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今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毕业作品.docx
《论古今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毕业作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古今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毕业作品.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古今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毕业作品
论古今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
摘要:
对老年人的地位,每个时代都不一样,大体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和习俗及利益性决定,即使如此,老年人在历史长河中,依然占有重要的社会地位,这个就决定了老年人的权利和社会赋予他的优待,综观历史,老年人在政治和法制上,都有着非常优厚的待遇,这也和我国历来的文化底蕴有关,随着老龄化发展,老年人的地位和保障可能越来越不能被确保,但是,我们依旧在努力,让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得到帮助,得到应有的权益.
关键字:
老年人;历史;政治;文化;社会
Theoryofancientandmodernsocialstatusanddevelopmentofelderlypeople
Abstract:
vintageposition,eachageisnotthesame,roughlyfromthetimeofthesocialproductiveforcesandcustomsandinterestsexdecision,evenso,oldpeopleinhistory,stillholdstheimportantstatusinsociety,thisdeterminestheoldpeople'srightsandsocialgivehimthebenefitoftheelderly,throughouthistory,inthepoliticalandlegal,allhaveveryfavorabletreatment,thisalsoandourcountryhasalwaysbeenabouttheculture,astheaging,thestatusandsecuritymightbemoreandcan'tbesure,butwewerestillintheeffort,letthissocialdisadvantagedgroupsgethelp,getduerightsandinterests.
Keywords:
oldpeople;History;Political;Culture;social
一、古代的老年人的社会地位………………………………………………………………1
(一)老年人在政治方面的地位………………………………………………………1
(二)老年人在经济方面的地位………………………………………………………2
二、古今老年人在法律上的地位……………………………………………………………2
三、保护老年人的社会利益之所在…………………………………………………4
四、世界范围内保护老年人之现状……………………………………………………5
(一)日本对老年人的保障待遇……………………………………………………5
(二)德国对老年人的保障待遇………………………………………………6
(三)巴西对老年人的保障待遇……………………………………………………6
(四)美国对老年人的保障待遇…………………………………………………6
五、保护老年人的途径和发展方向……………………………………………………6
(一)从生活上解决问题,从根本上保护……………………………………………7
(二)加强社会福利保障机制………………………………………………7
(三)加强立法,完善政策…………………………………………7
注释………………………………………………………………………………………8
参考文献……………………………………………………………………………………8
论古今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
一、古代的老年人的社会地位
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中都有不同的地位,按照他们在社会中作出的贡献来分,对社会贡献大的,在社会中自然会额外的受到尊重,但是,不管是哪个时期的社会,老年人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因为他们的年龄问题,难以对社会再做出更大的贡献,导致他们在每个时期社会地位都不尽相同,在社会中各方面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对于政治,经济,法律上的地位,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一)老年人在政治方面的地位
当我们回顾到原始社会,那种靠狩猎和部族战争为主的生活方式时,因为当时的部族的食物等储备并不多,时常还要游居,而老年人并没有能力参加大规模的狩猎活动和战争,对部族来说,老年人就是拖累,就是为了繁衍后代,而他们的使命已经结束。
就跟动物一样,生来就是为了让后代参加斗争,原始社会那种人性刚开始萌芽的时期,弱势群体不被人关注是很正常,尤其是对大众没有任何帮助的群体,在自然界中,优胜劣汰的法则在当时的人们心中是占了主要地位,只有强者才能在那种竞争下活下去,因为生产资料的有限,老年人没有任何的付出,使得老年人在部族里没有任何地位,甚至是负累,被众人抛弃。
