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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优秀法学理论论文范文十篇

法学论文:

优秀法学理论论文范文十篇

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法学理论专业,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层次法学理论人才而设置的专业。

法学理论专业的研究对象为民间法、法学方法论、法哲学、立法学等。

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

(以上内容来自XX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理论论文,供大家参考。

优秀法学理论论文范文篇一

一、证券监管和解制度内涵分析

(一)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概念

何谓证券监管和解制度,学者们对此问题基本不存在争议,除去表述上的略有差异,其内涵并无太大的出入:

譬如有学者认为证券监管和解制度,就是在证券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通过与被监管者进行相应的协商,就被监管者某些行为的处理形成合意,并最终以达成和解协议结案的一种制度;更为具体表达的话,证券监管和解制度是指在证券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通过与被监管者协商对话的方式而就相对人正被调查的行为达成和解,以被监管者自愿缴纳和解金等一系列作为方式或被要求不为一定行为的方式取代目前监管实践中的主要行政处罚模式。

因而,以协商为主要内容的证券监管和解制度实为行政和解在证券监管领域的具体运用,以体现现代行政法由非强制转向倡导契约自由的理念。

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和解包括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和解和行政复议当中的和解,笔者认为在《行政强制法》规定出台后,其执行中的和解也应该归入广义的行政和解范畴。

相较而言,行政和解的程序会显得比诉讼程序来的灵活多变,相对的,行政和解的程序不如诉讼上和解来的具体且富有可操作性。

通过前面关于我国目前行政法领域和解制度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于行政法领域的和解一直采用一种审慎的态度,经过多年的努力才逐步从制度层面上将其确立下来;而民事领域和解制度的确立显然在完全意思自治的范畴下展开。

……….

(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传统诉讼法领域的“和解”概念并没有特别规定所应考虑的原则性因素,不可否认,当和解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只是需要通过民法中的意思自治限制机制来实现。

同样的,由于行政和解的标的是行政行为,基于对行政法领域和解制度的慎重态度,如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只有在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之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予以准许。

证券纠纷调解程序的启动依当事人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提出纠纷调解的申请,由申诘人和被申请人井同协商选定调解员;而在和解制度至中,翻阅国外相关资料,其对和解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规定需要的积极条件,诸如耍求被监管方放弃一定的权利,提交所有已有证据,保证不得通过转嫁债务等方式获得补偿;而消极条件则是将一些不适用和解的情况排除在外,例如涉及公共利益处分,影响政府政策等问题不能进行和解,较之调解制度,需要考量的因素更多。

证券业协会与地方协会建立了证券纠纷调解协作机制,因而地方协会工作人员可以对属于其地域的纠纷进行简易的调解处理,以保证调解工作的高效进行;虽然在我国证监会的改革中也增加了地方派出机构的稽查人员数量,但是放到和解制度的大环境中,这些地方机构主要负责对案件的调查工作,如在我国推行该制度的试点工作,和解制度的启动相对的仅局限于这些地区。

…….

二、我国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证券监管现状剖析

我国的证券监管发展至今,形成了以《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为主要法律授权和依据,建立起审查分离、两局分工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然而,由于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在我国目前的证券监管中,仍出现了诸多不和谐的因素,作为市场监督主体的证监会在应对这些因素时明显缺乏相应的有效手段,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平衡现状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繁荣。

我国证券行业的飞速发展最直观的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

一方面,证券公司通过多年的经营,积累了雄厚的资产,对本行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在看到股票市场的巨大生命力和高额回报率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数量也随之增多。

据资料显示,截止2012年末,到证券公司开立投资者信用账户超过50万户,较年初增加30万户。

伴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证券领域的各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在巨大利润效益的催化下,加上越来越多国内竞争对手的出现,以及不断涌入国内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投资银行的双重压力下,使得有些证券公司走入了利用不法行为谋取高额利润的违法行为当中,诸如关联交易、恶意收购、虚假陈述、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层出不穷,严重危及了证券市场的稳定。

根据表2—1显示,从被证券监管部门发现并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数量来看,2011年,证券市场发生了81件违法行为,2012年违法行为略微减少,为77件,2013年违法行为有所增加,为86件,当然我们不排除仍然存在一些没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从违法疗为的种类来看,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这三种违法行为共计190件,占总数的77.87%。

其中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多,从2011年的10件到2013年的51件,达到将近.5倍的增长。

………..

