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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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机构为质量控制和试验工作需要,在工程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组建的面向施工现场的试验室,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施工现场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或抽检。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质监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不具备质监机构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吉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项目中心试验室、监理、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担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条吉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水运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质监机构对其所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及工作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须在现场进行的自检或抽检的试验项目,不得接受其它方的委托试验。

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

1、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标准试验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2、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3、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包括项目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项目中心试验室应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均应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主要工作:

1、项目中心试验室主要工作是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进行一定量的抽检试验;

2、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是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对施工单位的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签认,并按抽检频率进行独立验收试验;

3、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是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施工前的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和施工过程中的抽检试验,以及各工序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验收试验。

第九条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合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十条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并对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十一条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经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合同内容相适应的合格工地试验室并对其进行验收,再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各工地试验室进行验收并统一到项目质监机构申请工地试验室考核。

第十二条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应采取完全委托方式,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其它检测机构完成;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将有关手续报送相应的质监机构,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质监机构确认后,受委托检测机构可从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工地试验室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

1、验收申请表;

2、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正副本(外省检测机构提供)及复印件;

3、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施工、监理单位设立工地试验室后,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等相关证书,证书由被委托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供,委托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供;

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委托合同;

6、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7、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8、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工程延续至第二年的,则在次年开工前报送延续的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

9、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及试验计划。

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十四条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省质监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质监机构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由市(州)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市(州)站提出申请,由市(州)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工程合同期结束。

第四章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五条工地试验室合格条件包括人员技术力量、仪器设备配备、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测频率和取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其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可靠,发挥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作用。

第十七条工程未结束前,各工地试验室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可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试验检测人员要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且配备合理,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应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人员,且不得一人在多个项目上任职,不得无序流动。

第十九条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实行备案制,不得随意更换试验检测人员,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试验检测人员资格条件,且变更率不得超过50%,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考核批准后,并报质监机构核准备案。

第二十条试验室主任应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应严格按照《等级证书》注明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并不得低于规定的试验检测频率。

第二十二条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对非常规试验项目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土工材料、隧道工程中的特殊材料、交通工程材料及机电工程材料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站机构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有无超范围检测;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检测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7、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有无变化,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8、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

9、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10、外委检测项目是否委托给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是否达到规定检测频率;

11、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工地试验室有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1、核准的试验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2、工地试验室超出所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3、随意更换检测人员的;

4、违规外委试验检测任务或外委检测未达到规定检测频率的;

5、试验室管理混乱、质量体系未有效运行的;

6、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7、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8、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责令限期整改超过三次的工地试验室,应暂停其试验检测工作;暂停试验检测工作超过两次的工地试验室,应对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予以警告,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新设立工地试验室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并按交通部颁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母体试验检测机构。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并按交通部颁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

5、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证书的;

6、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部门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九条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条件

内容

合格条件

检测

机构

1、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2、超出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应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

技术

力量

1、持证人员应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正式人员,工地试验室主任应由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授权,应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

2、试验检测人员应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并按下列要求配备:

(1)项目中心试验室

高速、一级公路:

试验室持证人数不少于5人,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不少于3人。

其它等级公路:

试验室持证人数不少于4人,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不少于2人。

(2)施工、监理企业工地试验室:

试验室持证人数不少于3人,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不少于2人。

3、试验检测人员变更率不得超过50%。

内容

合格条件

仪器

设备

1.根据承担的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内容及合同要求,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强制性项目要求配置。

2.性能良好、精度满足规范要求。

3.经过计量检定或自校合格。

4.建立仪器设备台账和使用、维修及保养制度。

5.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

工作

环境

1.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试验室应布局合理、卫生状况良好、基础设施健全。

2.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消防设施。

3.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4.水泥室、沥青室应配备冷暖空调。

5.标养室应有温湿度控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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