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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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

(2007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以及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

一、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

其他鉴证业务是指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外的鉴证业务。

如果将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看作是“基本”的鉴证业务,那么其他鉴证业务便是鉴证对象相对“特殊”的业务。

简单地说,其他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信息不是历史财务信息。

二、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一)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与本准则之间存在上下级次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驭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在阅读、理解和运用本准则时,应当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

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

本准则统驭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循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的要求。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这两个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三)遵守质量控制准则

质量控制准则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实现质量控制的两大目标:

(1)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目前,财政部已发布两个质量控制准则,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前者从会计师事务所层面上进行规范,适用于包括其他鉴证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后者从执行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层面上进行规范,仅适用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

这两项准则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制定依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以及本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

三、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

本准则第四条指出,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例如,注册会计师将内部控制鉴证作为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予以承接。

在该业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对鉴证后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在鉴证报告中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例如,在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对鉴证后的管理层采用的假设的合理性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在鉴证报告中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

第二章承接与保持业务

本准则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与保持其他鉴证业务以及业务变更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一、承接与保持业务的条件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或保持其他鉴证业务。

(一)鉴证对象由预期使用者和注册会计师以外的第三方负责

鉴证业务涉及到三方关系人:

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在其他鉴证业务中,应当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

如果某项业务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但在其他所有方面符合本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可以协商运用本准则的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鉴证报告中注明该报告仅供责任方使用。

(二)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的基础上,未发现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的情况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拟承接的业务必须具备以下五项特征:

(1)鉴证对象适当;

(2)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3)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4)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5)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鉴证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这都是注册会计师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确信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人员在整体上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针对各种鉴证对象执行其他鉴证业务。

某些鉴证对象所要求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能会超出注册会计师通常的能力范围,此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但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打算承接或者保持该项业务,应当确保执行业务的项目组(包括专家)在整体上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二、获取责任方声明

在其他鉴证业务中,责任方声明对于承接与保持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责任方获取书面声明,以明确责任方对鉴证对象的责任。

责任方声明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载明责任方对鉴证对象的具体责任,避免相关各方因责任界定不清而引发分歧。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获取责任方的书面声明。

本准则第六条还规定,如果无法获取责任方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承接业务是否适当,法律法规或合同是否明确了相关责任。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其他支持以明确责任方责任,也可以考虑放弃该项业务。

如果法律法规或业务约定书中明确了责任方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承接该项业务便有据可循,可以考虑承接该项业务。

2.如果承接业务,是否在鉴证报告中披露该情况。

无法获取责任方声明,可能是因为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责任方拒绝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鉴证业务风险将大大提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在鉴证报告中披露该情况。

三、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和保持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职业道德规范中有关独立性的要求,以及拟承接的其他鉴证业务是否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所有特征。

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能超出注册会计师通常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工作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如果决定利用专家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保执行业务的项目组(包括专家)在整体上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签订业务约定书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其他鉴证业务开始前,与委托人就其他鉴证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其他鉴证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业务约定书一方面可以作为签约各方检查鉴证工作完成情况的依据;另一方面,当涉及法律诉讼时,业务约定书又是区分签约各方责任的主要依据。

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鉴证对象特征和保证程度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1)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

(2)责任方的责任;

(3)采用的标准;

(4)鉴证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遵守的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5)鉴证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要求;

(6)鉴证报告格式和对鉴证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7)由于测试的性质和鉴证的其他固有限制,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8)责任方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9)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鉴证对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10)责任方对其作出的与鉴证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11)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12)其他鉴证业务的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13)违约责任;

(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5)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此外,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其他鉴证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

(1)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2)与鉴证涉及的被鉴证单位员工工作的协调;

(3)预期向被鉴证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

(4)注册会计师与被鉴证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等。

本准则第九条还规定,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业务约定书的性质和内容可以有所不同。

五、业务变更

本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完成其他鉴证业务之前,如果委托人要求将其他鉴证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要求的合理性。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这一变更。