走到封建社会的时候,一家一户的家庭结构所决定,老年人做为一家之长,对家庭的影响也开始出现,加之儒家思想笃信孝道的传统,老年人的地位在当时社会非常高,孝道思想《诗经,蓼莪》:
“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
”中国传统社会重血缘,强调家族伦理本位,家族成员根据其血缘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父母辛苦抚育,教导儿女成人,让其年老体衰多病时能安享晚年,是子女不可推脱的责任;恪尽孝道,是子女必须履行的血缘伦理义务.家和国的统一决定了忠和孝的统一;对皇帝的尽忠和对父母的尽孝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对皇帝忠的要求具有强化对父母孝的重要意义。
孝也就成了国家政治的一项内容。
《吕氏春秋·孝行览》说:
“人臣孝,则事君忠,处官廉。
”古代还流行“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的说法。
因此,对老年人的态度,直接可以升华到对社会,对君主的态度,这对老年人的地位来说是无比的崇高。
老年人具有很高的政治价值。
这与古代社会的发展模式和治理方式有直接的关系。
那时社会发展缓慢,科技文化不发达,统治者治理国家大多以史为鉴,即历史上是怎么做的,也就应该怎么做。
这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行为模式。
而老年人由于年事高、经历多,知道较多的历史典故,就决定了他们具有治乱兴衰的政治价值。
这就决定了老臣或老年人的重要性。
皇帝打天下和治理国家时都要依靠通晓历史经验的谋士来辅佐。
即使是年轻有为的谋士,也要按历史惯例来行事,惯例越悠久就越有权威性。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皇帝对老臣的重视,甚至赐于“尚方宝剑”,这也是对老年人的社会见识和阅历的肯定,在封建时代,老年人是拥有绝对权利,在那个时代,老年人的说法和做法是值得全社会考量的。
(二)老年人在经济方面的地位
老年人往往缺乏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来自家庭和国家的物质帮助,同时,老年人辛劳一生,对家庭和国家尽了责任,因此,使老年人免于饥寒是子女和国家道义上的责任。
老年人为改善和提高经济状况,多从事一些经营活动。
虽然我国传统上重农抑商,但为改善老年人的经济条件,对此,政府一般给予赋税上的减免。
汉代对王杖老人规定:
“列肆贾市,勿租。
”②这是对市场中在固定场所经营的老人免除租税。
并且进一步规定:
“有旁人养谨者常扶持,复除之。
”即对王杖老人无扶养义务而对其扶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则给予该扶养人免除徭役的优待。
这种做法更有利于鼓励养老不必亲的社会风尚。
明洪武十九年颁布的《养老令》中规定:
对于80岁以上、贫穷无产业的老人,每月发给米5斗、肉5斤、酒3斗;90岁以上的,每月加发帛一匹,絮一斤。
凡士绅满80岁者,赐爵里士,90岁以上者,赐爵里士,免除一切徭役,享受“与县官均礼”的政治待遇。
1386年的重阳节,朱元璋召开敬老爱老会,制定了“养老之政”规定:
凡80岁以上,一生为人正派,乡里乡亲们共同称善的老年人,每月供给大米5斗、肉5斤;凡90岁以上老人,朝廷供给的生活品与县官持平③。
这也让我们看到,生产资料富足的年代,老年人的经济地位是靠子女和政府上支持的,子女有养老的义务,政府也给于了一定的补助和方便,老年人在当时的经济地位上也是得到了保障。
由以上可以看出,老年人的地位有非常严格的一套规则在维持着,而这套规则的制造者就是当时的统治阶级,我们可以看出,。
“孝道”是我国传统宗法伦理社会核心的价值观念;“尊老敬老”也是传统社会着力提倡的良善风尚,对老年人优待的措施无不体现着“亲亲尊尊”的价值取向,特别是法律不合于或更有利于伦理观念的宣化,往往根据“情”和“理”对“法”作出变通。
传统法律对老年人的优待措施不仅仅局限于老年人自身,对于那些与保障老年人安享晚年有密切关系之人以及义务救助老人家庭成员外的其他人,法律也给予宽贷或给予鼓励,以彰扬“尊老敬老”的良好风俗。
传统法律虽然在经济,政治方面采取诸多措施对老年人予以优待,但是实质保障的效果是难近人意的。
如传统法律规定了许多救济老人的措施,但还是一种补充性的恩施措施,老年人养老主要还是依靠家庭供养,难以抗拒较大的风险,没能建立较为完整,制度化的保障体系。
可以说,法律上的规定主要还是一种倡导性与引导性的规范。
二、古今老年人在法律上的地位
古今老年人在法律上的差异并不是很大,由于老年人的特殊体质和特殊地位决定的,老年人在各个时期都有一定的赦免机制。
我国1959年在甘肃省武威县出土有关《王杖诏书令》的竹简记载,我国西汉时期就已规定了尊敬和扶养老人的法令。
《王杖诏书令》。
规定对70岁以上的老人,由朝廷授予一种顶端雕有斑鸠形象的特制手杖——“王杖”。
持有“王杖”的人,享有各种社会优待,例如,他的社会地位相当于年俸“六百石”的地方小官吏,侮辱或殴打这些老人的官民,都要定为大逆不道的罪名而被处以斩首之刑。
同时,对于无亲属的老人、病弱的老人,也都有明确的照顾规定。
据考证,这些法律条文是从西汉宣帝到东汉明帝130余年间,几经修改、补充而明确起来的。
这是我国出自两千多年前的第一部敬老法。
在古代,由于“有罪推定”的观念,缺乏科学的检验方法,侦查手段单一,落后,以及过分强调疑犯口供成为定罪的关键等,为获取口供定罪成狱,往往对疑犯施加拷讯,而老年人自身身体孱弱,难以经受折磨,一般对其予以宽容。
如《唐律疏议,断狱》:
“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
。
。
。
。
。
并不合考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
