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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各项工作制度

为增强我支队活力,提高工作效率,调动我支队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经讨论,我支队实行在局长领导下的支队长负责制,全支队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分工到人、各负其责。

一、岗位职责

姚驰云同志岗位职责(支队长):

1、主持支队的全面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支队范围内的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2、负责本支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并经常检查、督促、实施执行情况。

3、负责本支队职责范围内的全面工作,对全支队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制定本支队的工作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检查、落实。

5、主特召开支队各种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安排部署省、州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检查督促工作开展、完成情况。

6、组织本支队的政治、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技术水平和素质,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调动职工积极性,保证全支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7、承办省厅、总队、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因病、因事期间,明确一位同志负责代理支队长履行职责。

潘定华同志岗位职责:

(副支队长)

1、在支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支队长搞好本支队范围内业务技术工作,分管排污申报、排污费核定征收稽查、支队内业管理工作。

2、努力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经常下去检查实施执行情况。

3、根据州局的委托、支队长的委派,依法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规和破坏生态环境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指定县(市)排污单位或个体,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二氧化硫和生态恢复费的征收指导工作,并负责该县征收排污费计划任务的完成。

5、参与环境综合整治和县(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工作;协助支队长做好相关工作。

6、负责支队文秘工作及文件、技术档案图书资料的草拟和收集审查工作。

7、负责对县(市)级环境监察大队的业务指导、检查以及环境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8、完成支队长临时分配和指办的其它工作,指导协调其他同志搞好相关工作。

潘义鑫同志岗位职责:

(主任科员)

1、在支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支队领导搞好本支队范围内业务技术工作。

2、努力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经常下去检查实施执行情况。

3、根据州局的委托、支队长的委派,依法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规和破坏生态环境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指定县(市)排污单位或个体,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二氧化硫和生态恢复费的征收指导工作,并负责该县征收排污费计划任务的完成。

5、负责治理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参与水功能区规划,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对县(市)级环境监察大队的业务指导、检查以及环境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8、完成支队领导临时分配和指办的其它工作,协助其他同志搞好工作。

吴寿海同志岗位职责:

(助理工程师)

1、在支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支队领导搞好本支队范围内业务技术工作。

2、努力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经常下去检查实施执行情况。

3、根据州局的委托、支队长的委派,依法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规和破坏生态环境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指定县(市)排污单位或个体,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二氧化硫和生态恢复费的征收指导工作,并负责该县征收排污费计划任务的完成。

5、负责治理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支队环境污染治理相关业务工作。

7、负责对县(市)级环境监察大队的业务指导、检查以及环境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8、完成支队领导临时分配和指办的其它工作,协助其他同志搞好工作。

殷俊同志岗位职责:

(科员)

1、在支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领导搞好本支队范围内相关业务工作负责排污费申报、排污费核定稽查、排污费台帐及统计报表、在线监控平台及12369环保热线工作,协助其他同志做好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2、努力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经常下去检查实施执行情况。

3、根据州局的委托、支队长的委派,依法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规和破坏生态环境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指定县(市)排污单位或个体,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二氧化硫和生态恢复费的征收指导工作,并负责该县征收排污费计划任务的完成。

5、完成支队领导临时分配和指办的其它工作,协助其他同志搞好工作。

刘斌同志岗位职责:

(科员)

1、在支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支队领导搞好本支队范围内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管理、信访、支队综合室日常工作。

2、努力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经常下去检查实施执行情况。

3、根据州局的委托、支队领导的委派,依法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规和破坏生态环境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站后勤服务管理工作以及财产、办公用品、设备、公物等工作。

5、负责对各县(市)环境监察大队的业务指导、检查培训工作。

6、负责指定县(市)排污单位或个体,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二氧化硫和生态恢复费的征收指导工作,并负责该县征收排污费计划任务的完成。

7、负责本支队年度预决算编制和财务统计报表编制汇审工作。

8、负责对县(市)级环境监察大队业务指导、检查工作。

9、完成领导临时分配和指办的其它工作,协助其他同志搞好工作。

高振鹏同志岗位职责:

(科员)

1、在支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支队领导搞好本支队范围内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现场环境监察及稽查、等工作,协助其他同志做好相关工作。

2、努力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经常下去检查实施执行情况。

3、根据州局的委托、支队领导的委派,依法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规和破坏生态环境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对各县(市)环境监察大队的业务指导、检查培训工作。

5、负责指定县(市)排污单位或个体,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二氧化硫和生态恢复费的征收指导工作,并负责该县征收排污费计划任务的完成。

6、负责对县(市)级环境监察大队业务指导、检查工作。

7、完成领导临时分配和指办的其它工作,协助其他同志搞好工作。

驾驶员岗位职责:

1、负责车辆维修、驾驶工作,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保持车辆卫生清洁。

2、负责站后勤服务工作。

3、负责站报刊杂志、文书收发工作。

二、工作制度

1、全站职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分配和调动指挥,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2、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每天进行考勤登记,任何不得例外,有事必须请假。

3、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

上班时间不准打牌、打毛线、打麻将、下棋。

4、各项工作要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工作上雷励风行,遇事主动办理,不得互相推委扯皮,要互相支持。

5、凡涉及重大的事和问题,由站长召开有关技术人员或全站职工会议研究决定,对于特殊的事和问题,按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三、学习、会议制度:

1、每星期二、五上午为政治学习时间,每星期三、四上午为业务学习时间,由站长组织学习。

2、每星期五下午为党支部、团、工会学习或活动时间。

3、支队办公会议原则上一月一次,按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为听取检查岗位责任、工作任务、规章制度的落实完成执行情况,解决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布置和安排下步工作。

4、支队民主生活会每月一次,由支队长组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对支队各项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5、工作总结会每半年、年底各召开一次,一年两次,不断总结成绩、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四、请假制度:

1、请假必须事先写书面假条,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按期返回。

请事假:

一天以内口头与支队长请假,二天以上须写假条送支队长批准方能离开,不请假,先走后请假,不按期返回者作旷工处理。

2、请病假:

一天以内的口头与支队长请假,二天以上的须写假条,经支队长批准,三天以上的、或患病较重,须有医院检查的诊断书和病休证明,经支队长批准方准假。

3、请公休假,探亲假、产假(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婚假、丧假,需写假条经支队长按有关规定批准后方能离开。

4、在上述各种假期中,若生病住院,按病假处理;病、事假不能冲销上述假;事假全年累计二十天以上;病假全年累计三十天以上者,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

5、因工作需要,假日安排工作时,应听从支队统一安排,工作完成后等量进行补假。

节日安排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后,按双倍补假。

 

五、考勤制度

1、为加强组织纪律性,我支队实行考勤制度,任何人不得例外。

2、考勤登记为:

上班时间、下班时间、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公伤、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公休假等。

3、支队平时要对每年职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登记,每个月终,对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进行累计,作为发放考勤津贴和年终评奖依据。

4、无故缺勤,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按次数累计,病、事假按天数累计。

5、上班有时出去或看病,必须与支队值日领导请假,不请假离开岗位者作早退处理;上、下班不登记者按迟到、早退30分钟处理。

6、在值日期内不履行职责者,作旷工论处。

7、出差(各种公差)占星期天的,回来后补休一天假,不占星期天的回来后补休半天假。

六、奖惩制度

为了保证工作岗位责任制的顺利进行,克服干好干坏一个样和平均主义的作法,把工作态度、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实绩、遵守劳动纪律,作为发放津贴、奖金分配、评聘、晋升技术职务、晋升工资、评选先进的依据。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者。

2、工作上有发明创造,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工作,取得较大成绩或较大经济、环境效益者。

3、一贯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坚守岗位全年出满勤,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勇于检举揭发坏人坏事,抵制歪风斜气,事迹突出者。

5、团结互助好,保护国家财产,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6、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

7、积极进行环境科研工作者,获得省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州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者。

