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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生产技术管理规定合订版

附件1

 

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2016年版)

 

恒源煤电股份公司

 

附录A:

采区投产验收申请表………………………………………160

附录B:

采区投产验收项目表………………………………………161

附录C:

采区投产验收意见(编写提纲)…………………………162

附录D:

投产验收组成员名单(表格样式)………………………16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掘、设计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上级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煤、掘进、设计、调度、基建专业。

第三条矿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矿必须设立生产技术部(科)作为生产技术管理机构,下设采煤、掘进、设计、机械化、矿压监测等专业组。

冲击地压矿井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第五条矿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各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一)采矿设计管理制度。

(二)顶板管理制度。

(三)隐患排查制度。

(四)作业规程及措施管理制度。

(五)地质预测预报制度。

(六)矿压监测制度。

(七)支护材料管理制度。

(八)技术例会制度。

(九)学习、培训制度。

(十)信息采集制度。

(十一)资料管理制度。

(十二)技术管理考核办法。

第六条矿必须编制五年生产(建设)规划和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并报公司审查批准。

矿井生产布局、采掘接替安排必须与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地面征迁相协调。

第七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公司采掘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章采矿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采矿设计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

第九条采矿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采区设计前,勘探程度必须达到《矿井地质工作规定》及规范的要求,并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报公司审批后,作为采区设计依据。

第十一条采区几何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开采技术条件、开采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采区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采区地质条件、煤层生产能力、采掘机械化程度、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及其接替关系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第十三条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及瓦斯赋存状况、开采技术条件等,经分析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近距离多煤层开采,一般应采用下行式开采顺序。

(二)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

选择保护层应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应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保护层开采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三)多煤层开采时,应根据煤层厚度、灰分合理搭配开采。

第十四条采区内区段开采顺序应根据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生产准备、巷道维护等要求确定,原则上不得布置孤岛面开采。

第十五条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三)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岩)柱。

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岩)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的采空区内留煤(岩)柱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留设的煤(岩)柱应作好记录,并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四)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五)应避免两翼工作面同时向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接近,条件适宜,可采用跨上下山或跨大巷回采。

(六)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邻近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七)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掘进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m。

(八)严禁剃头下山开采。

(九)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

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30m(综合机械化掘进5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

第十六条巷道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巷道层位选择必须符合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等要求,且有利于巷道维护。

(二)巷道应布置在稳定的煤(岩)层或低应力区域内,尽量避开采掘活动影响。

(三)相邻巷道或硐室之间选择合理的煤(岩)柱宽度。

(四)巷道的轴线方向应尽可能与井田主应力场方向和构造应力方向平行,避免与其垂直。

(五)开拓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采近距离煤层群,宜采用集中或分组集中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运输大巷应优先选择布置在岩层中。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其中一条水平大巷应高于其他大巷一个巷道高度以上或设置专用泄水巷道。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和强冲击地压的矿井,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或无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4.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的矿井,煤层及其顶底板围岩稳定且含水量较小,或高瓦斯区域的煤层采取安全措施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可布置在煤层中。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主要(或集中)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应优先布置在岩层中或不易自燃的煤层中;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必须采用锚喷支护。

(六)采区准备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采煤层群时,采区集中运输巷、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等准备巷道采用集中或分组集中布置方式的,应优先选择布置在岩石中,当非突出煤层及其顶底板围岩稳定且含水量和地应力较小时,可选择布置在非突出煤层中。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和强冲击地压的矿井,采区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无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七)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一般采用进、回风双巷布置,若不能满足通风、排水、瓦斯防治等要求,应采用多巷布置。

(八)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非突出危险区域。

3.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5.采区必须按规定设置采区避难硐室。

6.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第十七条井下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硐室断面及长度应根据硐室用途、设备外形尺寸等因素确定,便于操作、检修和设备更换,并符合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

(二)主要硐室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碎带、含水岩层。

所有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三)主要硐室要考虑安装检修设施和铺设轨道,以利于设备检修、运输。

(四)机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硐室地面应高出临近巷道底板0.3~0.5m,应采用混凝土或其他不燃性材料铺底,厚度不低于100mm,并设3‰的向外流水坡度。

(五)采区上下山与运输大巷或石门之间应设采区煤仓进行转载。

区段运输顺槽与采区上下山之间应优先选择区段煤仓转载,运输上山布置在煤层中的可直接搭接转载。

(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顺槽内设计施工的所有硐室(包括钻场、水仓、绞车硐室、信号硐室等)应布置在工作面煤壁侧。

第十八条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等需要进行计算选取,安全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九条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巷道受采动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

岩石巷道宜采用光爆锚喷支护,煤及半煤岩巷道宜优先采用锚杆支护。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

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第二十条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以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收率为目的,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三)大、中型矿井宜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

(四)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缓倾斜、倾斜煤层一般应采用长壁采煤法。

当煤层倾角大于12°时,宜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当煤层倾角小于12°且条件适宜时,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

2.煤层倾角大于35°时,可采用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

3.厚度1.5m以下的煤层,条件适宜,应积极推行薄煤层综采工艺。

4.厚度1.5~6.5m的煤层,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

5.厚度7m以上且符合《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规定》条件的煤层,可采用综放开采工艺;不具备综放开采条件的,应采用分层综采工艺(易自燃煤层和自燃煤层除外)。

