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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规范》

AQ/TXXXXX—2010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职责........................................................2

5 空气呼吸器使用者职责................................................................2

6 制造商、供应商职责..................................................................3

7 空气呼吸器的选用和配备..............................................................3

8 用户维护............................................................................4

9 检查与检验..........................................................................5

10 气瓶充装...........................................................................8

11 修理...............................................................................8

12 报废与处置.........................................................................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空气呼吸器清洗方法..............................................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试验方法..................................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空气呼吸器气瓶充装..............................................15

参考文献..............................................................................18

I

AQ/TXXXXX—2010

前  言

本标准编制的起草规则依据GB/T1.1。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2)归口。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梅思安(中国)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宝亚安

全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全中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西油正诚检测有限公司、北京吉祥德尔格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川东北采气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宇、贾鸥、石凯、高哲宇、罗伶、赵磊。

II

工矿企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规范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给开路式正压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空气呼吸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日常保管、维修、检验、报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工矿企业中使用的空气呼吸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1419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726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T16556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GB/T18664-2002呼吸器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A12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矿企业空气呼吸器

矿山、石油化工、冶金、船舶运输、公用事业等行业工作人员使用的空气呼吸器。

3.2 

基本性能核查

工矿企业组织进行的新购置空气呼吸器入库前的验收性检查。

3.3 

适应性检查

使用空气呼吸器前由使用者进行的功能性检查,目的是检查空气呼吸器能否立即安全、方便、舒适地使用。

3.4 

保养

在空气呼吸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者或专业维护人员进行的护理工作。

包括清洗面罩、保持呼吸器各连接部件清洁,对接触呼吸的部位消毒。

3.5 

污染

使用过程中,空气呼吸器受到化学、生物、自然界污物等物质的沾染,可能对使用者身体产生伤害。

3.6 

定期技术检验

每当在用的空气呼吸器使用满一年时,由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的技术性能检验。

3.7 

标识

用于提示使用、管理及维修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证明标志。

4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职责

4.1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使本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得以有效实施。

4.2 工矿企业安全装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空气呼吸器管理制度,完成以下工作:

a)对相关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定出呼吸保护计划;

b)建立空气呼吸器技术档案;

c)培训空气呼吸器使用者,使其掌握使用及保养知识;

d)结合本企业作业环境特点定期组织空气呼吸器使用者进行事故演练;

e)定期对空气呼吸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f)制定年度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计划,组织专业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技术检验;g)制定年度空气呼吸器修理计划,组织修理机构修理出现故障或损坏的空气呼吸器;

h)对使用者安全使用本企业空气呼吸器负责;

i)确保所有员工在发生险情时,都能采用正确方式进行呼吸防护。

4.3 在使用、维护及检验环节建立以下空气呼吸器技术文件:

a)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b)空气呼吸器技术性能登记表;

c)新购空气呼吸器投入使用前的基本性能核查记录和标识;

d)专业检验部门出具的空气呼吸器及气瓶定期技术检验的证书和标识;

e)修理部门出具的空气呼吸器修理过程技术数据的证书;

f)日常使用、检查和维护等情况的记录。

4.4 工矿企业在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资金计划中应安排空气呼吸器采购、维修、检验资金支出计划。

5 空气呼吸器使用者职责

5.1 使用者应按5.3进行专门培训,且经过本企业的实际考核,合格后方可在实际工作环境中使用空气呼吸器。

5.2 使用者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定期事故演练,保证在应急状态下能够合理使用空气呼吸器。

5.3 空气呼吸器使用者应熟练掌握以下技能:

a)本岗位各种品牌型号空气呼吸器的结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了解各部件的原理与性能;

——正确识别空气呼吸器及气瓶上的相关标识;

——在60s内正确佩戴空气呼吸器;

——佩戴后能够保持均匀呼吸,延长有效使用时间。

b)所佩戴空气呼吸器与作业场所危害物质的适应程度,各种浓度下允许的停留时间;c)适应性检查的方法;

d)空气呼吸器使用后的日常维护方法;

e)与本岗位有关危害物质的性质及防护知识。

5.4 使用者在使用前应按9.2.1要求进行适应性检查。

5.5 使用时当空气呼吸器报警,呼吸时感到有异味,或出现咳嗽、刺激、憋气恶心等不适症状时,必须立即撤离有害环境。

5.6 使用时出现安全泄放装置排气、部件损坏、压力表出现不明原因的快速下降时,必须立即撤离有害环境。

5.7 使用者有权拒绝佩戴无有效标识或标志为不合格的空气呼吸器。

6 制造商、供应商职责

6.1 制造商应提供以下详细的技术资料:

a)质量证明文件;

b)清洗、消毒和干燥过程的技术指导书;

c)维护时间表;

d)随机零件表;

e)维修指导书;

f)客户服务名单;

g)退换货有关规定;

h)使用中可能出现安全风险的提示性警告语。

6.2 制造商或供应商应指导、参与工矿企业针对使用者进行的培训。

6.3 制造商应培训修理人员,对空气呼吸器修理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6.4 制造商或供应商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

