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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甲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

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服务事项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授权乙方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交易,以及通过甲方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二条协议金额及结算支付

(一)本协议费用涉及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费用,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乙方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其它费用。

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总金额外,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无须就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二)付款方采用第种方式,并按一下约定安排付款:

(1)现金;

(2)支票;(3)转账。

1.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

2.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协议金额。

(三)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日内向付款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四)各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享有乙方每日按时为基金提供的登记结算服务;

  2、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每日传送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

  3、有权委托乙方向基金销售代理人收取或支付相关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遵守乙方制定的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定及数据接口规范;

  3、甲方如选定乙方系统参与人作为基金销售代理人,应书面通知乙方;

  4、向乙方提供据以进行基金登记结算的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甲方确认乙方深圳分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发行、交易的基金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此外,甲方向乙方深圳分公司有效送达基金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或电子文件。

  5、计算并及时向乙方发送基金份额净值数据;

  6、甲方应于权益登记日11:

30前,将最终确定的分红比例方案通知乙方。

如在规定时点后修改分红比例方案的,应重新确定权益登记日;

  7、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金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8、对于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定;

  2、甲方未能足额划拨基金权益分派资金时,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基金权益分派业务;

  3、向甲方收取基金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4、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传送基金份额数据、交易确认指令,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以及违反本协议时,乙方有权停办相关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受甲方委托,办理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认购、集中交易,以及在证券交易所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的登记结算业务,具体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开户和维护;基金份额登记;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集中交易、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和金额计算;组织资金结算和费用计算;代理基金分红;特殊业务处理(转托管、跨市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对账;基金终止登记;其他服务。

  3、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并保证甲方在乙方登记结算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4、按时足额将应收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基金专用结算账户;

  5、每日按时向甲方传送有关基金登记结算数据;

  6、按甲方要求,代甲方计收投资者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费用;

  7、根据基金合同及甲方与销售代理人的协议,代甲方向销售代理人收取或支付相关费用;

  8、除司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要求查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的基金登记结算数据资料;

  9、对于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10、确保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灾难恢复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

  11、制订、修改相关业务规定及数据接口规范时,若涉及甲方的修改应当事先征求甲方意见;

13、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及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一方无法按本协议完成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则违约方应在对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违约金。

(四)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七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争议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任何一方在争议期间不履行本款规定的义务,则由此造成对方及基金持有人的损失由该违约方承担。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基金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3、甲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4、乙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服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基金业务资料的移交

(一)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将以下材料移交甲方:

  1、基金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冻结清单;

  3、未领现金红利清单;

  4、基金份额托管数据;

  5、其他本应由乙方保管的登记过户及结算材料。

  包括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和介质。

(二)移交基金业务资料时,应当编制基金业务资料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资料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三)甲乙双方交接基金业务资料时,应当按照基金业务资料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双方授权的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业务资料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其他

(一)协议完整性:

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

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三)法律变化:

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协议修订: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五)基金投资者账户资料数据、持有人明细数据由乙方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上统一向甲方发送。

(六) 本协议附件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甲方终止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乙方可以公证送达甲方在乙方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甲方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九)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一十)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一十一)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

年月日

乙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签字)

有权签字人:

【】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乙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一、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认购登记结算费

  按认购金额万分之一,最高30万元。

  从单一基金公司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第五只基金起,费率下调一半,即按认购金额万分之零点五,最高15万。

  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登记结算费

  赎回及强制赎回登记结算费

  基金转换登记结算费

  基金红利手续费

  服务月费

  按每月交易日日均基金规模(交易所场内、场外合计)的十万分之一,年度最高30万元,最低5万元。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免收。

  从单一基金公司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第五只基金起,费率及费用上下限下调一半,即按日均基金规模十万分之零点五,年度最高15万,最低2.5万。

  注:

系列基金收费视同单只基金。

  二、乙方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

  总部TA系统

  深圳分公司登记系统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基金账户注册

  基金账户挂失补办

  基金账户销户

  基金合并账户

  基金开户资料查询

  基金资料更改

  基金转托管

  转托管

  同一交易日内,投资者通过同一转出方将证券转入同一转入方(不论转托管所转证券的种类、数量和次数),须交纳转托管费30元

  转托管费由转出方结算参与人代为收取。

其中,10元归参与人所有,另20元由深圳分公司从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中按月扣收

  基金非交易过户

  过户费:

100元×2/笔(向过入方与过出方各收100元)

  基金质押

  质押基金面额的十万分之五(由出质人出),最低100元

  三、其他费用

  乙方深圳分公司按基金成交金额的0.03‰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风险基金,按成交金额的0.0975‰代收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4‰代收监管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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