(五)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公司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2.采放比大于1:

3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4.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设计中工作面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顶底板情况、回采工艺、循环进度、工作面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瓦斯、煤尘、自然发火、地温、地压、储量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采区及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区回采率:

厚煤层不应小于75%;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薄煤层不应小于85%。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

厚煤层不应小于93%;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薄煤层不应小于97%。

第二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下山开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施工联络巷,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遵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煤柱的留设必须充分考虑自然发火、防治水、地应力因素,采煤工作面不得随意丢顶、底煤,对采空区遗煤必须标明位置和范围,并采取措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近距离煤层群联合开采时,采区上、下山,大巷保护煤柱范围在采区设计中必须明确规定。

下煤层收作线位置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断层带分布、通风、自然发火等情况确定,不得破坏上煤层保护煤柱。

第二十六条采区设计中必须编制防灭火设计,防灭火设计中包括:

矿井防灭火系统情况、采区煤层自然发火情况分析、采区防灭火系统设计。

第二十七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构筑防火门位置。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

(一)提高回采上限开采。

(二)底板承压含水层上的煤层开采。

(三)接近或穿过老塘(老空)区时。

(四)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发育带、陷落柱(疑似陷落柱)时。

(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时。

(六)下山采区开采时。

(七)其他需要进行水害防治的工程。

第二十九条采区、采煤工作面编号及设计文本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区编号应采用SMC格式。

其中:

S—为开采水平序号(使用罗马数字表示,如Ⅰ、Ⅱ、Ⅲ等),一水平采区通常省略。

M—为开采煤层(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C—为采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采煤工作面编号应采用SMCG-F格式。

其中:

S—为开采水平序号(使用罗马数字表示,如Ⅰ、Ⅱ、Ⅲ等),一水平采区通常省略。

M—为开采煤层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为煤组时,分层号应用下标表示,如72煤、82煤)。

C—为采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G—为采煤工作面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F—为分层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上报设计材料份数及文本格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图纸一份,并附电子版。

2.文字材料应采用宋体、4号字、A4纸张打印,并装订成册,有封面及目录;图纸应采用采矿AutoCAD软件计算机制图。

 

第二节生产系统设计

第三十条井下运输系统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运输机械化,系统简单,环节少,取消人工搬运。

煤炭运输皮带化,条件适宜的岩巷掘进推广皮带出矸系统。

辅助运输推广长距离、连续式运输装备。

(二)上下环节运输能力相匹配,设备能力备用系数合理。

(三)便于设备运输、安装和检修,保证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四)电气设备上方顶板要牢固,并不得有淋水,否则要采取措施。

第三十一条井下煤炭运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运输大巷、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等主要运输环节,应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因巷道长度较短等不适宜采用带式输送机的,可采用刮板输送机。

(二)开采缓倾斜煤层,采区上下山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向上运输倾角不宜大于18°,向下运输倾角不宜大于16°。

(三)采区、工作面运煤路线应避免与轨道运输及行人路线相交叉,减少轨道和行人跨越运输机等不安全环节。

(四)皮带机头必须设信号操作硐室。

(五)减少运输、转载过程中煤的破碎以降低粉尘。

(六)皮带机出矸系统比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井下辅助运输系统设计有条件的矿井优先采用无轨胶轮车进行辅助运输。

不具备无轨胶轮车运输条件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巷辅助运输应采用电机车,条件适宜的可采用架空乘人索道运送人员。

(二)采区上下山等主要斜巷应采用液压绞车提升物料,优先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淘汰斜巷乘人车。

条件适宜的可采用单轨吊等新型辅助运输设备运送物料及人员。

(三)采掘工作面应根据巷道坡度、长度因地制宜推广应用无极绳普轨绞车、无极绳异型轨卡轨车、齿轨卡轨车、单轨吊等新型辅助运输设备。

有条件的可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四)采掘工作面应减少小绞车运输。

采用小绞车运输时,摘挂钩地点的平车场距离必须符合要求。

(五)长度超过1500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六)掘进工作面有条件的,可采用皮带机运送物料。

平巷掘进工作面人工推车距离超过300m采用机械运输。

(七)采掘工作面必须设计煤、矸分装分运系统。

(八)轨道运输线路道岔应按标准道岔设计。

第三十三条非主要斜巷辅助运输(除斜井井筒、暗斜井、采区上下山以外的斜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主要斜巷辅助运输应有正规设计,包括上下部平台长度、线路坡度和曲线半径、信号硐室和躲避硐室、绞车选型等。

(二)线路平曲线半径、竖曲线半径符合相关规定。

(三)采用绞车提升的:

1.斜巷上部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2.斜巷上、下部必须设信号硐室。

信号硐室规格为净高、净宽、净深不低于2.0m。

信号硐室位置应在变坡点附近平巷段,以保证把钩工操作安全和直视运行车辆为原则。

斜巷上部信号硐室与绞车窝合二为一的,其空间应满足绞车安设及操作要求。

3.斜巷运输必须有安全设施设计。

4.斜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

躲避硐规格为净高、净宽不低于2.0m,净深不低于1.0m。

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

第三十四条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井必须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局部通风规范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二)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计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水平、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突出煤层的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高瓦斯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3.矿井和采区的绞车房、变电所、炸药库、充电硐室等硐室必须实现独立通风。

