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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廉政建设,根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区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区属各级国有企业,区内各村(社区)集体组织,区供销联社等实施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工程类项目、采购类项目和产权类项目的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程所称的工程类项目、采购类项目和产权类项目是指纳入《市XX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类别分别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或“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且项目范围在“限额以下交易规模标准”的项目。

二、交易方式

(一)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分为公开竞标、邀请竞标、入围、直接发包和其他交易方式。

公开竞标、入围属于公开交易方式,邀请竞标、直接发包属于非公开交易方式。

1.公开竞标是指交易发起人以交易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响应人参与交易活动,包括公开招标、公开竞争、拍卖等形式。

2.邀请竞标是指交易发起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特定潜在响应人参与交易活动,包括邀请招标、邀请竞争等形式。

3.入围是指交易发起人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竞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响应人确定入围响应人后,由交易发起人在入围响应人范围内通过直接选定、随机抽签、二次竞价、顺序轮候等方式确定具体项目的成交人,包括预选供应商等形式。

4.直接发包是指交易发起人在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直接确定成交人的交易形式。

5.其他交易方式是指通过“萧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组织的交易,包括竞价和反拍等形式。

(二)交易发起人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性质,合理确定交易方式和形式。

1.公开招标适用于以下项目:

(1)工程类项目;

(2)采购类项目。

2.公开竞争适用于以下项目:

(1)工程类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除外;

(2)采购类项目。

3.拍卖适用于以下项目:

(1)产权类项目。

4.邀请招标、邀请竞争适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1)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响应人可供选择的;

(2)非交易发起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交易发起人拖延造成采用公开类交易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5.预选供应商适用于以下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8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服务项目;

(3)单位年度预算累计50万元(不含)以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类服务项目。

6.直接发包适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1)货物或者服务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类项目;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类项目;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成交人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类项目;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工程类项目;

(5)交易发起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类项目;

(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类项目;

(7)需要向原成交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类项目;

(8)需要向给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热力管等特殊项目的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的关联单位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类项目;

(9)公开招标、公开竞争项目二次发包响应人均不足3家的工程类和采购类项目。

7.竞价适用于以下项目:

(1)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类项目。

8.反拍适用于以下项目:

(1)只有特定品牌、型号满足采购需求且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类项目。

(三)公开竞标(拍卖除外)和邀请竞标的评审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极简评审法、简易评审法、最高价法、最低价法。

1.综合评估法是指以响应文件最大限度地满足交易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最高、最低(如有)控制价要求,并按商务、技术、资信综合得分排名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评审办法。

2.极简评审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交易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随机抽签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评审办法。

3.简易评审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交易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确定最接近评审基准价的响应人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办法。

4.最高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交易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确定报价最高的响应人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办法。

5.最低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交易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确定报价最低的响应人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办法。

(四)交易发起人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性质合理确定公开竞标和邀请竞标项目的评审办法。

极简评审法、简易评审法、最低价法适用所有公开竞标(拍卖除外)和邀请竞标项目;综合评估法适用于除工程类施工项目以外的所有公开竞标和邀请竞标项目;最高价法主要适用于以竞价为主要需求且成交人需支付给交易发起人相关费用的公开竞标和邀请竞标项目。

三、交易准备

(一)工程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交易活动:

1.交易发起人已经依法成立;

2.发包项目已履行审批、备案或核准手续;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工程施工项目有发包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发包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6.工程货物类项目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采用预选供应商形式交易的至少应当具备上述第1、2、3项规定条件。

(二)采购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交易活动:

1.交易发起人已经依法成立;

2.发包项目已履行审批手续;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采购需求或技术参数已明确。

(三)产权交易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交易活动:

1.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2.交易方案已履行审批手续。

(四)交易发起人应做好交易项目的价格控制:

1.工程类项目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最高控制价,其中工程施工项目应加强造价审核管理,工程量清单(交易控制价)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一编一审”,即委托一家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委托另一家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工程量清单(交易控制价)。

工程类项目原则上不得设定暂列金额,特殊情况无法避免时,暂列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5%。