”即对其不能通过刑讯来获取口供,只能根据众人的证词定罪,若官吏违反规定对老人进行拷讯逼取口供,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古代吏卒执法粗暴,监狱环境恶劣,犯人还须身带刑具,这种状况多导致体弱的老人丧身。
因此,须对老人予以变通。
如汉景帝后元三年下诏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
其着令:
年八十以上。
。
。
。
。
。
当鞠系者,颂系之④。
”这体现在程序上对老年人的优待,这也是对老年人体弱的一种宽容,难道这真是法律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做出来的表现吗?
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的本性,但是古代的法律,是我们现代所谓的法律吗?
我们都知道,公平的法律,自然有公平的元素在里面,即民主投票,共同决定,这样的法律才是体现了民主和正义,而古代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自己的意思,一切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存在的,如果对统治阶级没有任何利益,那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那为什么统治阶级要维护老年人的利益呢?
回到政治的领域上来,孝和忠是一体的,对老年人的孝就是对皇帝的忠,老年人之前拥有崇高的地位,那是孝的体现,而老年人触犯了刑事责任,也要付出相对的责任。
老年人因其生理原因,年老体衰,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减弱和丧失,法律一般比照常人豁免其罪和减免刑罚。
《唐律疏议,名例,老小及疾有犯》“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
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⑤说明在定罪和量刑上,老年人比一般的人都有着优惠,而这种优惠正是统治阶级赋予的,最终还是想让他的子民服从他的统治,通过对老年人的体恤,来博得子民们的信任。
另外,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对老人减免罪责条文的空子,利用老人做违法之事,法律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例如,古代法律设立反坐之罪,对蓄意诬告他人的不法分子,给予所告之罪的惩罚。
有人往往幕后指示老人出首告劾,法律对之不予宽贷。
这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尊敬,和统治阶级的儒家思想统治有关,在那种背景下,犯上是一种忤逆的行为,对统治阶级来说,等同于背叛自己,所以,这种行为在当时理应得到严惩。
⑥
随着经济的发展,进入新世纪后,世界的发展日新月异,老年人的生活和他的见解,自然会与当代社会产生矛盾,而老年人又自认见识丰富,常常以自我为中心,固执,想法偏执,有些地方,和儿童甚为相似,所以,在法律上,老年人也被看成了限制性行为能力人。
正因为基于这个特点,当代法律也有相应的对策。
1940年的《巴西刑法典》第48条规定:
对超过70岁的犯人从轻处罚。
以及30条规定:
对判处监禁刑的犯人不适用缓刑,但是超过70岁的犯人,且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适用缓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79年的刑法和1997年的修订版都有对老年人犯罪的特别规定。
为了更公平,更民主的法律,我们在理解了刑法的定义后,进行了重新的规定,一来是为了考虑到老年人的自身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
二来,从人道主义和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
再者从刑罚的目的来说,刑法为了惩戒犯罪行为,而预防他们的再次犯罪,老年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小,所以,对老年人从轻处罚也符合逻辑。
三、保护老年人的利益的社会价值所在
老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老年人的司法保护是当前世界各国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老年人本身的年龄因素已经使期处于弱势地位,一些老年人因精神、智力、身体方面的病残等原因,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受到了进一步的削弱。
在这种情况下其合法权益被侵害这一状况更加剧了这种不利地位。
中央对老年人的权益已经做出了比较全面和比较完整的规定,即: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这六项权益本来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可分割。
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已经是我们现阶段一个很重要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总则第一条就明确说明: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六条也指出了: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当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已经升华到法律层面时候,就已经被全社会所关注起来。
