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半岛1、2、6栋电梯厅室内装饰合同(备案专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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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技术审查合同
工程名称:
南湖半岛1、2、6栋电梯厅室内装饰
工程地点:
双流县华阳街道锦江社区
合同编号:
2013-004-051
审查证书等级:
一类
委托人:
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审查人:
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3年3月20日
委托人:
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审查人:
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人委托审查人承担南湖半岛1、2、6栋电梯厅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审查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投资及审查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总投资
(万元)
收费比例
(元/m2)
审查费
(元)
层数
建筑面积(m2)
1
南湖半岛1、2、6栋电梯厅室内装饰工程
1栋/32层2、6栋/33层
6486.86m2,结算时以实际面积为准。
54000
1.80
11676.00
说明
1、审查人承担审查的范围:
地勘及本项目的全套施工图。
2、审查人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它内容。
第三条委托人应向审查人提交该项目的下列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
1
合同签订后3日内
若委托人提交文件时间延期,则审查人提交审查报告时间顺延。
2
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
合同签订后3日内
3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1
合同签订后3日内
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原件)
1
合同签订后3日内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
8
合同签订后3日内
6
建筑总平面(主要指标应与规划部门批准的相符)
8
合同签订后3日内
7
结构计算书、相关专业计算书及计算软件等说明、节能计算书、结构抗震审查报审表
1
合同签订后3日内
8
施工图设计文件光盘、施工图设计概要表(审查方存档)
1
合同签订后3日内
第四条审查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审查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6
提交完整审查资料后
5-7个工作日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7
提交完整审查资料后
5-7个工作日
说明:
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时,同时交付盖章后的施工图文件,加盖图审章的施工图套数必须满足委托人备案需要。
第五条本合同审查收费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11676.00元(大写:
壹万壹仟陆佰柒拾陆元整)。
审查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以下亦均为暂定金额,实际以最终审图报告面积)。
付费次序
审查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付费
100%
11676.00
审查人交付审查报告时支付。
委托人付款前,审查人应当出具等额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暂缓支付。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委托人责任
6.1.1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人提交文件,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及时限负责,并应与报送行政审查的内容相符。
委托人不得要求审查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审查。
6.1.2委托人要求审查人比建设部规定的时间提前交付审查文件时,经双方协商如果审查人能够做到,委托人应根据审查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审查人支付赶工费。
6.1.3经审查后提出修改意见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人应责成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及时修改、完善。
6.2审查人责任
6.2.1审查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工程强制性条文进行工程审查。
按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审查文件。
6.2.2审查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审查咨询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不得私下与勘察、设计单位串通,违反有关法规、规范等。
6.2.3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审查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4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审查人未开始审查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审查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审查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费的全部支付。
7.2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审查人支付审查费。
委托人逾期未支付定金时,审查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如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委托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审查费。
7.3审查人对审查报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审查人员错误造成工程安全事故损失,审查人除协助设计人员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审查费,委托人有权追偿审查人相应损失部分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委托人支付的全部审查费。
7.4合同生效后,审查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审查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中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9.1勘察单位、施工图纸设计单位对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委托人应及时组织协调、论证。
仍不能解决的,委托人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论证。
经裁决后由责任方支付相应费用。
9.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9.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查人:
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28-86615156
开户行:
开户行:
平安银行成都天府支行
帐号:
帐号:
11008543510401
2013年3月20日2013年3月20日
合同订立地点:
成都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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