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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导

第一章国际技术贸易导论

1.案例讨论:

据商务部统计,自1999年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以来,我国累计引进技术近5万项,合同总金额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技术费达623亿美元,占合同金额的57.6%。

2005年,我国为技术引进所支出的技术费达118.3亿美元,占技术引进合同总金额的62.3%,比1999年提高了31个百分点。

这表明,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企业“重设备轻技术”的技术引进观念已得到转变,软技术在我技术引进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引进技术的质量明显改善。

请问,我国在进行技术贸易的过程中,在稳步提高数量的同时,应如何逐步提高引进技术的质量?

答案要点:

(1)当代经济竞争,已从资本实力转向技术实力,技术进步和创新是产业升级的有效途径,这也是我国引进外资的核心。

(2)我国要注重技术引进的同时,还要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

(3)日本走过的“技术引进 —— 消化仿造 —— 技术创新 —— 技术出口”的发展道路,值得我们的借鉴。

(4)要着重于提高引进技术的质量,优化产业结构,应大力引进深加工工业和技术密集型工程,如电子、机械、仪器仪表、工业设备、医药、建材等。

努力实现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工程转移,改变目前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局面。

2.案例讨论:

近年,中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的国际合作研究和培训日益增多,这些合作研究与培训涉及的问题领域包括:

全球环境问题、区域环境问题、针对某一行业的环境保护技术和针对某种污染源控制的专项治理技术,对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膜-生物反应器是一类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新型废水处理技术。

1996年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与日本三菱公司确定开展对膜-生物反应器的合作研究。

该研究指在运用膜技术开发一种适合中国废水水质特点和经济条件的新型废水处理设备。

合作研究由日本三菱公司提供膜组件,由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实施研究。

研究经费由双方共同筹措,研究成果由合作双方共有。

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对膜-生物反应器的原理、反应器的结构、膜-生物反应器的运行过程中膜面堵塞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双方科学家在研究中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并召开了膜-生物反应器的国际研讨会。

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中试研究,取得了设计生产装置的基本参数。

目前已设计出生产规模的膜-生物反应器,并在医院污水处理中应用,为膜-生物反应器在中国的推广应用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案例评析:

成功经验表明,开展国际合作将有力地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高环境意识和技术水平,更加有利于国际技术交流的发展和国际合作关系的建立,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第二章技术转让的基本理论

1.案例讨论: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2006年中央企业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2002-2004年,中央企业共获得各类国家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5646项,其中2004年获得2357项。

在2005年度国家科技奖励中,中央企业成绩突出,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3项,占该奖项总数的30%,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44项,占该奖项总数的28%;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4项,占该奖项总数的11.8%。

2002-2004年,中央企业投产的新产品22943个,采用新工艺17204项,三年实现重大工艺改进7427项,有近20%的企业新产品产值率达到30%以上。

航天科技、航天科工和核工业集团等军工企业最早将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应用于我国的技术创新和工程实践,并通过集成创新创造了“两弹一星”和神舟系列载人航天等重大科技成果,成为集成创新最成功的典范。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研发的TD-SCDMA,作为中国提交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被国际电联(ITU)和3GPP组织接纳为国际标准,打破了西方国家对3G技术的垄断。

钢铁研究总院联合宝钢、首钢、武钢等单位,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共同完成的“低碳铁素体/珠光体钢的超细晶强化与控制技术”,使我国钢产量50%以上的低碳铁素体/珠光体钢的强度提高一倍,可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05年船舶重工集团所属大连新船重工为伊朗建造的第五艘30万吨超大型油轮(VLCC)顺利交工,打破了过去超大型油轮市场由日本、韩国垄断的格局,大大提高了我国船舶工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试利用本章理论分析增强央企自主创新能力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答案要点:

(1)创新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方发展不竭的源泉,是发展的生命线。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扶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十分重要。

(2)要走自主创新的路子,增强创新发展的能力。

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没有创新就没有动力,没有创新就没有希望。

创新,包括观念、思路、体制、机制、技术的创新。

要把创新发展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和企业发展的全过程。

(3)要围绕企业生存发展开展自主创新,面对国际竞争、国际市场开展自主创新。

通过研发核心技术,提升竞争力,掌握发展的主动权,增强发展的后劲。

(4)国家要重点扶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高科技企业和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等产业,扶持传统产业通过自主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

