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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结保险案例.docx

投资连结保险案例

多个帐户选择,纵横组合投资

泰康放心理财设有非定期固定利率帐户、

五年定期保证收益投资连结帐户、

进取型投资连结帐户

您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投资目标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灵活地投资于上述的任一帐户,也可以将保险费分散投资于各个帐户,纵横组合,随心所欲

帐户转移灵活,投资稳操胜券

投资行情潮起潮落,您随时可以通过"帐户转移"

将帐户金额在各个帐户之间自由转移,随时改变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规避投资风险。

多种领取方式,操作灵活简便

泰康放心理财提供定额型、十年固定定额型、增额型三种养老年金

保证收益帐户,零风险高回报

特别设有五年定期保证收益投资连结帐户,本公司保证该帐户最低收益不低于年复利2.5%

经营稳健透明,服务全面细致

您可以随时查询您的个人帐户,了解进入资金的累积状况。

通过电话、互联网查询帐户单位价值。

投资信息公开透明,便于保险监管机构和客户监督

专家理财服务,投资专业高效

举例说明:

被保险人为一名30岁男士,

投保人一次交付保险费10000元,

保险公司一次收取开户费5%,

保险费计入被保险人进入资金

被保险人在60岁退休时一次领取养老金,

投保期间为30年。

 

假定投资组合一

假定投资组合二

假定投资组合三

 

假设平均投资净收益5%

假设平均投资净收益10%

假设平均投资净收益15%

经过年数

保单帐户价值

退保现金价值

保单帐户价值

退保现金价值

保单帐户价值

退保现金价值

1

9600.00

9120.00

9600

9120

9600

9120

2

10080.00

9676.80

10560

10137.6

11040

10598.4

3

10584.00

10266.48

11616

11267.52

12696

12315.12

4

11113.20

10890.94

12777.6

12522.05

14600.4

14308.39

5

11668.86

11552.17

14055.36

13914.81

16790.46

16622.56

6

12252.30

12252.30

15460.9

15460.9

19309.03

19309.03

7

12864.92

12864.92

17006.99

17006.99

22205.38

22205.38

8

13508.16

13508.16

18707.68

18707.68

25536.19

25536.19

9

14183.57

14183.57

20578.45

20578.45

29366.62

29366.62

10

14892.75

14892.75

22636.3

22636.3

33771.61

33771.61

11

15637.39

15637.39

24899.93

24899.93

38837.35

38837.35

12

16419.26

16419.26

27389.92

27389.92

44662.96

44662.96

13

17240.22

17240.22

30128.91

30128.91

51362.4

51362.4

14

18102.23

18102.23

33141.8

33141.8

59066.76

59066.76

15

19007.34

19007.34

36455.98

36455.98

67926.78

67926.78

16

19957.71

19957.71

40101.58

40101.58

78115.79

78115.79

17

20955.60

20955.60

44111.74

44111.74

89833.16

89833.16

18

22003.38

22003.38

48522.91

48522.91

103308.1

103308.1

19

23103.54

23103.54

53375.21

53375.21

118804.4

118804.4

20

24258.72

24258.72

58712.73

58712.73

136625

136625

21

25471.66

25471.66

64584

64584

157118.8

157118.8

22

26745.24

26745.24

71042.4

71042.4

180686.6

180686.6

23

28082.50

28082.50

78146.64

78146.64

207789.6

207789.6

24

29486.63

29486.63

85961.3

85961.3

238958

238958

25

30960.96

30960.96

94557.43

94557.43

274801.7

274801.7

26

32509.01

32509.01

104013.2

104013.2

316021.9

316021.9

27

34134.46

34134.46

114414.5

114414.5

363425.2

363425.2

28

35841.18

35841.18

125855.9

125855.9

417939

417939

29

37633.24

37633.24

138441.5

138441.5

480629.9

480629.9

30

39514.90

39514.90

152285.7

152285.7

552724.4

552724.4

注:

图中假定平均净投资收益率只作为帮助客户理解保单价值的积累过程,仅供参考,不作为对本公司未来业绩的保证或估计,实际的净投资收益率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表中所列的数字。

假设60岁时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金额为¥1000,他可以按当时的养老金领取标准选择领取养老年金。

目前提供下面几种领取方式:

领取方式

年领

月领

固定领取

¥64.88

¥5.57

十年固定定额型

¥62.50

¥5.34

十年固定增额型

¥41.70

¥3.57

一次性领取

¥1000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放心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养老金A)条款

第一部分一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六十九周岁(含六十九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年金日,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保险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按照其个人帐户的帐户总金额一次性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选择年领或月领方式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其申领时本公司提供的任一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帐户总金额依照其选择的方式及被保险人申领养老保险金时的费率转换为年领或月领金额后分期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3、选择不定期分次领取方式部分领取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将其部分领取金额

    1)一次性给付;

    2)依照其选择的方式及申领时的费率转换为年领或月领金额后分期给付;

