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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pptx

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一.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1、生活服务业、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低税率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4、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a.粮食、食用植物油;b.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c.图书、报纸、杂志;d.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e.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5、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三.总分机构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金融业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六.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计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七.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八.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1、2016年5月1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试点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九.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十.原营业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吗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2、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二十种情形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住宿发票可抵扣、机票不可抵扣。

)1、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2、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4、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5、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7、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1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2、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3、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此外,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几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4、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7、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8、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19、接受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还开不出来专票,不是“营改增”范围,还是使用营业税票。

20、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不适用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扣的项目。

十二.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通行费发票应该如何进行抵扣,开具的通行费如何纳税1.根据财税201647号,2016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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