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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工会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工会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大纲

一、我国工会的法定权利

  1.工会的代表维护权

  2.工会的依法参与权

  3.工会的民主监督权

二、我国工会的法定义务

  1.遵章守法、支持政府工作

  2.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3.关心服务职工,提升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知识点汇总

原理和观点

K01:

我国工会的法定权利包括工会的代表维护权、工会的依法参与权以及工会的民主监督权

K02:

我国工会的法定义务包括遵章守法、支持政府工作、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以及关心服务职工,提升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正文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的最基本内容和最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工会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工会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所谓工会的义务,是指法律要求工会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

一、我国工会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法律,对工会的权利作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工会享有代表维护权、依法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

1.工会的代表维护权

我国工会的代表维护权是指法律赋予我国工会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的建议权是指法律规定当企事业单位违法处分职工时,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企业管理的权利。

但是,在我国一些企业的奖惩制度和辞退制度中往往具有明显的不平等的特征,即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中,劳动者一方不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违纪责任,相反,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不履行劳动义务,则往往只能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追究。

因此,用人单位一方如果用权不当,极易影响或损害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法律赋予其在用人单位违法处分职工时的建议权,是对用人单位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处罚权的一种制约。

工会在行使建议权时必须坚持依法维护。

企事业单位如果依法处分确有违纪行为的职工,而且处分得当,工会应该维护处理决定,主动做职工的思想工作,教育职工接受处理、吸取教训。

相反如果企事业单位处分职工缺乏法律依据,缺少事实理由,处分不当或超过法定处理权限,工会则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出意见要求用人单位慎重研究并重新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如果企事业单位坚持错误的决定,工会应当帮助、支持职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3)协调权

工会的协调权是指法律赋予工会在企事业单位因故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或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在我国,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与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职工与企业也同处于一个利益共同体。

因此,劳动关系从总体上说应是和谐与稳定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发生碰撞或冲突。

尤其是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必然会损害职工群众的利益。

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地解决就容易激化,职工的愿望或要求如果得不到满足或答复,就可能采取一些消极的做法——停工或怠工。

工会如何在停工、怠工事件中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呢?

工会作为职工代表的身份参加事件的处理。

停工、怠工事件发生后,工会不能游离在停工、怠工的职工之外而作壁上观,也不能参与停工、怠工并火上浇油,而是通过深入的调研掌握真实情况,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有关方面进行协商。

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促成企事业单位满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

职工的要求是多种多样的,对于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工会要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促成企事业单位予以解决,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对于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工会要做好说服、劝解工作,疏导或平息职工的过激情绪和行为。

协助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和工作。

矛盾解决后,工会要协助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做到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企业的整体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好工作。

(4)紧急处置权

工会的紧急处置权是指法律赋予工会在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业提出解决或撤离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劳动安全卫生,是职工最基本的合法权益。

工会在这方面的维护除了源头维护(如参与“三同时”审查验收)和事后维护(如参与事故处理)外,更多的是在日常生产劳动过程中,时刻关注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一旦有直接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险情出现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职工生命和避免国家财产的损失。

工会的紧急处置权主要有以下两个实现方式。

一,及时提出紧急排险建议。

当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及时向企业提出紧急排险建议。

二,及时提出紧急避险建议。

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及时向企业提出紧急避险建议。

在这种紧急关头,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

只有当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排除后,才能恢复生产。

2.工会的依法参与权

我国工会的依法参与权是指法律赋予工会有权代表或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和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中国工会的参与权是通过参与管理权、参与审查权、参与调处权这三项具体的权利来体现和实现的。

(1)参与管理权

1)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的参与管理权,首先体现为工会有权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工会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就是职工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u工会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形式

工会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但是,由于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各有不同,工会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形式也多种多样。

第一,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国有企业是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国有企业职工有权参与本企业的管理。

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集体企业工会支持和组织职工大会。

集体企业由于其生产资料归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因而职工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决策权,职工的民主权利更大、更直接。

因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具有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以各种适当形式代表或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指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私营企业等。

这些企业的劳动关系虽然带有雇佣劳动的性质,但又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劳资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

这些职工仍然是国家的主人,他们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和权利也应当在企业中得到体现,他们同样享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要求其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运用多种形式,如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代表列席董事会议、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对参与企业管理进行了探索。

这些探索都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

u工会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内容

工会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并非什么都参与,而是主要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按照我国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有权参与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发展等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应当认真听取;基层工会有权参加企事业单位召开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反映和维护职工在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要求和利益。

2)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并通过立法保障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参与管理权该项权利都作了明确规定。

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上述规定,更是全面拓展了工会的此项权利。

根据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涉及到五个方面。

1、参与制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利

如有关职工民主权利、劳动权益、社会保障以及文化、技术、教育、物价、环境保障等多方面的立法。

2、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权利

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涉及发展生产、合理分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兴办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等多方面的内容,不少是直接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3、参与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的权利

如政府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的政策、措施时,政府更要通过工会了解广大职工的要求,做出切合实际的决策。

4、听取政府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的权利

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如联席会议、座谈会等,及时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通报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

工会也可以通过这些途径,及时向政府反映职工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积极地对策和建议。