建立修理机构。

6.5 制造商和供应商在生产、储存、运输环节应遵照8.4的要求。

7 空气呼吸器的选用和配备

7.1 应使用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空气呼吸器。

7.2 应根据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安全评价的结果,制定空气呼吸器配备计划。

7.3 风险评估应至少分析风险因素、风险因素的性质、接触源头、接触程度、工作环境、工作性质以及相关的人员,采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未采取预防措施将导致的其他可以预见的后果。

7.4 风险评估应包括使用者自身的因素,如健康状况、面部形状异常情况、身体对有害环境适应程度等。

7.5 应根据风险评估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内容如下:

a)组织专业人员研究论证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

b)发生环境风险可能影响的环境范围和受到影响的工作人员数量;

c)环境风险可能发生的频次,空气呼吸器可能的使用数量和频次;

d)受到环境风险影响的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风险控制措施及控制措施应用的熟练性;e)当环境风险发生时,控制和应对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f)考虑环境风险发生时,受气候、地貌环境位置等影响因素;

g)空气呼吸器使用者使用时所产生的风险因素。

7.6 环境安全评价应定期修订,当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动时还应重新评价。

7.7 根据环境安全评价结论,依据GB/T18664第4章规定,按照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毒性程度的等级、浓度和使用环境等因素配备空气呼吸器。

同时配备相应的便携式监测仪器。

7.8 空气呼吸器仅在下列的情况下使用:

a)其他预防措施已落实到位,但仍存在不可接受的吸入接触风险;

b)吸入接触超过相关职业接触限值,且主要预防措施还在安置阶段;

c)风险源头尚未采取预防措施,紧急环境风险已发生;

d)接触较少,且持续时间较短,其他预防措施不可行;

e)遇紧急情况,需使用空气呼吸器撤离风险区域;

f)经专业培训的紧急救援人员的抢险救援工作。

7.9 企业应根据以下因素配备工作岗位空气呼吸器的数量:

7.9.1 按GB5044规定,若有害物质超过最高允许浓度,应按以下要求配备:

a)工作场所存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有毒气体风险时,应根据作业人数每人配备一套;

b)工作场所存在轻度有毒气体时,应按不低于作业人数的20%配备,但不得低于2套;

c)在缺氧工作场所,应根据作业人数每人配备一套。

轮换作业时,可按实际作业人数每人配备一套。

7.9.2 根据具体工作地点应考虑以下因素:

a)多个工作场所存在风险且距离较远不便携带,应在其中部分工作场所配备;

b)在设定的逃生通道处设置。

7.9.3 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a)使用佩戴频次;

b)气源容量和备用气源数量;

c)环境对空气呼吸器产生故障的影响;

d)管理水平和使用人员的熟练程度等。

7.10 企业不具备及时补充空气的条件,宜根据对本企业所有工作场所风险识别和环境安全评价的结果,自行决定某个工作场所空气呼吸器气瓶内剩余压力的最低值,但应形成书面文件,并经单位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

8 用户维护

8.1 保养

8.1.1 清洗和消毒应采用制造商的指导书中指定或推荐的清洗方法,使用其推荐的清洗剂和消毒剂。

8.1.2 气瓶、供气阀、面罩、带具及减压器在使用后应清洗干净管路连接部位和减压器缝隙内存在的化学污染、生物污染和其它脏物。

8.1.3 清洗或冲洗时不允许使用含氯漂白剂。

8.1.4 面罩在烘干时不允许过高温度,也不允许直接暴露在阳光下照晒。

8.1.5 面罩应在清洗后进行消毒处理。

8.1.6 使用后未清洗或怀疑有污染的空气呼吸器,应当在指定位置进行标记,标明污染物,防止无关人员接触,并保证与清洁的空气呼吸器分开存放。

8.1.7 空气呼吸器清洗方法参见附录A。

8.2 日常维护

8.2.1 日常维护由使用者或企业专门维护人员进行。

8.2.2 专门维护人员应按5.1要求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

8.2.3 面罩、密封件、导管等零件更换只允许在同一型号空气呼吸器间进行。

8.2.4 零件更新时,只允许使用原生产商指定的配件。

8.3 空气呼吸器的保管

8.3.1 工矿企业应在方便使用者佩戴的固定位置放置空气呼吸器并设置醒目标志。

8.3.2 每台空气呼吸器应指定使用者或专门维护人员保管。

每次使用后应按9.2.1要求对空气呼吸器进行外观检查并按8.1进行保养。

8.3.3 空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告空气呼吸器管理人员,并对故障或损坏的空气呼吸器粘贴禁用标识。

