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新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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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新范文

目录

辽源煤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5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2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3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4

辽源煤业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16

辽源煤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19

辽源煤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21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22

辽源煤业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错误!

未定义书签。

辽源煤业职业危害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7

辽源煤业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9

辽源煤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45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47

辽源煤业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49

辽源煤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50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条件报表制度51

辽源煤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矿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总则:

1.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1.2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1.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2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1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矿长)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2.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1.3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2.1.4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2.1.5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其职责如下:

2.2.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2.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2.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2.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2.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2.7经常听取各部门、队长、安全技术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2.8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2.2.9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3生产技术科的职责:

2.3.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2.3.2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2.3.3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2.4职业防治科科长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4.1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我煤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4.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2.4.3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2.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2.4.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2.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2.4.8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存档、申报等工作。

2.5工作场所负责人、队长负责人职责:

在职业防治科的指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5.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5.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5.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2.5.4定期检查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对作业场所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矿职业防治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2.5.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2.5.6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5.7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2.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我煤业2013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2013年度防治计划目标

1.1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0.15%以内。

1.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基层队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8%,实现全员培训。

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8%。

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75%以上。

1.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率达到9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

1.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8%。

1.6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

1.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12年提高4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2013年度防治计划

2.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我煤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我煤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1.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1.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2.1.3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劳资科、财务科如实上报我煤业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

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

使在我煤业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2.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2.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3.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3.3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2.3.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职业防治科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5我煤业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2.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2.6.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煤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6.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6.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

全煤业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我煤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2.6.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2.6.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2.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煤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8.1急性职业病报告:

2.8.1.1职业防治科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8.1.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职业防治科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8.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2.8.2.1职业防治科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2.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2.9.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队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9.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9.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抢险区。

2.10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第二款: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2.11.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11.2危害后果;

2.11.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11.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2.11.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2.11.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2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

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

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3.2013年度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结合我煤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

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

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

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劳资科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组织宣传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措施。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教育培训科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职业防治科和工会备案,由工会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发挥我矿新闻宣传作用。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等形式,发挥矿区宣传栏和广播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矿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氛围。

每年5月份周密策划《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抓好对各科室,队组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由职业防治科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要求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管理人员和职工参加。

通过学习培训,使各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各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督促各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防治科监督检查各科室,队组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科,队、班组和每一个职工。

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让职工知情、知法,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科室,队组负责所在科室队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各科室队组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煤业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古交辽源煤业有限公司。

1.3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煤业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1.4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1.5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6供应科对矿的劳保用品安全性负责。

2劳动防护用品

2.1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

2.1.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面罩;

2.1.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围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供应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

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2.3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

2.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2.5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队组和个人不得代领。

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1劳资科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2计划管理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3供应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4供应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3.5供应科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3.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监督管理

4.1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室,进行查处:

4.2.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2.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4.2.7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4.3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4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职业防治科,安全管理科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矿委会处理。

4.5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

安全管理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辽源煤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1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

2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

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

4辽源煤业粉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

回风侧5~10m处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水泵房、机电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5辽源煤业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6辽源煤业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

6.1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

6.2采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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