(二)履行岗位职责较差,完不成岗位目标任务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处罚。

1、不服从领导;工作马虎;工作责任心较差;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使工作和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失者;一次扣当月津贴30%,二次扣当月津贴60%,三次取消当月津贴。

2、损公肥私、虚报、冒领、贪污、盗窃公款、公物;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参与赌博;搞精神污染;强占公房;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违反计划生育者;视其情况扣发当月50%以上津贴。

3、不服从支队工作分配和调动;无理取闹;在职工中挑拔离间;破坏团结;辱骂领导或职工;打架、吵架、造遥、诽谤、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扣当月30%以上津贴。

4、违反支队考勤制度经常迟到、早退、事假和旷工者,予以扣罚津贴。

(1)当月迟到、早退一次扣1.00元;

(2)旷工一天扣津贴10元,超过三天以上者扣罚全月津贴;

(3)事假一天扣3元;

(4)病假一天扣1元。

(三)奖惩办法:

1、上述奖惩每月进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随时可以进行,平时要认真进行考勤,考绩登记,月终对每个职工提出奖惩意见,经支队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2、奖励基金来源,在对外技术咨询服务费中提10%,省、州局文件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和其他罚款,作为年终奖励基金。

3、根据工作成绩,完成任务及考勤情况,津贴实行浮动制,按月发放,原则上全站工作人员奖金,由支队领导确定,支队长奖金由局长确定。

4、凡有本制度第

(一)款所列条件之一者,成绩、事迹突出者,当月给予50元~300元奖励,并给予年终评一等奖,行政上予以记功。

5、凡有本制度第

(二)款所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扣罚当月津贴,取消其年终评奖,评选先进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年终评奖和评选进行办法:

1、凡有本制度第

(一)款所列条件之一者,完成工作任务好,事迹突出,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3天,病假全年累计不超过7天,无迟到、早退者,评为一等奖。

2、全年完成工作任务好,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5天,病假全年累计不超过10天,迟到、早退累计90分钟以内者,评为二等奖。

3、全年工作完成较好,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10天,病假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迟到、早退累计120分钟以内者,评为三等奖。

4、凡有本制度第

(二)款所列行为之一者,完不成工作任务,全累计旷工1天,事假10以上,病假15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120分钟以上者,当年不享受评奖和评选先进资格。

七、保健津贴及劳保用品

保健津贴及劳保用品发放按国家、省人事局、环保局文件执行。

 

八、卫生制度:

1、办公楼周围卫生每星期及节日大扫一次,平时由大门值班人员清扫。

2、办公室内卫生每天一小扫(实行轮流值日),每周一大扫,楼梯走廊卫生间由值班人员负责清扫。

3、办公楼内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纸屑果皮,不准在墙上乱贴、乱画。

4、每月支队统一组织抽查,抽查结果,累计计分,评出优秀卫生办公室,优秀办公室奖励20元,较差办公室每人罚款5元。

九、用车规定:

1、用车由支队长统一调派,驾驶员凭支队长指令出车,未经支队长同意,驾驶员私自出车,则一次扣驾驶员10元津贴。

2、公事用车免费;私事用车:

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爱人、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病危、丧事,在100公里范围内用车免费;超过100公里油费自负。

3、职工本人急事用车,市内的一趟收费5元,市外的视其情况,经站长同意后,职工本人负责油费或驾驶员的食宿旅费。

4、不属直系亲属的或在单位工作忙时,不派车。

5、外单位(个人)接洽用车,每百公里收费200元,并负责驾驶员的食宿、差旅费。

注:

1、局机关干部用车与本支队职工一视同仁。

2、市内范围指:

南至棉纺厂,北至火车站,东至南丰厂,西至冶金地质队。

3、车辆耗油:

每百公里耗油20公升。

 

十、医药费管理规定:

根据州财政局医药费包干使用的精神,参照州直有关部门医药费管理规定,结合我站近几年来医药费管理实际情况,现将医药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1、门诊医药费实行包干,按月随工资发放。