炸药库回风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

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

4.专用底板瓦斯抽采巷道应实行全负压通风,不能实现全负压通风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水平、采区胶带运输巷不应兼作回风巷,已兼作回风巷的,要制定安全措施。

6.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应满足瓦斯治理和热害治理的需要,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瓦斯。

7.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三)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串联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四)高瓦斯、高地温、条带开采工作面应优先选择Y型通风。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五)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应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六)巷道布置要考虑风流顺畅,降低风阻。

第三十五条瓦斯抽采、防尘、防灭火、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设计应符合上级规定及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压风系统设计应满足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安全救护等使用需求。

第三十六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区排水系统应尽可能实现自流排水,采用设备排水的,应减少多级排水,水害威胁较为严重的采区,应布置专用泄水巷。

(二)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三)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对受上覆松散层含水层、砂岩裂隙水、灰岩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涌水量达到150m3/h及以上的,应实现自流排水,不能实现自流排水的,必须设计专用泄水巷或泄水钻孔;涌水量小于150m3/h的,不能实现自流排水的,必须设计具备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及设备。

(四)在采煤工作面回采或巷道掘进过程中,实际涌水量达到150m3/h及以上时,必须补充设计专用泄水巷或泄水钻孔。

第三十七条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集约化布置,减少中间环节。

(二)采区变电所位置应选择在负荷中心附近。

(三)高瓦斯矿井采区变电所的电源应有双回路(互为备用),局扇采用“双三专”供电并做到自动切换。

(四)移动变电站与巷道和皮带机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五)井下各级电压等级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六)综采工作面推广远距离供电系统。

 

第三节采区设计

第三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前应具备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矿总工程师下达的采区设计任务书。

(二)经公司审批的采区地质报告。

采区地质报告应包括地质说明书和附图两部分。

附图主要有采区井上下对照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储量计算图、勘探线剖面图、钻孔柱状图、采掘工程平(立)面图等。

(三)矿井设计文件。

包括矿井初步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等设计文件。

(四)经公司审批的矿井生产规划。

(五)邻近采区同组或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第三十九条采区设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矿总工程师根据采掘接替安排下达采区设计任务书。

采区设计任务书应包括采区地质报告提交时间和采区方案设计编制、审查、上报时间;对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方法、开拓准备巷道布置及生产系统改革的要求等内容。

(二)矿有关部门根据采区设计任务书进行采区设计,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进行采区方案设计。

1.分析资料,研究方案,编制采区设计说明书及设计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附会审签字表,报公司审查。

2.根据公司审查意见,完善采区设计说明书及设计方案,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二阶段是进行采区施工图设计。

根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对采区车场及交岔点、主要硐室、巷道断面等单位工程进行具体设计并绘制图纸和表格。

第四十条采区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井概况。

(二)采区基本情况。

1.采区范围:

包括采区边界、回采上下限、与相邻煤层和采区的关系、采区地面情况(征迁范围及工程量)等。

2.煤层赋存状况:

包括煤层走向、倾向、倾角;可采煤层层数、层间距、煤层厚度及煤层赋存稳定性、顶底板岩性及厚度等。

3.地质构造情况:

包括主要断层和褶曲构造情况;岩浆岩侵蚀、古河流冲刷情况;保护煤柱的留设等。

4.水文地质情况:

包括井上、下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隔水层特征及发育情况变化规律;矿井突水情况、静止水位和含水层水位变化;断层导水性;现生产区域最大及正常涌水量,采区涌水量预计等。

5.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包括瓦斯、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然发火性及其发火期、地温、地压情况等。

6.分煤层及采区储量。

7.煤种与煤质:

包括各煤层煤种及主要煤质指标(灰分、挥发份、含硫量、发热量等)。

(三)采区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计算、确定。

(四)采区设计方案(分方案说明,比较方案不得少于2个)。

1.采区准备方式。

2.煤层开采顺序。

3.采区巷道布置。

(1)开拓大巷布置:

包括轨道(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布置方式、巷道平面位置、层位、主要技术参数选择及依据。

(2)采准巷道布置:

包括采区上下山位置、数目、层位、主要参数选择及依据,采区上下山与开拓大巷的联系方式。

(3)区段布置:

包括区段巷道布置方式及层位、区段垂高及个数、工作面倾斜长度、区段开采顺序、区段巷道与采区上下山的联系方式。

4.采掘工作面安排:

包括采区系统贯通路线和首采工作面,采区系统贯通工程量(岩、煤)及贯通工期,投产工程量(岩、煤)及投产工期等。

(五)采区设计方案比较

对各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先进性和安全可靠性以及经济合理性进行定性、定量比较,并附各方案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比较表,分析确定推荐方案。

(六)采煤方法和主要装备的选择。

(七)通风系统设计。

1.采区生产布局及采掘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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