2.采购类项目应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采价,合理确定采购上限价,上限价应当在经批准的预算或者修正预算范围内。

3.产权类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资产价值、所处地段、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价格评估,首次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五)交易发起人具备组织交易活动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交易,不具备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组织交易活动,其中采用拍卖方式的项目应当委托相应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活动。

(六)交易发起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所在基层交易监督机构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供本规程明确的相关材料及基层交易监督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邀请竞标、直接发包等非公开交易方式发包的项目应当报请所属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四、交易程序

(一)公开竞标、邀请竞标项目交易程序:

1.交易发起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公开竞标类交易公告、邀请竞标类交易邀请书和交易文件。

市XX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公布交易示范文件范本的,应当使用范本编制。

交易公告、交易邀请书和交易文件应当经各基层交易监督机构审核。

2.工程类项目的交易公告应当通过“XX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服务平台”发布至XX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专页,采购类项目通过“萧采云”平台发布至浙江政府采购网-非政府采购专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也可以在“政采云”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并组织交易。

3.交易发起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交易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免费发放交易文件。

公开竞标类项目应当通过交易公告发布媒介以在线形式发放交易文件。

交易文件的发放期限不得少于5日。

4.交易发起人可以对已发出的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根据交易文件约定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5.交易发起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

原则上自交易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响应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其中工程类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最短不得少于15日。

6.响应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应当对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响应人应当根据交易文件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或传输递交至指定交易平台。

交易发起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逾期送达的,交易发起人应当予以拒收。

8.鼓励交易发起人不收取响应保证金或采用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形式收取保证金。

确需收取响应保证金的,工程类项目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采购类项目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1%。

9.交易发起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组织召开交易会。

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人少于3家的,不得召开交易会,交易发起人应当重新组织交易。

重新组织交易后响应人仍少于3家的,经基层交易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直接发包。

10.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交易发起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响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11.评审专家应当在交易平台提供的评审专家库内由基层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通过随机方式抽取。

因评审专业特殊等情况无法在库内抽取到相应评审专家的,经基层交易监督机构审批同意可以由交易发起人按1比3的比例组建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

12.采用极简评审法、简易评审法、最高价法、最低价法的项目,可由交易发起人、代理机构、基层交易中心等人员负责评审。

13.评审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响应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交易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14.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向交易发起人提交书面报告和有排序的成交候选人名单。

15.交易发起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媒介同公告发布媒介。

16.交易发起人应当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成交人。

排名靠前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经基层交易领导小组同意,交易发起人可以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组织交易。

(二)入围项目交易程序:

1.工程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应当采用公开竞争形式产生,采购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应当采用公开竞标类方式产生。

2.工程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库内企业不得少于5家;采购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库内企业由交易发起人根据采购类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2家。

3.交易发起人一般应当按资质类别建立工程类项目供应商库,原则上一项资质只能建立一个供应商库;采购类服务项目按品目或类别建立预选供应商库,原则上同一品目或类别的只能建立一个供应商库。

4.预选供应商入围交易时不得设置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和评分条件。

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在具体项目发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5.交易发起人应当与入围预选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不得超过3年。

6.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发起人、入围预选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交易发起人的需求;

(3)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4)最高限制价格、优惠率、单价等价格控制标准;

(5)框架协议期限;

(6)入围预选供应商暂停、清退和补充规则;

(7)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7.工程类项目框架协议签订后,应将入围预选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录入XX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服务平台,具体项目发包时,通过平台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类项目可以采用直接选定、随机抽取、二次竞价、顺序轮候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8.交易发起人可以使用本单位组建的预选供应商库,也可以使用上级主管单位的预选供应商库。

9.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签订成交合同。

成交合同约定的单价不得高于协议单价,优惠率不得低于协议优惠率。

10.组建预选供应商库的交易发起人应当建立预选供应商评价考核机制,根据协议及时暂停、清退、补充相应预选供应商。

(三)直接发包项目交易程序:

1.交易发起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与拟定成交人就发包项目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协商,并制作记录。