本准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

可见,只有当变更理由存在于预期使用者一方时,变更理由才可能是正当的。

如果预期使用者的需求发生变化,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则意味着鉴证报告不能满足预期使用者的真实需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可能是没有实际价值的。

如果有迹象表明,业务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当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例如,注册会计师发现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或者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受到来自责任方的重大限制,这些情况都不能成为委托人提出业务变更的理由。

如果存在上述合理的理由,同意将保证程度较高的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应有的关注。

本准则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如果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如果没有上述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

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委托人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有关方面(例如委托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需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

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计划与执行业务

本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计划和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总体要求,包括评价鉴证对象和标准适当性,以及对重要性和鉴证业务风险的考虑。

第一节总体要求

一、计划工作的作用和内容

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以有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

充分的计划不仅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适当关注业务的重要领域,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适当组织和管理业务;也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向项目组成员委派工作,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此外,当利用专家工作时,计划工作还有助于协调项目组其他成员和专家的工作。

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计划工作包括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

总体策略包括确定其他鉴证业务的范围、重点、时间安排和实施。

具体计划包括拟执行的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选择这些程序的理由。

二、计划工作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计划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因被鉴证单位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注册会计师的相关经验等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在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业务约定条款

执行其他鉴证业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业务约定条款与委托人达成一致理解,明确委托与受托关系、业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避免双方对业务约定条款存在误解。

业务约定条款是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应当考虑的首要因素。

(二)鉴证对象特征和既定标准

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的特征,可能表现为定性或定量、客观或主观、历史或预测、时点或期间。

这些特征会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结果的准确性、证据的说服力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注册会计师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具体的其他鉴证业务评价既定标准的适当性和适用性。

对于相同的鉴证对象,可以有不同的适用标准。

例如,对于消费者满意度这一鉴证对象,某一责任方可能会选择消费者投诉的数量作为衡量标准;而另外的责任方可能会选择消费者在初始购买后的三个月内重复购买的数量这一指标作为标准。

(三)其他鉴证业务的实施过程和可能的证据来源

通过制定总体策略,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鉴证对象特征、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以及影响业务执行的重要因素。

具体计划则确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哪些证据收集程序,以及这些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四)对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包括对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了解

对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可以为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提供重要基础。

对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还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重要性水平、识别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确定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所使用的预期值等。

(五)确定预期使用者及其需要,考虑重要性以及鉴证业务风险要素

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

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例如,在IT系统鉴证服务中,鉴证报告的使用者可能包括被鉴证单位的管理层、股东、债权人、消费者和供应商等。

通常,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确认预期使用者。

例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预期使用者、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确认预期使用者等。

不同的预期使用者通常存在不同的需求。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重要性以及鉴证业务风险。

重要性和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是紧密相关的,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预期使用者依据鉴证对象信息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重要性与鉴证业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关系。

重要性水平越高,鉴证业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鉴证业务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鉴证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这种反向关系。

(六)对参与业务的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包括专家参与的性质和范围

在制定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既定业务对于项目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据此委派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包括专家),以确信项目组能够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出具适当的鉴证报告。

三、计划工作的持续性

本准则第十二条指出,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不是一个孤立阶段,而是整个其他鉴证业务中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

由于未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变化或获取的证据等因素,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在业务实施过程中修订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进而修改计划实施的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四、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计划和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况。

关于职业怀疑态度的解释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指南。

五、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鉴证对象和其他业务环境事项,以足够识别和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证据收集程序。

六、计划和执行业务时涉及的职业判断

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计划和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鉴证对象和其他业务环境事项。

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其他鉴证业务的各个方面,如业务约定条款、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有关特征,以及可能对其他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以及惯例。

本准则第十五条还指出,对鉴证对象和其他业务环境事项的了解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在下列关键环节作出职业判断提供重要基础:

(1)考虑鉴证对象特征;

