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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公证书样本

财产继承公证书样本

【篇一:

2016年继承公证书样本】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证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

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

被继承人:

基本情况[注3]

公证事项:

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

(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注6]。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三)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1]。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注12]。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二)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

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

(四)对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

等事项的说明。

(五)根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当根据遗嘱

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六)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

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七)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

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九)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注:

1.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人,

包括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没有向公

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不列为申请人。

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外国

人应写明国籍。

2.委托/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授权委托书或法律规定,

代理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人。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

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人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

前住址。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详细列明。

5.公证机构只对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

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

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现存放何处,由何人保管。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可制作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6.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7.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其次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

特别应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

符合《继承法》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入。

8.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符合条件。

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况的不写。

10.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员应进行询问,询问过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词中应具体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11.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

12.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全部列上。

13.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

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合法,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1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可以在证词中写明。

死亡原因包括:

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

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被继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5.适用遗嘱继承的,此项为必备要素。

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是否已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

篇二: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

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身份号码:

4113049。

被继承人:

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公证事项:

继承权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3、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5、死亡证明、6、股

份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

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

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

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

吴荣华,于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

李美荣,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

配偶:

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

长子:

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次子:

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建坤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

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

因此,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篇三:

公证书范本大全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委托

第二式声明

第三式赠与

第四式受赠

第五式遗嘱

第六式保证

第七式公司章程

第八式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出生

第十式生存

第十一式死亡

第十二式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曾用名

第十四式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学历

第十六式学位

第十七式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选票

第三十式指纹

第三十一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证书

公证事项:

委托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

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

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篇二:

继承权公证书范本】

公证书(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申请人:

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身份号码:

4113049。

被继承人:

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公证事

项:

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3、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5、死亡证明、6、股份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

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

吴荣华,于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

李美荣,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

配偶:

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

长子:

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次子:

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

建坤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

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

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

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

因此,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公证员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篇二: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公证书

()xx字第xx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被继承人:

基本情况[注3]公证事项:

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

(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注6]。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三)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1]。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注12]。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二)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

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注15]

(四)对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等事项的说明。

(五)根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当根据遗嘱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六)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七)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九)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注:

1.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人,包括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没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不列为申请人。

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2.委托/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授权委托书或法律规定,代理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人。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人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详细列明。

5.公证机构只对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

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

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现存放何处,

由何人保管。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可制作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6.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与他人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

办理。

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7.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

其次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

特别应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

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

符合《继承法》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入。

8.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

人是否符合条件。

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况的

不写。

10.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员应进行询问,询问过程应写入询问笔录,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应注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词中应具体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11.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

12.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全部列上。

13.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

继承人之间就

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合法,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1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可以在证词中写明。

死亡原因

包括:

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

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被继

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5.适用遗嘱继承的,此项为必备要素。

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办理继承

权公证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是否已为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

篇三:

财产继承公证书(2010)安文证民字第11号申请人:

董现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

元1号。

公民身份号码:

4100053。

被继承人:

董绍文,男,1932年6月1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

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

公证事项:

继承权公证申请人董现民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于2010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

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

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绍文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

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1009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公

证书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

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

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

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

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

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

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

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公证员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篇四:

继承权公证申请表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继承公证申请表填表须知:

请用墨水笔如实填写各栏目,如因填写错误或虚假填写,本处有权不予办理

公证。

篇五:

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温馨提示:

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

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

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

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

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

相应证明);(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

弃权声明书公证;(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

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

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遗嘱、遗赠公证

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应由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预约公证员上门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温馨提示:

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

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

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遗嘱人的身份证、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以及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

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遗嘱人未婚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

(2)遗

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3)草拟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

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并捺指

印;(4)立遗嘱人死亡以后,受益人应带遗嘱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5)公证员认为

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赠与公证

办理赠与公证,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温

馨提示:

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

提供的为准)。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

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赠与人未婚的,应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

(2)赠与

财产为共同财产的,由共有人作为共同赠与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或签署同意赠与声明

书;(3)赠与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4)赠与合同;(5)赠与

合同中,如有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表述,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6)公证员

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100元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600元3对物的保全

⑴不动产保全每件700元⑵其他物证保全每件300元4侵权行为、事实证据保全每件500元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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