5、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权利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国家(以政府为代表)、雇主(以雇主组织为代表)和工人(以工会组织为代表)三方,就以劳动关系为主的社会经济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体制。

在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已成为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制度。

近年来,我国在劳动关系领域引入三方协商机制进行了一系列尝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规定,为工会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扩大了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2)参与审查权

工会的参与审查权是指法律赋予工会有权参与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审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有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工艺改革,使企业生产过程尽量不要产生或出现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第二道防线是给存在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的场所或设备配备安全卫生设施;第三道防线是给从事危险或有害作业,又缺乏安全卫生设施防护的职工穿戴并配备个体防御型装备——劳防用品。

从我国目前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条件来看,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第一道防线普遍较薄弱,这就需要加强第二、第三道防线。

而“三同时”原则要求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也就是要加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的第二道防线,其意义是很重大的。

(3)参与调处权

工会的参与调处权是指法律赋予工会有权参与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参与劳动争议的调查和处理。

1)参与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病调处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当前工会参与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问题调处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u参与工伤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

各级工会依法参与工伤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调查的具体步骤是:

第一,工会会同企业或有关部门全面而详尽地了解事故或危害发生的过程,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找出事故或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鉴别。

第三,找出事故或危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事故和危害的整改方案,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u参与工伤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处理

工会在参与工伤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对于职工应负的责任不应偏袒,对于企业经营者应负的责任也不能手软。

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要给予正式答复,使工会权利的行使能够落到实处。

2)参与劳动争议调处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发生后,工会有权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u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工会代表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要做到依法调解,并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u工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居中裁断。

为了有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列》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体现三方原则,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3.工会的民主监督权

我国工会的民主监督权是指法律赋予工会有权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规定: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以上条款,规定了我国工会民主监督权的对象、内容以及实现途径。

(1)工会民主监督的对象

根据规定,作为民主监督权利主体的各级工会组织,其民主监督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

(2)工会民主监督的内容

工会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当前职工合法权益由民主权利和劳动权益两部分构成。

现阶段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等都是法定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是否得到落实,这是工会民主监督的一项内容。

工会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二便是企事业单位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加班加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落实情况。

(3)工会民主监督权实现的途径

1)通过调查

工会的调查包括视察、监察、调查、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接受职工举报和控告等。

企事业单位有义务予以协作和配合。

2)通过提出整改

发现企事业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时,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3)通过请求处理

如果企事业单位无视工会的整改要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工会有权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我国工会的法定义务

我国工会在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工会的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政府履行支持的义务;二是对企事业单位履行协助的义务;三是对职工履行服务的义务。

1.遵章守法、支持政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规定: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规定:

“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1)遵守和维护《宪法》

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制定的,它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工会章程作为社团组织的内部规则,必须与《宪法》和法律的精神相一致,根据工会的性质和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支持政府工作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意志的执行机关。

工会与人民政府虽然在具体代表利益和活动方式上有区别,但是在根本利益和长远目标上是一致的。

这就决定了工会与人民政府之间是一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的关系。

一方面政府应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以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另一方面工会也有义务引导、动员职工完成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协助政府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2.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条规定: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规定: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

对于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的工会来说,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会有义务协助企业开展工作,完成生产任务。

(1)协助企事业单位做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企事业单位中涉及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劳动报酬、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社会保险,这四项工作都是企事业单位行政的工作,工会在这里并不是直接去做这些工作,而是协助企事业单位做好这些工作。

以此激发职工群众的劳动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推动企事业单位生产任务的完成。

(2)教育职工正确对待劳动,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生产、技术活动

搞好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归根到底要靠职工的劳动来实现。

然而,职工群众的劳动态度常会受到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怠工、金钱至上、损公肥私等消极思想或行为。

因此,工会一方面要积极维护职工的权益,同时又要教育职工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继承和发扬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为企业发展多作贡献。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企业工会应通过各种方式激发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聪明才智,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和双增双节等,团结和引导职工立足本职、勇攀高峰,使企业生产发展上新台阶。

3.关心服务职工,提升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我国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规定:

“工会……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条规定: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规定: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业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述条款的规定,工会对职工履行服务的义务主要体现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关心职工的文体生活、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三个方面。

(1)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这是工会的天职,也是工会做好一切工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

就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工会要重点做好职工群众关心的三大问题。

u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

u实施送温暖工程,为困难职工送温暖

u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关心职工文体生活

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也是工会服务于职工应尽的义务。

职工的文体活动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有益于激发职工团结向上、爱国爱厂的精神,因此,各级工会都要关心职工的文体生活。

地方工会要大力扶持工会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影剧院等文体事业单位的发展,把工会的文体事业单位真正办成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人的乐园。

基层工会要根据本企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职工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的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开展工间操、运动会、球类比赛等体育活动。

以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

(3)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把工会办成职工学习政治、学习管理、学习文化、学习技术的大学校,把职工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这不仅是工会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会区别于其他国家工会的一大特色。

工会一要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行政的职工教育工作,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利;二要进一步办好工会系统的各级各类职工学校,以岗位培训和职业教育为重点,搞好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三要深入开展职工的读书自学活动,组织职工循序渐进地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鼓励和引导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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