(二)我国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价值

证券行业自实行集屮统一的监管体系尤其是在证监会成立证券行政处罚专职机构以来,证券期货市场的执法效率得到显著提高。

然而,由于公司活动的频繁多样化导致一系列新型递法行为的出现,加上其他市场主体的增多分散了一部分原有的执法资源,很难保证原有的监管模式仍然能发挥其最大功效。

一方面,考虑到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地位,证券违法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如不能很好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就有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不小的波动,进而影响到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繁来。

在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情况,必然要求监管机关运用有限宝贵的资源,优先解决危害性极强、影响恶劣的案件。

表2—1主要表明从:

2()11年到2013年间不论是证监会接到违法违规案件的线索,涉入调查的案件还足最终移交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种类都在增加。

不难犮现,证监会所收到关于述法违规的线索远远多于其实际立案进行调査的案件数量,这里面也就可能存在因为很难准确的判断并认定违法事实导致最终案件的《证券法》第一条规定:

证券法的宗旨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调查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情况。

同时多如牛毛的线索抑或是案件全部堆到证监会手中,就算我们坚持“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但在证监会有限的人力物力条件下,我们也就不难预见执法效率并不能尽如人意。

把表2—1与表1一2相结合,我们就会发现,2011年,证监会违法违规线索受理了290件,行政处罚仅57件,查处案件仅占受理案件的19.65%。

2012年,证监会违法违规线索受理了380件,行政处罚仅56件,査处案件仅占受理案件的14.74%。

2013年,证监会违法违规线索受理了611件,行政处罚仅79件,查处案件仅占受理案件的12.93%,从2011年到2013年,证监会受理的案件是逐年增加,而查处案件的比例却在降低,我们很难排除这里面不存在执法效率低下所导致的问题。

………

三、我国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19

(一)我国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20

(二)我国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实践分析..........22

1.国内行政和解制度实践提供了基础..........22

2.国外证券监管和解实践提供了借鉴..........23

四、我国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27

(一)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27

1解决法律授权问题..........28

2.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28

(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原则..........29

(三)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31

(四)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程序设计..........34

四、我国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

行政主体在证券行业推行监管和解制度的前提必然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因而出台该项制度,首先就应解决相关法律授权问题,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以此约束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为。

在前文有关于国外实践经验部分,笔者已经就世界各国关于证券和解制度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了一个阐述,在此仅简单点出其三种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授权,以英国为代表的金融立法概括授权监管机关的模式,最后是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将和解制度规定在具体的金融立法当中。

因而,建立我国的证券和解制度仍应先解决法律授权的相关问题。

本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笔者在研读了相关的论文后,整理归纳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学者认为,因为我国的法律没有对和解制度作出明令的禁止,使得行政和解以及证券监管和解制度拥有可能的存在性,而这种情况与香港地区在没有确立证券和解制度的情况非常的相似,若从这一方面看,学习香港在实践中逐步积损构建我国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规律和经验,然后再制定制定相关规定;也有学者认为,鉴于我国拟将推进证券和解制度的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应注意认真总结经验,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首先出台有关证券监管和解工作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试点运行情况,并据实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以此推动证券立法进程。

…………

结束语

由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发展处于一个关键时期,而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日益凸显,我们亟需思考如何解决证券监管手段的局限性与越来越多新的证券违法行为之间的矛盾。

作为一项良好的制度设计,证券监管和解制度展现出了巨大的生命力,诚然在我国建立该项制度仍然需要经过诸多的努力和实践,这也需要我们不懈的努力。

笔者在写这篇文章时也尽可能的将相关文章和资料做了整理和研宄,但仍可能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就好比我国的制度建设一般,虽然过程艰辛曲折,需要经历漫长的探究,但在将来一定会构建出比笔者目前所思考的更为完善的制度,也期待那一天的到来。

…………

参考文献(略)

优秀法学理论论文范文篇二

绪论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在项目前期,即1996年期间,东亚海洋协调机构请求援助,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向全球基金建议提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等与水有关项目的无偿援助。

在项目的准备阶段(1997-1998年)七个参与国每个国家均从负责环境的部委中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

国家联络点负责统筹其他个人和机构的优先级别,并对有关海洋环境问题和国家审查筹备工作负责。

涉及的国家联络点,从该地区邀请专家组成专家会议,在专家会议期间审查国家报告草案,并确定干预的优先领域。

七个参与国国家报告在1999年基本形成,主要为跨界诊断分析(TDA)的编制,以及一个战略行动计划草案(SAP)。

这个项目是复杂的,因为它要解决三个主要的环境领域(海岸栖息地的退化、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陆地污染)的跨界诊断分析。

在这三个主要的的环境领域,第一个是海岸栖息地的退化,这是最重要的部分,与此相关的为四个子项目:

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和沿岸湿地。

经过前期较为充分的准备,2002年开始,南海环境合作项目正式启动。

对于该项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借鉴了波罗的海区域环境保护的经验,强调南海环境保护不仅仅应是控制陆源污染,更应该引导沿岸国的海上合作,尽量避免各国在此区域的主权争议和划界冲突,为本区域内经济发展与环境合作做最大努力。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有较多关于南海环境保护的研究,最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UNEP/GEF南中国海和泰国湾项目的经验总结和法律制度梳理,以及对此项目中某一特定环节的具体分析。