(5)企业要营造发展创新环境,关键要在核心技术、质量、品牌、名牌上取胜。

要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和盗版产品。

(6)我国企业要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必须进一步深化企业制度创新,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

2.案例讨论:

跨国公司的技术扩散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答案要点:

跨国公司通过全面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和技术性培训,在相互竞争和配套协作中推动了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加快了中国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步伐,有效改进了工艺、提高了产品的质量、促进了新产品的开发。

某些领域在短期内迅速形成了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大大缩小了中国在产品、技术上同发达国家的差距。

在一些跨国公司比较密集的行业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主要指标都明显优于国内企业。

    跨国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工作,把人员素质的提高视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

我国研究与开发人员数量众多,但大都集中在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工作,缺乏面向市场的能力。

跨国公司通过对这些人才进行市场化培训,特别是与我国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和对教育的资助,不仅为跨国公司自身带来丰厚的利润,也开发了我国的人力资源,提高了我国科技人才的素质。

另外,跨国公司在我国各大城市建立了规模可观的培训中心,通过培训,使我国的技术人员可以获得先进设备的操作技巧和应用技术,使管理人员获得外商先进的管理经验与组织模式以及人员培训的技巧与方法。

    跨国公司在华的技术扩散,不仅带来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还会带来国外组织与管理技术的创新及其创新网络的先进方法与经验。

在有效的竞争机制下,外资企业的进入会对国内企业产生示范效应,竞争的压力使中国企业必须重视技术进步与创新。

跨国公司的投资扩大了我国的生产能力以及相应的出口竞争力,而通过模仿和改进,国内企业不仅可以实现所谓“干中学”(learningbydoing)式的技术进步,同时跨国公司在我国技术创新领域的投资与活动,也激发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意愿,进而增强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三章与技术贸易相关的经济理论

1.案例讨论:

据资料显示,日本二战后的产业转移呈现如下趋势:

60年代,日本将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像纺织工业,转移到韩国、台湾和香港。

进入70年代,日本安排小型设备密集型产业,如小型电子元件、半导体装配以及机械零件工业加入到韩国、台湾和香港已有的纺织服装工业的行列。

80年代,排列方式发生了变化。

原先在韩、台、港的纺织服装工业不见了,它们出现在泰国和印尼。

与此同时,小型设备密集型工业已开始设立于泰国和马来西亚。

而在台湾和韩国开始设立中型设备密集型工业,像家用电器批量生产工厂等。

到了9O年代,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开始转移到中国、印尼和越南,而小型设备密集型产业开始转移到泰国、印尼和中国南方。

中型设备密集型产业则转移到了马来西亚,而在韩国和台湾已开始设立大型设备密集型产业。

试利用本章所学理论分析日本的产业转移现象。

   答案要点:

(1)产业转移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自发的行为,是由于资源供给或产品需求条件发生变化后,某些产业从某一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行为和过程,这是一个包含国际间与地区间投资与贸易活动的综合性的要素与商品流动过程,是一个具有时间和空间维度的动态过程,是国际间或地区间产业分工形成的重要因素,也是转移国或地区与转移对象国和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重要途径。

(2)日本从70年代后半期开始,产业转移就进入了一个活泼发展的时期,由此推动了本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加速了各国和区域间的产业分工的形成,促进了地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东亚地区存在的所谓“雁行模式”实际上就是产业区域转移的形象化表述。

(3)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以对外投资为载体的产业转移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使得原有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失去了竞争优势,从而形成了产业转移浪潮。

(4)产业转移不仅具有微观层面上的意义,同时也会带来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整合,经济发展和体制转型等多方面的意义。

2.案例讨论:

中国万象集团国际技术转移案例

中国万向集团创始于1969年,总部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家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企业集团,以生产汽车零部件为主,资产100多亿。

中国万向集团以汽车零部件产业为核心,从零件到部件到系统,逐渐做大做强,表现出了较强的技术能力。

2002年8月,美国伊利诺伊州政府命名8月12日为“万向日”,以表彰万向对该州经济发展的贡献。

  案例评析:

万向集团技术转移的成功,有以下几个方面功不可没。

(1)反向工程。

他们采用了非正式技术转移模式中的“反向工程”,将进口汽车的万向节卸下来,照实物描绘图纸,进行试制,几经改进和提高,终于生产出了符合要求的产品。

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不生产滞销的国内汽车万向节,而通过反向工程,学习国外技术,专业生产市场奇缺的进口汽车万向节,是将企业做强的极为关键的一步棋。

(2)在发达国家设厂或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人员招聘应以当地为主,而以派出为辅,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发达国家的有经验的劳动力资源和丰富的智力资源,实现与发达国家的技术研发同步。

(3)万向在制造和经销两个方面同时通过QS900标准的认证,从而使万向汽车配件打入了美国主流市场,成为美国通用、福特等汽车的配件供应商。

(4)作为营运长和财务长的盖瑞参与了公司一系列的收购投资活动和技术工程引进工作。

凭着专业知识和谈判能力,仅咨询费和律师费就节省了近百万美元。

其中,第三代汽车轮毂单元技术工程的引进和美国舍勒公司的收购为万向的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和显著效益,为中国汽车零部件国产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四章专利权

1.案例解读:

专利“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是专利申请,因为专利与著作权不同,一旦创作完成,法律就会自动保护。

专利是鼓励社会创新的一种工具,所以法律保护的力度非常大,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国家对发明人获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都加以严格的控制,一面专利泛滥,反而对社会创新构成阻碍。

专利申请的过程比较复杂,其间也牵涉到企业的各种利益考虑。

那么在申请专利前,有哪些方面是需要申请人细细斟酌的呢?

  答案要点:

(1)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发明主题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而其中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2)按多数国家《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等。

此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伤害良风习俗的外观设计,以及违反科学原理的所谓发明,都不给予专利保护。

2.案例解读:

众多大型公司和专利收费机构,对中国电子企业专利权的扎堆“寻衅”,让我们嗅到了知识产权大战令人窒息的焦糊味道,DVD之痛还未散去,MP3警报再次拉响。

这应该算是中国MP3生产企业面临专利纠纷的前奏:

不久前,美国MP3芯片制造公司SigmaTel将枪口对准了中国的同行——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珠海炬力”,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数项专利。

这起备受关注的案子的最新进展是,已经准备应诉的炬力迟迟未收到任何美国法院的正式函件,可是这场“喊声先到”的官司却已产生了它的商业效应,目前已经有海外客户表示将不再采购炬力的芯片,转而投向“传说中”的原告——美国公司Sigmatel门下。

炬力公司主动通过法律途径向国内司法部门查证,结果是没有收到任何与该诉讼案有关的美国法院正式函件。

即使这样,目前珠海炬力仍与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洽谈,要聘请最强的国内外律师团队准备进行应诉,并对最终胜诉充满信心。

此前,美国SigmaTel公司宣布,已在德州奥斯汀的美国联邦法院向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有关便携式MP3播放器系统级芯片控制器的数项专利。

SigmaTel请求法庭禁止那些使用了珠海炬力芯片的产品出口到美国。

另外,SigmaTel还向珠海炬力提出了经济赔偿,并请求法庭禁止珠海炬力在美国设计、制造和销售侵权芯片。

一则耐人寻味的消息在2005年2月1日传来,总部设在圣地亚哥的美国MP3播放器制造商SonicImpact宣布与SigmaTel达成和解,不仅愿意为之前采用珠海炬力芯片制造的MP3播放器付出罚款,还保证在今后两年内只使用SigmaTel芯片,同时支付一切相关专利费用。

  案例评析:

在市场竞争中,某些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快速占领市场,而自身节节败退时会通过实施一些蓄意的商业干扰行为——比如以知识产权侵权为借口,意在使客户无法进行正确的商业判断,并干扰、恐吓一些不明真相、对国际间专利诉讼缺少认知的客户,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商业运作,从而获得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

这时,专利侵权只是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而已。

而律师则表示,SigmaTel无理取闹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他们在美国寻找代理这个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时,稍微有影响一点的律师事务所都会对事实本身进行验证,“他们不会打完全没有胜算的官司”。

但谈判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知己知彼,如果不存在侵权嫌疑就要设法说服对方,如果的确有问题,就设法以最小的代价获得对方授权。

但一定要留心,谈判过程中不能留下把柄让对方拿去作为庭审证据。

在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某些公司在产品竞争中已处于劣势时,就会实施某些商业干扰行为,拿知识产权作文章,这是国内企业真正步入国际市场,逐渐成长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因此,这场纠纷,对整个中国同行也是有着不言而喻的重大意义。