8.3.4 空气呼吸器储存柜内不得存放有故障或超过定期技术检验期限的空气呼吸器。

发现有故障或超过检验期限的空气呼吸器应及时更换。

8.3.5 按9.2.1d的规定检查气瓶余压,如压力不足应及时补充。

8.3.6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保管工作。

8.3.7 空气呼吸器的保管环境:

a)空气呼吸器应保存在封闭干燥环境,注意防止潮湿,避免日光直接照射,距离取暖设备大于1.5m,防止组件老化;

b)空气呼吸器应放置在清洁通风,没有污染和腐蚀的地方;环境空气中不允许含有腐蚀性气体和化学烟雾;

c)空气呼吸器严禁沾油渍、有毒有害物质。

如在抢险、施工过程中发生污染要及时清洗,无法及时清洗的应单独存放并标识;

d)空气呼吸器存放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30)℃;

e)其它物品不允许使空气呼吸器产生物理、化学破坏,不允许造成背板变形。

9 检查与检验

9.1 空气呼吸器基本性能核查

9.1.1 新购空气呼吸器接收前应对其基本性能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存档备查。

9.1.2 基本性能核查内容:

a)空气呼吸器应具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

b)目视检查:

——外表面不得存在损伤;

——无人帮助即可自由着装及使用;

——结构紧凑,在狭小通道内可以方便通行,不被物体挂住;

——可能与佩戴者接触的零件表面应无锐边和毛刺;

——着装带可自由调节长度,扣紧后不得滑脱。

c)各种配件齐全;

d)逐台佩戴进行呼吸试验,空气呼吸器能否正常工作。

9.1.3 基本性能核查合格的空气呼吸器,应立即标识,发放给使用者使用。

不合格的空气呼吸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9.1.4 标识应包括核查人名称或代号、核查日期、有效使用期等信息。

9.2 空气呼吸器使用前的适应性检查

9.2.1 空气呼吸器使用前的适应性检查由使用者在佩戴前进行。

使用后应在清洁整理过程中再次检查。

检查项目如下:

a)检查空气呼吸器和气瓶上面是否有检验标识,是否在有效期内;

b)检查空气呼吸器外表有无损坏,面罩清晰度应满足工作要求;

c)检查各连接部位是否漏气。

在不连接面罩的情况下,打开供气阀,待空气呼吸器内压力升至气源压力时,关闭供气阀。

注意观察压力表指示值下降不得超过2MPa/mins;

d)检查气瓶内剩余压力应符合7.10要求;

e)戴上面罩试呼吸,检查呼吸是否正常;

f)检查报警哨声音是否鸣响,报警压力应在(5.5±0.5)MPa范围内;

9.2.2 空气呼吸器不符合9.2.1要求,使用者应立即报告空气呼吸器管理人员,并及时更换。

9.3 空气呼吸器日常检查

9.3.1 空气呼吸器组件日常检查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宜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使用单位可根据空气呼吸器的使用频度和使用环境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9.3.2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a)各组件不应有严重变形;

b)背板产生变形不应影响使用,保持佩带舒适;

c)面罩密合框与佩带者面部应贴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

d)面罩视窗应具备防雾功能,清晰度合格;

e)所有组件不允许有老化、开裂、异常收缩、脱胶、发脆现象;

f)气瓶外表面无变形、脱层、鼓包、暴露纤维等缺陷。

瓶阀输出端螺纹无损坏;g)试验供气阀自动正压装置,可保证空气呼吸器面罩内正压供气;

h)减压器输出压力调整装置设置的锁紧装置有效;

i)检查导气管、供气阀、减压器、面罩、背板及气瓶的使用年限及定期技术检验标识;

j)

k)

气瓶压力应符合7.10要求;存放条件符合6.4.7要求。

9.3.3 日常检查发现不符合项应及时更换,或送检验、修理机构进一步检查处理。

9.3.4 日常检查后应记录检查结果。

9.4 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

9.4.1 工矿企业应对在用空气呼吸器进行定期技术检验,及时发现并排除空气呼吸器存在的故障,保证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9.4.2 工矿企业用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为每年一次。

9.4.3 从事在用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的机构应通过相关认证。

9.4.4 定期技术检验机构应根据工矿企业空气呼吸器的使用特性,按GB/T16556或GA124的要求制定空气呼吸器技术性能检验指导书。

但不允许低于本标准9.4.8的要求。

9.4.5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出具书面检验证书,并在空气呼吸器背板上粘贴检验标识。