  被保险人分次领取后,其增值帐户继续有效,直至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帐户总金额低于最低个人帐户保留金额。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帐户总金额低于最低个人帐户保留金额的,本公司将其个人帐户帐户总金额一次性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领取年金日之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帐户总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失能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前失能的,本公司按照其个人帐户的帐户金额一次性给付失能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之前失能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部分领取,剩余部分可以继续保留在其个人帐户。

部分领取后,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帐户总金额低于最低个人帐户保留金额的,本公司将其个人帐户帐户总金额一次性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费的交付与分配】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帐户。

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保险金前,投保人可定期或不定期交纳保险费,但所交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按本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比例分别扣除手续费后,剩余保险费在下一个交易日依照被保险人的书面指令,分别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增值帐户。

其中,分配到固定利率帐户的保险费,将在本合同生效日分配到固定利率帐户;分配到投资连结帐户的保险费,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分配到投资连结帐户。

第六条【领取年金年龄】

  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领取年金年龄,约定领取年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或被保险人生日为开始领取年金日。

年金的约定领取年龄须不低于被保险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且须高于该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五岁(含)以上。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年金的约定领取年龄。

第七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养老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养老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领取年金证件并领取年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合法退休证明;

    4.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收据。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或继承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正本;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收据;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失能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失能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身份证件;

    3.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收据;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失能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该申请书须在被保险人处于生存状态时送达本公司且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条【附加保障】

  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后,可在本公司规定的险种范围内投保人身保险。

所投保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须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相同。

  申请附加保障时,投保人须填写附加保障申请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接受投保申请,并根据被保险人年龄、性别按对应新合同保险费的约定比例收取保险费。

附加保障所需的保险费从非定期固定利率帐户余额中直接扣除,非定期固定利率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附加保障保险费的,本公司可以拒绝投保人附加保障的申请。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后,可以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要求终止本合同。

一、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十日内,可要求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前没有发生投资连结帐户交易的,本公司免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终止合同时已发生投资连结帐户交易的,本公司退还其下一个交易日个人帐户属下所有投资连结帐户帐户金额、分配到固定利率帐户的保险费和本公司收取该被保险人的所有费用。

二、投保人要求终止合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终止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保险期满之前投保人可随时要求终止合同。

投保人要求终止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终止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收到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本合同项下个人帐户总帐户金额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二条【通讯地址变更】

  本合同通讯地址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在下列方式中选择其一予以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投资条款

第十五条【增值帐户】

  本合同设立的增值帐户分为固定利率帐户和投资连结帐户两大类型。

  固定利率帐户是被保险人资金按固定利率进行增值的增值帐户。

固定利率帐户的资金与本公司的自有资产和负债一起由本公司统一管理和运用。

固定利率帐户的帐户金额按固定利率帐户日累积利率和经过天数进行复利累积。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公司可以调整固定利率帐户日累积利率,但调整前必须予以公布并通知投保人。

  投资连结帐户是本公司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资产独立管理的投资帐户。

投资连结帐户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基金帐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推出新的增值帐户,所推出的投资连结帐户将以附加条款的形式附加于本合同,并在监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通知被保险人。

  经监管部门批准,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合并、分拆、终止投资连结帐户,或者合并、分解投资连结帐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项下投资连结帐户资产价值不变。

  投资连结帐户中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投资授权】

  被保险人在首次缴费前,应向本公司提供投资授权书。

本公司将根据投资授权书指定的增值帐户比例进行投资。

被保险人更改投资比例的,须提交更改授权书,以后各期缴费本公司将根据更改后的投资授权书确定的方式进行投资。

未提供投资授权书的,本公司将保费计入非定期固定利率帐户。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帐户投资单位价格】

  除非投资连结帐户附加条款中特别声明,本公司每月至少对投资连结帐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并公布投资单位的价格。

投资连结帐户投资单位的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资单位价格=(投资连结账户全部净资产按本条款约定评估方法评估的价值-应由该账户承担的各项税费)/评估日投资单位总数

第十八条【投资单位数量】

  本合同以个人帐户记录被保险人在增值帐户的资产。

  被保险人在固定利率帐户的资产以其固定利率帐户帐户金额表示。

  被保险人在投资连结帐户的资产以其投资连结帐户投资单位数表示。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和相关增值帐户附加条款的规定,将分配到固定利率帐户的保险费直接记入其固定利率帐户。

分配到投资连结帐户的保险费,按以下计算公式换算成相应的投资单位数记入其投资连结帐户。

  投资连结帐户投资单位数=分配到该帐户的保险费/下一个交易日该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第十九条【帐户金额】

  被保险人固定利率帐户的帐户金额按固定利率帐户日累积利率和累积时间进行累积。

  进入投资连结帐户的资金,称为进入资金。

进入资金金额为该投资连结帐户投资单位价格乘以进入资金相对应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连结帐户的帐户金额等于该投资连结帐户所有进入资金的进入资金金额之和。

  个人帐户属下所有固定利率帐户的帐户金额与个人帐户属下所有投资连结帐户的帐户金额之和,为个人帐户的帐户总金额。

第二十条【帐户转换】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转换其个人帐户属下增值帐户以调整在各增值帐户上的资产分配比例。