第五章商标权

1.案例讨论:

中国的AS企业将“飞达”牌商标注册于某国第34类(即加工或未加工的烟草、烟具、火柴类)的某些商品上,但该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只把其商标用于烟斗所用的烟草上。

后来,某国BY企业在香烟上开始使用与“飞达”商标类似的“飞鸟”商标,并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同时提出证明:

在该国的大部分地区“飞达”牌商标现在已对他的商品而不是对AS企业的商品具有显著性。

经审查,该国商标主管机关允许BY企业注册其商标,并经BY企业请求,禁止AS企业在香烟上使用其“飞达”牌商标。

请分析此案。

    答案要点:

在本案例中,如果AS企业只把其商标注册在烟斗所用的烟草上。

只要未发生假冒情,AS企业就不能阻止BY企业把一个相似的商标用在香烟上。

如果AS企业的注册把各种烟草制品都包括在内,他就有权从一开始就阻止BY企业在各种烟草制品上使用相似商标。

因此,在出口商品商标的注册申请中,对商标注册的范围不能过于限制,以防止被人钻空子。

 

2.案例讨论:

2005年4月,深圳市商标保护预警系统工作人员发现,该市著名青年钢琴家李云迪的名字被成都、武汉、珠海及深圳本地的多家企业在第15类、25类、9类、24类、41类的电子、钢琴、乐器、音乐培训、音乐教育等商品和服务上抢先申请了商标注册。

不久,李云迪收到了深圳市商标协会发来的《云迪商标保护预警及应对建议》。

该协会在预警通知中提醒李云迪,为避免他人利用“云迪”商标进行商业炒作并获得非法暴利,应迅速采取有关法律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协会还为李云迪提供了进行商标全类注册及对已经注册的“云迪”商标提出争议的解决方案。

2005年5月18日,李云迪采纳了深圳市商标协会的建议,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云迪”商标在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的申请注册保护。

8月29日,针对深圳市福田区云迪琴行在钢琴、电子乐器等商品类别注册的“云迪”商标,李云迪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从而成功地保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为今后“云迪”商标品牌的使用奠定了法律依据。

第六章专有技术

1.案例解读:

著名的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成功地运用了技术秘密来保护自己的产品。

尽管对于“可口可乐”饮料,全世界几乎是家喻户晓,而可口可乐的产品配方历经数十年,对外界仍是一个谜,可口可乐公司对外许可生产过程中,对其配方采用半成品保护,即不提供生产技术和配方,只提供浓缩的原浆让被许可方配成可口可乐成品。

但笔者认为,配方得以保护的原因还在于可口可乐公司将技术秘密结合了商标专用权保护。

在巨大的商业价值诱惑下,相信已有无数的人试图破获可口可乐的配方,或者有人曾经已经找到一个配比,但这毫无意义,只要权利人不主动承认,配方永远都是秘密的,因为即使你能生产一个类似于可口可乐的饮料,甚至你认为比可口可乐更好喝,也不可能是可口可乐,而只能是“百事可乐”或其它什么。

试根据这一案例谈谈你对专有技术的认识。

  答案要点:

专有技术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知识性。

专有技术不仅包含全部生产领域的技术知识,而且还包括与之相关的管理知识和商业知识。

(2)保密性。

专有技术内容一般都是秘密的,而且对生产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是没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

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研究出可口可乐的配方后,没有去申请专利,而是将配方分为两部分,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各持其中的一部分,以此为手段将可口可乐的配方从1886年保持至今。

(3)经济性。

经济性是指它是可以应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技术知识。

专有技术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它也必须能应用于生产和服务等行业,当然也会产生经济效益。

(4)可传授性。

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传授给他人,而不是依附于个人的天赋条件而存在的技术。

2.案例解读:

1985年4月23日,原告修理厂与被告开发总公司签订了“立式振动光饰机”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

开发总公司向修理厂提供全部技术图纸资料,并派技术人员对修理厂进行人员培训和样机调试;修理厂向开发总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2万元;修理厂如调试失败,达不到设计要求,开发总公司退还全部技术转让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如有违约情况,违约方应偿付每日0.1%(转让费)的违约金。

