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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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

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根据省住建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建建管〔2013〕662号)、《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包括工程数量及规模、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履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对建筑施工企业所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进苏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市、区住建部门分管领导及局城市建设处、建筑业处、建筑市场管理处、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综合考评评定结果的会商和监督,局城市建设处、建筑业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具体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二章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分采用百分制,由企业基本信用分、业绩分、综合检查分、良好信息加分和不良信息扣分等5部分组成。

第七条企业基本信用分:

是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得基本分55分。

第八条业绩分:

是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合同备案数据为依据,工程规模按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准,时间节点按合同备案日期计算,有效期24个月,“有效期”是指综合考评该年度末往前追溯的时间,如对2018年度考评,“有效期24个月”是指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12个月”是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下同)分别计分,最高10分。

(一)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5分。

(二)工程规模:

房屋建筑工程,累计2000万元得0.5分(不足2000万元按2000万元计算、超过2000万元不足4000万元按4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5分;市政公用工程及其他专业类工程,累计500万元得0.5分(不足500万元按500万元计算、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5分。

第九条综合检查分:

由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得分和各市、区日常检查得分组成,分别15分,满分30分。

检查标准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住建建〔2016〕16号)执行。

对未开展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的专业承包类企业,暂缺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企业得分的,则以其日常检查的分值按照30分折算成综合检查得分。

如企业既无综合大检查得分,又无日常检查得分的,则取同类别同等级企业按照30分折算的综合检查得分的平均分作为该企业的综合检查分。

第十条良好信息加分:

是指企业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管理系统”中已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良好信用信息,对照标准进行计算的加分,最高5分。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不良信息扣分:

是指企业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管理系统”中已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良信用信息,对照标准进行计算的扣分,不良信息扣分不封底。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处罚或处理)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扣)分,不作累计加(扣)分。

第十三条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只能申请一个综合考评分,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类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企业自行确定其中一个资质类别参加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企业年度综合考评分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类和专业承包类分别排名,并按以下标准划分A、B、C、D四个信用等级:

得分排名前10%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A类,排名在10%~85%之间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B类,排名在85%~99%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C类,排在后1%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D类。

第十五条 对考核期内没有工程业绩的外地进苏建筑施工企业,不予综合考评;本市新办企业已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当年度信用等级可以按B类认定。

第十六条凡考核年度内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类:

1.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

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工程业务一年以上的;

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行政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的;

7.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

第十七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分及年度信用等级经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公示、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第十八条企业的不良信息可按照《苏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苏住建建〔2018〕28号)进行信用修复,完成修复的不良信息应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处理,但修复后的数据只作为下一年度的考评依据,当年已经公布的信用等级不再调整。

第三章评定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年度信用等级将作为全市各地建筑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质监安监、监督抽查、工程担保、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市、区不再另外设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按信用等级类别,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A类企业:

1.企业在参与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行帮扶跟踪服务,扶持其做大做强;

3.连续两年被评为A类的本市企业,可以免交下一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B类企业:

1.按照帮扶与监管并重原则,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并提供相应的引导和支持;

2.被评为B类及以上的本市企业可按企业资质等级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

(三)C类企业:

1.列入年度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2.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3.不予录入各地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四)D类企业:

自年度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予以市场准入限制,直至清出苏州市建筑市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本企业良好信用信息或不报、漏报不良信用信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分。

第二十二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全面、准确、公开、公正,并接受企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市、区的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平台的日常信息维护等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弄虚作假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评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行为的,可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原《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苏住建规〔2011〕11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1.获得江苏省级及以上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0.8分;获苏州市级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0.4分,有效期均为24个月。

  2.在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安装工程优质奖表彰的,每项得1.0分,有效期24个月。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表彰的,每项得0.5分,有效期24个月。

  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市优质工程表彰的,每项得0.3分,有效期12个月。

  5.在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国家3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表彰的,每项得0.4分,有效期24个月。

  6.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表彰的,每项得0.2分,有效期12个月。

7.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苏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表彰的,每项得0.1分,有效期12个月。

  8.获国家、江苏省、苏州市政府“重合同、守信用”表彰的,分别得0.6分、0.4分、0.2分,有效期24个月。

9.被部、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得0.4分、0.3分、0.2分、0.1分,有效期12个月。

时间以表彰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1.受到部、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以处罚文件为依据。

  2.企业有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被本省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每一起扣3分,以司法部门判决文书为依据。

  3.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事件的,每一起扣3分,以部、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为依据。

  4.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2分。

以部、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文件通报为依据。

  5.企业被部、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起分别扣1.0分、0.8分、0.6分、0.4分。

6.被社会信用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扣5分,以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报为依据。

时间以文件、通报等签发时间为准,有效期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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