本公司在收到转换申请后,按下列公式进行增值帐户的单位转换:

  IA=OA-TF

  TF为增值帐户转换手续费。

  对于固定利率帐户,OA为固定利率帐户转出金额,IA为固定利率帐户转入金额。

  对于投资连结帐户,

  其中,OU为被转换原投资连结帐户的转出单位数,OP为被转换原投资连结帐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其中,IU为转换后新投资连结帐户的转入单位数,IP为新投资连结帐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转出帐户中有不同的进入资金的,根据进入资金进入时间按先进先出原则将先进入的进入资金转出。

  每一保单年度被保险人可在本公司规定的免费转换次数中进行增值帐户的免费转换,对同一保单年度超过本公司规定的免费转换次数以后的转换,本公司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转换手续费。

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增值帐户转换手续费的收费标准。

  投资连结帐户投资单位转出后,本合同项下被转换原投资连结帐户当日的帐户金额小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增值帐户保留金额的,本公司有权将剩余的投资单位数全部转入到新投资连结帐户或其它增值帐户中。

第二十一条【投资连结帐户交易时间】

  个人帐户发生领取、退保、转换和保险费分配时,所需要的与投资连结帐户有关的交易将根据下一个评估日的价格于该评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进行。

第二十二条【投资连结帐户暂停评估和交易】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暂停投资连结帐户资产评估和交易:

    1.当投资连结帐户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关闭或交易被限制、暂停时;

    2.投资连结帐户内的投资价格未被合理确定时;

    3.变现投资连结帐户资产不利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时。

  当本公司决定暂停投资连结帐户资产评估和交易时,应通知相关的监管部门,并在监管部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的最近一期中刊登暂停通报。

第二十三条【投资连结帐户卖出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公司可以根据本账户的投资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即本公司按正常赎回程序办理全部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即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单位总份额10%,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当日单个投保人在该账户的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的比例,确定当日接受的各保单投资账户的赎回申请量;客户没有能够赎回的部分,除非投保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书面明确作出不参加下一个交易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交易日的赎回申请处理。

转入下一个交易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赎回的权利并将以下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卖出价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依次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经监管部门批准,本公司可以增加其它有关投资连结帐户的卖出限制,但在新增加的卖出限制实施前必须予以公布并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投资连结帐户资产处分】

  经监管部门批准,本公司可以设立保证收益的投资连结帐户,本公司以自有资产承担该增值帐户保证收益条款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除本条第一款投资连结帐户保证收益条款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以外,投资连结帐户的债权人不得对本公司的自有资产帐户和其它增值帐户的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它资产处分的权利。

本公司的债权人也不得对依照本合同设立的投资连结帐户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它资产处分的权利。

  投保人签署本合同,则表明其自愿全权授权本公司代表其出席投资连结帐户中所持有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债务清算程序,行使该帐户资产项下的表决权及其它资产处置权。

  投保人有权按照其所认购的投资单位数量,享有其所选择的投资连结帐户资产的收益并分配该投资连结帐户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第二十五条【保单状况报告】

  本公司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日内向投保人寄送上一年度的保单状况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缴费明细和缴费总额;

    2、被保险人各增值帐户期初和期末的累积金额;

    3、被保险人各投资连结帐户的投资单位数和期末单位价格;

    4、各投资连结帐户的投资回报;

    5、费用扣除。

    6、根据现在或将来的法规需告知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费用收取】

  本公司收取以下费用:

    1、手续费:

此项费用是本公司为提供保单销售的费用支出。

    2、投资管理费用:

对于投资连结帐户,本公司将就投资连结帐户的投资组合收取投资管理费,作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费用支出和报酬。

除非投资连结帐户附加条款有规定,投资管理费按月支付,并于每月最后一个评估日收取。

    3、行政管理费用:

对于投资连结帐户,本公司收取行政管理费用。

此项费用是本公司为提供保单的签发、保证、后期维护和其它服务的费用支出。

行政管理费按月支付,并于每月最后一个评估日收取。

    4、增值帐户转换费用:

此项费用是本公司为提供帐户转换服务的费用支出。

本公司于帐户转换时收取此项费用。

    5、退保费用:

此项费用是本公司在投保人终止合同时所收取的费用,费用为退保金额的一定比例。

投保人终止合同时退保金额为帐户总金额。

费用收取标准一览表:

费用类别

现行标准

最高标准

手续费

一次性收取缴费金额的5%。

一次性收取缴费金额的6%。

行政管理费用

每年收取投资连结帐户帐户金额0.9%的费用。

每年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投资连结帐户帐户金额的1%。

增值帐户转换费用

每次收取转出金额的5‰,但最高不超过50元。

每次收取转出金额的5‰

投资管理费用

按照"投资连结帐户附加条款"的规定

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收取费用

1

退保金额的12%

2

退保金额的10%

3

退保金额的8%

4

退保金额的6%

5

退保金额的4%

6年以上

0

本公司有权在最高标准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标准。

如收费标准调高,本公司将提前三个月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收费标准降低,本公司将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名词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本公司:

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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