标识应包括检验结论、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检验机构名称等内容。

9.4.6 从事在用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的人员,应经过相关的技术培训,取得相关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承担检验工作。

9.4.7 定期技术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a)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工作流程;

b)具有定期技术检验资格证书的检验员不少于5人;

c)检验设备:

1)空气呼吸器综合检测仪不少于二台,其中便携式至少一台;

2)检验用气体充装设备一套;

3)清洗设备一套;

4)专用修理工具。

d)检验场地至少达到95㎡,其中检验室20㎡,充气室15㎡,清洗室20㎡,维修室15㎡,存储间15㎡。

9.4.8 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的内容:

a)原始资料审查按附录B.6.1执行;

b)目测检查项目按附录B.6.2执行;

c)定期技术检验项目和技术指标见表1。

表1 

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验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技术指标

1

整机气密性

压力表1mins内的下降不大于2MPa

2

静态压力

(0~500)Pa

3

报警

器性

报警压力

(5.5±0.5)MPa

声强

不小于90dB

平均耗气量

不大于5L/mins

声响时间(企业提出要

求)

连续声响时间不小于15s,

间歇声响时间不小于60s

4

呼吸

呼吸频率40次每分钟

吸气阻力不大于500Pa,呼气阻力不大于

阻力

呼吸流量100L/mins

1000Pa

呼吸频率25次每分钟

呼吸流量50L/mins

吸气阻力不大于500Pa,呼气阻力不大于700Pa

5

压力表精度

不低于2.5级

9.4.9 试验方法见附录B

9.5 气瓶检验

9.5.1 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PD5(复合气瓶)或PD1(钢制无缝气瓶)检验资质。

9.5.2 检验机构按GB24161规定进行检验。

9.5.3 空气呼吸器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

9.5.4 检验后,检验机构必须出具书面检验证书,并在气瓶外表面中上部粘贴检验标识。

标识应包括下次检验日期、额定工作压力、检验机构名称等信息。

9.5.5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应符合GB12135和TSGZ7001附件2的规定。

10 气瓶充装

10.1 使用后的空气呼吸器或气瓶内部压力小于7.10的要求,应立即送交气体充装站充装空气。

10.2 充装站应符合GB17264的规定,并取得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10.3 气体充装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充装气体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10.4 气体充装应符合GB14194的规定。

10.5 充装气体时应采用大气直接压缩充装,不允许用氮、氧气体混合充装。

10.6 空气充装后应静止一段时间,待气体冷却至室温时,气瓶内部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压力的90%。

10.7 空气呼吸器气瓶充装见附录C(规范性附录)。

11 修理

11.1 修理人员应接受制造商的专门培训,方可从事空气呼吸器修理工作。

11.2 修理机构应取得制造商的授权。

11.3 修理机构应完成的工作程序:

a)空气呼吸器的清洗、消毒;

b)故障修理;

c)修理后应按表1校验空气呼吸器技术指标。

但校验结果不能代替定期技术检验;d)标识。

标识应包括修理日期、修理机构名称等信息;

e)委托方委托的项目。

11.4 修理机构应为委托方出具修理记录。

11.5 修理工艺流程参见附录A。

11.6 修理过程中,若可能造成标识污损,应进行标识移植。

11.7 修理机构应采用指定的专用工具,且保证工具清洁并定期消毒。

11.8 复合气瓶除外表面可修补外,其它部位不允许修复。

12 报废与处置

12.1 空气呼吸器符合下面条件之一即应报废:

a)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年限超过10年;

b)以减压器或背板标注的生产日期为准;

c)使用中频繁出现故障,经多次修理无法达到表1规定的技术指标;

d)检验机构经检验认定应报废;

e)国家标准修订后,若制造商根据国家标准认定某批次空气呼吸器不能确保使用者安全时,应采用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使用企业该批次空气呼吸器报废;

f)因其它原因,使用企业认为应当报废。

注1:

其它原因指存放环境过于恶劣等。

12.2 没有达到报废年限的气瓶,可以继续使用。

12.3 报废的空气呼吸器应标识。

12.4 报废的空气呼吸器应由检验机构破坏处置。

不允许随意弃置破坏环境,不允许因弃置不当使报废部件重新使用。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空气呼吸器清洗方法

A.1 登记与标识

A.1.1 专门的维护清洗机构在空气呼吸器接收之后,宜逐台登记。

A.1.2 将空气呼吸器减压器组件、背带肩带组件从背架上分解开,并将各部件标识,以防混乱。

A.1.3 维修机构宜在维修后出具维修报告并标识。

A.2 清洗与消毒

A.2.1 清洗液的选用

A.2.2 消毒液的选用

A.2.3 清洗与烘干(晾干)

A.2.4 将污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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