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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制及质量奖惩管理规定

 

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质量责任制及质量奖惩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

2015 年 10 月 28 日

生效时间:

2015 年 11 月 1 日

承制单位:

质量安全部

批准人:

胡新灵

版本号:

HBHJ-ZL-0101-2015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1.1 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成本意识,以形成预防为主和主动改进质量的氛

围。

1.2 实行制度管理,使质量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奖惩合理、有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与质量活动相关的所有过程、员工及部门。

第三条定义

3.1 质量事故:

指出现危及人生安全、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或达到一定批

量的质量问题。

3.2 特大质量事故:

指造成退换货的质量事故或直接损失在 100000 元及以上的

质量事故;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索赔,并有可能终止合作关系的事故;严重影响本公

司形象的。

3.3 重大质量事故:

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 元且不足 100000 元的;因质

量问题造成顾客退货或拒收的;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4 一般质量事故:

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 元的;未造成顾客退货或拒收

的且未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5 重复质量事故:

指一年内已经发生过同类质量事故并由相关人员指出并记录

在案,或同一人员在一年内因同类问题已有过质量处罚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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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质量损失:

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返修、报废造成经

济损失;检修、保修活动中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返修造成经济损失;施工活动中因

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返修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附加损失(包括无形损失)。

3.7 直接责任人:

指引起质量事故的直接行为人。

3.8 主要责任人:

 指同一事故有多个责任人时,在质量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直

接行为人。

3.9 次要责任人:

 指同一事故有多个责任人时,在质量事故中起一般作用的直

接行为人,如校对、审核人员、辅助作业人员等。

3.10管理责任人:

指因管理失误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人员和(或)所在部门的

负责人。

3.11连带责任人:

指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对其负有管理责任的直接领导或间

接责任人。

3.12 管理失误:

因以下管理行为引起的质量事故,均属于管理失误:

a) 不按流程、制度指挥、调度的;

b) 对可预见会造成不良结果的问题,已发现或已得到报告而不采取措施的;

c) 对直接下属发生重复质量事故不制定纠正措施的;

d)对内、外审发现的不符合项、观察项不制定合理纠正措施的;或制定了纠正

措施不按期整改的(注:

由于资源等条件的限制,暂时无法实施改进的,要在规定的

整改期限内向质量安全部提出书面说明,经确认后方可免责)。

3.13合理纠正措施:

指其内容含有事故描述、原因分析、纠正措施、实施责任

人、完成时间,描述清晰、原因分析准确、纠正措施可行且能达到目标、完成时间合

理的纠正措施。

3.14 新产品:

指新开发的产品或产品性能有重大改进且产品型号发生变化的产

品。

3.15 新工艺:

指制定工艺时本公司没有应用过的工艺或新设计的工装。

第四条管理原则

4.1 对保证和提升产品质量做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以鼓励员工创新和持续改进。

4.2 对首次出现错误没有造成损失或造成损失较小且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

 

第 1 页 共 10 页

 

理纠正措施并实施纠正的,免于处罚,以给予员工改正的机会。

4.3 对因工作质量引起的简单、重复质量问题予以处罚,以加强员工的责任心和

提高工作质量。

4.4 重/特大质量事故必追究责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工作职责

5.1 本规定的执行部门为质量安全部,负责质量责任判定、奖惩的核实和申报,

组织重/特大质量问题及责任不明确问题、退换货问题及售后反馈质量问题的分析,

质量奖惩审核、批准的承办,奖惩通报的拟定等。

5.2 各部门负责质量奖惩的核实、申报和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按月报质量安全部

备案。

5.3采购部负责进货产品质量信息的传递,负责配合质量安全部对外购/外协厂

家进行审核及索赔等工作。

5.4 企管部负责质量奖惩通报的发布,奖惩投诉的落实等。

5.5 人力资源部负责质量奖惩金额的核算。

5.6 财务部负责质量奖罚及赔偿的兑现。

第三章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奖罚程序

6.1.1 提出

a) 奖励的提出

1) 质量标兵:

每年年终评优时,由技术、生产、工艺、质量、销售等相关部门

各推选一名质量意识强,能积极主动地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的员工参与评选,公司从

中最终确定一名为质量标兵(可空缺)。

2) 质量先进班组:

每年年终评优时,由生产、质量等相关部门推选本部门质量

意识强、质量问题少,能积极主动地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的班组参与评选,公司从中

最终确定一个班组为优秀质量班组(可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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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保证和提升产品质量做出贡献的、降低质量成本有直接效果的、在质量的

提升方面做出成绩的实施人(已立项的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和取得成果的 QC

小组,由所在部门向质量安全部提出验收申请,经质量安全部验收确认后提出奖励报

告。

4) 非本职工作职责内发现质量问题,或下工序发现非必然发现的上工序产品质

量问题,可口头报告检验员和本部门主管或质量安全部主管,经前述的知情人员确认

后填写《质量奖励单》一式三联,写明发现问题的时间、地点、产品型号/名称及问

题描述,由发现人、检验员和本部门主管或质量安全部主管签字后,交质量安全部按

规定办理。

5) 根据外部反馈的信息,相关部门或质量安全部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奖励的,

由质量安全部将事实核实清楚后提出,并按规定办理。

6)针对外购/外协件质量问题,对供应商提出合理考核建议,并提供详细考核

依据的公司成员,经确认提供证据真实有效后,由质量安全部落实考核要求。

待考核

落实到位后,由质量安全部对提出考核建议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奖励。

7) 通过会议形式提出的奖励,由质量安全部按会议决定执行。

b) 处罚的提出

1) 检验员、管理部门、本部门主管检查发现或其他发现人报告的质量问题,发

现人和直接责任人的主管核实后告知直接责任人,由直接责任人的主管填写《质量处

罚单》或以电子文件形式,写明发现问题的时间、地点、产品型号/名称及问题描述,

签名后,交质量安全部按规定办理。

2) 下工序如果发现非必然发现的上工序产品质量问题,应处罚上工序;下工序

如果未发现必然能发现的上工序产品质量问题,则同时处罚上下工序,上工序负直接

责任,下工序负连带责任。

由发现人和直接责任人的主管核实后告知直接责任人,直

接责任人的主管填写《质量处罚单》或以电子文件形式,写明发现问题的时间、地点、

产品型号/名称及问题描述,签名后,交质量安全部按规定办理。

属于检验员失职错

检、漏检的不合格品流到下工序的,处罚检验员,处罚流程同上。

3) 根据外部反馈的信息,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处罚的,责任明确的一般事故,

由质量安全部将事实核实清楚后提出,并按规定办理;责任不明确的问题、退换货问

 

第 3 页 共 10 页

 

题、特大、重大质量事故由质量安全部组织召开分析会,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处罚,由

质量安全部按会议决定执行。

4) 工艺人员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工艺部门应将问题描述清楚并明确直接责任

人,由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反馈质量安全部,由质量安全部按规定办理。

5) 关于工作质量的考核,如已会签下发的质量工作计划无客观原因未完成、采

购产品无客观原因未按采购计划时间回厂等,由质量安全部将事实核实清楚后对责任

人提出处罚,并按规定办理。

6.1.2 审批

a)团队奖、罚总额一次在 1000 元及以下,个人奖、罚金额一次在 500 元及以

下的,由质量安全部主管审核,质量安全部经理批准。

b)团队奖、罚总额一次在 1001~2000 元,个人奖、罚金额一次在 500~2000

元的,由质量安全部经理审核,公司主管质量的副总批准。

c) 个人或团队奖、罚总额一次在 2000 元以上的,由公司主管质量的副总审核,

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表彰的,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总经理

批准。

d) 群众性的质量活动、质量标兵、优秀质量班组的奖励由评先组织部门审核,

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总经理批准。

6.1.3 执行

由质量安全部根据审批结果拟定奖、罚通报,由企管部进行发布。

奖励的,由质

量安全部将经过审批的《质量奖励单》移交至企管部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核

算工资时随同本月工资一并发放(若按其他方式发放,须在奖励单上注明);处罚的,

由被处罚人所在部门主管根据通报告知被处罚人,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通报核算工资时

随同本月工资一并扣除。

奖励与处罚实施由企管部负责检查。

6.1.4 申诉

被奖、罚人员或部门对奖、罚有异议的,从通报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当事

人出差、请假顺延)可向质量安全部提出书面申诉,过时视为默认。

质量安全部接到

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呈报原批准人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如:

