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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完整.docx

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完整

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一节:

现场查勘制度

第二节:

工作票制度

第三节:

工作联系制度

第四节:

现场站队制度

第五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六节:

工作间断和终结制度

第七节:

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技术措施

第一节: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节:

间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等电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节:

检测瓷瓶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节:

断接引空载线路及短接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节:

带电小水量冲洗瓷瓶及变电站带电气吹清扫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节:

带电爆炸压接导线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节:

用液压绝缘斗臂车带电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工具及其试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本规程系根据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部分,结合多年来实践经验制定的,作为部颁规程的补充条例。

适用于6-220千伏线路和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

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技术负责人、专职(兼职)带电作业技术人员。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带电作业人员都应熟悉和遵守本规程。

调度人员、变电值班人员应了解本规程有关部分。

第2条: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必须:

1、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思想集中、团结互助。

2、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无妨碍工作的疾病,每年进行一次职业性的体格检查。

3、了解电力生产和电工原理的基本知识,掌握带电作业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熟悉带电工具的组装及使用方法,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4、熟悉和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程,学会紧急救护法,触电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3条:

带电作业班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不得任意调动。

第4条:

带电作业班人员,对于明显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工作命令,有权申明理由、拒绝执行。

第5条:

对违反本规程而又不听劝告者,工作负责人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6条:

带电作业的气象和工作条件:

1、带电作业应在天气良好条件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或风力在五级(风速8米/秒)以上时,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温度宜在5℃-38℃。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必须冒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带电作业班长、带电专责技术干部,应组织带电作业人员充分讨论,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经基层单位领导审核,报局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夜间抢修作业,还应有足够的照明、工作领导人应亲临现场监护。

2、在雾天或闻到雷声或可见闪电时,不许带电作业。

3、带电作业过程中,天气突然变化,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状况,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7条:

带电作业的新项目、新工具,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并通过在模拟设备上实际操作,确认切实可行,并订出相应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在运行的设备上进行作业。

第8条:

凡是重大或比较复杂的带电作业工作,必须组织有关带电作业人员,技术人员研究讨论,订出相应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基层单位生产领导(技术负责人)审查,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9条:

带电作业人员除紧急情况,经基层单位领导批准外,同一天不允许参加了停电工作后,再参加带电作业工作。

第二章组织措施

第一节现场查勘制度

第10条:

所有带电作业在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及主要操作人员应到现场查勘了解工作容,工作围,设备运行现状,现场环境、相间距离、交叉跨越及电源情况,并订出相应的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

凡是重大或比较复杂的带电作业,还应按第8条规定执行。

第二节工作票制度

第11条:

带电作业应按公司颁《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带电作业第二种工作票。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按票面要求逐项填写,字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生效。

第12条:

工作负责人在执行工作期间,手中的工作票不得超过一,如同一天的工作超过一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其余的工作票交给工作班中的安全员,当第一工作票履行终结手续后,工作负责人应将已经完工的工作票交给班中的安全员,并从班安全员手中换取第二工作票。

第13条:

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签署“已执行完毕”,并保存六个月备查。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包括工作领导人),应由有丰富带电作业经验,具备一定理论知识、熟悉人员、熟悉设备、熟悉电网结线、熟悉本规程,考试合格,经局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担任。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同时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第15条:

工作负责人(包括监护人)应由熟悉设备情况,具有带电作业实际经验和一定组织能力及事故处理能力的技工担任,经基层三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第三节工作联系制度

第16条:

凡在6千伏及以上线路进行带电作业时,应在开工前向调度申请退出重合闸。

如在室外输电线路上进行带电水冲洗连续作业一天以上,每天工作前与地调所联系确有困难时,允许只在开工前与完工后各与调度员联系一次。

第17条:

在电厂或变电站进行带电作业时,必须事先与值班长联系,并要求值班长向工作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说明设备运行情况,在工作票上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作业。

作业结束后应向值班长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第18条:

工作中发生故障或异常现象时,工作负责人在紧急处理过程中,应设法尽快告知地调所。

第四节现场站队制度

第19条:

每次带电作业前,全体工作人员应在现场站队,由工作负责人宣读工作票,布置工作任务和人员分工,交代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施工作业程序,以及相互配合等。

并认真检查有关的工具、材料,必须备齐,合格后才能开工。

第五节工作监护制度

第20条:

带电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行使监护职责,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不得直接参加操作或兼任其他工作。

第21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所监护的地段只限于线路一基杆塔,变电设备不超过一个电气连接部分,超过上述围时,以及对复杂的带电的带电操作或者高杆塔带电作业,除有地面监护人外,还应增设杆塔上监护人,或地面监护人。

第22条:

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岗位时,可交给有权担任监护的人员负责,在办理工作票手续后方能继续进行工作,但必须将现场情况,安全措施和工作任务交代清楚,否则应停止工作,将设备恢复原状。

第六节工作间断和终结制度

第23条:

带电作业过程中,工作需要临时间断(如吃饭,休息等),间断期间,工作现场的带电工具和器材应可靠固定,并保证安全距离和派专人看守。

第24条:

间断工作恢复以前,必须检查一切工具、器材和设备,经查明确系安全可靠后,才能重新工作。

第25条:

带电作业中,如遇天气突然变化时,应按第6条规定执行。

第26条:

每项工作结束后,应仔细清理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应严格检查设备上有无材料和工具违留,然后命令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现场。

工作结束后,应在当地尽快向调度部门汇报。

第七节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27条:

工作票签发人(包括工作领导人),应负下列责任: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

2、审核带电作业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包括监护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第28条:

工作负责人(包括监护人)应负下列责任:

1、拟订带电作业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

2、正确、安全地组织、指挥、监护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

3、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

4、检查施工作业质量,执行开工、竣工手续。

5、对现场违反本规程者,应按第5条规定执行。

第29条:

带电工作班成员应负下列责任:

1、带电班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应听从工作负责人指挥,认真遵守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

2、现场带电作业人员应按具体分工和施工方法,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操作任务。

3、带电作业时,应思想集中,相互配合,相互关心。

凡需改变施工方法时,必须得到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4、对错误的命令,应按第4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技术措施

第一节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第30条:

在带电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应对带电设备的机械强度和固定情况,以及设备本身的绝缘状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

若机械强度不够,应采取补强措施;若电气绝缘不够,应作改善后才能在设备上作业。

第31条:

带电作业现场应装设警告牌、标示牌、围栏等安全标志。

市区围进行带电作业时,还应派专人警戒,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

第32条:

凡带电作业移动导线的工作,必须制订可靠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要有导线绝缘后备保护绳。

在一个耐段、有移动导线作业时,不允许有两个以上作业班同时工作。

当跨越电力、通讯线路、铁路、公路、建筑物、树木时,应派专人负责警戒,必要时应架设绝缘跨越架,并按表1的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有经过审批的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33条:

带电作业中起吊牵引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起重机具、牵引设备,必须人工接地,接地线用软铜绳编结成整体、截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工作人员离接地点8米以外。

第34条:

带电升起、下落,左右移动导线时,对与被跨越物间的交叉、垂直、平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表1的规定。

表1移动导线与被跨物间的最小距离

电压等级(千伏)

10及以下

35

60-110

220

与被跨物间的最小距离(米)

1.0

2.5

3.0

4.0

第35条:

一切非绝缘绳索(棉纱绳、白棕绳、钢丝绳等),严禁在带电设备上部和超越带电导线水平面以上使用。

在带电导线下方使用时与带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第36条:

传递工具,材料使用绝缘工具。

绝缘工具的传递有效长度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绝缘绳索的传递有效长度应按表3的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考虑。

禁止上下抛掷工具和材料;禁止在上下起吊工具,材料的正下方站人。

第二节间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37条:

绝缘工具的使用应遵守第67条的有关规定。

第38条:

带电作业人员应戴专用清洁白线手套,安全帽、穿工作服和工作鞋,使用绝缘安全带。

第39条:

带电作业人员与带电导体间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

35千伏及以下的带电设备,当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表2的规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

在10千伏与低压(380伏)共杆线路上作业,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低压线。

表2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千伏)

安全距离(米)

10及以下

0.4

35

0.6

60

0.7

110

1.0

220

1.8

第40条:

绝缘操作杆,绝缘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表3绝缘操作杆和绝缘工具,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

电压等级(千伏)

绝缘操作杆有效长度(米)

绝缘工具、绝缘绳索有效长度(米)

10及以下

0.70

0.4

35

0.90

0.6

60

1.00

0.7

110

1.30

1.00

220

2.10

1.30

第41条:

带电更换瓷瓶时,当瓷瓶串未脱离导线前,地电位作业人员若需接触靠横担第一片瓷瓶时,必须穿屏蔽服或将其与地短接。

但在短接时,严防短接线下垂,并应保持与导线的安全距离。

第42条:

200千伏输电线路的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作业时应先将其接地,或使用合格的绝缘工具操作。

第三节等电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43条:

等电位作业必须穿全套合格的屏蔽服(包括衣、裤、袜、帽、手套),且各部联接可靠,接触良好。

屏蔽服的使用应遵守第68条的规定。

第44条:

等电位人员的任意一点,与邻相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与接地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

表4等电位人员与邻相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千伏)

等单位人员与邻相间的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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