SulanChen在其Environmentalcooperationinthesouthchinasea:

factors,actorsandmechanisms—文中细致分析了南海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困境,并对区域合作参与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并对该项目中的主体角色及其作用进行了分析。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对南中国海环境保护关注最多的是JohnC.Pernetta,作为UNEP和GEF南中国海项目的专家,他在outcomesoftheSCSprojectandtheirapplicabilitytomultilateralcooperativeinitiativesforthemanagementofcoastalseasandmarinebasins禾口TheUNEP/GEFSouthChinaSeaProject:

lessonslearntinregionalcooperation等文献中认真分析了UNEP/GEF南中国海和泰国湾项目中合作的一些具体细节,以及这些合作取得的良好的效果,对框架性制度的构建并未有所和进展。

MohdNizamBasiron和ShelleyM.Lexmond在文献ReviewofthelegalaspectsofenvironmentalmanagementintheSouthChinaSeaandGulfofThailand一文中分析了南中国海沿岸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同时对加强南中国海环境保护区域合作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建议。

除了以上这些主要外文文献,其它国外关于南海环境保护的文章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陆源污染和跨界污染防治上。

………

第一章南海环境合作项目概况

1.1南海环境合作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其评析

南海环境合作项目是由联合国环境署主导,由全球环境基金提供支持,该项目题目为“扭转了中国南海和泰国湾环境退化趋势”,这是七个沿岸国进行的合作项目,包括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越南,并于2002年2月开始全面运作。

在项目前期,即1996年期间,东亚海洋协调机构请求援助,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向全球基金建议提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等与水有关项目的无偿援助。

在项目的准备阶段(1997-1998年)七个参与国每个国家均从负责环境的部委中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

国家联络点负责统筹其他个人和机构的优先级别,并对有关海洋环境问题和国家审查筹备工作负责。

涉及的国家联络点,从该地区邀请专家组成专家会议,在专家会议期间审查国家报告草案,并确定干预的优先领域。

七个参与国国家报告在1999年基本形成,主要为跨界诊断分析(TDA)的编制,以及一个战略行动计划草案(SAP)。

从2002年开始进入正式合作阶段。

项目开发阶段,在联合国环境署与全球环境基金的引导下,东亚海洋地区国家间的各个部门积极协调合作,同时,政府间希望项目的进行,其管理模式应有别于东亚海域的合作机构(⑶BSEA)及其秘书处的模式。

该项目的实施与美国国家环境规划署建立了联系,并与南海七个沿岸国一起协调统一。

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这比预算是全球环境基金成立来最大的项目预算为3400万美元,最终全球环境基金赠款1640万美元,占预算比重的48.2%。

但是,在项目关闭的时候,全球环境基金实际支出总额为3610万美元,占最后总项目支出的44.1%,这种变化反映了各个参与国及其其他组织的积极参与,增大了该项目的现今和实物支持。

……….

1.2南海环境合作项目的宗旨及目标

这个项目是复杂的,因为它要解决三个主要的环境领域(海岸栖息地的退化、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榜,陆地污染)的跨界诊断分析。

在这三个主要的的环境领域,第一个是海岸栖息地的退化,这是最重要的部分,与此相关的为四个子项目:

红树林、珊湖礁、海草和沿岸湿地。

在南海环境保护合作项目中,有一部分是关于区域协调和国家间执行标准,从而确保跨国项目的有关事项能够达成协议,协商解决,这一部分包括对沿海栖息地的经济评估和法律事务以及未来的区域合作事务。

UNEP的SCS项目具体细节可以在其官网上查询。

?

这是联合国环境署海洋环境保护项目中迄今最为复杂的一个项目,七个沿岸国的参与需要在政府层面和地方层面积极协调,从而保证这一区域合作的实现,困难度可想而知。

管理这样一个有七个参与国(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越南)的庞大复杂项目,这个综合项目分为四个子项目,其中,子项目中又有各自的子项目,层层相扣,每个环节处理不好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区域合作。

同时,针对不同的子项目,各国专家和联合国环境署的专家要对其发现特定问题并积极协调国家和区域两个层面进行协商解决,由于系统的庞大和复杂性,组建一个联合的管理机构用以引导和协调是中肯的,不仅可以满足意见交换被充分的机会发挥,各个示范点的经验和数据可以在每个子项目和其它项目中交汇借鉴。

在每一个参与国内,主管机构或组织被专门用来执行该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或者重要的海洋示范站点之于每片海洋。

……….