(2)评估标准的适当性;

(3)确定需要特殊考虑的领域,比如显示存在舞弊的迹象、需要特殊技能或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

(4)确定重要性水平,评价其数量的持续适当性,并考虑其性质因素;

(5)实施分析程序时确定期望值;

(6)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证据收集程序,以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7)评价证据,包括评价责任方口头声明和书面声明的合理性。

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职业判断应当贯穿整个计划和执行业务的过程。

通过了解鉴证对象和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注册会计师可以对其他鉴证业务形成整体印象。

通过对这些印象、信息的整理和消化,构建职业判断的基础。

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业务环境事项的程度,并考虑这种了解是否足以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第二节评估鉴证对象的适当性

一、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鉴证对象的适当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2)不同的组织或人员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3)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二、对鉴证对象评估结果的处理

本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当对业务环境的初步了解表明鉴证对象适当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其他鉴证业务。

本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承接其他鉴证业务后,如果认为鉴证对象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可见,在承接与保持业务阶段以及计划与执行业务阶段,注册会计师都需要对鉴证对象的适当性进行评估。

但这两个阶段的评估目的是不同的。

承接与保持业务阶段,注册会计师评估鉴证对象是否适当的目的是确定某项业务是否能够作为一项其他鉴证业务承接,这是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评估。

注册会计师在计划与执行业务阶段的评估是对承接与保持业务阶段评估的补充和深入,是降低鉴证业务风险的必要应对措施。

随着对鉴证对象以及其他业务环境事项了解的深入,注册会计师了解的新情况、掌握的新证据可能表明该鉴证对象并不适当。

例如,当鉴证对象由多个部分组成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发现,某些组成部分是适当的,而其他的组成部分不适当。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出具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鉴证报告。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节评估标准的适当性

一、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的特征

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1)相关性:

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2)完整性:

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3)可靠性:

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4)中立性:

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5)可理解性:

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

在具体实务中,对标准各项特征相对重要性的评价属于职业判断。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所采用的标准是否适用于具体业务。

二、对标准评估结果的处理

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只有当对业务环境的初步了解表明使用的标准适当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该项其他鉴证业务。

在承接其他鉴证业务后,如果认为使用的标准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与评估鉴证对象的适当性类似,对标准适当性的评估也存在两个阶段,即承接与保持业务阶段和计划与执行业务阶段。

在承接与保持业务阶段,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标准不适当,则不应当将该项业务作为其他鉴证业务予以承接。

在计划与执行业务阶段,随着了解的深入,注册会计师可能会改变对标准适当性的认识。

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发现,在某些方面采用的标准是适当的,而在其他方面采用的标准并不适当。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出具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鉴证报告。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三、对不同类型标准的考虑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不同类型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标准可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以下简称公开发布标准),也可能是专门制定的。

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与预期使用者的需求相关时,公开发布的标准才是适当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某鉴证对象存在公开发布标准,而特定的预期使用者出于特定目的使用其他标准,或专门建立一套标准满足其特殊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鉴证报告中指明:

(1)使用的标准不是公开发布标准;

(2)使用的标准仅供特定的预期使用者使用,且仅适用于特殊目的。

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某些鉴证对象,可能不存在公开发布标准,而需要专门制定标准。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门制定的标准是否会导致鉴证报告对预期使用者产生误导。

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使预期使用者或委托人确认专门制定的标准符合预期使用者的目的。

如果未获得对专门制定标准的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情况对评估既定标准适当性的影响,以及对鉴证报告中有关该标准的信息的影响。

第四节重要性与鉴证业务风险

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计划和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和鉴证业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对重要性和鉴证业务风险的考虑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对重要性的考虑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价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考虑重要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并评价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预期使用者的决策。

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要站在预期使用者的立场上,从预期使用者决策的角度考虑,判断这些错报是否可能使预期使用者在特定情况下由于信赖了错报信息而使其决策受到影响。

本准则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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