门诊看病不再报销,门诊费按基数加工龄计发,基数为10元、工龄每年1.00元;因病住院者,当月门诊包干费不再享受。

2、职工患病经医院检查,确需住院,持医院住院证明,经支队长批准。

公伤、癌症、传染病、大手术(指脑腔、胸腔、腹腔、断肢再接手术)、住院医治无效死亡者,住院费据实报销。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住院,20年工龄以上的报销住院费95%;10~19年工龄以上的报销住院费90%,10年工龄以下的报销85%。

3、职工患病住院,可在州医院、中医院、四一八医院、市医院治疗,需转院治疗的,须经上述医院检查,并出具到省转诊证明,经支队长同意,方可转诊,没有医院转诊证明,未经批准到其他医院就诊住院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

4、因病确需住院职工,不得住家庭病房,老干病房或超高标准病房,若住者,住院费自行负责。

十一、财务制度:

1、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法”,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

2、财务人员要正确、及时编制财会年、月报表、切实掌握经费开支情况,向支队长提供财务资料,提出合理使用资金意见,当好支队长的参谋。

3、全支队一切经费开支必须经支队长同意后,财务人员方按有关财经制度、规定办理,凡不符合财经制度的开支、报销等,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4、财务人员对报销单据(发票),要认真审查,必须有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支队长签字后,方能报销,否则不予报销;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

一般空白纸条不能作正式报销凭据(除特殊情况外,但必须经支队长签字同意)。

5、支票管理,未经支队长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借支领用支票,确需领用的,经支队长同意后,在财会室“支票领用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领用,但一次不宜过多领取过多支票,以防遗失。

6、财会人员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防止拖欠、控制呆帐,出差或因公借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报帐、结帐手续,当月发生的经费事项,应在当月报销。

7、财会人员要严格按文件各项费用统一开支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允许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不准私人借支和挪用公款;遇天灾人祸确需借款的,需经支队长签字同意,方可借支,次月归还。

8、职工因公出差需借差旅费,财务人员应根据出差天数、地点、路途远近和交通工具等具体情况,估计借款金额,填写“借款单”经支队长批准,方可借支,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向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支队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并归还借款,不准拖欠,若冲销不完所借公款,下月发工资时一次扣还。

9、会计要与保管员配合,定期对仪器、设备、家具、办公用品、公物等资财进行经常性监督,清查库存,防止浪费、积压和丢失,做到季、半年、年终有盘存、财产、帐物相符。

10、财务人员要秉公办事、大公无私、做到报帐审查细心,解释耐心,服务热心,当好环境监察支队的好后勤。

十二、学习、培训规定:

为实现到“十一五”期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到在职职工的90%以上的目标,为鼓励我站干部努力学习业务,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素质,特作如下规定:

1、站鼓励全站职工学习,采取单位派遣和自愿报考两种方式。

2、要求学习的要学本职专业更高一级学历;学习为不脱产;学习第二专业的,经支队研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准假学习,但学费自负。

3、学本专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在学习期间学费自负;学完毕业后,视学习成绩情况,按不同等次予报销。

即:

平均每科90分以上全报;平均80分~89.9分报销90%;70分~79.9分报销80%;60分~69.9分报销70%;60分以下的不予报销,学费自负。

4、毕业后,要求在本单位服务满五年以上,方准调出,若未服务满五年要求调出者,则赔偿单位培养费3000元后,方准调出。

十三、职工福利暂行规定:

1、前往看望生病住院的职工,金额掌握在100元以内。

2、职工直系亲属病故,单位前往送一个花圈悼念;病故的直系亲属没有工作的补助职工200元,病故直系亲属有工作的补助该职工200元。

3、直系亲属丧事单位车辆服务三天。

4、直系亲属遇到天灾人祸(水灾、火灾)没有工作的补助150元,有工作的补助100元。

5、单位给职工每年每人拉一吨煤、二百斤炭。

十四、以上制度与上级文件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本制度从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

二00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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