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利润提成、商标使用、技术人员报酬和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扩散技术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修理厂即付给开发总公司技术转让费1.2万元,并拿走全部技术图纸,按图纸进行样机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修理厂发现图纸中多处有差错,按图纸生产出的样机,无法使用。

为此,修理厂几次派人同开发总公司协商,解决图纸差错问题,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修理厂于1986年1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示人民法院裁决终止合同;开发总公司退还全部技术转让费,并按合同规定,对开发总公司处以违约金,赔偿由于图纸错误造成废品的经济损失。

而开发总公司辩称,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是因为原告无加工能力,又没有按机械产品生产规律进行生产准备即投入生产,造成开发总公司无法进行后期工作。

  答案要点: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中国技术市场开发中心对“立式振动光饰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进行了技术鉴定和现场调查。

鉴定报告指出:

“施工蓝图上存在着大量差错,图纸零乱,标注不全,无技术人员签名。

该图纸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用于投产”。

“68张技术图纸中有22张有重大差错”,“有些施工蓝图标注尺寸不全,无法下料也无法检验”。

修理厂制作的零件,以检查符合开发总公司的图纸要求。

由于设计存在根本性的错误,造成加工组装的设备全部报废,损失达11101.28元。

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和中国技术市场开发中心提供的技术鉴定报告,认为修理厂和开发总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提供的技术图纸差错多,不能用于实际投产。

被告是引起纠纷的责任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7条的规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和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双方于1985年4月23日签订的“立式振动光饰机”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履行;

(2)被告退还碑技术转让费12000万元,赔偿原告损失费9000元;(3)原告被“立式振动光饰机”技术图纸资料退还被告,将制造样机所用材料交与被告;(4)原先不得再利用被告提供的技术生产光饰机及将该技术向他人扩散。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

1.案例讨论:

工程师王某开发了一种计算机软件,某计算机公司闻讯后打算购买,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

计算机公司遂复制后自用。

请问:

(1)计算机公司的做法是否侵权?

(2)计算机软件保护哪些内容?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如何计算?

  答案要点:

计算机公司的做法构成侵权。

无论是计算机程序还是文档,计算机软件都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畴有优越性,同时,版权已经通过两个著名的国际公约,《伯乐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形成世界范围的版权保护网。

一旦软件享有了版权,就能在这两个公约的所有成员国获得保护。

三是版权法对软件权利人利益提供的保护时间更长。

各国版权法对个人作品提供的保护时间通常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法人作品为50年)。

《世界版权公约》和《伯乐尼公约》对作品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版权保护时间也为25年。

2.案例讨论:

某公司于1994年1月开发了通用财务报表软件并于1994年12月升级为1.2版。

1995年3月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某研究所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

合同标的为某财务报表系统软件,甲方负责技术维护、软件版本升级,确保软件的技术领先性;乙方负责软件的广告宣传、市场堡垒、售后服务,保证在1995年内销售单机版不少于50套、推广版不少于500套,如低于上述销售数量,按此结算,结算方法是双方按递增比例对利润进行分配;软件零售报价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1995年内乙方确定的零售报价为网络版11800元,单机版5800元,推广版980元、学习版98元,价格变动另行商定;付款方式从1995年5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其余部分年终一次支付;销售方式为乙方负责提供成品盘,甲方负责加密,由四方根据乙方要求交货;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财务软件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能以乙方特约经销商的身份从乙方提货,按乙方许可的价格经销上述软件,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销售、扩散上述财务软件。

从1996年1月1日起甲方必须将该软件的部分源程序转移给乙方,由乙方进行版权登记,具体销售基数基数1995年底另行商定;甲方开发的后续产品如工资网络版、固定资产单机版、库存商品软件等,原则同上。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于1995年4月将第一批软件2.0版的母盘提交给某研究所复制,再经某公司加密,某研究所于4月中旬开始上市销售。

根据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和用户反馈的信息,某研究所向某公司提出市场要求,此后某公司在6、7、9月相继推出财务报表系统软件2.81、2.02、2.09版,11月升级为2.5版。

与此同时某公司又开发了与上述财务报表系统软件相适应的工资软件,某公司如约将上述软件将会给某研究所复制销售。

某公司因某研究所未能全额支付其应得的提成费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评析: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某研究所之间协议的性质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与形式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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