第三章未来南海环境合作的建议........21

3.1区域法律文件理念的转变........21

3.2构建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22

3.3促进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发展........25

3.4建立信息交换以增进政治互信........26

3.5第三方权利的处理........28

3.5.1国际法上的第三方权利........28

3.5.2第三国的主权和主权权利要求........29

3.5.3对第三方先存权的处理........29

3.5.4小结........30

第四章结论........31

4.1南海环境保护任重道远........31

4.2南海合作项目的借鉴意义........31

4.3中国应完善自我,彰显大国风范........32

第三章未来南海环境合作的建议——基于南海环境合作项目的启示

3.1区域法律文件理念的转变

任何法律文件的签订都离不开先进理念的指导,南海环境保护合作有其自身的特点,特别表现在未有整体的、统一的框架制度,这既是南海合作项目问题的主要体现,也是未来南海合作的优势,摆脱以往不合理制度的束缚,可以更好的构建和完善。

因此,区别于其他海域环境保护制度的理念,或者说优秀的海洋保护制度的理念必须确定,即由目标导向型法律文件向过程导向型法律文件转变。

这一转变既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趋势,也是南海环境保护区域法律文件构建的要求。

过程导向型法律文件是区别于目标导向型法律文件的。

目标导向型法律文件具体是指,相关法律文件应该包括实质性条款,从而在相关法律文件签订后,签订的双方或多方能够就某种法律行为达成一致,从在相关法律问题上而取得实质性进展。

过程导向型法律文件则不同,过程导向型法律文件更加注重制度设计的法律效力。

具体是指:

制度设计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应建立起以科学知识为基础的决策机制、反馈机制等机制,在管理上要具有区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以往,法律文件的签订往往是目标导向型的法律文件,但是目标法律文件制定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还是法律效力上都因为一些实质内容未能满足所有成员,成员国家间没有回旋的余地而经常流产。

与此不同的是,过程导向型法律文件的包容性和可操作性为促进区域合作保护环境行动有效性提供了替代解决方案。

……….

结论

目前,在世界重要海域的环境保护实践中,只有南海所在的海域和另一个中国毗邻的海域未能构建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亦或是重要和详尽的谅解备忘录。

南海的沿岸国之间因为主权争议和政治分歧,未能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构建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间的海洋环境保护协定和合作协议。

另外,该区域的合作多为双边和多边协定,之间存在着区域的缺失和重叠,故而未能在各国间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统一,使得沿岸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上浪费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在先前形成的有效的沟通机制,由于在南海合作项目结束后示范站点撤销等原因,未能在各国间形成长期的有效的交流。

在现实方面,南海现今存在管辖权真空和跨甲污染的存在。

具体来说,由于存在边界争端,各国对南中国海都声称有主权。

即使各种证据表明中国对该海域拥有无可辩争的主权,但是现阶段并未对该海域拥有有效执法。

所以,现阶段该海域相当部分存在执法真空,即管辖权真空,这一现实是不利于保护该海域环境和生态的。

由于南中国海是较封闭的水域,沿岸国家又多且大多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一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相当严重,例如海上钻井平台等,一旦污染形成,对周边国家同样是相当不利的。

从长远发展来看,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更是未来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趋势。

相互合作是未来海洋环境保护的趋势。

…………

参考文献(略)

优秀法学理论论文范文篇三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和创新点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纠纷的解决是一个极具挑战性而且恒久弥新的话题,时至今日,纠纷的解决不仅是一种消除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手段,而且也是一种具有政治属性的社会治理方法。

自从法律制度出现以来,形形色色的审判方式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从神明裁判到宗教法庭再到现代诉讼制度,纠纷的解决过程常常依循着法律程序的约制,法律不仅宣示着某种神圣的权威,而且提供了精心设计的规范,人们一度相信这种权威和规范能够为他们带来公正和正义。

、然而,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和社会政制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技水平的飞速进步,社会关系也呈现出某些新的特点,各种新型的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传统的纠纷解决制度和方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正如德国学者朱克曼所言:

“民事司法制度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这一现象似乎超越了国家和文化的疆界,出现在许多不同的国度——无论是普通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

......毫不夸张地说,许多国家的民事司法制度都在经受着某种危机。

”可以说,在当今世界,围绕着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一场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嬗变正在进行,它所带来的不仅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且是制度性的深刻变革。

在西方国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②的构建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这些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壁鱼森严的界限正在以不同的方式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各种传统机制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

ADR制度最初用于美国劳动争议的解决,至20世纪70年代,ADR方式在美国全面铺开,其具体形式已不限于调解,而是包括了谈判、仲裁等,并且受到法院的推崇,直至1998年美国制定了《联邦替代性纠纷解决法》(TheFederal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ctof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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