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补贴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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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补贴实施细则
附件: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
再制造是指将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
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
性能。
本方案所指的再制造产品是指境内旧品经过再制造过程并
达到再制造要求,重新上市销售的产品。
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
可大幅节约能源、原材料和生产成本,降低污染物排放,有利于实
现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以旧换再”是指境内再制造产品购买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
购买再制造产品的行为。
国家牵头选择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品,
通过“以旧换再”的方式开展补贴推广试点,不仅有利于促进再制
造旧件回收,拓展旧件来源,而且有利于扩大再制造产品影响,支
持再制造产品市场推广,实现再制造产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一、实施范围和补贴方式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推广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
贴、安全高效”的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
总局将再制造试点企业生产的部分量大面广、质量性能可靠、节能
节材效果明显的再制造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
补贴种类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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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具体企业和产品型号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确定。
2013 年,以汽
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再制造产品为试点,以后年度视实施情况逐步
扩大试点范围。
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
推广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销售价格扣除旧件回收价格,下同)的
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
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
具体补贴比例、补贴上限和推广补贴数
量在“以旧换再”推广企业资格公开征集公告中明确。
中央财政对
每类推广再制造产品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二、推广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出厂再制造产品质量达到原型新品标准,具备由依法获
得资质认定(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原型产品制造授权方)出
具的性能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的质保期不低于原型新品;
(二)价格竞争力强,产品扣除旧件后的置换价格不超过原型
新品的 60%;
(三)节能节材效果良好,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率(按重量计)
达到 65%以上;
(四)质量性能可靠,再制造产品有明确的生产标准和规范,已
发布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生产标准;
(五)符合法律要求,使用明确的再制造产品标识;
(六)具有唯一可识别且不可消除涂改的物品编码等可追溯标
识,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贴“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标识
和字样(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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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开征集公告规定的具体产品其他要求。
三、“以旧换再”回收旧件应具备的条件
(一)旧件来源须为消费者自用等清晰可查来源,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要求,并有相关证明;
(二)交回旧件需与回收推广企业再制造试点验收公告目录公
布产品的型号一致。
四、推广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中国大陆地区具备独立再制造生产线并规模化生产;
(三)推广企业作为再制造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应通过国家
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再制造试点验收及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制定的《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发改办环资
[2012]191 号),售后服务网络完善,具有履行约定的生产及服务的
能力;
(四)推广企业对再制造产品实行联单管理(格式样表见附件
2),建立再制造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按要求提供相关
信息;
(五)推广企业及其产品授权方应在特约经销商处设立特殊标
志,并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示再制造产品和国家补贴金额,保障消费
者知情权;
(六)试点企业需签署“以旧换再”推广企业承诺书(格式见附
件 4),并向社会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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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广方式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预拨
和清算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
者给予补贴。
(一)“以旧换再”试点企业的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
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通过参照招标的公开征集方
式确定再制造产品推广企业,签订推广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各推
广企业再制造产品特约经销商名单、产品推广数量、中央财政补贴
标准、试点企业承诺书等信息。
(二)试点企业再制造产品的销售。
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对交
回旧件的购买者,按照扣除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的推广置换价格
销售再制造产品,进行联单记录,同时按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注明产品型号和数量。
(三)再制造产品推广数据的审核。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
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广企业再制造产品推广数据(旧
件回收数据、再制造产品销售数据,下同)的审核,推广企业对自
身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每季度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推广企业
汇总有关“以旧换再”推广情况(格式见附件 3),报送所在地市级循
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每季度开始后的第 1 个月底前,推广数据经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
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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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旧换再”补贴资金的拨付。
中央财政“以旧换再”补贴
资金每年年初预拨到省,由试点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在收
到同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结果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拨付试点企业。
每年 3 月底前,市级循环
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形成
“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推广数量审核情况和补贴资金清算情况的
报告,经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核实后逐级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审核确认后,
财政部清算年度补贴资金。
(五)“以旧换再”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控。
每个月第 10 个工作日
前,试点企业将上个月再制造产品推广数据及收到补贴资金数据
等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三部门对
各试点企业“以旧换再”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要监督推广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循环经济发
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以旧换再”旧件
