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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证集团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特点和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所有单位。

本规定所称集团公司是指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派出、代管关系。

第4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第5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在安全生产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督;自觉遵守调度纪律,在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和业务管理。

集团公司内部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和制度,实行逐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6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7条集团公司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8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

所属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依据安全生产计划,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9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认真抓好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10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第11条集团公司实行规范化安全管理,搞好安全例行工作。

第12条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13条认真贯彻国务院“四不放过”(即: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实行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内部实行奖惩考核。

第14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与正式工等同对待,临时工与正式工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目标

第15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全厂停电或负主要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

3.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4.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6.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7.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的施工机械事故。

第16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火灾事故;

2.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7条发电企业每年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6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2个;其它容量的火电厂3个;水电厂、风电等?

第18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安全责任制

第19条集团公司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20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本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7.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定期亲自主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8.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9.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10.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21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22条集团公司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3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24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同时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按有关规定可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25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在本单位内部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安全监督机构受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指导。

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核。

第26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主要生产性车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本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7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电力生产过程、掌握一定安全技术及国家法律、法规知识、有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并且应取得政府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28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代表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单位内部行使安全管理及安全监察职责。

2.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3.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汇报。

4.会同工会、生产、劳动(人事)部门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并监督该计划的有效实施。

5.监督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对《电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6.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本单位不安全情况的分析;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7.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和故障有关责任人,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

8.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9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人生产区域、控制室等处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做出停止使用或撤离工作人员的决定和建议。

4、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5、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24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应建立以下必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工作票管理制度;

3.操作票管理制度;

4.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维护、保养、检验制度;

7.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8.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制度;

9.安全例会、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10.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重点放火部位管理制度;

12.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5.特种设备使用、维修、检验管理制度;

16.压力容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设施、标志管理制度;

17.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8.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9.临时工管理制度;

20.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21.信息通讯安全管理制度;

22.防汛安全管理制度;

23.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4.临时电源管理制度。

*机组大小修管理制度;

*重大基建和技改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制度;

第25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各种检修管理制度;

3.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26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各项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技术标准、规程制度、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各项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行的各项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公布。

3.各项规程制度宜每3一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规程制度补充或修订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以保证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27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28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29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对本单位化学危险品和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30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制定本企业各项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生产单位应制定下列技术监督制度:

1.金属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2.电气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3.电气仪表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4.化学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5.热工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6.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7.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8.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9.水工、大坝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10.架构、建筑物定期监测管理制度;

11.电能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安全生产计划

第30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依据“两个评价(安全性评价、环境评价)、三项分析(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行分析、设备状况分析)。

”结论组织编制年度的安全生产计划。

包括设备、系统大小修计划、技改计划、生产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点内容。

第31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生产检修计划及反事故技术措施应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制定。

第32条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应纳入生产检修计划。

第33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本单位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4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优先保证安全生产计划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35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

第36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各主要生产车间也应对照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本车间安全生产计划细则,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37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各级人员安全档案,并将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规程制度考试情况及时录入安全档案。

第38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对本单位新入厂员工实行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第39条新上岗(包括转岗)员工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可上岗:

1.运行人员(含调度、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产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的人员,必须经监护下作业、操作,通过综合测评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40条在岗员工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电气运行岗位一个月及以上,其它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操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培训,掌握危险化学物品的性质和有关技术要求及使用方法。

7.设备更新、改造等过程应对有关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使之掌握其更新、改造后的设备安全技术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8.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重复第5点内容)

第41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以便于强化领导人员的安全法制意识。

第42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3.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对从事运行、检修、试验的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3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特种作业人员(国家受控,企业无资格)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人员名单。

年度内以上人员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第44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将本单位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

第45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和自我安全防护能力。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46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设备、系统的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因素分析,布置相应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47条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车间全体人员也应进行安全日活动,车间领导应参加班(组)的安全日活动,并对活动情况进行点评。

第48条安全分析会。

集团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所属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49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集团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公司安监部门

负责人主持,所属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所属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50条安全检查。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检查内容以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安全检查应与安全性评价、环境评价结合进行。

第51条安全简报。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52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因素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53条集团公司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

项目法人承担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54条集团公司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55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

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56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57条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58条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

安监人员应持证上岗,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59条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

其主要任务:

1.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60条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61条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62条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63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外施工企业在本企业职责和施工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集团公司不进行统计。

但安全委员会要根据合同(协议)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

第64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65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66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67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68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对应的资信、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主要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的证件、证明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5.承包方是否有相应工程项目的赔偿能力;

第69条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确认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5.发包工程中有多个承包单位,发包方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并明确安全责任和签订安全协议。

第70条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合同的相关条款扣除保证金。

第71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72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理赔。

第73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74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75条要遵循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的管理原则。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正式职工相同。

第十一章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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