该法的完善,对保护老年人的利益起了里程碑的作用,对未来老年人保护的发展起了领航作用。
联合国文献中所说:
“尊敬和照顾年长者是全世界任何地方人类文化中的少数不变的价值因素之一,它反映了自我求存的动力同社会求存的动力之间的一种基本的相互作用,这种作用决定了人种的生存和进步。
”⑦在做出中国传统社会老年人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重要的结论时,我们也应该能认识到,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老年人的社会地位状况并非绝对都好。
我们在比较生活社会底层的生活困苦,连温饱都成问题的老年人和家族荣耀,王公贵族的老年人,前者的社会地位无疑是悲惨的;穷苦的老年人社会地位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比贵族老年人的地位来的更低的。
由于传统农业经济基础的脆弱和社会制度上缺乏法制的保证,因此不能保证所有老年人晚年生活都有所保障。
老年人体现了社会的进程,保护老年人等于保护历史的文物一般,是对社会的一种肯定,从古代的对老年人”问制百年”到如今的尊老,我们可以看出,是老年人的历史价值发生了变化,古代的时候,那是一种文化和文明的见证人,而今,老年人成为了新一年文明的孕育人,所以,老年人的社会地位,离不开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文化冲突,更离不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
权利与义务是相等的,老年人享受着各种权利的同时也在履行着相对的义务,即教育下一代的义务,子女无论如何成年,如何懂事,始终难免犯错,而老年人的见多识广就可以帮助年轻人避免错误.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儒家思想的影响,使我们对尊卑看的尤为重要,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更是对父辈的一种的敬爱.中国人自古崇尚体面,对对方的父亲尊称为”令尊”,对外称自己的父亲为”家父”⑧,因此不明人间疾苦,就没有相对的措施.
而如今,我们尊敬老年人,也是因为老年人的各种利益,但已经不是过去那种纯粹的物质利益,而是老年人的对我们这些小辈的各种行为的规劝和对历史的一种指导,新老更替是不变的历史循环规律,我们在考虑,尊敬老年人的原因和结果,就是为了我们自己,将来我们不能自食其力的时候,能得到更多的尊重,能得到社会给我们更多的利益,而我们付出了,也是将来我们可能会得到的,这就是我们需要的利益.
四、世界范围内保护老年人之现状
我们都知道,国外大部分国家的历史都很短暂,并没有太多的历史文明的积淀,并不像中国那样,5000年的封建历史文化,儒家思想的统治.这就导致了国外的实际民族意识并不是很强烈,而老年人做为民族的先行者,也并不为得到太多关注,我们有时候可以看到,在中国各种文化书籍电视电影里,反面角色多为阴险的中年成人,而国外诸多电视中,老年人做为反面角色的不在少数,当然,这也不能完全解释说老年人在国外并不得到关注,只是从某个角度来说,老年人在国外不是因为文化和文明而受到保护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情况说明.
(一)日本对老年人的保障待遇
日本是一个对老年人立法权益保障比较完善的国家,他们有《国民年金法》,《老年保健法》,《老人福利法》和《介护保障法》四部法律构成了比较完善的保护老年的法律体系,分别对经济,医疗,社会福利和生活保障来维护老年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为了响应联合国“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社会”的原则,日本还分别做出了以下的规定:
第一.延长法定退休年龄。
早在二战后30年内,日本法定的退休年龄为50-55岁,上世纪70年代,政府将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60岁。
1986年,日本通过了《稳定高龄者雇佣法》,对法定退休的年龄提高到了65岁,而有条件的脑力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高达70岁。
其宗旨是充分利用老年人的技术和知识经验,使老年人老有所用,老有所为。
第二.建立高龄雇佣奖金制度。
日本政府对雇佣高龄者的企业和公司给予一定的补日还明确规定企业和公司雇佣的55-64岁员工必须占有公司总人员的一定比例以上。
第三.建立老年人口就业服务社会专职机构。
日本政府鼓励设立比如“老年人力资料中心”的专职服务机构,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兼职服务,帮助老年人从全职过度到兼职最后完成顺利退休。
从日本的资料可以看出,日本对于老年人的利用,是为了让老年人更充分的回报社会,对于他们来说,在社会利益的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老年人要得到社会的尊重,就应该付出自己的价值。
而社会得到了他们付出的价值,才会有所保护这个群体。
(二)德国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国家之一。
德国国内对老年人保护的立法是非常完善的。
其完善的立法体系也成为了其他国家效法的典范。
早在100多年前,德国就颁布了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医疗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公民在减少收入,老年和死亡时得到有效的保护,保障他们获得一个没有顾虑的老年生活