回收和再制造产品推广情况的核实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要确保将
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推广企业。
各级商务部门要支持推广企
业利用现有商业网络(定点销售网点、维修网点等)设立再制造产
品专柜,利用逆向物流开展“以旧换再”工作;除有关法规禁止交易
的产品以外,允许列入公告范围的再制造产品特约经销商开展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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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旧换再”相关的旧件收集工作。
各级质量监督相关部门要按
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再制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要设立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活动监督举报邮箱,对收到
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核实,依法转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反馈。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质检总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专项核查。
具体核查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并组织实施。
(四)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
同有关部门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
情节严
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告取消企业再制
造“以旧换再”推广资格。
相关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
2、推广产品的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原型新品质量标准要求或
存在质量违法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推广产品实际置换价格高于承诺推广价格的;
4、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
传,误导消费者的;
5、其他公开征集公告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一经查实,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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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专款
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
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
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1、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工程标识内容
“
2、以旧换再”补贴资金联单管理表(样表)
3、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财政补助资金及信息汇
总表
“
4、以旧换再”推广企业承诺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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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工程标识内容
一、标识的内容
(一)标识名称: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工程”;
(二)“再制造产品:
(注明本产品类别)”;
(三)“企业名称(或简称)品牌型号”;
(四)“质量承诺:
不低于原型新品质量标准要求,已享受政府补
助金额××××元”。
二、标识的样式
(一)字体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产品”:
字体 SimHei、对中;
“再制造产品:
(注明本产品类别)”:
字体 SimHei、对中;
“企业名称(或简称)、品牌、型号”:
字体 SimSun、字号根据字
数自定并注意画面平衡;
“
、
“质量承诺:
政府补助金额:
”字体 SimHei,不低于原型新品质
量标准要求”字体 SimSun “××××元”字体 SimSun。
(二)尺寸
根据产品大小确定,不得小于原有商标大小。
(三)颜色
蓝色:
(CMYK:
95.0.100.27)、边框、中心图案
白色:
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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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识的印制
(一)标识由推广企业自行印制,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二)粘贴在零部件产品本体上的标识的图案、规格、文字和颜
色不得进行更改,且应清晰可辨;使用在零部件产品本体以外的标
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也可单色印刷。
四、标识的粘贴
标识应粘贴在零部件产品的显著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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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回收旧零部件类型
“以旧换再”补贴资金联单管理表(样表)
零部件品牌 零部件型号
件信息
回收台数 购买时间 完好程度
折抵价格 旧件序列号
购买再零部件类型
制造产购买台数
品信息推广价格
零部件品牌 零部件型号
零部件序列号
销售价格
购买发票号码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购买者购买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信息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销售方销售网点名称
联系电话
本人愿意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情况核实
信息销售网点负责人联系地址
补 贴 金 额人民币:
万仟佰元整 ¥
购买者(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提供材料:
再制造产品购买发票,旧件抵扣收据,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表一式四份,一联国家存查,二联企业存查,三联经销商存查,四联消费者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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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季度再制造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拨付:
(万元)
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拨付:
(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型号
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
年第 季度再制造产品推广信息汇总表
序号
型号
产品序
列号
发票号
销售单
价
消费者及
联系方式
回收旧
件型号
及价格
销售商名
称及电话
附件 3: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财政补助资金
及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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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推广企业承诺书(格式)
_______________(推广企业全称)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1) 本单位推广的再制造产品质量达到原型新品标准,产品
合格证书中的质保期承诺不低于原型新品;
(2)产品扣除旧件折价后的推广价格不超过原型新品的
%(附:
每种型号的再制造品的最高推广价格);
(3) 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率达到%及以上;
(4) 符合法律要求,使用再制造产品标识,具有唯一可识别
的产品条码序列号;
(5) 质量性能可靠,再制造产品有明确的生产标准和规范,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制定
的《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试行)》,通过国家组织的再制
造试点验收;
(6)具有完善的企业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网点达到
家,具有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的能力。
(7)在特约经销商处设立特殊标志,向消费者明示再制造产品,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再制造产品实行联单管理,存档备查;
(8)如实向国家和社会提供推广数据等有关资料;
(9)愿意接受国家组织的再制造产品抽查,并负责将有关被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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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产品运到指点地点;
(10)如经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本单
位按照《再制造“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第六部分第四条相关
规定承担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补贴资金,并向社会主动公开。
推广单位名称(全称)-----------------
推广单位授权代表签字(或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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