?

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答: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发生根据有: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10、什么是民事责任?

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

11、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要件是什么?

答:

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要件是:

(1)行为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

(2)要有损害事实,并且损害后果确因违反合同的行为所造成;(3)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有过错。

1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二、分析题

1、秦某在某市购买房屋一套。

吴某因生意需要,多次找秦某商量要求买下该房屋。

秦某本不欲出售,后来得知在其房屋所在处即将兴建公共汽车站,遂将房屋卖给了吴某。

在该事件中,秦某为一已私利,明知该房屋所在地将被占用,仍将其卖给吴某,其行为损害了吴某的利益。

秦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哪项基本原则呢?

解析:

在该事件中,秦某为一已私利,明知该房屋所在地将被占用,仍将其卖给吴某,其行为损害了吴某的利益。

秦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

2、刘某系卡车司机。

某日,刘某因酒后驾车,将行人何某撞死。

刘某为此赔偿10万元。

何某的儿子何甲与何乙继承了何某的遗产。

运用民法学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知识,谈谈在该事件中引起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解析:

该事件涉及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民吉法律关系,其法律事实是刘某违章撞死何某的行为;二是遗产继承关系,其事实是何某的死亡所引发的财产继承。

3、陈某的父亲去世后,遗下几件瓷器。

陈某对瓷器不甚了解,认为这些瓷器没有价值。

王某到陈某家探望陈某家探望陈某,见到这几件瓷器,爱不释手,遂表示愿意购买。

双方以2000元成交。

后陈某的叔叔告知陈某,这几件瓷器属于古董,每件都值上万元,且王某正在找买家。

陈某遂找到王某要求取回瓷器,被王某拒绝。

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

在该事件中,因为陈某不了解瓷器的价值而将瓷器以较低价格出卖,而王某本知道这几件瓷器的价值仍较低价格购买。

陈某对买卖标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