德国的基本理念就是,公民社会的保障体系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结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法律制度中获得保障,所以,德国拥有那么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可以想到的,这也是和当地社会的习惯有关。
(三)巴西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
巴西的宪法规定:
家庭,社会和国家有义务赡养老年人,保证他们参与社会,捍卫他们的尊严和福利,保护他们的生活权利。
老年人优先是巴西老年人政策的主要指导原则之一。
也是落实的最好的一项原则。
和中国现阶段一样,在巴西,有很多直接保护老年人的措施,比如公共场合,不乏看到老年人优先的指示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也可以经常看到老弱病残孕幼专座。
(四)美国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
对国家的立法和社会保障模式,不得不提到美国。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和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代表,他们各种立法制度和社会保障都是值得研究的。
尤其是社会保障方面,美国作为全世界最发达的国家,他的社会保障机制必定是最优秀的。
我们都知道,美国非常重视终身教育,并且也为终身教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到目前为止,美国的终身教育制度也是世界上最完善的。
终身教育,即老年人也要参加教育,这是由相关法律支持的。
美国不仅颁布了《终身教育法》,《美国老人法》,还专门设立了老年人的教育机构,即老龄教育委员会,鼓励各地老年人终身教育,美国以通过老年人教育,使得老年人老有所用,真正做到了人人平等,也为国家生产力发展做出了贡献。
综上所述,我们从不同的国家上,看出了不同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制度,这必然是跟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和文化传统有关,生产力水平高的国家,才有更多的保障给老年人,而文化底蕴比较深的国家,对孝道也会看的异常重要,这都是影响老年人社会保障和发展地位的重要原因,研究国外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地位,才能更好的借鉴,为我国老年人地位的良好发展指了明路。
五、保护老年人的途径和发展方向
老年人既然是社会的特殊群体,就要得到社会的保护,如今社会也呼吁保护老年人,但是,结果和方法都不全很乐观,很多老年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和保护,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群体将越老越庞大,保护老年人的责任也会越来越重。
因此,现在想好解决的途径和办法,是为以后做好打算。
从老年学的思想可以看出,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应该从各个方面来施行,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问题,从浅到深,循序渐进。
(一)从生活上解决问题,从根本上保护
并不是所有老年人都得到了子女的赡养,不是所有老年人都有富足的生活,要保护老年人首先
要从物质生活上解决。
在古代,老年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因为古时候的生产力不发达,老年人又没有能力参与劳动,因为不能获得更多的生产资料,只能依靠政府和当时的政策,可是,并不是所有朝代都有充足的政策来支持一群对统治阶级来说没有任何实用价值的人,因此就算思想上如何的先进,想保护好老年人的利益,没有充足的物质前提是没有依靠的。
我国目标生产力水平在世界上还是很先进的,做为一个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人口大国,我们是有能力保护好每一个需要得到社会保护的人。
我们有能力给社会大部分老年人充足的生活,给与老年人一定的物质补助,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
(二)加强社会福利养老保障机制。
从国外的各种情况上可以看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是各不相同但
是其中心思想是一样的,就是通过不同的方法来使得老年人最终获得平等的待遇。
加强社会福利保障机制,是使老年人获得富足生活的最主要的方法,老年人在工作了几十年离退后,能获得相应的工龄补贴,这是他们唯一的经济来源,因此,福利补贴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了老年人生活好坏的程度。
目前在我国,沿海地区的情况较为可观,主要还是因为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政府财政预算方面比较多,所以能给与老年人更多的补贴。
在一般大城市中,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福利状况还是非常能保障的,但是在一些内陆城市和一些小城镇中,老年人的福利就远没有大城市和沿海城市那么优秀。
这和众多学者讨论的,城市分布和城市人口福利状况的差异是有关的,城市人口密集的,城市必然发达,老年人也越多,但是相对来说,老年人的比例较少,老年人的福利也相对能得到保证。
而分布在偏远小城镇的,老年人比例相对较大,福利也就不一定能得到保障。
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