2.协商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协商日期、地点和参与协商人员名单;

(2)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3.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参与协商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4.交易发起人的相关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拟定成交人参与协商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的不得签订合同。

5.交易发起人与拟定成交人协商一致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6.工程类项目应当在合同签订前通过XX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服务平台报送直接发包的相关信息。

(四)其他交易项目交易程序:

1.竞价和反拍项目的交易发起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竞价单。

竞价原则上不指定品牌、型号,如确需明确品牌、型号的,应当推荐3个及以上。

2.竞价单发起类型分为自定义需求、指定参数模版、推荐品牌及型号3种类型:

(1)集成类或服务类项目可采用自定义需求方式,即交易发起人根据采购需要,自行拟定商品的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要求等制定采购需求,并发起竞价。

(2)商品的技术参数精细化要求较高的项目可采用指定参数模版方式,即交易发起人根据商品类目对应的属性及参数模版制定采购需求,并发起竞价。

(3)自定义需求、指定参数模版方式均不适合的,交易发起人可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方式,但推荐商品品牌数量应不少于3个,并将商品品牌、型号以及属性值、数量等作为采购需求要求发起竞价,响应人仅就推荐品牌进行报价。

3.竞价和反拍采用低价成交方式,即响应时间截止后,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最低报价响应人为成交人。

报价相同的,报价时间较早者为成交人。

4.竞价响应人原则上不少于3家。

有效响应人不足3家的,交易发起人可直接放弃竞价结果或转其他形式采购,也可以将竞价截止时间顺延3个工作日。

5.响应人报价期间,交易发起人不得随意改变竞价单的技术和服务要求。

6.竞价和反拍应发布公告。

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至响应人报价截止之日,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反拍公告发出之日至响应人竞价开始之日,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7.反拍采用公开竞价方式。

响应人无需提前报名,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随时报价,最低报价的响应人为成交人。

8.响应人接到交易发起人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即时生效,订单具有合同效力。

交易发起人可要求另行签订采购合同。

五、合同签订与履行

(一)交易发起人与成交人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响应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施工合同一般采用总价包干方式。

交易发起人与成交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鼓励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三)项目交易结束后,基层交易中心须及时将交易资料及合同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交易发起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人和响应人退还响应保证金。

(五)成交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成交合同总额的2%,且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额返还。

(六)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结算总额的1.5%。

(七)工程类项目合同应当在签订后3日内录入XX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服务平台。

(八)成交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期、质量和安全。

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及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交易发起人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成交人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合同,并报告交易监督机构。

交易监督机构应将成交人的不良行为及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十)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交易项目的进度款、履约保证金、变更结算、质保金等的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

收支凭证、审核手续、款项往来必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十一)交易发起人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变更金额增减累计超出合同价10%及以上的,应当提交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变更金额增减累计未到合同价10%的,根据单位内控制度执行。

变更情况及与投资额变更相关会议纪要等必须随项目档案一并存档,作为结算审核及检查的依据。

(十二)工程验收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

采购类项目验收可参照区内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相关办法执行。

(十三)项目通过验收后,须及时按规定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变更、结算审核应当严格执行《市XX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造价审核分级分类管理细则》(萧政办发〔2019〕53号)。

六、异议与投诉

(一)响应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可以向交易发起人提出异议。

对交易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对交易会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会现场提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二)交易发起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之前应暂停交易活动,其中对交易会有异议的交易发起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响应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基层交易监督机构提出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交易文件、交易会、评审结果的投诉,应当先向交易起发起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基层交易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有下列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交易项目的响应人或潜在响应人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没有明确请求的;

3.投诉书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或没有按规定提出异议的。

(六)采用法定形式交易的项目,异议、投诉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项目可不适用本规程。

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实施的项目。

(二)市属单位和国有企业进入我区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参照本规程执行。

(三)限额以下项目进入限额以上指定平台交易的,按限额以上平台规定执行。

(四)交易文件发布截止时间、交易响应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异议、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五)产权类项目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执行。

(六)本规程自2023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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