原批准人出差、请假)。

 

第 4 页 共 10 页

 

6.1.5 仲裁

原批准人接到申诉后调查取证,三个工作日内呈报分管领导或办公会仲裁,仲裁

结果在公司内为最后裁决,相关部门或人员必须执行。

6.2 质量奖励

6.2.1 评为年度质量标兵者,给予 1000 元现金奖励。

6.2.2 评为年度优秀质量班组的,奖励方案如下:

A) 班组人数少于 10 人的,奖励 3000 元;

B) 班组人数大于 10 人少于 20 人的,奖励 6000 元;

C) 班组人数大于 20 人的,奖励 9000 元。

6.2.3QC 小组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公司评审的,根据 QC 等级一次性奖励小组

500-800 元。

6.2.4 非本职工作职责内的革新解决了质量问题、提升了产品性能、降低了成本

的,奖励 100~500 元/次。

6.2.5 非本职工作职责内发现影响产品性能和(或)结构设计强度的重大质量安

全隐患并提出论据经验证有效者,奖励 500~2000 元/次。

6.2.6非本职工作职责内发现产品一般质量隐患、一般质量缺陷,奖励

100~200 元/次。

6.2.7 非本职工作职责内发现产品重大质量缺陷,奖励 200~500 元/次。

6.2.8非本职工作职责内举报违反工艺纪律、隐瞒质量差错的,经核实后奖励

100~200 元/次。

6.2.9 非本职工作职责内提出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者,奖励 100~200 元/次。

 

6.2.10 制造实施前发现设计、工艺错误避免造成损失的非设计、校对、审核人员,

奖励 100~200 元/处。

6.2.11 对供应商提出考核建议且协助考核落实到位的公司成员,奖励200~500 元

/次。

6.2.12对解决质量难题的个人或组织(不含立项解决的问题),由质量安全部

提请公司办公会议给予特别奖励,除奖金外,还可给予行政嘉奖。

 

第 5 页 共 10 页

 

6.3 质量处罚及赔偿

6.3.1 处罚方式及责任划分

a) 所有人员均采用直接罚款。

b)同一事故有多个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时,每个责任人

应按相关条款 100%承担责任,而不是责任的分摊。

c) 对次要责任人,同一事故无论涉及的人数多少,均按直接责任人处罚额度的

50%处罚。

d) 对连带责任人,同一事故视其责任的大小,按直接责任人处罚额度的 30~50%处

罚。

e)有明确师徒关系的,徒弟发生质量事故时师傅承担罚款的 60%,徒弟承担罚

款的 40%。

f)无法追究到个人,但能够追究到作业班组的,由该作业班组共同承担,作业

班组长的责任为平均责任的 2 倍。

g) 凡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处罚外,还要按 6.3.5 条进行赔偿。

6.3.2 一般质量事故

a)首次的一般质量事故,能在事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合理纠正措施并实施纠正

的,免于处罚;不能提交合理纠正措施的,按附件 1-10 各岗位质量职责处罚标准对责

任人进行处罚,附件中未涉及的内容由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确认后参照执行。

b) 重复的一般质量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罚标准:

第一次重复,罚100 元;第二次

重复,罚 200 元;第三次重复,罚500 元并按 6.4.4 条处理。

c) 批量质量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罚标准:

第一次,罚200 元;第二次,罚 300 元;

第三次,罚 500 元并按 6.4.4 条处理。

若批量过大或损失过大,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6.3.3 重大质量事故

a)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每次罚款 500 元并可按 6.4.4 条处

理。

b) 新产品、新工艺的首次质量事故,设计、工艺人员不予处罚。

6.3.4 特大质量事故

 

第 6 页 共 10 页

 

a)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每次罚款 800 元并可按 6.4.4 条处

理。

b)新产品、新工艺的特大质量事故,相关设计、工艺人员按情节严重情况予以

处罚。

6.3.5 质量赔偿

a) 赔偿范围:

一是受到处罚,且造成损失的;二是不符合 6.3.2、6.3.3、6.3.4

的处罚条款,但因质量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加工时造成报废,装配、运输时损

坏工件、因保管不善造成计量仪器仪表损坏或丢失等等,属于不可控制因素(如突然

停电、停气、自然灾害、设备在实施了正常维护保养且按操作规程操作的前提下突然

发生故障等本人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免于赔偿,属于可控制因素造成的,应进

行赔偿。

b) 赔偿金额:

视情节严重情况按物料及工时损失成本的 10%—50%执行。

c) 严格按现行有效图纸、工艺、作业指导书等执行而造成的质量事故,操作者

不承担责任。

d)外购/外协产品质量问题索赔金额按《质量保证协议》要求进行,若未签订

《质量保证协议》或《质量保证协议》未做要求的,由工艺部核算物料及工时成本,

以核算成本×150%的比例对供方进行索赔。

6.4 其他要求

6.4.1 对不按本规定执法或乱罚、私了的,经核实后罚相关责任人 300 元/次。

6.4.2对出现质量事故后有意刁难,干扰核查人员工作的事故责任人,每次处

500 元罚款。

6.4.3 有意隐瞒质量问题/事故的,罚责任人 500 元/次,并可按 6.4.4 条处理。

6.4.4 对涉及 6.3.2b、6.3.2c、6.3.3a、6.3.4a、6.4.3、6.4.5、6.4.6 问题的

责任人,根据情节,提交公司办公会讨论,可以同时给予转岗培训、直接解除劳动合

同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行政处分。

6.4.5 对于质量工作计划无客观原因未按要求完成,如已规定考核要求,按规定

的考核要求执行,如未规定考核要求,经核实无误后对责任人每次处 200 元罚款。

节严重或累计出现 3 次无客观原因未完成的,可按 6.4.4 处理。

 

第 7 页 共 10 页

 

6.4.6 对于质量指标无客观原因未按要求完成,如已规定考核要求,按规定的考

核要求执行,如未规定考核要求,经核实无误后对责任部门每次处 500 元罚款。

由责

任部门自行分解处罚责任。

情节严重或累计出现 3 次无客观原因未完成的,对责任部

门相关负责人可按 6.4.4 条处理。

6.4.7 个人一年内因主要责任、直接责任受过质量处罚的,取消评先资格。

6.4.8 班组一年内累计被处罚率达到 10%以上的,取消本班组评先资格。

6.4.9 对样机、样品试制阶段出现的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报请公司分管

领导批准,酌情减轻处理。

6.4.10在第三方审核中被开具严重不符合项的,对责任部门予以 1000 元/项罚

款。

6.4.11对供应商的考核要求,对已约定质量指标的供应商或连续 2 次出现同样

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暂停供应商的供应资格,并提出整改要求,待供应商整改完毕且

经确认整改有效后才可恢复其供应资格。

如造成损失(包括无形损失)按《采购合同》

或《质量保证协议》要求进行,若未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质量保证协议》未做

要求的按本规定 6.3.5 条进行索赔。

对出现重/特大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暂停供应商的供应资格,必要时由质量安

全部组织对其进行二方审核,并提出整改要求,待供应商整改完毕且经确认整改有效

后才可恢复其供应资格。

如造成损失(包括无形损失)按《采购合同》或《质量保证

协议》要求进行,若未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质量保证协议》未做要求的按本规

6.3.5 条进行索赔。

对存在诚信问题、假冒伪劣等原则问题的供应商,一经核实直接取消供应资格,

并根据《采购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要求进行索赔。

6.4.12 具体处罚标准(部分)见附表 1-10。

第七条记录

《质量奖励单》JL-8.2.3-01-2015

《质量处罚单》JL-8.2.3-02-2015

第四章附则

 

第 8 页 共 10 页

序号

名称

附件 1

生产物资管理质量职责处罚标准

附件 2

自制件质量职责处罚标准

附件 3

装配质量职责处罚标准

附件 4

调试质量职责处罚标准

附件 5

设计质量职责处罚标准

附件 6

工艺质量职责处罚标准

附件 7

新产品试制质量职责处罚标准

附件 8

质量检验职责处罚标准

附件 9

客户服务质量职责处罚标准

附件 10

管理人员质量职责处罚标准

附件 11

质量奖励单

附件 12

质量奖励单

 

第八条附则

8.1 本规定自 11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

8.2 本规定要求与公司其它制度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规定为准。

若有不同意见,

最终决定权在总经理办公会。

8.3 本规定解释权属质量安全部。

第五章附件

第九条附件

 

表 1:

附件目录

第 9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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